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伤残军人国家政策享受什么医保

2024-05-13 01:47

1. 二等伤残军人国家政策享受什么医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3.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4.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5.复员退伍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6.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7.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8.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9.伤残军人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10.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伤残军人,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11.因战致残的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庭丧葬补助费。最新规定指出,经区政府同意,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下同)革命伤残军人,属企业和在乡的,纳入我区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医疗待遇按原渠道解决。在企业工作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企业负责缴交。如企业无法承担,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缴交。原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区财政负责按月拨给区民政局负责缴交。从2004年1月起,新增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镇财政负责缴交。《通知》规定,在2004年5月20日前,由各单位负责到区社会保险基金局办理本单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参保手续(需携带《革命伤残军人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彩色近照2张),缴交医疗保险费后领取医保证件,从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职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管理工作,按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无故拖欠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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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伤残军人国家政策享受什么医保

2.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2010年11月23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青岛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等67件市政府规章,保留《青岛市秘密文件管理办法》等173件市政府规章。

  附件:1.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目录

  2.保留市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1:
    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1

  规章名称:青岛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6年6月12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6]122号)

  说明:“门前三包”的运作方式和管理体制发生重大调整,已不适用。

  序号:2

  规章名称: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1月9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9]6号)

  说明:现执行省政府修正发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序号:3

  规章名称:青岛市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4月22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9]95号)

  说明:现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序号:4

  规章名称:青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6月8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9]143号)

  说明: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序号:5

  规章名称:青岛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10月27日市政府批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青标计[1989]124号)

  说明:现执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序号:6

  规章名称:青岛市政务查办工作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8月16日市政府令第8号发布

  说明:现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序号:7

  规章名称:青岛市实施《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8月21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0]207号)

  说明:现执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序号:8

  规章名称:青岛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2月28日市政府批准  市规划局发布(青规字[1991]4号)

  说明:现执行《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序号:9

  规章名称:青岛市城市房屋估价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8月5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1]185号)

  说明:现执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青岛市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序号:10

  规章名称:青岛市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帮教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11月5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1]303号)

  说明:现执行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

  序号:11

  规章名称: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12月23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1]371号)

  说明:现执行《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序号:12

  规章名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5月3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2]76号)

  说明: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已作重大调整,该规定已不适用。

  序号:13

  规章名称:青岛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6月2日市政府令第21号发布

  说明: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序号:14

  规章名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与鼓励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6月27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2]107号)

  说明:现执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序号:15

  规章名称:青岛市引进人才智力的政策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9月16日发布(青政发[1992]36号)

  说明:现执行《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开发工作的意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的通知》。

  序号:16

  规章名称:青岛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3. 有知道革命伤残军人的具体待遇以及优待条件吗?

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 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 
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由民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整制度,保证伤残等级的确定公正合理。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第十九条 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和 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 
第二十一条 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 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 规定 ,享受定期抚恤金。 
第二十二条 领取 伤残抚恤 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 
第四章 优 待 
第二十三条 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 和 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 待遇 。 
第二十五条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二十六条 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 待遇 。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 待遇 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 待遇 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 待遇 。 
第二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第三十条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 和 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 规定 享受票价优待。 
第三十一条 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有知道革命伤残军人的具体待遇以及优待条件吗?

4. 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待遇

法律分析:二级伤残补贴准则为: 因战 39480元/年,因公 37410元/年,因病 36010元/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四十九条 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医疗、金融、交通、参观游览、法律服务、文化体育设施服务、邮政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政策。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优待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军人牺牲、病故,国家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抚恤金。

5. 请问二级伤残军人医疗费用怎么报销的,是工伤,谢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2、最新规定指出,经区政府同意,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下同)革命伤残军人,属企业和在乡的,纳入我区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医疗待遇按原渠道解决。3、在企业工作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企业负责缴交。如企业无法承担,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缴交。原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区财政负责按月拨给区民政局负责缴交。从2004年1月起,新增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镇财政负责缴交。4、由各单位负责到区社会保险基金局办理本单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参保手续(需携带《革命伤残军人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彩色近照2张),缴交医疗保险费后领取医保证件,从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职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管理工作,按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无故拖欠拒交。

请问二级伤残军人医疗费用怎么报销的,是工伤,谢谢?

6. 二等乙级及以上伤残退伍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压什么文件中有规定?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提问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还是2004年10月前废止的称谓)享受特殊医保待遇(我国境内已经没有公费医疗了,有的是全免费医保、医保年度按等级自负医疗包干补贴费等),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修订版)网页链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7. 二等乙级残疾军人待遇是什么

法律分析:二等乙级的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如分散安置的,可领取护理费,发放标准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二等乙级残疾军人待遇是什么

8.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会有变化吗

你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那是2005年7月前的旧称,2005年7月起因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第三十四条规定: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并不是一句空话,特别是对于农村无业的、年级老的战友来讲可能比抚恤金更为重要。此待遇随着我国医疗保障的诊疗、药品扩大增加的,只有一年比一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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