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

2024-05-03 03:27

1.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

一、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4项)二、省政府决定保留,不列为行政许可,按一般业务管理的事项目录(100项)三、省政府决定取消的事项目录(63项)四、省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目录(15项)五、省政府决定委托下放的事项目录(14项)六、国务院决定下放我省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8项)

             一、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4项)                                                                 实施机关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省
  府
  办
  公
  厅

  1





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
国有控股企业的小汽车
定编审批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
定〉的通知》(粤办发〔1995〕21号)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
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办发〔1997〕14号)提请省人大
制定地方性
法规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2





省管权限内的基建工程
(含相关设备 材料、
勘 察 、设计、监
理)、特许经营(投资
主体选择)项目的招标
方式及招标范围的核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 (2003年省人大颁布)
















  省
  经
  贸
  委  3



生产水产养殖用盐产品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1999年省人大颁
布)


由原省食盐
专卖局转入









4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
企业、扩大盐业生产规
模《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1999年省人大颁
布)

由原省食盐
专卖局转入






5

食盐包装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1999年省人大颁
布)由原省食盐
专卖局转入




6


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许可证

《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2年省
人大颁布)

提请省人大
修改地方性
法规





7


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
证明

《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2年省
人大颁布)

提请省人大
修改地方性
法规





8


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

《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2年省
人大颁布)

提请省人大
修改地方性
法规


  省
  科
  技
  厅

  9




科技出展




《关于调整临时因公出访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
审核审批权限及加强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府
〔1993〕13号)
《关于执行粤府〔1993〕13号文有关问题的通
知》(粤办函〔1993〕320号)提请省人大
制定地方性
法规







  省
  民
  族
  宗
  教
  委  10





宗教院校合并、扩大、
变更学制和停办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2000年省人
大颁布)


















11

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移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2000年省人
大颁布)





12

印制宗教出版物和承印
境外宗教出版物《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2000年省人
大颁布)





13

省直企事业单位生产经
营清真食品《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8
年省人大颁布)



  省
  公
  安
  厅  14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
安培训学校(专业)、
保安职业培训机构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1999年省人
大颁布)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1年省政府令第70号)










15


外省爆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

2.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业经2008年5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黄华华
二○○八年十月七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

    一、省政府决定委托市、县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2项)


实施机关序号  项目名称   委托管理实施机关   备注  





 省


 公
 安
 厅









 1

境外人员考领部分机动车

驾驶证核准
县级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提请省人大制定地方

性法规2



大型活动(B、C级)烟

花爆竹燃放许可

地级以上市、县(市)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B级由地级以上市公
安机关、C级由县级

公安机关实施
 3

部分机动车变更登记、注

销登记
县级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4

航行港澳小型船舶证明书

核发地级以上市、县(市)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5


内部保安组织许可证审批

地级以上市、县(市)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省
 财
 政
 厅 
 6



代理记账机构资格认定


地级以上市、县(市)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省
 人
 事
 厅 
 7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审批



地级以上市、县(市)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省
 劳

 动
 保
 障
 厅


 8

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粤
就业审批(除省直和中
央驻穗单位外)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
主管部门






 9




除省属权限外的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认定

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

主管部门,按省政府第
98号令规定,下放到县
级管理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10


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审批

地级以上市国土行政主管
部门,按省政府第98号
令规定,下放到县级管理


11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
抵押审批


地级以上市国土行政主管
部门,按省政府第98号
令规定,下放到县级管理







 12


国有土地使用权初次转让

审批
地级以上市国土行政主管
部门,按省政府第98号
令规定,下放到县级管理





 13



采矿权转让审批

地级以上市、县(市)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省政府第106号令原
颁布为省国土资源厅

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委托管理实施机关

   备注

   省

 农

 业
 厅


 14


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除兽用生物制品外)

地级以上市、县(市)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15



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及驾驶员牌照证照

地级以上市、县(市)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
构













 省
 卫

 生
 厅










 16


婚前(含涉外婚前)医
学检查服务执业许可证核
发

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






 17

婚前(含涉外婚前)医
学检查技术考核合格证核
发地级以上市卫生行驶主管

部门



 18

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
术、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
可证核发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9

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
术、助产技术考核合格证
核发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

一、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8项)

