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

2024-05-08 09:42

1.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

一、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二、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三、规范实施机构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四、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五、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六、允许实施机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七、允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八、允许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银行债权转为优先股;九、鼓励规范市场化债转股模式创新;十、规范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管理。法律依据:《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一、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各实施机构可根据对象企业降低杠杆率的目标,设计股债结合、以股为主的综合性降杠杆方案,并允许有条件、分阶段实现转股。鼓励以收债转股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方案中含有以股抵债或发股还债安排的按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报送信息。二、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各类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依法依规向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对象企业合作设立子基金,面向对象企业优质子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实施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专项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

2.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

法律分析:一、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二、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三、规范实施机构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四、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五、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六、允许实施机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七、允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八、允许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银行债权转为优先股;九、鼓励规范市场化债转股模式创新;十、规范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管理。法律依据:《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各实施机构可根据对象企业降低杠杆率的目标,设计股债结合、以股为主的综合性降杠杆方案,并允许有条件、分阶段实现转股。鼓励以收债转股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方案中含有以股抵债或发股还债安排的按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报送信息。二、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各类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依法依规向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对象企业合作设立子基金,面向对象企业优质子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实施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专项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二、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三、规范实施机构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四、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五、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六、允许实施机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七、允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八、允许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银行债权转为优先股。九、鼓励规范市场化债转股模式创新。十、规范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4.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解决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市场化债转股)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发布此通知。一、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二、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三、规范实施机构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四、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五、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六、允许实施机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七、允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一、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各实施机构可根据对象企业降低杠杆率的目标,设计股债结合、以股为主的综合性降杠杆方案,并允许有条件、分阶段实现转股。鼓励以收债转股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方案中含有以股抵债或发股还债安排的按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报送信息。二、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各类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依法依规向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对象企业合作设立子基金,面向对象企业优质子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实施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专项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规范实施机构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在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时,应在市场化债转股协议中明确偿还的具体债务,并在资金到位后及时偿还债务。四、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不限定对象企业所有制性质。支持符合《意见》规定的各类非国有企业,如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五、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并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但不包括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银行所属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所收购的债权或所偿还的债务范围原则上限于银行贷款,适当考虑其他类型银行债权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六、允许实施机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银行所属实施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包括银行正常类、关注类、不良类贷款;银行可以向所属实施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债转股为目的转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银行债权,包括正常类、关注类、不良类贷款;银行应按照公允价值向实施机构转让贷款,因转让形成的折价损失可按规定核销。七、允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向实施机构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偿还债务。八、允许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银行债权转为优先股。根据《意见》中实施机构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转股条件等相关规定,实施机构可以将债权转为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优先股;在正式发布有关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发行优先股政策前,对于拟实施债转优先股的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实施机构须事先向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方案,经同意后以试点方式开展。九、鼓励规范市场化债转股模式创新。鼓励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在市场化债转股操作方式、资金筹集和企业改革等方面探索创新,并优先采取对去杠杆、降成本、促改革、推转型综合效果好的业务模式。对于现行政策要求不明确,或需调整现行政策的市场化债转股创新模式,应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并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反馈后再行开展。十、规范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管理。对股债结合的综合性降杠杆方案,在框架协议签署环节,报送总协议金额和拟最终增加的企业股权权益金额,并以后者作为债转股签约金额;在资金到位环节报送到位资金数额和企业股权权益增加金额;在协议所约定转股股权全部完成环节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的股权金额,作为项目实际转股金额。实施机构在报送债转股项目信息时,应明确说明与企业所签协议的性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实质性合同金额计入签约金额,意向性营销性协议金额不再计入签约金额。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协调加快《意见》相关政策的落实。落实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市场化债转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适应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关部门将研究采取适当支持方式激励引导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依据市场化债转股业务规模、资金到位率、降杠杆质量等因素对相关银行和实施机构提供比较稳定的低成本中长期资金支持;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提高国有企业转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

5. 如何看待国务院关于银行市场化债转股指导意见

您好,量价骄阳为您解答:
市场关注了很久,之前普遍不被看好、都反对,政府的思路是这样的:形势已经这样了,不这样谁还能想到更好解决办法,急病长治,未来债转股的规模不大,将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渐扩大规模,没准儿慢慢就治好了呢!
此次降杠杆的总体思路是: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取向,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推进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破产、发展股权融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

