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病救助条件

2024-04-27 13:16

1. 黑龙江省大病救助条件

法律分析:1.社会散居孤儿2.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3.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4.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家庭难以负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黑龙江省大病救助条件

2. 吉林省大病救助政策条例,吉林省大病救助范围包括哪些病

 一、大病医疗救助
  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
  二、大病医疗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6、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三、大病医疗救助形式:
  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
  一、救助对象1.重点优抚对象: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疗站的优抚对象。2.农村五保对象;3.农村低保对象;4.城市低保对象;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三、医疗救助的病种1.恶性肿瘤2.尿毒症(肾衰竭)3.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4.脑中风5.急性心肌梗塞6.急性坏死性姨腺炎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2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四、救助标准:1.农村供养五保对象和城市居民低保中的常补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药)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2.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药)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4000元。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活确实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个人负担部分在2万元以上的,其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0%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2000元。4.除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患有规定的病种,且医疗(药)费在2万元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城乡社会救助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其超过部分可按10%给予救助,但一年内救助金额不能超过2000元

3. 黑龙江省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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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在综合考虑城市公立医院改革配套和大病商业保险工作基础上,决定新增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伊春市、七台河市、大庆市5个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并在2014年年底前启动。同时要求其他市(地)2014年年底前也要制定出台当地新农合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有条件的也可以启动大病保险工作。

黑龙江省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4. 黑龙江省医保大病报销政策


5. 黑龙江医保大病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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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门诊十种特殊疾病省直医保门诊十种特殊疾病诊断标准是什么特殊病种是指特定的一些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医疗费用较高,且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疾病.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暂定为高血压(3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肺心病(慢性心衰);陈旧性心梗;重症冠心病;风心病(心功能三级);肝硬化;大面积脑梗(偏瘫);脑出血恢复期;糖尿病(合并感染或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期.具体标准如下:(一)重症冠心病诊断范围界定在以下四型:1,心绞痛型冠心病2,心肌梗死型冠心病3,缺血性心肌病型冠心病4猝死型冠心病.(1)心绞痛型冠心病有典型症状和体征.(心绞痛严重程度分级3.4级,但仅供参考)典型心电图或(排除其他因素的)心肌酶学改变.冠脉造影:单支狭窄程度≥70%(左主干≥50%);或两支以上狭窄均50%.多层螺旋CT提示有明确冠状动脉狭窄.具备1+2基本条件再加3或4任何一项符合诊断标准.(2)陈旧心肌梗死(见后单列)(3)缺血性心肌病型冠心病1,心脏扩大(排除其他疾病所致的心脏扩大,对有高血压,心绞痛病史者应重点考虑).2,心力衰竭3,4级.3,心律失常(比较明显的心律失常,如出现短阵室速,24小时室早≥5000个).1+2+3符合诊断标准.(4)猝死型心脏病有发病的确切证据,经抢救存活者.(二)陈旧性心肌梗死1,具有典型急性心梗病史(心电图,酶学改变等).2,急性心梗后8周内仍见陈旧心梗心电图.3,放射核素检查显示梗死后斑痕.4,冠脉造影,见三支冠脉中任何一支完全阻塞.(具备1+2基本条件,再加3或4任何一项符合诊断标准.)(三)风心病1,心脏彩超诊断.2,典型临床症状体征,心功能3级.(联合瓣膜病或单个瓣口中等程度的狭窄及关闭不全).(1+2符合诊断标准.)(四)高血压合并症原则界定在按原发性高血压危险度的分层,属极高危险组.血压水平(持续)3级(收缩压≥180mmhg/,舒张压≥110mmhg/.(2)高血压的1~2级伴靶器官损害.要求:靶器官损害:心脏疾病(左心室肥大,心绞痛,心肌梗死,即往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心力衰竭);脑血管疾病(脑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梗塞的头部CT检查结果);肾脏疾病(蛋白尿或血齐没血肌酶升高);周围动脉疾病;高血压视网膜病变(≥3级).具备上述任何一条均符合诊断标准.(五)肺原性心脏病原则界定在肺,心功能代偿期(包括缓解期).1,即往有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或肺结核病史.2,咳嗽,咳痰或喘息.3,肺气肿体征,或伴肺内水泡音.4,胸片显示慢性支气管炎或肺气肿表现,右心室增大,右下肺动脉干增宽等改变.5,心电图显示电轴右偏,顺时针向转位,肺性p波等.6,血气分析显示:动脉血氧饱和度下降,二氧化碳分压增高;肺原性心脏病肺心功能代偿.(六)肝硬化1,具有乙肝,丙肝或其他慢性肝病等能引起肝硬化的病因.2,门静脉高压症(脾大,腹水,侧支循环的建立,如食道和胃底静脉曲张等).3,肝功能(化验单)改变(相关酶学,白,球蛋白,胆红素).4,血液常规检查.5,彩色B超(肝,脾,门,脾静脉数值).6,CT或MRI证明有肝硬化.7,有因肝硬化脾切除史或肝穿病理证实.(其中2,4,5,7,为可参照的硬性指标).(七)脑梗塞1,指颈内动脉主干,大脑中动脉主干或皮层支的完全卒中,患者表现为病灶对侧完全性偏瘫,偏身感觉障碍及向病灶对侧的凝视麻痹,可有头疼和意识障碍,呈进行性加重.2,大面积脑梗塞经积极抢救治疗留有偏瘫,偏身感觉障碍或偏盲,言语障碍.3,脑梗塞伴有明确功能障碍(大面积脑梗塞指梗塞面积超过4C㎡,或超过一个脑叶).(八)脑出血1,有脑出血病史.2,恢复期指脑出血后2个月至数年,临床表现可有偏瘫,偏身感觉障碍,言语障碍,继发性癫痫等.(九)糖尿病合并症原则界定在糖尿病伴慢性并发症.(1)糖尿病合并血管病变.大血管病变已有其他专病涵概,可不在此范围.重点放在对微血管病变的认定.1,达到糖尿病肾病4期(临床肾病).(参考症状与体征:高血压,浮肿,低蛋白血症,贫血.尿蛋白定性阳性,管型尿).2,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达到2级(含2级)以上糖尿病眼底表现.具备1,2任何一条均可诊断.(2)糖尿病合并神经病变.1,伴肢端感觉异常.2,肌电示感觉,运动神经传导速度减慢.具备1+2可做诊断.(对排尿障碍,尿潴留,残余尿等症状仅供参考).(3)糖尿病合并较严重的慢性感染或消耗性疾病.能够做出明确诊断的肺结核(非稳定期),糖尿病足,恶性肿瘤等.(十),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在已确诊为"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基础上,须具备(1)临床症状与体征,感染轻,出血轻,贫血轻.(2)实验室—血常规中性粒细胞数≥1.5*109/L血红蛋白≥80g/L血小板≥50*109/L