原实施机关序号项 目 名 称备  注省科学技术厅1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省属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核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3举办冠以“广东”、“全省”名称和面向全省或跨地区的人力资源交流会核准实行备案管理。省国土资源厅4采矿权出租审批报地矿主管部门备案。5采矿权抵押备案 省环境保护厅6环境保护部及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试运行许可 7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方案审查实行备案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8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 省水利厅  9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并入行政许可事项“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核”实施。省林业厅10从省外引进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11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核准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12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审批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3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省海洋与渔业局14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可交由有条件的机构承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15行政执法队伍资格审核机构编制部门就成立行政执法机构的合法性征求法制部门意见后,依法审核并报请省政府公告。省盐务局16生产水产养殖用盐审批 17纯碱、烧碱生产企业合同及调运生产用盐情况备案 省地震局18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丙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的子项。二、省政府决定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1项)
原实施机关项 目 名 称备  注省科学技术厅省级创新型企业认定 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0项)
原实施机关序号项  目  名  称下放实施机关备  注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1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地级以上市政府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省国土资源厅2地质遗迹认定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环境保护厅3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4占有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县级以上政府 省交通运输厅5相邻两市间公路超限运输审批县级以上政府行政许可事项“超限运输车辆跨省、市公路行驶公路审批”的子项,依法委托实施。6省管非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核县级以上政府行政许可事项“在省管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核”的子项。7港澳企业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审批地级以上市政府行政许可事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核、审批和开业审查”的子项。省水利厅8省管河道采砂许可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林业厅9因特殊情况在禁猎区狩猎审批县级政府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10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地级以上市政府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备注:除另有规定外,顺德区政府享有下放或委托地级以上市政府权限。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

4.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一、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79项)
原实施机关序号项  目  名  称备    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1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 2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核直接转报国家主管部门3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初审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初审及现场审查”实施4国防军工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认定 5百强民营企业评定 6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 7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认定 8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初审直接转报国家主管部门9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10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初审直接转报国家主管部门11办理原材料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2办理电力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3办理消费品工业产品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4办理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5办理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6办理装备工业产品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7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许可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取消实施该许可,并入质监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省教育厅18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间学生转学核准改为事后备案19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备案 20中等职业学校目录外专业设置备案 21高等学校高职专业(不含特殊专业)备案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审核、审批”的子项省科学技术厅22全省性科技民间团体设立、变更及注销审核 23在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及注销审核 24科技出展审批 25省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审核 26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认定 27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28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 29省级特色产业基地认定 30省双转移技术科技对接服务中心设立审批 31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32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审核 33在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34在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审批 35在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省公安厅36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核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审批37外省爆破器材调入我省审批由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批准38专职消防队设立、撤销审批 39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资格证总量审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核发”的子项省公安厅40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机构等级认定  41余刑1年以上罪犯留看守所服刑的审批 省监察厅42省直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定编审批 43国有、集体企业用车定编审批 44中央和外省驻粤单位公务用车定编备案 45微型厢式车定编审批 省民政厅46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47全省性社会团体、涉外社团和省内跨地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改为事后备案48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49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初审 50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备案初审 5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初审 省司法厅52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53律师资格档案调取审核 54律师执业档案(经历)调取审核 55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变更备案 56仲裁员审核备案 省财政厅57省级财政周转金和有偿资金的呆账核销和收回审核 58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审核 59省属单位会计从业人员调入、调出登记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60外省驻粤劳务办事机构设立审核 61外商常驻机构中方雇员就业证核准 62省级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备案审查改为事后备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63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审核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及离退休费统发审核”实施64经费来源相同事业单位之间或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向非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审批(不涉及户口迁移)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直和中央驻穗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审批”的子项65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含公开招聘方案核准和公开招聘人员聘用审批。改为事后备案66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67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68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农地转用审核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农地转用审核”实施69省、市级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核准 70外省地勘单位资质备案 71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备案 72地质调查备案 73矿产资源勘查合作合同备案审查其中,国家出资勘察项目的合作合同改为事后备案74省级矿泉水年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75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资格认定 76房屋平面测绘机构资质证书核发 77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78外商投资的道路运输企业开业审查 79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 省农业厅80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并入行政许可事项“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81兽药GMP检查验收初审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核”实施省林业厅82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核 省林业厅83在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 84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核 85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批 86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年度经营利用指标限额核定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87省属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签发 88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投资者名称、法定地址变更审批 89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和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审批 90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 91口岸开设、关闭、迁建或调整审核 92粤港澳直通客运车辆指标审核审批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办理新增指标审核93国内公司赴国外参展、办展审核 94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 95省文化、软件等特定行业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评选 96援外合资合作项目管理和基金审核 97外省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登记备案 98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 99省外经贸部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认定 100派驻、替换港澳劳务管理人员审核 省文化厅101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审批 10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审核 省文化厅103设立冠以“广东省”的博物馆审批 104艺术考级机构获得收费许可备案 105艺术考级机构发放艺术考级证书名单备案 106艺术考级机构考级简章备案 107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备案 108艺术考级机构开展考场在省会的考级活动备案 109艺术考级机构有关事项变更备案 110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的延续审核 111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11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核准 省卫生厅113新生儿疾病筛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114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核发并入行政许可事项“血站执业、单采血浆站许可证核发”实施115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初审 116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17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 省地方税务局118土地使用税应征税额减免审批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实施119省属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120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并入行政许可事项“有线广播电视站许可证核发”实施121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影视节目进口审查并入行政许可事项“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实施12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审核并入行政许可事项“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核发”实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123省级行政区域范围或者跨省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核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实施12450瓦(不含)以上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的设立审核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的设立审核、审批”实施125港澳台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审核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境外人员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审核”实施126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剧名、制作机构、集数变更审核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审批”实施省体育局127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128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129专门从事航空体育运动资格审核 130各市体育运动学校设立审核 省统计局131统计资料公布备案 省物价局132两碱外工业盐供应价格的制定与调整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的子项。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133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134省内宾馆、饭店和招待所代办电信服务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的子项。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135违章车辆拖车费的制定与调整136省级救灾化肥的入库和出库价格的制定与调整137机动车强制保养及服务费的制定138出租车挂靠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制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39商品展销会登记 140经纪人备案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141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审核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出版物总发行、全国连锁经营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核”实施142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设立、变更许可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143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进口备案行政许可事项“境外出版物进口备案”的子项144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设立、变更审核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出版物总发行、全国连锁经营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核”实施省海洋与渔业局145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行政许可事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发”的子项146600马力以上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型(441千瓦以上)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许可审核”实施 147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148工程建设项目对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影响评估报告审核 149无公害水产品认证的审核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50政府实施的特种设备法定定期检验[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51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 152新产品标准化审查 153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 154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备案 155产品标识备案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56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行政许可事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的子项157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资格审查 158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15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160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机械等行业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省旅游局161旅行社星级评定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162省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的子项。改为事后备案省粮食局163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省监狱管理局164罪犯日常会见、顾送物品审核 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165配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会见探视审核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66非处方药目录审核 167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变更备案 168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人员备案 169抑制粉刺类化妆品备案 170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A级单位的首次评定 17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机构备案 172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备案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民防办公室)173大、中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改为事后备案174人民防空工程装修审批175人民防空工程转租或者转让审批176人民防空科研计划审批及项目撤销批准 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177广东建筑企业进沪登记、信息变更、合同备案 省事业单位改革服务局178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179流动渔民申请入户、转户(港、澳地区渔民)审核分别由深圳、珠海、惠州、汕尾、阳江、台山市政府审核

