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如何进行合理避税

2024-05-18 21:00

1. 外资公司如何进行合理避税

外商利用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权和国外市场信息的有利条件,高价进口生产用原辅材料,低价经销出口产品,赚取进销差价例如:扬州XXXX有限公司是由香港XXXX有限公司和扬州XX厂合资经营的,双方投资各占注册资本的50%,该合营公司的总经理由港方人员担任。起初由港方负责合营公司的筹建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这一段时间内,该港商从香港XX有限公司进口了74万美元的原辅材料,后来由于在港方管理期间发生严重亏损,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改由中方管理合营企业。中方就生产上所需的进口原辅材料直接向外商购买,其价格比原港方进口的要便宜40%左右,而港商在那段时间里通过进口原辅材料,已经赚取了25.3万美元的商业利润。
有些外方通过进口设备价格,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①在合营合同中,中外双方投资的房屋设备等作价都很高,人为地加大投资额,虚增固定资产,以达到多计提折旧,少缴所得税的目的。
②有的外商通过买卖投资企业所需引进的设备,从中渔利。还有的外商以旧设备冒充新设备,以残次设备冒充完好设备,将已经淘汰过时的设备冒充先进设备,而这些都按新设备计价,不仅影响了合营企业的正常生产,同时也使合营企业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
通过设立100%控股的外资企业,转移利润
一些国外厂商利用我国沿海地区交通便利、信息灵敏、劳动力廉价和政策优惠等优势,将部分生产活动从国内或其他地区转移到我国的沿海地区。这些外资企业多数是“两头在外”的制造,加工型企业。企业本身在境外没有独立的购销网和购销渠道,多要依靠境外的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为其代购原材料和包销产品。由于是集团公司内部的产品转移,所以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公司的结算多采用内部定价,通过提高原材料价格,压低产品价格的办法来逃避我国税收。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怪现象,企业产品销路不成问题,生产也处于饱和状态,但企业表现为亏损、或虽有利润但获利水平较低,然而,尽管企业亏损或微利,但生产规模并不呈现萎缩,反而不断扩大。
合营、合作企业的外方通过承包控制企业的生产经营,独自获取经营利润
目前,一些合营、合作企业也实行承包经营,对于“两头在外”的企业一般由外方承包。通过承包,虽然保证了中方每年有一定数额的收入,但也为承包方转移利润提供了条件。
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应税所得
在相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货物购销和财务收支的不正常计价,转移应税所得,这        是外商进行避税的普遍做法。
6.在引进项目的合同中,将应税项目纳入免税项目
在有些引进项目上,由于中方谈判人员无经验或其他原因,外商在中方默认的前         提下,将应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工程款等项目都纳入设备价款中,合同价款仅反         映设备总价,连技术服务或安装作业也有人数,没有金额,外商通过签定这样的         合同,逃避了应负担的我国税收。
7.利用承包工程进行避税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许多外国公司纷纷来我国从事承包工程、提供劳务        作业。对这些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国家在税收        政策上本着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允许其扣除70%的设备、材料费用、仅        就其余的30%的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
8.利用我国对汇出利润的规定避税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外方分得利润汇出境        外要缴纳汇出利润的所得税,不汇出的不纳税。针对这项规定,有些合资、外资        企业采取种种手法将利润转移国外,躲避我国的税收。
9.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挂靠国内企业避税
由于外商投资者企业已享受国家特殊的优惠照顾,他们生产的产品出口,不能按        国内企业出口规定退税。但有的外商(包括代理人、中介人和部分“三资”企业中         的外商代表)打着为国内企业增加投资,引进设备的旗号,千万百计地挂靠国内         企业,与国内企业合谋,将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转由国内企业出口,或国内企业         转让商标通过中介人挂靠在别的企业出口,以谋求退税。甚至有的外商专门从事         以“投资”、“办厂”为诱饵,以索取出口退税凭证为条件,来要挟“招商外资”心切的         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为其提供出口退税的便利条件。
10.利用税法的优惠条款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        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经济技术开发        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开发区和        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        所得税

