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2024-05-05 06:21

1.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
  (二)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
  (三)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五)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资金;
  (六)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乡统筹费也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第三条 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单位及其驻外办事机构,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抵制、检举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第二章 收入管理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取或提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专户(以下简体财政专户),对预算外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和统一核算。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预算外资金管理鉴定制度,对单位的收入进行鉴定。经鉴定为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核发《预算外资金管理鉴定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经鉴定为非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应当由本单位财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第十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单位可以在指定银行设立一个预算外收入过渡帐户。预算外收入过渡帐户资金,只能上缴财政专户。单位必须将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拖欠、截留和坐支;逾期未缴的,由财政部门通知银行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从预算外收入过渡帐户扣、划预算外资金到非财政专户。第十一条 收取或提取预算外资金,应当使用国家和自治区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或统一收据,否则缴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缴费。第三章 支出管理第十二条 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应当编制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的支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于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等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人事劳动部门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
  (二)用于基本建设支出,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后,按规定报计划部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三)用于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支出,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四)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必须按照国家和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标准执行。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结余,除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专项收费、基金和以政府信誉建立的社会保障基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外,财政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统筹调剂使用。第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中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财政部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第十六条 禁止将预算外资金交由非财务机构管理或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禁止利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计划外投资或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开支。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以下简称收支计划)和决算,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由财政部门监督实施。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定期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支出和帐户管理进行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2.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结合2001年国库改革试点的实施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对《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将本办法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二○○二年七月十六日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3.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共同构成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指政府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整个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和主要内容。
法律依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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