5. 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统一管理。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实施地人民政府的《目录》。

  每项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编码,确立唯一身份,并纳入各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管理。

  行政审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目录》为依据,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第四条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应当遵循便民、公开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是本级《目录》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目录》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清理、规范实施、动态管理、编码以及《目录》的编制、更新、信息共享、考核评估等工作,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公布《目录》。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结合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对行政审批事项提出调整意见。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第六条 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明确事项名称和代码、审批依据、实施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期限等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

  涉及收费的,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明确前置审批机关。第七条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目录》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调整和变更等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和公布《目录》。第八条 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未设定行政审批的,不得设定行政审批。第九条 起草、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拟增加、调整或者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充分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起草单位还应当书面征求本级《目录》管理机构、机构编制、监察等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法律、法规新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法律、法规施行之日起自动纳入《目录》的内容。

  行政审批事项增加的,实施机关应当在有关依据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目录》管理机构提出纳入《目录》的意见,并明确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第十一条 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调整或者变更:

  (一)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者修改,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已经调整或者变更行政审批的;

  (二)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后,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额度和指标限制或者涉及公共资源配置、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事项,可以利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专营权转让、租赁、承包等市场机制和其他方式进行管理的;

  (四)通过制定标准、质量认证、事后监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

  (五)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且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可以由一个部门承担,或者同一部门内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和要求相近可以有效整合的;

  (六)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下级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可以下放管理层级的;

  (七)由下级行政机关负责检测、检验,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发证的事项,可以下放管理层级,或者可以交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的;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九)其他应当予以调整或者变更的情形。

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6. 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以及行政机关的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为。第三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和效能原则,严格遵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应当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法自主决定,或通过市场机制、中介组织、行业自律以及政府其他行政管理方式不能实行有效管理时,方可考虑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

  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审批,原则上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管理方式。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据(涉密事项除外)。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平等对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得有歧视行为。第五条 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六条 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权责一致原则,“谁审批,谁负责”。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废止第七条 设定行政许可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只作出原则性的管理要求,没有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要求以及地方事务管理的需要,设定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第八条 设定行政审批,应当广泛听取行政相对人及有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并对可能产生的后果作出评估。

  设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审批,应当事前进行广泛调查,通过举办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第九条 设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设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设定的行政审批应当按规定程序予以废止:

