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对上市公司的意义

2024-05-06 22:09

1. 信息公开对上市公司的意义

日本“经营之圣”稻盛和夫曾说,“企业经营最重要的就是要光明正大,为了保证做到这一点,就要把经营放在众人的监视之下。”
  
 在京瓷的股票赴美上市以后,不同于绝大多数日本企业,京瓷彻底公开公司的信息,此举也获得了大多数普通投资者的广泛好评。
                                          
 现在的日本企业,公示企业信息已经 制度化 了。但京瓷,在 几十年前 就已经完全实行这一条。
  
 1976年,京瓷在美国以ADR(美国预托证券)的形式发行股票。在当时的美国会计准则里,包含了分地区、分部门公示企业业绩的内容, 在美国发行ADR的多数日本企业对此都采取消极的态度。 
  
 但是稻盛和夫认为,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已经是社会的公器,理应最大限度地公开企业的信息。既然京瓷公司已经在美国上市,公示信息是理所当然的事。
  
 因此,同其他美国公司一样,京瓷采取了 信息公示的方针 ,分行业、分地区公示信息,公开发表集团财务报表。此举被美国的注册会计师评价为“无条件而且公正合理。”
  
 在备受关注的 养老金的会计计算问题上 ,京瓷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
  
 当时,美国的养老金计算方法及公示内容做出 重大变革 。许多在美国发行ADR的 日本企业 ,以日本的养老金制度与美国会计准则中设定的 制度不同 为理由,对所谓“美国式”养老金制度 采取了消极态度。 
  
 京瓷从美国光明正大地公开信息这一观点出发,毫不犹豫地采用了和美国企业同样的会计方法和公示内容来处理养老金问题。
  
 在养老金会计方面,迄今为止,京瓷同美国企业公示的内容完全一样,这在美国的日本企业中 极为罕见。 
                                          
 作为经营者,稻盛和夫不仅要求 如实公布 规定的公司财务核算资料,还非常重视对投资者的IR(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将其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除了大规模的投资机构,对于所有关心公司未来、关心股价动向、 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 。稻盛和夫认为,应该让他们都能正确了解企业领导层的企业理念、公司经营状况以及对公司将来的展望。
  
 告诉投资者,自己的公司具备健全的 财务体质 ,有很好的 发展前景 ,让投资者正确地理解本公司的价值。这样,投资者自然不会担心将宝贵的资金投入会产生风险。
  
 当投资者对公司的 评价变高 , 股价 也会随之上升。这不仅对自己公司有利,还会给广大投资者带来更多好处。
  
 投资者投给企业的资金如何运用?将来又会如何有效使用? 把这些信息传递给投资者的关系管理活动,在企业经营中极为重要。 
                                          
 泡沫经济崩溃以后,日本的证券市场持续低迷。为了使股市活跃起来,稻盛和夫认为,必须让证券市场 更加公正透明。 
  
 所谓信息公开,就是将真实情况如实传递,将自己公司的真实状态对外公开,毫无隐瞒。
  
 即使发生了 “不良事件” ,也要鼓起勇气立即对外公开。遭遇困难时要正面面对,最好将如何切实地解决问题的措施实事求是地告诉投资者。这样做反而会 增加客户对公司的信任。 
  
 与此同时,企业自身必须光明正大,实施透明经营,和诚实而活跃的投资者 积极沟通交流 很有必要。
  
 要做到这些, “公正优先于利益” 这种坚定而明确的经营哲学必不可缺。

信息公开对上市公司的意义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
(一)收购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向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思表示,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人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要约收购不需要事先征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者目标公司的股东反复磋商,达成协议,并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协议收购必须事先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者目标公司的股东达成书面转让股权的协议。
(二)持股披露规则
我国《证券法》中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也借鉴了各国立法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持股披露制度。具体有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关于书面报告和公告的具体内容有:①持股人的名称、住所;②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③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第二,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按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三)强制要约规则
我国《证券法》借鉴国外的经验也规定了强制要约规则。当进行收购的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二、私募基金强制托管是什么意思?
(一)私募基金是否必须托管?
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二)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需要有什么资质或要求吗?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证券基金托管银行,也就是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该没有专门的牌照,一般做的比较大的银行也都能满足上面这些条件。
(三)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时间:
《管理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基金的投资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同时,《管理办法》对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新规,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此外,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等信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六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 上市公司重要信息的认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重要信息的认定