外资公司如何进行合理避税

2. 贸易公司可以投资避税吗

您好,贸易公司不可以投资避税的,咱们贸易公司想要通过合法途径避税只能走以下流程:1.降低贸易公司的利润2.可以到离岸公司去注册贸易公司3.了解享受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握手]【摘要】
贸易公司可以投资避税吗【提问】
您好,贸易公司不可以投资避税的,咱们贸易公司想要通过合法途径避税只能走以下流程:1.降低贸易公司的利润2.可以到离岸公司去注册贸易公司3.了解享受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握手]【回答】
根据您以上所述,咱们还是要通过正规的国家允许的避税方法来进行合法避税,咱们贸易公司在利用这些方法避税的时候,要看清您自己企业的需要,选择一个最适合自己企业的避税方法[抱抱]【回答】
疫情防控期间:有症状,早就医。主动做好健康监测,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诊,途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告知旅居史、接触史,不隐瞒、不回避,并遵医嘱留观排查。[心]【回答】

3. 公司怎样合理避税

众所周知,我国大陆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居于世界范围内中上水平。因此,一般性企业的节税方法是将企业利润保存在实体在海外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的子公司,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
通常,企业会选择在香港成立子公司。之所以多选择香港,而不是上表中“避税天堂”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是因为香港和中国大陆的税务机关签署了具体的税务互免协议,实际操作中,更为方便和有效。

图/世界主流国家税率表 猪八戒洋骠驹综
由上表可知,香港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6.5%,中国大陆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因此,如果企业选择将100万元的利润放在香港而不是大陆的话,企业可以节约的税额为8.5万元。
关联方公司之间转移定价的方法Transfer Pricing
如何将利润转移给香港子公司?
通常的做法是采用关联方公司之间转移定价的方法。这种方法的本质是让香港子公司向关联方的大陆子公司销售一种“高价商品”,提高香港公司的利润、降低大陆公司利润,从而将利润“转移”至香港。
然而,香港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IRO)的 S. 61A条例规定,如果一项交易没有其他商业实质,唯一的目的就是避税,则香港税务机关有权宣判部分或全部的交易无效,或对交易的价格进行调整。这样就会导致避税失败。
因此,为了保证避税的合法操作性,就必须保证香港子公司销售给大陆子公司的这个“高价商品”不会被香港税务机关通过援引以上条款而驳回。
所以这个“高价商品”不能是“实体商品”(因为税务机关会考核该商品是否超过了公开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来辅助判定是否不具有商业实质并唯一目的是避税),而是“虚拟商品”,通常这个“虚拟商品”都是一种具有独特性的无形资产,例如专利技术、特许权、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这种具有特异性的产品很难在公开市场上找到同类商品价格,因而不容易被大陆和香港的税务机关通过援引反避税条款驳回,因此更容易实现我们通过利润转移达到节税目的。
其实,合法避税的方法有很多种,需要结合企业具体的行业背景和业务类型具体讨论,以上以注册香港为例,探讨的企业一般性节税方案仅供参考,如有海外公司注册、境外银行开户等问题可具体咨询八戒。

公司怎样合理避税

4. 海外公司是怎样操作避税的

一、海外公司注册是怎样操作避税的,就离岸公司的操作来说(以香港公司为例):先看你要不要退税
1、要退税的话,正常的找国内有进出口权的工厂出口或者找代理公司出口,以香港公司与客人接单,收取货款后再转给大陆公司让对方办理和退税。 2、如果不要退税,作买单的话,那么也是用香港公司去接单,然后让你客户货款打到你香港公司账户,然后你可以直接把资金转到大陆个人账户,然后自己去结汇,或者提外汇出来自己换汇。
3、至于单据操作问题问题,以后对于你客人来说,他就是和你香港公司作生意,你可以自己去联系货代公司,这样以后箱单和发票都可以让货代公司出你香港公司的抬头,提单的话如果你要保护客人信息,也可以让货代公司直接帮你出SHIPPER写你香港的提单,这些不管你作CIF还是FOB都可以操作,关键就在于谁去找货代公司。
二:香港是英美法系国家并且没有外汇管制!而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税务条例中,都适用“利润来源地征税法”。所以,如果您打算注册海外公司运转贸易,那就要和自己的海外客户所在国避开。注册香港有限公司操作贸易比国内公司操作贸易具备优势的是两点:海外公司做贸易所产生的利润,可以合法免税;海外公司的帐户可以自由外汇资金流动。