与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相比,确实不少改变:
1. 不强制,不行政干预
指的是,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干预债转股市场主体具体事务,不得确定具体转股企业,不得强行要求银行开展债转股,不得指定转股债权,不得干预债转股定价和条件设定,不得妨碍转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干预债转股企业日常经营。
2.“不兜底”
指的是如果形成损失,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上一次的政策性装转股,最后就演变成政府的变相补贴。这次政府已经和平台公司、国有公司划清界限了,该认领的已经抱回家,没认领的是野孩子,他们欠的债是违约、破产还是重组政府不管了。
3.“先售后转”风险隔离
即银行不直接转股,而是先将债权转让给实施机构,再由实施机构转股并持股经营。这也是近期部分案例所采用的方式,可避免银行自持股份所带来的风险集聚、资本消耗过大等问题,并且均在现有法律和监管体系下完成,不用修改法律法规。但也有弊端,转给实施机构,折扣导致的损失会较大;但如果转让给银行自己旗下的子公司,则能避免上述问题,因此会提升银行的积极性,预计会成为银行债转股的主流模式。
4.“僵尸”企业禁止债转股,坚持市场主导
强调通过市场化原则进行债转股的定价、筹资、参与及退出。这是在反复博弈后,此轮债转股与上世纪末的不同之处。
大量集中于产能过剩行业的“僵尸企业”,依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但仍然连年亏损、资不抵债。
现在《意见》出来了,杠杆太高,撑不下去了,要么自己降,要么被动降,前者肯定好于后者;识相的自己主动违约、破产、重组,后面你可能天天看到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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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遇:
1. 最直接的受益人将是实行债转股的公司,这不仅能降低其还债付息压力,还有望提升企业活力。
2. 其次是银行,债转股后,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将下降,甚至会带来长期潜在回报机会
3. 债转股可以成为国家处置不良贷款和企业债务问题,保证经济、金融健康发展的一种手段,成为供给侧‘调整、优化’产能的一环,可以说是供给侧改革中重要组成部分。
4. 一些诸如钢铁、煤炭、化工等行业里强制去产能的公司,将面临更大财务压力和经营困难,允许债转股将大大减轻这些行业的还本付息压力

挑战:
1.在上述所提到的所有机遇里,要想成功,但过程无论对于‘债务人’公司,还是‘债权人’银行都将是一个相对痛苦的过程
对债务人来说,债转股就意味着为自己引入了新的股东,公司的管理上是否能按照《意见》所述不受干预,恐怕不好下结论;
而对债权人而言,债转股意味着放弃了原有的债权固定收益(利息),也放弃了对原有债权抵押担保的追索权,而由此换得的股本收益权能否真正得以保证,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债转股后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能否有根本的改善,取决于自己的股东权利能否确保落实。
2.可行性有待考证
上一次的债转权救活了一批国有企业,实现扭亏为盈,之所以可行,有两点原因。其一是银行账面好看后,二是当年经济高速增长,而如今债转股没有财政空间,不良资产规模太大。
另外债转股的背景也不同了,那时候中国实体经济飞速发展,而如今实体衰落,楼市动荡。
3.历史上,美国、日本以及韩国都开展过债转股,他山之石,能否攻玉?
首先,各个国家的债转股都是源于银行出现大量坏账或经济危机之时,例如美国是墨西哥、巴西等国家推迟偿付债务;美国作为最大的债主首当其冲被迫债转股;日本是为处置银行的大量不良贷款引入债转股;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之下,韩国工业巨头相继破产,银行不良资产问题逐步暴露,最终政府主持了五大财团的债转股协议;从中可以看出,在使用债转股方式缓解危机中,每个国家具体实施的细节并不尽相同,最后实际的效果也难以量化。所以,就我国的国情特点和现在的市场因素综合来看,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借鉴例子可用。
其次,债转股的规模基本都不大,在不良资产的实际处置过程中并没有起到主导的作用。拉美危机中涉及了高达3880亿美元的债务,87-89年美国的银行与拉美企业进行了一轮规模在200亿美元的债转股,债转股比例在5%左右,而日本与韩国的债转股规模都在2%左右。而这次我国政府更是坚持市场化原则,“不强制”、“不兜底”,没有政府大量的“真金白银”往里填充,扭转局面的前景更加模糊
最后,哪怕是美国、日本这样的发达国家,当年在债转股时,政策、法律等各方面的修订也不完善,在中国,涉及银行相关监管法令以及公司法相关法条的修订,没有或者修订比较慢,真正实行起来并不容易。

