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

2024-05-12 19:59

1. 吉林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年老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生活,实行养老金保险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1)独立核算的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2)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合同制职工申请参加者,可比照本办法办理。
  以上职工(被保险人)均可由所在单位(投保人)申请参加本保险。第三条 本保险是地方性福利事业,为便于集中管理,使其养老金管理制度社会化、专业化,市政府指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林市支公司及其所属机构经营。第二章 保险期限与责任第四条 从第一次交付保险费始至被保险人退休当月止,为交付保险费时期;被保险人退休后为领取约定的养老金时期。交费时期与领取养老金时期为保险有效期。第五条 本保险负责:(1)被保险人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直至本人身故;(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给付丧葬费。第三章  保险费交付第六条 投保人申请参加本保险时,应将本单位在册的全部职工参加投保,由保险公司与投保单位签定保险契约。保险生效后人数有变动,应申请办理调整手续。第七条 参加投保单位提取养老保险金,可根据经济的承受能力,有缴纳所得税(上缴利润)之前,按规定从提取的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
  保险费按事先约定的交付标准交付。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中途可以申请办理调整交费标准的手续。第八条 保险费必须按月交付,逾期不交的,本保险责任即告失效,如经办部门同意逾期补交者,补交时应按月加收逾期利息但以不超过停交保险费之月起一年内为限。一年内不能复交的,即告失效,按养老金保险退保规定退回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第四章 保险待遇第九条 被保险人女满五十五周岁、男满六十周岁,经组织批准退休,从退休次月起向保险公司领取本办法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给付金额。第十条 被保险人退休时交费满十年以上者,可按参加本保险后的交费标准,每月领取所规定的养老金;如中途交费有增减变动,领取标准可按基数调整计算。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退休时交费不足十年者,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领取一次性退休金,保险责任终止。如退休金达不到企业退休费标准,投保单位可从企业营业外列支补齐。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在职或退休)身故,其家属可领取丧葬费二百元,保险责任终止。第十三条 投保单位参加养老金保险以前的退休职工,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第五章  特殊情况处理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经主管部门同意提前退休者,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按实际交费年期重新计算。第十五条 投保单位如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并、转时,其保险关系可随被保险人的调迁而转移,保险责任继续有效;无法转移的可保留或退保。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经组织批准为个体工商业户或招工、升学、参军等原因而退者,其保险关系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办理。第十七条 投保人不得对下列保险人申请退保:
  1、在册职工;
  2、已经退休领取养老金的职工;
  3、患有严重疾病或已身故的职工。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交费标准如全国有统一规定,或工资制度有大的改革后,可做适当调整,或执行国家统一办法。第十九条 备有养老金金额表两套,投保单位可认选其中一套,做为职工退休时领取养老金支付标准。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吉林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

2. 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

根据《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二、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82号)规定,经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核准确认的就业困难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年的,由本人持《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向社会保险局申报,可按规定以当地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三、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得以向前补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可从其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时间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5年7月1日。城镇个体工商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超过3年的,补缴办法按本通知第一、二条件规定办理。参保人员按上述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吉政函〔2007〕109号)规定,选择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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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吉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农村户口只能办理农村养老保险。要参加社保的话有以下几种情况才可以参加一、参保对象在吉林省境内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进城落户农民,本人可以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具体包括:(一)在城镇落户。指纳入城镇户籍管理范围,转变为城镇户籍或整建制行政区划为城区辖区内的农民。(二)在城镇居住。指在城镇购房或随子女在城镇居住的农民。(三)在城镇就业。指不在城镇居住,也没有正式用工手续,但在城镇处于灵活就业状态的农民。(四)其他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二、参保办法(一)在城镇落户的,可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二)在城镇居住的,可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或《暂住人口信息登记表》以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三)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应向户籍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求职登记申请,由劳动保障所出具求职登记证明。本人持求职登记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灵活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三、缴费办法(一)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参保缴费时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可按照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标准从参保之日开始缴费,不得向前补缴。(三)参保缴费时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15年,逐年缴费达不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15年)条件的人员,可由本人申请,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以提出申请当年当地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剩余缴费年龄不足15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后,应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标准,逐年缴费至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四、待遇计发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和规定缴费年限的,其基本养老金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规定的办法计发。对不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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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4. 吉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

国家约在1992-1995年间(各省不同)开始实行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实行账户之前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缺失,那时候已经参加工作的人员的工龄是需要认定的,但他们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于是国家规定把他们的工龄看作为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年限,即为视同缴费年限。而之后,则根据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数计算年限,即为实际缴费年限。以吉林省为例,吉林省是1995年7月份开始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如果某个人是1980年1月份上班,之后正常参加养老保险到2013年5月份,则他的198001-199506期间为视同缴费年限,199507-201305为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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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吉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摘要】
吉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提问】
【回答】
【回答】
【回答】

