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题,甲,乙,丙,丁四人决定共同投资1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四人

2024-05-04 10:23

1.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甲,乙,丙,丁四人决定共同投资1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四人

劳资出资?是不是你看错了。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都规定是不可以用劳务出资,所以应该是丁的出资义务不合法。
2. 公司法关系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规定:

第14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其中没有关于题中关于退休审判员的规定。所以丁是可以担任经理的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甲,乙,丙,丁四人决定共同投资1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四人

2.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个有限公司,拟定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万元,甲打算以现金出资5000元,乙

甲乙丙符合;
丙丁不符合。
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能以货币作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那么:甲为货币,乙为实物,丙为知识产权。丙为劳务,不得作为出资,可以劳务作为出资的是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丁为姓名,不得作为 出资,因为姓名无法估价和转让。

PS;::不懂还可继续问。。

3.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责任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其中,甲以一台机器设备出资,作价120万

1、符合规定
2、可以,其代表股份已经超过10%了
3、财务总监不能担任公司监事,职工王某可以
4、不符合规定,因为没有超过三分之二的表决权同意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责任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其中,甲以一台机器设备出资,作价120万

4. 甲乙丙丁戊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拟定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万元,甲打算以现金出资5000元,乙打算以拥有

用现金、机器设备和专利技术出资都是可以的,但在我国不能用劳务和自己的姓名出资。
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 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 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第四, 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第五,劳务和信用出资.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仅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如>规定:"实物出资或实物接收只能是可以确定经济价值的财物;劳务不能算作实物出资或实物接收."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股东的出资方式规定得较为灵活.如>规定:"董事会可以认可发行股票,为此而收受价金,该价金包括一切有形或无形财产,或是能使公司享有利益,这包含现金,付款证书,已提供的劳务,提供的劳务的合同或公司的其他证券."我国>虽未明确禁止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从其列举的股东出资标的来看,我国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向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5. 甲乙丙三人分别投资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拟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规定:

1、协议不符合公司法,现金出资比例不够
2、丙可以退出,但需付违约金
3、专利必须找有资质的事务所据实评估
4、乙提出转让股权,甲不同意可以优先收购,如甲无力收购或不愿意收购,乙有权转让股权。但乙不能中途抽回出资,公司法规定

甲乙丙三人分别投资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拟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规定:

6. 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签订协议,投资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均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20万 10万 1

丁的出资应是产权明晰的资产,未确定专利证书的不能出资。
公司章程必须经股东和董事会通过审议。
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
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参会股东通过。

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是法定的,不能违背。

7. 案例:甲乙丙三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解决这个问题有个前提,就是公司章程和出资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与实际出资方式一致。
1、如果约定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乙应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目标公司名下;否则,乙违约承担违约责任;乙仅仅将土地交付公司使用,未完成出资义务,使用土地产生的租金或使用费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2、在公司章程中一般均有对股权转让的约定,同等条件下,原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甲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丁无法取得该转让股权。丁要取得,只能提高股权受让价格,至甲不能承受从而主动放弃。
3、甲的要求是合理的,公司有义务给已实缴出资的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但有一点要注意,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能超过20%。但由你的问题可看出已超出这一比例,所以在公司成立时的验资环节可能有问题。
欢迎追问

案例:甲乙丙三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8. 2006 年,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大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50万元,甲出资10万,乙出资20万

能够退出公司。
公司法规定,1,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股权。
                      2,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股权,那么需要通知其他股东,如果其他股东接收到通知后30内未表示同意或未同意,那么视为同意;如果其他股东表决为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该在同等条件下购买此股权。表决同意转让的股东,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当然是在同等条件下)。
所以,甲向外转让股权,乙丙不同意,乙丙应该在同等条件下购买此股权,不购买的,应该可以转让。退出公司。

PS::不懂还可继续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