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案例分析

2024-05-01 02:21

1. 商法的案例分析

(一)
(1) 甲乙丙的出资方法合法,丁的不合法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丁以管理方法和经验出资不能用货币估价且不能依法转让,属于违法出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1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公司成立前,如果股东不履行约定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发起人)可向未按时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追究未出资的民事责任;在公司成立后,如果股东未足额出资或逾期出资,公司或其他已按时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均可要求违约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戊公司的做法合法。
(4)有约定按约定;若无约定,由庚公司和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仅供参考。

商法的案例分析

2. 商法案例分析

1、符合。因为公司法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一名当然也可以不设,因此,符合规定。
2、不合法,根据公司法110条第二款董事会的召集与主持的规定,应由董事长召集与主持,董事长不执行,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执行,王某遂自行召集并主持了董事会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3、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违反法律为理由,请人民法院撤销之诉。

3. 关于商法的案例分析。

一、法律关系分析:如果在中国大陆,那么这里面涉及一下法律关系:
Julia与餐厅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餐厅有义务提供合格的食品,如果未能达到此要求,即构成违约。
因为餐厅的不合格食品,导致了Tina腹泻,那么,实际上餐厅又侵犯了Tina的生命健康权,与T形成了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综上所述,餐厅构成加害给付,受害人T可以依据侵权法,要求餐厅承担侵权责任,但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因为T并非合同的当事人。



二、具体赔偿方法
由于餐厅提供的食品不合格,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赔偿T医药费。
基于同样的事实,餐厅实际上是一种欺诈,那么根据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T可以请求已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如果三陪赔偿不足500元,最低要赔偿500元。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T可以要求餐厅承担医药费,除此之外,还可以要求餐厅承担已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关于商法的案例分析。

4. 商法的案例分析?

该公司应当为公司法规范的公司。
合伙企业法未禁止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带有“公司”字样,但是,一般说“公司”就是指公司法所规范的公司。
1,甲不出资,亦没有在股东名称里出现。那么,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甲不为该公司股东。只有股东才有分红权。所以,甲没有分红的权利。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乙出资,应当为该公司股东。但是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公司承担。股东对公司只负有限责任。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丙不出资,就不为公司股东。无法在股东名册中记载。股东应当出资。
4,企业名称错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名称应当含有“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公司法第8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5. 商法学案例分析

营食堂期间其自主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会统筹保险等福利由其自理;郭双民有权自主聘用调用工作人员,郭双民自聘人员必须在中保公司备案,经该公司审核同意后才能上岗;承包期2007年10月8日至2009年10月7日。之后,郭双民开始经营该员工食堂,并于2008年5月23日聘用张胜利做厨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08年10月8日,

商法学案例分析

6. 商法案例分析的介绍

《商法案例分析》,为了配合商法的教学和科研而编著,该书立足于中国的商法实践,结合新法的理解与适用,对于一些典型的商法案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该书共分为七章:第一章商法总论、第二章公司法、第三章证券法、第四章保险法、第五章票据法、第六章破产法、第七章海商法。

7. 商事企业法案例

1股本总额=股票总量=注册资本 1200万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应为1200万
2场地使用权 商标使用权 不得作为出资形式
3监事不得兼任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应成立监事会

商事企业法案例

8. 商法案例题?

甲﹑乙均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投资经营欲设立一家企业。经商议,他们认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可以设立任何行式的企业组织。于是,他们就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一家无限公司。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作为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对此,甲﹑乙非常不解,认为登记机关侵害了其营业自由权。
1、首先,登记机关的行为不涉及其经营自由权。登记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我国的民商事主体在法律上确实没有无限公司这样形式。
2、在私法中却有“法无禁止即自由”,但对于公司形式也是“经济法”的范畴,如“ 经济法主体、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企业法律制度(市场准入、特殊企业、国有企业等),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 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毕竟国家对经济主体还是要有一定限制、规定的。
3、虽无形式上的无限公司,但合伙组织对“注册资金无限制”“承担无限责任”,其功能与无限公司相同。
4、营业自由权一般指经营主体微观上经营行为的自由,与公司形式无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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