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C2商业金融用地

2024-05-13 12:27

1. 什么是C2商业金融用地

金融用地和商业用地同属于商业金融业用地(中类)、公共设施用地(大类)。但有所区别。
商业用地是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负数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的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是指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债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扩展资料:
金融用地特征:
(1)出让使用年限最短。目前在我国,商服用地大部分属于出让土地。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商服用地出让用地最高年限为40年。
(2)受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限制。《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
(3)土地利用价值高。商服用地多处于繁华地段,可以产生更高的经济效益。也就是说可以引起地价的上涨,有时上涨的幅度可以达到几倍甚至几十倍、几百倍。
(4)区域选择性强。与居住用地不大一样,商服用地在地域上选择性很强,不是任何一块土地都可以作为商服用地的。除交通便利外,特别注意营业环境和收益状况。
(5)比较适宜收益还原法评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服务用地

什么是C2商业金融用地

2. 商业用地和商务金融用地有什么根本的区别啊?


3. 你好,请问,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五、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通知所称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通知所称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通知所称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城区。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六、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适用暂免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09年底的农村信用社执行现有政策到期后,再执行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自2009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应予免征或者减征的营业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第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成文日期:2002-01-07字体:【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鉴于各地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除外)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管工作将于2002年底结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由各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实施,各地国家税务局给予配合。
    颁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是加强营业税管理,推进营业税管理信息化、现代化,保证营业税收入,确保完成2002年税收任务的重大措施,各地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保证此项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是指: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是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章 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第五条 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按资金来源不同,贷款分为外汇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业务两种:
    (一)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各银行总行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后,通过下属分支机构贷给境内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也属于外汇转贷业务。
    (二)一般贷款业务,指除外汇转贷以外的各种贷款。
    第六条 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第七条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第八条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中间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
    第九条 保险业务。
    第十条 以下业务不征营业税:
    (一)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
第四章 营业额的确定
    第十一条 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第十二条 外汇转贷业务包括:
    (一)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各种加息、罚息等)。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行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为: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股票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二)债券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债券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债券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债券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三)外汇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外汇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外汇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外汇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四)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营业额为其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其他金融商品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其他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第十五条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第十六条 保险  (一)办理初保业务向保户收取的保费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二)储金业务保险公司如采用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经济利益的(即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返还被保险人),其“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第十七条 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后计算营业额。原则上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第五章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八条 贷款业务,按《国家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执行。
    第十九条 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第二十条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第二十一条 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第二十二条 保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第六章 申报纳税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按征管法、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报送下列资料:(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二)《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三)《外汇转贷利息收入明细表》(四)《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五)《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六)《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七)《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八)《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九)《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十)《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月汇总明细表》(十一)《保费收入明细表》(十二)《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十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一)各种报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分别向国、地税机关各报送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二)《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外汇转贷利息收入明细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月汇总明细表》、《保费收入明细表》、《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等表,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填写各项内容,没有开展的业务是否需要报相应的空表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五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上述金融机构每季度末最后一旬应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可以在本季度缴纳营业税,也可以在下季度缴纳营业税,但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其他的金融机构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以一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或者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应当分别于季度终了后或次月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六条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实行电子申报方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以及发生其他违章行为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你好,请问,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 什么是商业金融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有以下几个概念:
 
1、金融用地和商业用地同属于商业金融业用地(中类)、公共设施用地(大类)。但有所区别。 
 
2、商业用地是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负数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的用地。 
 
3、金融保险业用地是指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债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5. 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区别之一在于其能接受( )。

C
商业银行同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区别在于它是唯一能接受和创造活期存款的金融中介组织。

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区别之一在于其能接受( )。

6. 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区别?

不同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为工商企业、公众及政府提供金融服务。而中央银行只向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创造基础货币,并承担制定货币政策,调控经济运行,监管金融机构的职责。
不同于其他金融机构。商业银行能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并吸收活期存款;其他金融机构不能吸收活期存款,只能提供某一个方面或某几个方面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的职能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有四个基本职能:
(1)信用中介职能。
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这一职能的实质,是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货币集中到银行里来,再通过资产业务,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商业银行是作为货币资本的贷出者与借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来实现资本的融通、并从吸收资金的成本与发放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的差额中,获取利益收入,形成银行利润。(2)支付中介职能。
商业银行除了作为信用中介,商业银行作为货币经营机构,具有为客户保管、出纳和代理支付货币的职能。
(3)信用创造功能。
商业银行在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产生了信用创造职能。商业银行是能够吸收各种存款的银行,和用其所吸收的各种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帐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取现金或不完全提现的基础上,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4)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利用其在国民经济活动中特殊地位,及其在提供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过程中所获取的大量信息,凭借这些优势,运用电子计算机等先进手段和工具,为客户提供的其它服务。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是各种金融机构中唯一能吸收活期存款,开设支票存款帐户的机构,这也是商业银行区别于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的主要特征。

