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2024-05-01 14:18

1. 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
  (一)项目总承包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材料和设备供应。组织施工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
  (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测量、规划至施工图设计的招标投标;
  (三)施工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
  (四)设备供应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供应的招标投标;
  (五)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保修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招标投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报建审批权限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行指导、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资格;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招标书等招标文件;
  (三)组织有关单位审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监督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
  (六)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行贿、受贿。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以上且已办理报建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招标。但下列建设工程项目以及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民工建勤、以工代赈的;
  (二)经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建设单位具有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应的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保密、抢险、救灾的;
  (四)中小型水利、小型水电工程。第七条 招标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持有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资质等级证书;不具有相应的管理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工作。第八条 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书、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二)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三)组织评标小组;
  (四)主持招标活动,按照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三个以上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工期紧迫的特殊建设工程,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三个以上单位进行议标。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表,编制招标书,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二)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者邀请书;
  (三)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申请书;
  (四)招标单位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五)招标单位举行招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书,必要时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并负责答疑;
  (六)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书;
  (七)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审定;
  (八)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
  (九)招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
  (十)评标小组评标,招标单位按照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十一)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中标通知书。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招标申请书、招标书和鉴证中标通知书,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完成。
  招标书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其中部分内容的,招标单位应当在报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及时通知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由此造成投标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招标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2. 湖南出台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出台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节能环保和两型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五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开展采购活动,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随意增加、变更采购品目。
    第七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市州,当地财政部门应通过公开方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可以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也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人自行组织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实施。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理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见附件十四),并在代理协议中指定项目联络员,具体负责非招标采购的有关事宜。
    第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一节选择方式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细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第十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理由。
    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二节成立谈判小组
    第十一条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小组,应当出具授权书。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书面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十二条竞争性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原则上应保持一致,情况复杂的,可以增补,因故不能参加后续评审活动的,可以替换。

3. 湖南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职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其职能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由财政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借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党委机关和由财政安排经常性支出的党派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条 政府采购必须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第六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订本级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
  2.核定本级政府年度采购总规模和各部门、单位采购项目预算;
  3.核拨本级财政支出的政府采购资金;
  4.协同有关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
  5.协调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项。第七条 省、市(地、州)、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府采购中心(属事业单位,归口财政部门管理人员由财政部门内部调剂解决),负责本辖区内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直接组织或委托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2.审查招标商品或劳务是否符合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标准;
  3.审查投标人资格;
  4.组织和参与评标;
  5.确认招标结果,签订招标合同,监验招标商品和劳务;
  6.管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根据合同支付货款和劳务费用;
  7.处理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宜。第八条 商品或劳务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是指参加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职责范围包括:
  1.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和有关要求编制本单位的采购项目预算;
  2.向政府采购中心申报招标计划(标的);
  3.参与招标、评标,并主验招标商品和劳务;
  4.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宜。第九条 投标人是指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并参加投标竞争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投标人参与投标前必须认真编制投标文件,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出具资信证明,交纳投标保证金,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投标,并对投标文件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第十条 政府采购中心设立“采购资金专户”。财政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拨入专户;财政部门要求使用人配套的采购资金按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原则,在采购申请批准后10日内存入采购资金专户,结余资金退回使用人。政府采购资金一律按“专户储存、先存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过程中为使用人提供无偿服务。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方式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
  1.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设施的购建、改造和维修;
  2.各项设备、办公用具、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的购置、安装和维修;
  3.财产保险、办公及业务用户的租赁、会议、印刷和大宗消费性劳务;
  4.其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和劳务。
  在同质同价的条件下,上述范围内的商品和劳务优先在省内采购。第十二条 凡涉及到国家安全、专利,或属零散的商品和劳务不宜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改用其他方式采购。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为招标采购,包括:
  1.公开招标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至少有三家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最终经公平竞争确定中标人。
  2.邀请招标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或由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三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至少有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最终经公平竞争确定中标人。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程序第十四条 使用人向财政部门提出采购项目预算申请。申请采购的商品或劳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考虑其经济性和实用性。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批准采购项目预算后,交由政府采购中心具体实施。

湖南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4. 湖南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

