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风险

2024-05-07 07:50

1. 股权质押风险

法律分析:股权质押也是一种融资方式,是以其股权为质押物而成立的质押关系。股权质押是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而且股权质押是会有一定的风险的。那么股权质押有什么风险呢?
概况起来,主要有: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这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我们知道,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对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时作为第三方股权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了解和控制,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银行债权。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比如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诸如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事务参与权已毫无价值,实现质权几乎不可能了。

法律依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三十条
股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并可以赠与(公有股份不可赠与)、继承和抵押,但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公司股权证的转让须在法人之间进行;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其股权证按其原持有人身份,可在法人之间以及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本公司内部职工持有的股权证要严格限定在本公司内部,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发行和转让。以上两种方式设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在公司成立一年以后,增资扩股时如需转为社会募集公司,扩大股份的认购和转让范围,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并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应换发股票;
(二)各种法人均不得将持有的公有股份、认股权证和优先认股权转让给本法人单位的职工,不得将以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公益金购买的股份派送给职工;

股权质押风险

2. 股权质押风险

股权质押风险程度受价格波动、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影响,主要有以下风险: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
4、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下的处置风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 股权质押会带来什么风险?

法律分析:
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无论是股权被质押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终结果都转嫁在股权的价格上。当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出现资不抵债时,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现实状况,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股权质押或者解质押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质押和解质押有关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质押或者解质押合同;
(三)主债权债务合同或者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登记文件;
(五)出质人与债务人关系的说明;
(六)股东关于质押行为符合公司章程和监管要求的声明,并承诺如提供不实声明将自愿接受监管部门对其所持股权采取处置措施;
(七)截至报告日股权质押的全部情况;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书面报告应当包括出质人、债务人、质权人基本情况,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股权的数量,担保的范围,融入资金的用途,资金偿还能力以及相关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以及应对措施等内容。质权人为非金融企业的,还应当说明质权人融出资金的来源,以及质权人与出质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股权质押会带来什么风险?

4. 股权质押会产生什么风险

股权质押会产生下列风险: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一、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分为哪几种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担保方式主要有:
(一)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而不转让对特定物品的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
(二)私人贷款担保。私人贷款中的担保是指贷款人与担保人约定,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贷款债务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方式。私人贷款担保有两种方式。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
(三)质押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履行担保债务,将其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质权的,债权人有权优先赔偿该动产。
二、质押合同中的订立质权是否成立
质押合同一经生效质权即为成立。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产生效力,质权在质押合同生效后成立。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支付金钱或履行责任的担保,债务人如果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5. 股权全部被质押的风险是什么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
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无论是股权被质押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终结果都转嫁在股权的价格上。当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出现资不抵债时,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现实状况,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
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由于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对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时作为第三方股权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了解和控制,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银行债权。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
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风险: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二是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
一、股东的权利包括哪些?
1、知情质询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股份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选举权
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4、收益权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再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股权全部被质押的风险是什么

6. 股权质押会产生什么风险

会产生下列风险: 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 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 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7. 股权质押风险是谁造成的?

股权质押的风险,主体责任当然是各上市公司股东。股东质押融资的目的,大致有几个:一是补充流动资金;二是筹集投资资金;三是利用质押套利;四是想套现离场。
  
 在这轮股权质押的大潮中,金融机构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曾几何时,这些上市公司门庭若市,券商银行频繁出入,目的就是营销股权质押业务。在当时的情况下,几乎所有金融机构都认为上市公司的股权是流动性最好的资产。
  
 而对于上市公司股东的需求,金融机构总能设计出一款符合他需求的股权质押融资产品,于是双方一拍即合。但金融机构也不傻,为了控制风险,对于股权质押担保的折率,也是有一定控制的。融资合同约定了平仓线,如果跌破要么还款要么强制平仓。
  
 可是谁也没想到,随着股市的一路下行,出质的股东发现面临尴尬的境地:由于股价下跌,担保出现风险敞口,而融资的资金又不能即刻收回。摆在大股东面前只有三条路:一条是增加其他担保;一条是立即还款;还有一条是被迫清仓。在无路可走的时候,市场上强制平仓就大量出现了。
  
 金融机构强制平仓,大量股权被抛售,会导致股价持续下跌。这样就会出现“三输”的情况,即股票市值缩水,金融机构亏损,大股东对企业失去控制权。尤其是最后一条,一旦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失去对企业控制权,企业经营立马会进入困境。
  
 所以,有关方面不得不救。只有想办法帮助上市公司解除股权质押,才能稳定股价,股民才不会损失,金融机构才不会亏损,上市公司才能继续经营。——这又是一个一群坏小子闯祸,让最后老子来收拾残局的案例。
  
