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资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2024-05-07 17:43

1. 哪些资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法律分析: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能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哪些资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2. 是不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3. 资产保全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申请诉讼保全的条件如下: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3、当事人提出申请;4、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5、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资产保全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4. 资产保全可以保全哪些财产

财产保全的财产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银行存款,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5. 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一、民法典中房产轮候保全怎么申请
对于已经保全的财产,其他申请人可以向保全的法院申请轮候保全,申请时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等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6. 哪些财产可以申请保全?

一、民法典中可以财产保全的财产有哪些
民法典中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财产保全程序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二)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3.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
4.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
5.股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
6.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

7. 是不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如果对方提供担保的话,法院会裁定有效的。


当然你姐可以反制对方的财产保全。

被告反制财产保全的手段:


一、隐匿转移财产。
1) 银行账户。企业的银行账户可以有很多个,但基本户只有一个。钱在账户上转来转去,只有基本户才能取的出来。基本户被冻结,企业财务就动不了,并且,冻结银行账户是最常用的保全措施,操作起来最简便,最严厉。

很多被告应对冻结银行账户的办法有:1、保护好银行帐号,不轻易让对方知道企业的银行帐号,基本账户绝对不让除老总、财务总监、出纳以外的人知晓。2、设立空壳公司。很多被告在主要公司下还有很多与公司无关的空壳公司,这些公司只有几个账户,其他都没有。被告经常将资金转移到空壳公司的账户上,通过这些账户将资金洗出来,躲避追债。3、关联操作。很多公司是联合起来做一个业务,事先商量好由谁赚钱,由谁收钱,由谁挡债。一般签合同的公司金碧辉煌,实际是个壳子,钱到帐后,马上会有公司接过去。4、收现。很多小公司,基本上没有银行账户的概念,做业务基本是收现,遇到官司的时候,立马关张。5、和银行主管关系非同一般。很多企业是求着银行,而也有很多银行是求着企业。强势企业将基本户设在银行,银行主管可能会为了利益来对抗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尤其是外地法院来查询账户,职员稍稍几个操作,就可以将账户上的资金转移到事先开好的备用账户上,让法院扑空。
2) 房产。房产是价值相对较高的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时也只能将房产流转手续冻结,不能办理转让和抵押手续。被告一般会先将房产转让或抵押给无关联的第三人,在通过房屋租赁协议使用房屋,这样既可以规避税收,也让财产保全的原告只有看的份。很多小型公司,宁愿租赁房屋经营,也不会购置房产占用资金,这也规避了原告的追索。
3) 车辆。车辆价值相对较低,消耗较大。对于通过贷款购买的车辆,银行追贷时,很多车主干脆放弃车辆,这也是为什么10万元的车贷银行基本不做的原因。对于车辆,被告事先会转让给第三人,以反制财产保全。或者将车辆藏匿,转移,原告找不到可以执行的财产,经常会放弃。
4) 设备。机器设备,无法通过目测判断其归属。被告为逃避债务,常采取的是购进设备不入帐,和第三人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设备使用费。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案外第三人常提出异议,要求赔偿损失。
5) 无形资产。被告申请商标,常以第三人或者个人名义,使原告无法保全其商标。对于专利技术,或不申请专利,或以个人名义申请,再授权被告使用。
等等等等
总之,隐匿,转移财产的宗旨是,让原告无法掌握被告的财产实际情况,逃避追索。

是不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8. 什么条件下可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必须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一般要审查下列条件:
第一,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
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度百科-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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