4. 上市公司需要对哪些信息进行披露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石,其理论基础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解决证券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从而纠正证券定价偏差,最终促进资本的有效配置。真实、准确、完整、公平披露、规范、易解、易得的信息是投资者作出理性投资决策的先决条件,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的基础之一。在没有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情况下,证券市场上信息的混杂状态使得投资者无法辨别高品质证券与低品质证券,结果便是高低品质证券的价格趋同,换句话说,投资者不愿意为高品质证券支付高价,因为他不知道哪些是高品质证券。这就是证券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其直接后果便是“资源将会配置到一些低价值的替代物上作用”(Esterbrook and Fischel,1984),而高价值的证券定价偏低,证券市场的有效性降低,资源配置功能受损。作为一种低成本高效益的证券监管方式,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在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中得以推行。实践强有力地证明,通过树立并维护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和提供投资者保障,信息披露制度增进了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并最终促进了资本的有效配置,推动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运行秩序出发,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会计信息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且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
  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包括如下一些内容:
  (1)数量性信息。上市公司一般按照国家颁布的"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以及行业会计规定,以货币形式反映公司所涉及的各种经济活动的历史信息。
  (2)非数量性信息。这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重要变化说明、会计政策的使用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其影响等等。
  (3)期后事项信息。这主要包括:直接影响以后时期财务报表金额的事项、严重改变资产负债表计价连续性严重影响资产权益之间关系或严重影响以前年度所呈报的有关本期的预测活动的事项、以及对未来收益和计价的影响不明了或不确定的事项等。
  (4)公司分部业务的信息。它们是随着公司多元化经营、跨地区经营的业务发展,而导致的一种信息聚合。如果仅仅在财务报表中揭示这些数量性的数据,很难准确揭示公司这部分业务的经营、以及未来的发展情况。因此,上市公司必须在对外报表中公布这部分数据,以及数据的口径、揭示的原则、管理的要求等众多重要信息。
  (5)其它有关信息。上市公司在发行、上市、交易过程中,除了公布上述占主要地位的财务、会计信息之外,还应披露相关的:公司概况、组织状况说明、股东持股情况、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重要事项揭示、公司发展规划以及资金投向、股权结构及其变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和意见等信息。

5.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影响

1、增持与回购有四个作用,稳定股价提升信心为主要作用。上市公司回购增持股份的原因有四个方面,增厚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提升股东价值;提高公司的经营杠杆比例;因个人避税方面的原因,红利税低于资本利得税;管理层将股份回购作为一种信号,向投资者表明公司的股票被低估。在实践中,第四种原因是促使上市公司回购或者增持股份的主要原因。2、增持与回购对股价的影响长期不显著短期显著。增持和回购虽然可以从财务的角度来改变股东价值,但是并不能改变上市公司的宏观背景,所以这种资本运作很难使得股价获得长期支撑,所以增持回购不改变股价的长期走势。中国A股市场和台湾市场当年有很大的相似性,台湾也是出于稳定股价的需要,在熊市中公布了相关的增持和回购办法,但是市场经历了小幅反弹后继续维持长期趋势不变。3、可以用四个指标来寻找增持与回购的公司。A股市场上增持的公司有几个显著的特征,首先市盈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其次ROE水平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且在10%以上,按年度计算在15%以上,第三流通A股占总股本比例较高,第四是少数股东权益占比较低,而现金流并不能成为判断的依据。当前增持的公司绝大部分的理由是看好未来的发展,但除了央企以外,少部分增持的公司ROE水平、市盈率等并不符合我们前面的判断,这里面还是和大股东意愿相关度比较高。4、增持可能成为普遍现象,而回购不一定能普遍实施增持可能成为普遍现象,但是回购并不一定能普遍实施。主要原因可能是公司治理的问题。相当多银行股中有不少外资持有股权,如果采取回购措施,可能使得外资持股比例过高,影响国家控股权。另外,中小企业当前增持的比例较小,未来中小板增持的企业可能主要集中在持股比例较低的企业上。5、含B股的公司值得关注当前在A股市场上市的公司以增持A股为主,但长安汽车的停牌给回购B股的构想打开了思路。其实,H股、B股的性质和A股相同,B股相对于A股来说有更高的折价,回购则成本更低,同时也提升了A股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增厚了每股收益和净资产等财务指标,这比直接增持A股可能更能直接刺激A股的股价,因此A+B类上市公司值得关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影响

6. 上市公司需要对哪些信息进行披露

答案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石,其理论基础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解决证券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从而纠正证券定价偏差,最终促进资本的有效配置。真实、准确、完整、公平披露、规范、易解、易得的信息是投资者作出理性投资决策的先决条件,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的基础之一。在没有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情况下,证券市场上信息的混杂状态使得投资者无法辨别高品质证券与低品质证券,结果便是高低品质证券的价格趋同,换句话说,投资者不愿意为高品质证券支付高价,因为他不知道哪些是高品质证券。这就是证券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其直接后果便是“资源将会配置到一些低价值的替代物上作用”(Esterbrook and Fischel,1984),而高价值的证券定价偏低,证券市场的有效性降低,资源配置功能受损。作为一种低成本高效益的证券监管方式,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在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中得以推行。实践强有力地证明,通过树立并维护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和提供投资者保障,信息披露制度增进了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并最终促进了资本的有效配置,推动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运行秩序出发,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会计信息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且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
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包括如下一些内容:
(1)数量性信息。上市公司一般按照国家颁布的"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以及行业会计规定,以货币形式反映公司所涉及的各种经济活动的历史信息。
(2)非数量性信息。这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重要变化说明、会计政策的使用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其影响等等。
(3)期后事项信息。这主要包括:直接影响以后时期财务报表金额的事项、严重改变资产负债表计价连续性严重影响资产权益之间关系或严重影响以前年度所呈报的有关本期的预测活动的事项、以及对未来收益和计价的影响不明了或不确定的事项等。
(4)公司分部业务的信息。它们是随着公司多元化经营、跨地区经营的业务发展,而导致的一种信息聚合。如果仅仅在财务报表中揭示这些数量性的数据,很难准确揭示公司这部分业务的经营、以及未来的发展情况。因此,上市公司必须在对外报表中公布这部分数据,以及数据的口径、揭示的原则、管理的要求等众多重要信息。
(5)其它有关信息。

7. 公司在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有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在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