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支持复利吗。

2024-05-09 07:29

1. 国家法律支持复利吗。

复利,又称利滚利;以利生利;驴打滚;息上息,也就是传统的印子钱、高利贷。

复利的计算公式是:S = P(I + i)n,其中以符号I代表利息,P代表本金,n代表时期,i代表利率,S代表本利和。 

银行贷款利率就是用月复利计算的。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所以复利是受保护的,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四倍就成。

国家法律支持复利吗。

2. 复利计算不受保护吗

法律分析:受保护。关于民间借贷是否可以计算复利的问题,我国法律一直没有明确规定,至今法律上仍是既无肯定又无禁止。根据民法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计算复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3. 复利并入借条是否受法律保护

如果利息总额不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4倍,并且口头或者书面约定有办法举证说明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说,即使是复利,在银行同期存款利息4倍以内的,一样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并非只保护本金。
已经并入借条的,属于已经书面约定,4倍以内则符合法定保护条件,但注意仍然和一般债权一样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起诉的话必须和主债权一起起诉,而不可单独起诉利息。

复利并入借条是否受法律保护

4. 银行贷款复利是否受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其一、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视为高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其二、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5. 复利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复利是合法的,但是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按照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复利是否合法

6. 禁止复利的法律规定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7. 禁止复利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禁止复利的法律规定

8. 主张复利是否支持

法律分析:法院可以支持当事人主张复利,但是前期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且当事人需要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利率超过上述范围的,则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该部分利息不能作为后期的借款本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