证券法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2024-05-10 00:32

1. 证券法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一、正面回答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的法律。二、分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三、证券的法律法规1、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2、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3、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4、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证券法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2.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持有人、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第三条 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基金活动及与该活动相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募集与交易第五条 基金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第六条 基金发起人可以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也可以申请设立封闭式基金。第七条 申请设立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经验、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三)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还必须在人才和技术设施上能够保证每周至少一次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第八条 基金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名单及协议;
  (三)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
  (四)招募说明书;
  (五)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起人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起人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募集方案;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前款基金契约、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第九条 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占基金总额的比例和在基金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占基金总额的比例,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第十条 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时间不得少于5年,最低募集数额不得少于2亿元。第十一条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一)年收益率高于全国基金平均收益率;
  (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者续期;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基金扩募或者续期,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第十二条 基金发起人应当于基金募集前3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载招募说明书。第十三条 封闭式基金的募集期限为3个月,自该基金批准之日起计算。封闭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开放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的,该基金方可成立。
  封闭式基金募集期满时,其所募集的资金少于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不得成立。开放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少于2亿元的,该基金不得成立。基金发起人必须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第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只能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申购、赎回。
  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提出基金上市申请。基金上市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第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第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第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4. 基金法正式实施时间

基金法正式实施时间为:2013年6月1日。“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该法已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该03年版本已失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六条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七条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第八条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十三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6.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包括哪些

【答案】A、B、C
【答案解析】除A、B、C三项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还包括:(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3)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5)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6)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D项属于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法律修订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法律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