 我是空谷寒潭,与您分享我的观点。
  
 有利益的时候,就应当想到有风险。有风险的时候,却一筹莫展。这,就是很多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结果。
  
 股权质押,原本是为了帮助企业筹集资金,解决发展问题。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却被很多企业过度运用了,以至于在股市出现下跌后,就面临股权质押风险,需要别人来救助。
  
 那么,股权质押风险是谁造成的呢?最主要的责任者,当然是大股东,他们为了筹集资金,把股权质押到融资机构,获取资金。但是,由于大股东大多在上市时已经将优质资产全部注入到上市公司。因此,在出现质押风险时,没有能力再追加抵押物,容易发生质押风险。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上市公司出现质押风险的主要原因,也是股权质押需要完善的地方。
  
 其二是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尤其是董监高等。他们通过股权质押,获得自己想要的利益,从而把风险全部留给了市场和投资者。所以,在质押风险中,也不排除有很多个人股东,并与大股东混淆在一起。
  
 第三是融资机构。为了一时之需,不顾风险,以过高的质押比例将资金投放给大股东等,造成贷款从投放之日起,就隐藏着很大的风险。
  
 这是新时代新问题,但是他就是一个毒瘤,困扰银行,更绑架了管理层,作恶多端也是报应,如同新股不断扩容,越来越多的大小非减持,甚至清仓式抛空,与原来的设计相背离,上市仅仅为了兑现,创造亿万富而不是为了扩大再生产发展。
  
 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国家,想脱颖而出就得加杠杆,所以大部分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信贷。
  
 在国家严令去杠杆的大环境下,很多企业一时间无法借新还旧,质押品的市面价又随着股市下跌不断缩水的时候,股权质押风险就浮出水面了!
  
 因为这是关乎国家政策,企业经营,百姓就业, 社会 稳定的大事,已经不单单是企业管理者个人的事了,所以只能由有关各方帮忙解决!
  
 而且,有关各方解决的也只是企业正常经营,百姓安居乐业, 社会 稳定的事!企业管理者个人债务依然要由他自己承担和解决,所以并不涉及 社会 公平的问题!
  
 股权质押的风险,自然是质押股权的股东造成的。
  
 
  
  
 股权质押被当做一种融资工具在用,股东可以拿到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展业务,双方都有利,自然是皆大欢喜的事。
  
 当然,股权质押自然是有风险的,尤其是上市公司。
  
 公司股东质押股权,价格一般是基于上市公司股价,比如,500万股,每股10元,那可能就能贷出来400万。
  
 一旦二级市场股价下跌,金融机构为了防范风险,就会要求质押方,再增加股票份额,或者补充资金。
  
 若是一直下跌,质押方没有股票了,或者没有资金了,那就会面临爆仓的风险。金融机构有权处置质押的股权。
  
 可能是公开拍卖,也可能是直接自己接管,或者有意向的第三方主动接手,甚至可能是金融机构直接委托给第三方资管机构处置。
  
 总之,在这个过程中,上市公司股权架构很可能会发生变化,相应地公司管理层也可能会调整,未来就会很不明朗,有很多不确定性。
  
 有一个类似的案例是大S婆婆张兰的俏江南,在引入了对赌资金后,因为没有成功上市,俏江南之后几易其主,好好的公司,就这样折腾坏了。
  
 
  
  
 也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还是需要保持谨慎和理性。
  
 股权质押不存在问题,在可控范围之内
  
 应该只有发展本企业才能质押。套利就是变相减持
  
 孩子闯祸回家找爸妈
  
 这肯管理层呀,怎么可以让上市公司的股票扺押套钱呢?难怪这么多公司造假也要拼命上市了。套了股民的钱不算还要套银行的钱。象长生一样,它破产了股民的钱没了,管理层有没有考虑股民的利益。
  
 股价低于质押价格,会要求补充质押;质押风险是多方多原因造成的,譬如股价下跌,出质方有转移或者违规操作等。

股权质押风险是谁造成的?

8. 股权质押风险

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有: 
(一)股权质押的担保功能具有间接性。出质股权所在的公司财产,只归公司所有,而不归质权人或出质股东,质权人在设立质权后不能直接取得对质物的管领和支配。 
(二)出质股权价值具有波动性。在设立质权时,依据的是当时的市场价值,但如遭遇经济衰退等问题,当时的股权价值会和实现股权质权时的价值有云泥之别。 
(三)出质人和公司的道德风险易导致担保的价值贬低。 
(四)股权质押无法摆脱股权劣后债权获偿的短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