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外币是指

2024-05-09 22:47

1.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外币是指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进一步完善反假货币工作制度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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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全文简介内容
办法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1]
行长 易纲
  2019年10月16日
办法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1]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进行鉴别,对假币进行收缴,协助被收缴人向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鉴定单位依照本办法实施鉴定。
  第七条 对于贵金属纪念币的鉴定比照本办法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货币鉴别 
第八条 金融机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应当准确鉴别货币真伪,防止误收及误付。
  第九条 金融机构在履行货币鉴别义务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
  第十条 金融机构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的,若相应有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记录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记录保存期限内,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误付假币,由误付的金融机构对客户等值赔付。若发生负面舆情,金融机构应当妥善处理并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解缴的回笼款中夹杂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确认误收或者误付假币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在上述期限内将假币实物解缴至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机构所在地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由该金融机构向其所在地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及解缴假币。
第三章 假币收缴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如有)、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假币收缴凭证》,加盖收缴单位业务公章,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
  金融机构在清分过程中发现假币后,应当比照前款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的收缴方式
简介
据人民银行网站消息,为了进一步完善反假货币工作制度,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工作,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改建议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建议稿指出,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货币兑换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假币收缴应当在监控下实施。[2]
内容
修改建议稿指出,金融机构在履行货币鉴别义务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定期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的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组织制定、实施现金机具鉴别能力管理制度,对金融机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反假货币培训制度,对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数据信息采集、存储和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修改建议稿写明,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的,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收缴过程中,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
金融机构在清分过程中发现假币的,应当比照前款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的收缴方式,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予以收缴。假币来源为网点解缴的,应当确认为误收差错。假币收缴应当在监控下实施。
修改建议稿表示,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盖有 “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不宜流通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外币是指

2. 在银行存入外币取人民币银行应按汇买价支付吗

是的。
  汇买价 汇卖价 钞买价 钞卖价 这些名词意思分别如下:
  一、名词意思
  现钞买入价:指银行买入外币现钞、客户卖出外币现钞的价格。
  现汇买入价:指银行买入外币现汇、客户卖出外币现汇的价格。
 
  现钞卖出价:指银行卖出外币现钞、客户买入外币现钞的价格。
  现汇卖出价:指银行卖出外币现汇、客户买入外币现汇的价格。
  二、银行外汇牌价表的解析
 
  银行外汇牌价表中的现汇买入价/现钞买入价/现汇卖出价/现钞卖出价都是以银行为主体的表示方法。现汇是指可以自由兑换的汇票、支票等外币票据。现钞是具体的、实在的外国纸币、硬币。
  现汇买入价(汇买价):银行买入外汇的价格。
  现钞买入价(钞买价):银行买入外币现钞的价格。
  现汇卖出价(汇卖价):银行卖出外汇的价格。
  现钞卖出价(钞卖价):银行卖出外币现钞的价格。
  中间价(基准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当日外汇牌价。
  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多本着钞变钞、汇变汇的原则。现钞不能随意兑换成现汇,需要支付一定的钞变汇手续费。
  而且现汇买入价和现钞买入价往往不同,因为银行买入现钞后需要对其按面额和版式进行分类、保管、运输到发钞国,或在不同网点之间调剂、运送,成本比买入现汇后只需进行会计处理要高得多,而且还有收到假钞的风险,因此,钞买价比汇买价要低。
  有些银行的卖出价格只有一个(即部分钞卖价、汇卖价),因为银行卖出时都是现汇,客户可以支付一定的汇兑手续费之后以现钞的形式取出,所以卖出价只有一个。

3.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外币是指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进一步完善反假货币工作制度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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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1]
行长 易纲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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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1]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进行鉴别,对假币进行收缴,协助被收缴人向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鉴定单位依照本办法实施鉴定。
  第七条 对于贵金属纪念币的鉴定比照本办法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货币鉴别 
第八条 金融机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应当准确鉴别货币真伪,防止误收及误付。
  第九条 金融机构在履行货币鉴别义务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
  第十条 金融机构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的,若相应有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记录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记录保存期限内,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误付假币,由误付的金融机构对客户等值赔付。若发生负面舆情,金融机构应当妥善处理并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解缴的回笼款中夹杂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确认误收或者误付假币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在上述期限内将假币实物解缴至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机构所在地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由该金融机构向其所在地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及解缴假币。
第三章 假币收缴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如有)、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假币收缴凭证》,加盖收缴单位业务公章,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
  金融机构在清分过程中发现假币后,应当比照前款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的收缴方式
简介
据人民银行网站消息,为了进一步完善反假货币工作制度,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工作,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改建议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建议稿指出,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货币兑换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假币收缴应当在监控下实施。[2]
内容
修改建议稿指出,金融机构在履行货币鉴别义务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定期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的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组织制定、实施现金机具鉴别能力管理制度,对金融机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反假货币培训制度,对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数据信息采集、存储和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修改建议稿写明,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的,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收缴过程中,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
金融机构在清分过程中发现假币的,应当比照前款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的收缴方式,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予以收缴。假币来源为网点解缴的,应当确认为误收差错。假币收缴应当在监控下实施。
修改建议稿表示,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盖有 “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不宜流通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外币是指

4. 外币现钞是指什么?

外币现钞是指以可兑换货币表示的货币现钞。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外币现钞都是外汇,只有在国际市场上可以自由兑换成其他外币的货币现钞才是外汇。在国际经济交易中,以外币现钞作为支付手段通常是在非贸易交易中使用。国际上常用的外币现钞主要有美元、日元、英镑、德国马克、瑞士法郎、港元、法国法郎、澳大利亚元、意大利里拉、荷兰盾、新加坡元、瑞典克朗、加拿大元、挪威克朗、比利时法郎等货币。\x0d\x0a更多关于外币现钞是指什么,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4ca2271615823974.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5. 外币现钞是指什么

外币现钞是指以可兑换货币表示的货币现钞。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外币现钞都是外汇,只有在国际市场上可以自由兑换成其他外币的货币现钞才是外汇。在国际经济交易中,以外币现钞作为支付手段通常是在非贸易交易中使用。国际上常用的外币现钞主要有美元、日元、英镑、德国马克、瑞士法郎、港元、法国法郎、澳大利亚元、意大利里拉、荷兰盾、新加坡元、瑞典克朗、加拿大元、挪威克朗、比利时法郎等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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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现钞是指什么

6. 外汇就是指外国的钞票和硬币

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包括外国货币、外币存款、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7. 外汇交易中的主要货币对有哪些

如您在中行办理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您可通过中行个人网银/手机银行,点击“外汇买卖”查看支持的交易货币对。如需进一步了解,请您致电中国银行客服热线95566查询。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外汇交易中的主要货币对有哪些

8. 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有( )。a本票b银行卡c

答案为 A\B\C\D
  
  非现金支付工具是相对于现金而言,传达收、付款人支付指令、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和货币资金转移的载体。我国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以汇票、支票、本票及银行卡为主体,以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以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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