  (一)原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文件依据已经废止的;

  (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已经不适合再保留的;

  (三)原实行数量限制,但目前已经不再使用数量管理,且可通过行政审批以外的方式予以规范的;

  (四)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原设定机关应定期进行评估,在5年内未作评估的;

  (五)其他应予以废止的情形。第十一条 对已经废止的行政审批需要制订后续管理办法的,审批机关应及时制订后续管理办法,但不得要求申请人制订申报计划,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第三章 行政审批的程序第一节 受理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受理的行政审批,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受理的行政审批涉及几个内设机构的,应建立牵头办理制度,指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对外受理和回复申请人。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依法需要由同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审批的,由本级政府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审机关统一受理,并由受理机关将有关信息资料告知相关行政机关。第十五条 对面向企业、面向公众且行政审批业务较多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统一受理。第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第十七条 申请人要求审批机关对行政审批有关内容和要求作出说明的,审批机关应作出说明并提供咨询服务。

  审批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的格式文本。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要求,审批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通过中介机构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服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申请人通过中介机构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服务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审批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机构。

7.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的决定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96项)
地方性法规取消的审批事项序号取消的审批事项名称规定审批事项的法规条文备注法规序号法规标题施行时间1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1999年7月1日1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对在快速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跨(穿)越快速路桥梁、渡槽、杆线等设施以及设置或者移动标志牌、广告牌的审批第五条  在快速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跨(穿)越快速路桥梁、渡槽、杆线等设施,以及设置或移动标志牌、广告牌,必须经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市政府已列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对在快速路上进行施工或临时占用快速路的审批第八条  在快速路上进行施工或临时占用快速路的,需经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后,施工或临时占用的单位方可与经营单位签订合同,并在批准的时间内修复路面、清理现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市政府已列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0年9月1日3专门机构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第十条  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认定制度,由专门机构对在本市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风险程度、知识产权状况等方面的认定。具体的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政府已列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3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000年9月1日4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开展森林旅游、休闲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的审批第二十六条  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按照建设规划进行林副产品及森林旅游、休闲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市政府已列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进行林副产品开发利用的审批继续保留。4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日5有关部门对质押的专利权有效性的审核审批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    (一)申请市级科技、经济计划项目中已含有专利技术的;(二)以专利权质押的;(三)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海关保护专利权的;(四)申请专利产品税收优惠的;(五)其他需要认定专利权有效的。市政府已列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6有关部门对输入或者输出技术、成套设备、关键设备和输入从未在国内销售过的产品、材料以及输出从未在输入国销售过的产品、材料的审批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供专利检索报告:(一)输入或者输出技术、成套设备或者关键设备的;(二)输入的产品与材料从未在国内销售过的;(三)输出的产品与材料从未在输入国销售过的;(四)申请列入政府计划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五)科研成果申请鉴定、登记或者评奖的;(六)其他需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的。市政府已列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取消的行政备案事项(7项)
地方性法规取消的备案事项序号取消的备案事项名称规定备案事项的法规条文备注法规序号法规标题施行时间1广州市建筑条例1997年10月1日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备案第九条第一款  中央、部队、省和外地在本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中介服务的单位,承接省管建设工程的,应当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接本市市属建设工程的,应当办理注册手续,从事与资质证书相适应的建筑活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不得从事与市属建设工程有关的建筑活动。市政府已列作取消的行政备案事项。2第九条第二款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经济组织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承接省管建设工程的,应当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接市属建设工程的,应当办理注册手续,经核准后从事建筑活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不得从事与市属建设工程有关的建筑活动。市政府已列作取消的行政备案事项。
2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1999年8月1日3市或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开出版的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旅游指南等与地名密切相关的图册的备案第十六条  凡公开出版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游旅指南等与地名密切相关的图册的,应当在出版前送市或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地名,并在出版后送市或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政府已列作取消的行政备案事项。3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2001年6月1日4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固体废物移出本市的备案第十五条第三款  固体废物转移出本市的,应当遵守接收地的有关规定,并由移出单位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政府已列作取消的行政备案事项。4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日5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信息发布会和专利产品展示会的备案第十六条  举办专利信息发布会或者专利产品展示会的,应当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在举办前报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市政府已列作取消的行政备案事项。5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2003年1月1日6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预售人出具的委托书或者预售人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的备案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依法准予销售的预售商品房,应当持预售人出具的委托书或者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市政府已列作取消的行政备案事项。6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08年1月1日7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保洁等作业档案的备案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负责用户共用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确保二次供水的水质。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作业应当符合相关保洁规范的要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相关的档案,记录作业人员、日期、水样送检等情况,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政府已列作取消的行政备案事项。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