7. 商业银行面临的金融风险及度量的指标有哪些

  商业银行风险是指在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由于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得银行实际收益偏离预期收益,从而导致遭受损失或获取额外收益的可能性。
 目前最重要、最常用的一种分类方法是根据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将其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与操作风险等。下面我们将分别介绍这几种风险的定义及其度量方法。
  (一)信用风险
  1.信用风险涵义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信用活动中存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确切地说,足所有囚客户违约而引起的风险。比如资产业务中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引起的资产质量恶化;负债业务中的存款人大鞋提取款形成挤兑等等。
  2.信用风险度遣
  (1)传统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包括专家制度模型、Z评分模型等。
  (2)现代信用风险量化度量和管理模型,主要包括:KMV公司的KMV模型、J.P摩根的Credit Metrics Model(信用计量模型)、Credit Risk+(信用风险附加型)和宏观模拟模型(CPV模型)。
  (二)市场风险
  1.市场风险的涵义
  市场风险足金融体系中最常见的风险之一,通常是由金融资产的价格变化而产生的,市场风险一般又可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
  (1)商业银行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对银行的市场价值产生影响的风险。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曾经长期处于利率管制的的火环境下,但是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不断加强,利率风险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也将口益突出。
  (2)商业银行汇率风险是指银行在进行囝际业务中,其持有的外汇资产或负债凶汇率波动而造成价值增减的不确定性。随着银行业务的国际化,商业银行的海外资产和负债比重增加,商业银行面临的汇率风险将不断加大。
  2.市场风险的度量
  早在七、八十年代,西方各金融机构普遍感到传统的金融风险管理工具已不能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纷纷开始研究如何用单个模型来度磕整个金融机构所面对的市场风险。其中JP.Morgan研制的风险模型Risk Metrics最为成功。在此风险模型中使用的风险度量指标就是VaR即在险价值。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的涵义
  狭义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没有足够的现金来弥补客户存款的提取而产生的支付风险;广义的流动性风险除了包含狭义的内容外,还包括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不足而未能满足客户合理的信贷需求或其它即时的现金需求而引起的风险。以最近发生的美国次贷危机为例,表面上看此次危机足银行流动性缺乏所造成的,但其根本原因是商业银行资产配置失误,肆意发放信用等级低、质量差的贷款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的最大危害在于其具有传导性。由于不同的金融机构的资产之间具有复杂的债权债务联系,这使得一旦某个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出现问题,不能保持正常的头寸,则单个的金融机构的金融问题将会演变成全局性的金融动荡。我们正任经历的这次金融危机就是由美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危机传导到美国金融各个领域进而传导到世界各国的金融领域的危机。
  2.流动性风险的度量
  (1)静态分析方法
  ①存贷比率:是反映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的传统指标,它等于贷款对存款的比例。该指标在很人程度上反映了存款资金占用的程度,这一比例愈高,表示流动性愈低,风险越大。
  ②流动资产比率:它分为流动性资产与总资产比率以及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比率两个层面,该比率愈高,表明该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愈小。
  (2)动态分析方法
  ①流动性缺口法
  流动性缺口衡耸的是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差额,目前的资产负债产生的流动性缺口是静态缺口,资产和负债不断变化而产生的缺口足动态缺口。这。方法可以用来比较特定的时间序列中银行未来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
  ②现金资本模型
  一般适用于比较大型的银行金融机构。这种模型首先假定银行不能获得任何的外来融资。通过评估银行所有的资产的流动性,来分析资产的可销售性,再运用适当的折扣率,来计算通过资产出售能够维持多久的流动性。
  (四)操作风险
  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为:操作风险就是指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不充足或者运行失当,以及因为外部事件的冲击等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町能性的风险。
  与其它几种风险相比,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有着较为显著的特点。由于每个银行经营的操作环境不问,因此银行应考虑自己具体情况来对操作风险进行分析.这是操作风险的最显著特征。

商业银行面临的金融风险及度量的指标有哪些

8. 我国商业银行在国家金融中的地位和作用

1、地位
商业银行是以吸收公众存款(特别是活期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为基本业务的综合性银行。商业银行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企业。
在我国,商业银行是组成银行业的主干,占据着主体的地位。
2、作用
(1)吸收存款。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金来源,也是进行贷款等其他业务的基础。银行吸收存款储蓄的原则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
(2)发放贷款。发放贷款的主要对象是企业,让闲置的货币作为资本生产要素发挥作用,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居民个人也可以上银行贷款,用于个人创业或生活消费。
(3)中间业务。中间业务是指银行不运用自己的资金,通过为客户提供服务,收取手续费的各种业务。在银行的中间业务中,最重要的是转账结算业务。

拓展资料:
商业银行为客户和客户之间因商品交易、服务收费、资金借贷等所产生的钱款收付进行清算了结的服务,就是转账结算。
我国商业银行在转账结算中,主要使用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卡等作为结算工具。通过转账结算进行支付,具有以下优点:客户可以节省大量现金清点、保管、押运等劳动,安全性也大为提高;国家可以节省大量印制货币的开支;银行可以通过提供转账结算服务收取手续费。
商业银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十分重大。商业银行为我国经济建设筹集和分配资金,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和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金融服务,是社会经济活动顺利进行的纽带。
参考资料:商业银行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