如何看待国务院关于银行市场化债转股指导意见

6.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和降低企业杠杆率指导意见

楼市调控风暴过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股市拔地而起。
 
 收市之后,两个极其重要的文件公布,它们是:《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及它的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新闻办还为此举行了一场高规则的新闻发布会。
 
 这两份文件不到1万字,但却在38个地方提到了“股权”两个字。其中仅《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的正文里,就19次提到了“股权”。
 
 于是,一个猜想似乎正在坐实:楼市入冬之后,股市必须有一波行情。第一,这是为了债转股,以及给企业降杠杆;二,这是为了给人民币资产带来挣钱机会,否则热钱会去冲击人民币汇率!
 
 这个逻辑能否成立,尚有待观察。我个人认为,以现在股市控制杠杆的情况看,适度激活一波行情,让上证指数触及3500点,没有太大的风险。虽然美元在12月15日宣布加息已基本上成为定局,人民币计价资产需要防止泡沫,但3500点的A股,在有汇率管制、IPO管控的情况下,似乎风险不大。
 
 那么,这两份文件到底有什么看点值得关注呢?让我们看看:
 
 一、降杠杆,主要针对企业而言。降杠杆的办法无非有以下几个:
 
 1、让负债累累、没有前途的企业破产;
 
 2、鼓励收购兼并,让好企业收购坏企业;
 
 3、推动债转股。
 
 4、发展直接融资,比如股权融资。
 
 国务院发布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意见 开展市场化银行债转股
 
 意见明确降杠杆的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取向,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推进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破产、发展股权融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优化布局,为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意见指出,主要途径包括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多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积极发展股权融资。
 
 意见还提到,推动重点行业兼并重组。发挥好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兼并重组力度,加快“僵尸企业”退出,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实现市场出清。有序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开展债转股。由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对象、转股债权以及转股价格和条件,实施机构市场化筹集债转股所需资金,并多途径、多方式实现股权市场化退出。加快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健全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投融资体制。研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创业板相关制度。规范发展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式创新,强化融资功能。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促进创业投资。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规范发展各类股权类受托管理资金。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运用股债结合、投贷联动和夹层融资工具。
 
 可见,要降低企业杠杆率,激活股权、股本投资非常重要。虽然“股权”、“股本”不等于A股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但如果A股市场不活跃,股权、股本投资也不可能被激活。因此,未来国家有充分的动力来启动股市,这对于股市是利好。由于有去年股灾的教训,管理层估计会非常谨慎。
 
 二、债转股
 
 债转股,其实就是银行“贷款贷成了股东”。换句话说,由于A股不争气,承受能力很弱,新股发行量偏低,无法实现降杠杆的国家战略,所以需要通过银行来债转股。
 
 债转股表面上会降低“社会融资规模”,但也会加快资金的流动,增加广义货币的数量。对此,央行表态说将密切关注债转股带来的资金变化,适时调整货币政策,不会太松也不会偏紧。
 
 总之,债转股、降杠杆是中国经济的大利好,也是股市的利好。
 
 缺点是,政府的有形之手不可避免地又将发挥重要作用,而且能享受债转股的企业肯定多是国有企业、大企业,民企、中小企业很难享受到;此外,就是债转股可能带来道德风险:里面的利益太过巨大,而且都需要具体操作人来裁量。