吉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6. 吉林省养老保险办法

农村户口只能办理农村养老保险。要参加社保的话有以下几种情况才可以参加一、参保对象在吉林省境内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进城落户农民,本人可以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具体包括:(一)在城镇落户。指纳入城镇户籍管理范围,转变为城镇户籍或整建制行政区划为城区辖区内的农民。(二)在城镇居住。指在城镇购房或随子女在城镇居住的农民。(三)在城镇就业。指不在城镇居住,也没有正式用工手续,但在城镇处于灵活就业状态的农民。(四)其他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二、参保办法(一)在城镇落户的,可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二)在城镇居住的,可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或《暂住人口信息登记表》以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三)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应向户籍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求职登记申请,由劳动保障所出具求职登记证明。本人持求职登记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灵活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三、缴费办法(一)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参保缴费时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可按照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标准从参保之日开始缴费,不得向前补缴。(三)参保缴费时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15年,逐年缴费达不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15年)条件的人员,可由本人申请,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以提出申请当年当地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剩余缴费年龄不足15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后,应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标准,逐年缴费至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四、待遇计发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和规定缴费年限的,其基本养老金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规定的办法计发。对不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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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吉林省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办法

农村户口只能办理农村养老保险。要参加社保的话有以下几种情况才可以参加一、参保对象在吉林省境内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进城落户农民,本人可以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具体包括:(一)在城镇落户。指纳入城镇户籍管理范围,转变为城镇户籍或整建制行政区划为城区辖区内的农民。(二)在城镇居住。指在城镇购房或随子女在城镇居住的农民。(三)在城镇就业。指不在城镇居住,也没有正式用工手续,但在城镇处于灵活就业状态的农民。(四)其他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二、参保办法(一)在城镇落户的,可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二)在城镇居住的,可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或《暂住人口信息登记表》以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三)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应向户籍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求职登记申请,由劳动保障所出具求职登记证明。本人持求职登记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灵活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三、缴费办法(一)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参保缴费时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可按照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标准从参保之日开始缴费,不得向前补缴。(三)参保缴费时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15年,逐年缴费达不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15年)条件的人员,可由本人申请,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以提出申请当年当地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剩余缴费年龄不足15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后,应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标准,逐年缴费至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四、待遇计发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和规定缴费年限的,其基本养老金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规定的办法计发。对不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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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办法

8. 吉林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退休职工生活,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依据《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离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立统筹基金。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费用,实行统一筹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第三条 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坚持社会化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社会化管理为主的方向过渡。第四条 市区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铁路、电力系统除外)的全民固定工、全民企业中不独立核算顶编混岗的集体所有制职工、经劳动部门办理不辞不转手续的和一九六六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计划内临时工以及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为退休基金统筹对象。财政不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也参加退休基金统筹。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民政部门支付退休费企业的职工、保留全民身份在集体企业开支的职工,不参加退休基金统筹。第五条 退休基金统筹项目:
  1.离退休金(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职工的退职费);
  2.生活补贴费(离退休职工领取12 ̄17元,退职职工领取10 ̄15元);
  3.副食补贴;
  4.粮煤补贴。
  其他项费用暂不列入统筹项目,仍由原单位按规定支付。
  统筹后,国家规定的退休职工新增加的福利补贴待遇,仍由原单位支付。第六条 退休基金按企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计算)加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三点五提取。第七条 提取的退休基金,企业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第八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必须在每月五日前将《退休费用支出月报表》报市退休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核后,按余额扣缴、差额拨付的办法,填写《退休费统筹扣缴拨付通知单》,送企业的开户银行,由企业的开户银行扣缴,由退休基金统筹委员会办公室拨付。第九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必须按退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数额,在每月十日前将统筹款存入企业的开户银行。对无故欠交的企业,由退休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全年最高的月扣缴数额强行扣缴,同时按日计罚应缴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不按规定报表的,按日计罚应缴额千分之五滞纳金。在报表中少报工资总额的,除补交应统筹的金额外,并处以补交金额百分之五的处罚金。
  滞纳金和处罚金在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转入退休基金。第十条 企业因亏损或破产暂时无力交纳统筹基金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退休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以缓交,待有缴纳能力时补交。
  参加统筹的企业如发生破产、并、分时、对离退休人员的划分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到市退休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手续。第十一条 退休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退休基金的作用要接受财政、审计、工会的监督,银行以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有权拒付。第十二条 存入银行的退休基金,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退休基金。第十三条 退休基金不征税,不收附加费。第十四条 实行统筹以后,离退休人员与原单位关系不变,仍由原单位发放工资,负责管理。第十五条 参加统筹企业的职工离退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要提前退休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退休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第十六条 为了减轻未来企业的压力,形成保险基金的良性循环,在全市统筹基金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三作为积累金。第十七条 退休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退休基金筹集、调剂、支付和管理工作,可以从全市统筹基金总额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具体比例由财政局会同劳动局确定)。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细则,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上级如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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