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婚后房产证上只有一方名字,卖房过户时需另一方到场吗?

2024-05-18 07:09

1. 请问婚后房产证上只有一方名字,卖房过户时需另一方到场吗?

婚后房产不管房产证上是一方名字或是双方名字都 是属共有房产权,一方要卖房就需要共同协商一同到场签字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扩展资料: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该法律规定是指,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则上,夫妻在出卖共同共有财产时,应当相互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但是,在实践中,夫妻双方在处理日常事务时,应当互为代理(即代理人的行为直接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因此,在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时,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该处分行为是夫妻共同行为,也就是夫妻一方直接代表另一个方实施的处分行为,从而处分行为无论另一方实际上是否同意,均无需返还,都应当有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请问婚后房产证上只有一方名字,卖房过户时需另一方到场吗?

2. 维修基金是买房一方交还是卖房的一方交

维修基金应该卖方交。
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3. 如果三人合伙买房,一方在两年前不出资,其他两方共同出资现在卖房,应该怎么分?

如果说三个人合伙买房子,一方在两年前不出资了,那么其他两方共同出资那么其实你可以按每个人出钱多少按比例进行分配?没有什么别的好办法。

如果三人合伙买房,一方在两年前不出资,其他两方共同出资现在卖房,应该怎么分?

4. 请问买房一方贷款需要卖房方的结婚证房证等资料吗

个人觉得不正常,一般来说贷款需结婚证的是这个房子本就属于他自己和他配偶的。要是X拿了李先生的各种证件贷到了款,如果X没有还这个贷款,那么有可能会找到李先生。

5. 卖房合同夫妻只有一方签字合同有效吗

夫妻共同财产属双方共同所有,因此处分必须双方共同签字。

一切以房本为标准,如房本是两人姓名签定买卖合同时必须夫妻双方到场签不可代签与委托。
择解:
1: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否属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在法律上是指没有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
那么,房屋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出卖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呢?
作为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其处分权自然由夫妻共同享有,虽然夫妻之间对于日常生活事务享有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房屋买卖属于处置家庭资产的重大事项,任何一方均不具有擅自处分的权利。因此,出卖房屋的一方虽然也为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但其未经对方同意而出卖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
2:一方无权处分是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法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成立,如无特别约定或法律上的规定,合同自成立之日生效。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无特别约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即使卖方在出售房屋时对出售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只影响到房屋能否顺利办理变更登记,对于物权变动的原因(即合同的生效与否)并不产生影响。即一方是否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一方出卖共有房屋的情形,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1、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的产权人单方出售;2、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出售;3、登记在双方名下,其中一方出售。上述情形均属无权处分,但在不存在买卖双方恶意串通等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应均为有效。即使没有证据证明出卖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也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买房人无权要求办理过户登记,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应当撤回原房屋登记;已经交付房屋的,买房人应当退还房屋。当然,卖房人应当退还房款。因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损失包括房价上涨的差价损失、利息损失、交易费用损失等等。
4:遇到不诚信的卖家,夫妻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不配合履行交房等合同义务,买方怎么办?
诚信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法律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对买房人的利益也给予一定的保护。《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所有人追回权的同时,也赋予善意买房人以善意取得为由对抗所有人的追回权。通俗的说,如果买房人在购房时为善意,没有和卖方恶意串通的情形,并且以合理的交易价格购买房屋,并且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买方有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张不知情的卖方配偶,无权以不知道或者不同意为由撤回房屋交易。
因此,如果买房人构成善意取得,卖房人不配合办理交房,或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买房人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5: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另一半如何维权?
如果发现共有房屋被配偶擅自出售,合同已经签订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或者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第一款追回相关房屋。程序上,应及时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异议登记,并且在异议登记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行使追回权。如果房屋已经完成过户登记,配偶一方可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并且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受害配偶一方不想离婚,可以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在不提出离婚的前提下,要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防止配偶转移财产,在提起上述诉讼的同时,应当及时申请诉讼保全,将对方取得的售房款予以冻结。
为了预防共有房产被配偶擅自出售,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律师建议婚后购买房屋时最好将自己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如果购房时没有登记为所有人,尽可能将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这样如果没有自己的同意,对方是难以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买房人也难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卖房合同夫妻只有一方签字合同有效吗

6. 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房子,一方去世,另一方怎么卖房?

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子,一方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其一半的产权就作为遗产,由合法的继承人进行继承。
合法的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
如果另一方要出售该房屋,须共同继承人都出明声明,声明放弃继承,然后进行公证,就可以卖房了。
1、如去世一方订立遗嘱其遗产归另一方所有则可以卖,否则,不能单方面出售,因为去世一方所占房产的部份将被其配偶、父母、子女依法继承。
2、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扩展资料:
由于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特别规定:一、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接受或放弃遗赠作了相应的规定“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二、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的,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三、 放弃继承一般不允许翻悔。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放弃自己已取得的继承遗产的权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愿意处于继承人的地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必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其他继承人许可。
倘若允许撤回,不仅会影响遗产分割的进行,而且不利于继承关系的稳定,不利于公民的生产和生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四、 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五、 被放弃的继承份额的处理。被放弃的继承份额就在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中分配。
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遗嘱继承人,则放弃的份额应当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法定继承人,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享有。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放弃继承权的人不继承遗产,通常条件下,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既不表示接受又未表示放弃时,便推定为放弃接受遗赠。
被放弃的遗赠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时,即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主动放弃或法定期限届满没有表示接受而实际放弃遗赠的受遗赠人,不再承担遗赠人所附加的有关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7. 夫妻离婚 后房产归一方,卖房过户还需要双方到场签字吗?房产要求双方都得到场,对吗

1、夫妻离婚后房产归一方:夫妻双方应及时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房产证、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等,到房管局将房产证过户到离婚后的持人名下。
2、离婚后卖房:
(1)如果房子已经过户到一方名下,再卖房子过户时,不用另一方到场签字了。
(2)如果离婚后房子尚未过户到离婚后应持有房产的人名下,再卖房时房管局会要求双方都到场签字的。这种情况下,双方带上房产证和各自的身份证、离婚法律文书到场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扩展资料:
1、若是婚前:夫妻一方的名字出现在房产证和购房合同书上,购房时房产登记和购房发票都是一方的,算个人房产。可以自行买卖。
2、若是婚后: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若购房合同上无明确分配比例,则平均分配。房产出售时必须双方到场签字或一方有另一方受理过的公正委托书,方可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夫妻离婚 后房产归一方,卖房过户还需要双方到场签字吗?房产要求双方都得到场,对吗

8. 房产证上写两个人的名字,其中一方拿去卖房,可以吗

房产证上写两个人的名字,其中一方拿去卖房是不可以交易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禁止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