5. 外商投资企业避税

针对外商投资中避税问题制定出相应的反避税对策,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避税手段

  (一)通过转移定价逃避税收。一些外商利用我国沿海的优惠政策将部分生产活动转移到沿海地区,设立“两头在外”的制造加工型企业。这些企业没有独立的购销网络,其购销活动须依赖于境外关联企业,而其与境外关联企业的交易多采用内部定价策略,此办法主要表现为人为提高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劳务费用、无形资产的价格等,从而压低产(商)品的出口价等。

  1.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抬高定价转移收入。实现避税。有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在向其低税负的关联企业购进产品时,有意抬高进货价格,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降低出口价格,造成虚假亏损以逃避税收。这样,既可增加本企业增值税扣税额,减轻增值税负,又可减轻所得税负。然后,从低税负的关联企业多留的企业留利中多获一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各类避税手法都有表现,其中尤以利用中方不了解国际市场行情,采取“高进低出”的形式最为突出。表现为:通过境外关联企业高价进口原辅材料;压低企业销往境外关联企业产品的价格。

  2.提高设备价格,虚增投资成本。我国税法规定,作为投资的进口设备可不纳税。外商常利用我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真实价格的情况,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压低技术价格,把技术转让款隐藏在设备价款里。也有些外商利用其掌握国际市场信息的有利条件,将投资设备的报价提高。超出国际市场价格的几倍,甚至把淘汰的设备当作新设备报价。通过提高设备价格,不但使外商增加了在合资企业中占的股份,以较少的投资获得较多的股息和红利,而且通过扩大设备折旧数额,增加生产成本,减少企业利润,从而逃避我国税收。

  3.企业通过与境外关联公司间相互服务时多付劳务费及支付巨额的技术指导费和服务费等办法转移利润。外商投资企业的关联企业间劳务采取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计算报酬的方式,转移收入避税。如,外商投资企业在向其境外关联企业提供销售、管理或其他劳务时,不按常规计收报酬,采取要么不收、要么多收、要么少收的策略,相互转移收入进行避税。

  (二)通过缩小股份融资,扩大贷款融资来避税。跨国企业内部贷款有较大的灵活性,在一定条件下可获得避税好处。为达到在东道国少缴税的目的,跨国公司可按较高的利率向子公司收取利息,子公司偿还给母公司的贷款利息不仅可作为子公司的费用而在税金中扣除,而且可免缴汇兑税。而如果跨国公司注入的是股本金,则向境外关联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就无法使应纳税所得额得到冲减。从东道国角度看,资本弱化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高比例的借贷资本导致投资公司出资不到位,以贷款方式注入资本金,在今后的还贷付息时,减少在我国的应缴税款,轻而易举地将利润转移出境;二是利益与责任不相称。投资公司在获取高比例债权收益和股权收益的同时,却以低比例的股本承担着所有的经济及社会责任;三是税收权益流失。高比例的境外利息扣除,减少了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损害了东道国应有的税收权益。从投资国角度看,由于各国对境外投资所得的征税及抵免规定有所不同,监管力度有限,且投资公司通过设在避税港的关联公司进行投资或融资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资本弱化不仅易导致投资国的资金外流,而且会对其税收权益产生较大冲击。