 湖南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节邀请供应商
         第八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邀请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
         第八十三条采用发布邀请公告方式邀请的,邀请公告(见附件一)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二)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三)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五)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八十四条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邀请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抽取,并向抽取供应商发出邀请通知(见附件一)。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第八十五条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见附件二),并向供应商发出邀请通知(见附件一)。
         第八十六条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只有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能作为特定资格条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规模以及生产厂商的授权等条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八十七条询价小组应对受邀请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也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受邀请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询价小组确认。审查后,询价小组从审查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询价采购活动,并向其提供询价通知书。
         第五节交纳退还保证金
         第八十八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保证金应当采用金融机构转账、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供应商未按询价通知书要求交纳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十九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采购人同级财政: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节提交响应文件
         第九十条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九十二条供应商应当在询价通知书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询价通知书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询价小组应当拒绝接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响应文件接收的,应对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接受过程进行记录,并将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和记录移交询价小组。
         第七节询价
         第九十三条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第九十四条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询价通知书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询价通知书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询价小组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九十五条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九十六条询价小组应当场向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宣布最后报价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最后报价的排序按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后的金额计算。
         第九十七条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见附件四)。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询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九十八条供应商响应文件不能全部响应询价通知书要求的,询价小组应认定其不能满足实质性响应要求;响应文件超出采购人询价通知书需求的部分,不能实行价格抵扣。
         分包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谈判小组应当每包分别确定成交候选人,并确保每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
         第九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见附件九),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询价邀请公告公示期满后,报名供应商不足3家的;
         (四)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询价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终止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八节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一百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一百零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见附件七),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成交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政策价格优惠扣除情况;
         (六)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九节签订采购合同
         第一百零二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见附件十六)。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一百零三条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四条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经财政部门认定成交结果无效的,采购人可以从询价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依次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的,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一百零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见附件十七)。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应执行支持节能环保产品、两型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一)《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强制采购产品应实行强制采购;
         (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非强制采购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以及中小企业的产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行价格扣除。但是,同时为节能、环境标志、两型产品的,评审时的价格扣除只能选择其一;只有同时又是中小企业产品的,评审时的价格可以重复扣除。
         (三)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产品的价格扣除应按产品报价计算,同一项目中的部分产品属于优惠产品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扣除。
         第一百零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已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提出异议,不属于质疑范围。
         第一百零八条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第一百零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文件移交采购人存档保存。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购活动记录(见附件十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
         (四)选择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
         (六)终止采购活动的,终止的原因。
         第一百一十条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约定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禁止约定预付款条款,采购合同特殊确需支付合同预付款的,必须约定供应商提交履约担保后方能支付预付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湘财购〔2012〕14号)有关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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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修装饰的施工招标投标。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二)审查招标文件;
  (三)组织审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核准中标通知书;
  (五)监督施工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七)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五条 施工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均应实行招标: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木建筑工程;
  (二)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安装和管道线路敷设工程;
  (三)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和土石方工程。
  上述限额以下的工程提倡招标。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的;
  (二)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保密、抢险、救灾的;
  (三)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的工程;
  (四)中小型水利、小型水电工程。第八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书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工作。第九条 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书和评标、定标办法;
  (二)参与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三)组织招标活动;
  (四)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计划、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
  (二)已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登记;
  (三)有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通告,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已选定的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参加投标的不得少于3个,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及工期紧迫的特殊建设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后,选定2个以上施工单位进行议标。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除基础工程、二次装修工程、专业设备安装工程等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实行分部招标外,不得肢解工程招标。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
  (二)按规定编制招标书,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三)招标单位发出招标通告或者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申请投标;
  (五)选定投标单位,分发招标书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六)招标单位举行招标会议;
  (七)在约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书,招标单位当众将投标书统一包装密封,各投标单位代表联合签名后,由招标单位负责按密件保管;
  (八)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九)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
  (十)招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
  (十一)评标小组评标,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

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6. 湖南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使用人为规避本办法,自行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商品或劳务,或将本应一次完成的采购行为分解为几次的,财政部门应停止拨付其同等数额的专项经费或从年度预算中抵扣一定比例的经费。第十九条 若发现中标人投标文件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财政部门应停止拨付采购资金;已经拨付的,要采取措施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投标资格。

7. 湖南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其职能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由财政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借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党委机关和由财政安排经常性支出的党派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条 政府采购必须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

湖南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第一章

8. 湖南省投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含国家控股单位)投资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项目,采购设备和材料,均应接受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第二条 必须接受采购管理的投资包括: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财政预算资金;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各类基金和专项资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银行取得的贷款和自筹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第三条 投资项目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采用招标采购、组织配送两种方式。
  对符合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6〕46号文件规定的设备采购及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能引起竞争投标的建设用材料(水泥、钢材、电线电缆、塑钢门窗、建筑涂料、墙体材料、供排水管道、装饰材料等),均要实行招标采购,由省机电设备招标局组织招标。凡本省企业能够生产,且产品质量符合建设工程要求的,原则上在本省企业中进行招标。
  经过公开招标后,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凭省机电设备招标局出具的“中标通知书”,监证项目单位与中标厂商签订经济合同。
  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凡本省企业能够生产,且产品质量符合工程建设需要的,由省商品交易中心组织省内企业实行配送。配送产品的价格,由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省机电设备招标局等有关单位,采取议标的方式确定。第四条 省内各项目审批部门应在项目立项审批文件中,明确项目设备和主要材料的采购方式必须报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在下达开工计划时,应明确要求项目单位按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的采购方式采购,否则不予拨付资金。
  项目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后,应及时向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设备和主要材料清单和采购方案,填写采购登记表。第五条 列入重点的建设项目,均不得采用承建单位包工包料的建设方式。第六条 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备和材料采购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停止拨付资金;因违规采购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省机电设备招标局在负责招标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搞好优质服务,做好招标工作。省商品交易中心应充分利用会员基础和计算机网络,定期发布本省投资类优势产品的信息,做好配送工作。第七条 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省机电设备招标局招标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对不服从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管理和不按规定进行采购的项目单位,投资机构(含银行)不予审批和发放资金,监督和审计机关将对其进行检查和审计。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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