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0修订)

2024-05-05 08:08

1.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中小企业的设立和发展营造有利环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加强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建立走访中小企业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统筹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在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市和区发展改革、科技、商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财政、税务、地方金融监管、生态环境、知识产权、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对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没有具体责任部门或者涉及多个部门无法落实的,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解决。第五条 本市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准入平等、倾斜扶持、特殊保护的原则,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本市保障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或者未限制投资经营的市场领域,不得对中小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强化对中小企业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创新等政策扶持,拓展中小企业发展空间。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强化服务和权益保障,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小企业融入、服务国家战略,在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发挥中小企业作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因地制宜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中小企业在细分市场领域的竞争力,支持中小企业做优做强,培育更多具有行业领先地位、拥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第七条 本市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和分析制度,为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提供决策参考。市统计、经济信息化部门定期对本市规模以上中小企业进行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相关统计信息,并加强对规模以下中小企业的统计分析,准确反映企业发展运行情况。第二章 服务保障第八条 本市建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统筹协调机制。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制定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应当就政策的合理性、政策之间的协调性听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如有不同意见且协调不一致的,可以通过市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协调予以解决。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解读和宣传,为中小企业免费提供市场监管、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环境。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梳理、归集国家和本市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扶持措施等信息,编制惠企政策清单和涉企公共服务清单,为中小企业提供快速、便捷、无偿的信息服务。

  中小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区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向申请企业提供惠企政策清单和涉企公共服务清单,告知其相关扶持政策。第十条 本市依托“一网通办”打造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市场拓展、科技创新、投资融资等专业服务;建立首接负责制,受理中小企业各类诉求,健全诉求分派、督办、反馈的闭环机制。

  市大数据中心依托“一网通办”企业专属网页,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精准化服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0修订)

2.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护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权利,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发展方向的要求,确定扶持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

  市人民政府负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

  (二)综合协调、督促本市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三)发布相关政策信息,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处理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扶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发展;

  (五)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在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第五条 中小企业应当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本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应当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加快技术进步,增强自我创新发展能力。第二章 创业扶持第六条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创办中小企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进入的领域,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同样具有平等进入的权利。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节能环保型等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本市鼓励经营管理人员、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创办中小企业,引导各类专业人才向中小企业流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主动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建立和完善扶持中小企业创业的政策体系,按照规定为中小企业开业贷款、创业场地、招用人员等给予支持。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创业指导工作,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等指导和服务,并发挥创业指导专家团队和行业协会在创业咨询和培训等方面的作用。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

  本市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利用开发区、高新产业园以及闲置厂房等存量房产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园区,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配套服务。第十条 在本市创办小企业,符合本市促进就业等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一定额度的开业贷款担保和贴息。第十一条 本市创立十八个月内的小企业按照本企业吸纳就业情况,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鼓励中小企业创造就业岗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以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一定期限的资金支持。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等原因,经与职工协商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

3.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介绍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上海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中央的重要决策。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扶持的作用,更加关注民营、无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的发展,更加关注科技型、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更加关注初创、小型微利企业的生存,更加关注中小企业在新兴领域、新型业态中的成长,更好地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和创新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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