  (三)利用我国税制的差别进行避税。税法不完善是纳税人可避税的先决条件,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对外商管理不力,客观上对外商的避税行为起到一定作用。同时,我国涉外税务人员力量薄弱,征管手段落后,缺乏信息交流,而且涉外税收征、管、查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尚未形成,征管工作存在漏洞,也是容易被外商避税的原因之一。

  1.滥用税收减免优惠。一是利用“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我国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连续五年向后结转亏损的税收优惠。一些外商便人为的调整利润来逃避税收。如,在开业当年获利的企业尽可能的推迟获利年度,将利润的实现安排在“两免”的年度里;从获利第三年开始后的“两免三减”的五年内,尽可能将利润提前在“两免”的年度内实现;从开业之日起两年未获利,后五年享受“两免三减”,从第八年开始停止,又开始新的合资企业生涯,实际上又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为追求更多的利益,有的外商在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后,或是更换厂名,或是搬迁厂址,或是将其主要车间划出,把一个旧厂变成几个新厂,而产品品种及销售渠道等均未改变,却要求再次获得“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二是利用再投资优惠政策避税。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来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大于五年,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即便在投资退税后,经税务机关发现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缴回40%的退税,对投资者来说仍是一种利益,因为它利用了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三是利用保税区优惠政策避税。我国在不同的地区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将企业的经营地点设在保税区,将生产场地设在原材料、人力相对集中的高税区,依法可享受低税区的税收优惠。  2.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的一些条款进行避税。一是利用常设机构避税。由于我国对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从我国取得的与上述机构没有联系的收入,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一些在我国设立常设机构的外资企业,或绕过常设机构直接采购原材料、销售商品;或虽通过代表处代购原材料,但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进行分摊,全部由代表处负担,以冲减其营业利润,从而逃避税收。二是机构设在避税地。总机构是否在境内,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判定准则,看注册地或是看决策地。在中国境内主要是看注册地,因此,很多外商投资企业避免在中国境内注册总机构,进而享有避税的好处。三是中断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联系。其他所得指发生在中国境内外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如果以上各项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不发生实际联系,那么至少境外部分的其他所得就不必申报纳税。另外,作为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也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低13个百分点。

  二、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危害性

  (一)税收流失。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降低整体税负,将严重侵蚀中国政府应得的税收收入,并直接影响税收调节作用的有效发挥。在现实中,“操纵性”转移定价与关联交易密不可分。利用中方不了解国际市场行情。使得转移定价避税非常容易实现。此外,避税活动所采取的转移定价、资本弱化等手段,对正常的经济秩序也造成影响,而避税中转移出去的利润对我国保持外汇收支平衡也很不利。

  (二)滥用税收优惠。我国通过“两免三减”等优惠税率和其它减免税措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超国民待遇,这本身就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外商投资企业为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通过避税手段,将利润转移出中国,又使我国税收收入进一步遭受损失,使同地区、同行业的企业税负不均现象更加严重,不利于公平竞争。

  (三)不利于区域经济平衡发展。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存在许多税收优惠。如,改革开放初期东部地区享有诸多优惠政策,东部企业到中西部投资,利润通过转移定价方式转移到东部纳低税。中西部耗费了资源,破坏了环境,却没得到应有的纳税补偿,而东部地区没有付出成本却坐享其成,严重破坏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失衡。实行西部大开发战略后,国家对西部地区也给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中部地区竞争环境更加恶化,形势更为不利。

  (四)不利于鼓励外商积极来华投资。由于避税行为造成外资企业亏损面大,甚至有的地区高达70%以上,从而错误地产生中国投资环境差的负效应,这会影响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客观上给其他潜在的外国投资者造成投资环境不良的印象,打击了这些投资者进入中国投资的决心。