7. 银行如何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

第一步,银行相关主体为发起人,成立GP(一般合伙人)/LP(有限合伙人);
第二步,用基金募集的钱偿还银行贷款;
第三步,按照定价,基金将偿还贷款的钱转换成公司股票(类似定增);
第四步,基金成为公司股东,成为主动管理者;第五步,基金退出。
目前债转股大规模落地难度大。1、双方达成具体协议难度大,在市场化原则下,经营好转的企业不愿债转股;经营持续恶化的企业,银行会很挑剔。2、政策上的限制:
债转股对银行资本金的消耗;银行理财资金参与的倍数。
政策明确鼓励方向。近期系列文件都银行业务都是“堵”,而债转股文件则是对目前债转股模式的肯定,允许股债结合,进一步补充转股债权范围。预计高层将“债转股”定位去杠杠的重要政策。
市场化债转股,对银行是利好。文件明确银行是债转股发起主体,银行是受益方,等于给予银行一个期权(option):让其在经济不好时,有多种选择处理自身问题贷款。控制好道德风险,银行会做出对自己更有利的选择。运动式债转股则是利空。
一、债转股业务的财税处理
2009年1月16日,能达公司因购买一批原材料欠智华公司货款1000万元。由于能达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10年5月8日达成了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能达公司以其100万股普通股抵偿所欠智华公司的1000万元货款,能达公司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协议生效日能达公司股票的市价为8元每股,豁免能达公司200万元的债务。
1、账务处理
根据新会计准则,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豁免的债务确认为收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损失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按照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本案例中,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债转股后能达公司增加股本1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100×(8-1)=7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00-100-700=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享有能达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老准则是不确认重组收益而是计入资本公积】
2、所得税处理
根据债务重组的条件和内容不同,债转股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两种情况。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依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按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本案例中,能达公司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对能达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由此可见,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是一致的,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如果债转股业务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债务人可暂不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同时,债权人暂不将其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其取得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本案例中,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能达公司当年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所得200万元;智华公司也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同时按该债权的账面价值1000万元确认对能达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在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是一致的,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因债转股业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此外,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债转股业务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且债务人因债转股确认的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人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将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印花税处理。

银行如何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

8. 银行如何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

第一步,银行相关主体为发起人,成立GP(一般合伙人)/LP(有限合伙人);
第二步,用基金募集的钱偿还银行贷款;
第三步,按照定价,基金将偿还贷款的钱转换成公司股票(类似定增);
第四步,基金成为公司股东,成为主动管理者;第五步,基金退出。
目前债转股大规模落地难度大。1、双方达成具体协议难度大,在市场化原则下,经营好转的企业不愿债转股;经营持续恶化的企业,银行会很挑剔。2、政策上的限制:
债转股对银行资本金的消耗;银行理财资金参与的倍数。
政策明确鼓励方向。近期系列文件都银行业务都是“堵”,而债转股文件则是对目前债转股模式的肯定,允许股债结合,进一步补充转股债权范围。预计高层将“债转股”定位去杠杠的重要政策。
市场化债转股,对银行是利好。文件明确银行是债转股发起主体,银行是受益方,等于给予银行一个期权(option):让其在经济不好时,有多种选择处理自身问题贷款。控制好道德风险,银行会做出对自己更有利的选择。运动式债转股则是利空。
一、债转股业务的财税处理
2009年1月16日,能达公司因购买一批原材料欠智华公司货款1000万元。由于能达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10年5月8日达成了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能达公司以其100万股普通股抵偿所欠智华公司的1000万元货款,能达公司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协议生效日能达公司股票的市价为8元每股,豁免能达公司200万元的债务。
1、账务处理
根据新会计准则,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豁免的债务确认为收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损失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按照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本案例中,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债转股后能达公司增加股本1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100×(8-1)=7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00-100-700=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享有能达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老准则是不确认重组收益而是计入资本公积】
2、所得税处理
根据债务重组的条件和内容不同,债转股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两种情况。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依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按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本案例中,能达公司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对能达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由此可见,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是一致的,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如果债转股业务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债务人可暂不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同时,债权人暂不将其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其取得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本案例中,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能达公司当年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所得200万元;智华公司也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同时按该债权的账面价值1000万元确认对能达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在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是一致的,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因债转股业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此外,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债转股业务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且债务人因债转股确认的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人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将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印花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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