黑龙江医保大病包括哪些

6. 黑龙江如何申请大病救助补贴

一、黑龙江大病救助政策申请条件流程      申请大病救助的条件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6.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也就是说满足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大病救助。
      大病救助申请流程      首先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书;      (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      (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      (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      (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具体申请流程:      (一)村(居)委会应当:(1)调查核实;(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3)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4)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      (二)镇社会救助办应当:(1)调查核实;(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三)区民政局应当:(1)复核审批;(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公示;(3)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返回。经核实审查通过之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大病医疗救助形式      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二、黑龙江大病救助政策规定及报销比例      1、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      2、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少于400元的是没有起付线的;      3、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可上升到75%~80%;      4、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可上升到55%~60%。      5、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可上升到55%。      6、儿童先心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等12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提高到70%。

7. 黑龙江大病保险政策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近日,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在综合考虑城市公立医院改革配套和大病商业保险工作基础上,决定新增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伊春市、七台河市、大庆市5个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并在2014年年底前启动。同时要求其他市(地)2014年年底前也要制定出台当地新农合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有条件的也可以启动大病保险工作。

黑龙江大病保险政策

8. 黑龙江政府网重大疾病特困不注什么政策2015年新政策

一、什么是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
  答: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是对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给予医前救助,并资助其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什么条件能够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答: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患有指定病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持有《德州市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
  (三)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减免、补助有关医疗费用后,个人实际承担的本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的居民。
  三、什么条件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承担范围?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承担范围:
  (一)未经定点医院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在河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
  (四)隔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因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病人抢救治疗及疫情和大规模传染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八)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四、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都有哪些申请和审批程序?
  答: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德州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
  3、定点医院对规定救助病种的诊断病历、住院凭证、住院医疗费凭证、医疗费优惠减免凭证;
  4、有关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凭证;
  5、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帮困资助情况证明材料。
  (二)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三)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六)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德州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大病医疗救助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集中支付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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