  三、我国反避税的对策

  (一)完善转移定价法规。目前,我国转移定价法规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1998年制定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是迄今为止我国最完整、最全面的转移定价税制,但它仅是一个试行规定,其严肃性和权威性都不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又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此外,由于转移定价调整是一件实践性强的工作,在许多国家的转移定价税制立法中往往还会列举许多转移定价调整的法定范例,而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立法中缺乏一些转移定价调整的法定范例,也使法规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针对我国在转移定价税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该法规的完善应主要突出以下方面:

  1.完善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一是增加国际上新出现的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率法等作为现有方法的补充。二是借鉴OECD等国家的做法,细化可比性的规定与说明,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以适应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三是对各种调整方法作进一步细化,详细说明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及优缺点等,并列举如何使用的实例。

  2.推行预约定价税制。从1998年开始,厦门市、深圳市开始尝试与外企签订预约定价协议。引入预约定价协议,以征纳双方事先签订的预约定价协议作为以后征纳税的会计核算依据。这种方式与原来的事后调整方法相比,可给纳税人安排自己的事务以更大的确定性,只要纳税人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定价就可避免税务部门对其进行调整,也省去复杂的事后审计。

  3.综合运用关联关系判定标准,拓宽关联关系适用范围。目前,我国对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体现在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四条,从中可看出,我国对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采用的是股权测定法和实际控制法。建议考虑国际发展趋势,将与避税地进行交易的企业纳入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范围中,以进行规制。

  4.细化劳务费用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劳务费用的纳税扣除条件和非纳税扣除条件,并规定劳务费用的正常收费标准,对集团内部转让劳务成本应包括的因素和正常收费何时可以包括利润因素等一系列操作性问题做出规定。对于劳务费用的非纳税扣除项目,即企业不得列支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借鉴OECD准则,应作出规定。

  5.完善无形资产转让规定特别条款。无形资产的转让具有与商品交易不同的特点,特别是无形资产具有独占性和专有性的特点,往往很难找到对应的参照标准来确定正常交易价格,调整起来较为困难。因此,对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单独进行税法规制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转移定价的确定方面,首先要将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区分开来。其次,由于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包含的开发成本费用及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两方面因素,而后者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估计,无形资产转让时估计的价格与实际价格很可能存在差距。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建立事后调整制度,可以使对无形资产转移定价的调整尽量准确。

  (二)制定资本弱化税法。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弱化”的避税行为,税法应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债务与资本金的比率。债务股本比率越低,说明资本弱化法规越严格。严格的资本弱化法规虽有利于抑制税前的利息扣除从而增加税收收入,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资本弱化虽然是企业融资自主权的体现,但过分的资本弱化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所以必须加以限制。美国、英国等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资本弱化进行法律约束,其中一般规定负债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率,美国为1.5:1,英国为3:1.因此,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在制定资本弱化法规时应采取从宽政策,债务股本比率应较发达国家略高,定为3:1到4:1之间较为合适,允许跨国公司在一定比率内对债务利息进行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抵扣。

  (三)修改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修改减免起始时间,建议修改减免起始时间为“生产之日”或“开业之日”。同时,缩短外商投资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修订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程序,法律应该规定对那些申请新办企业与原企业的股东,经营方式、经营地点没有较大改变的均只能办理变更登记,而不视为新办企业。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跨国公司的业务活动遍及世界各地,只有依靠国内各地的税务机构间和国际上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互通情况,才能更好地收到反避税效果。为做好这项工作,应尽早建立国家级的税务信息库,专门负责收集有关的国际商品价格信息、外商个人收入水平及外商、外籍工作人员跨地区经营活动资料和住宅迁移情况,便于有关地区税务部门核实征收。

外商投资企业避税

6. 开公司如何避税?

  常用的避税方法有很多,主要有: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移定价法、成本计算法、融资法和租赁法。

  1、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等。企业应该加强这方面优惠政策的研究,力争经过收入调整使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避税,壮大企业实力。
  2、同时,现在全国各地经济开发区如雨后春笋,他们开出的招商引资条件十分诱人,大多均以减免若干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各种费用等等条件吸引资金、技术和人才。如果企业是高新技术产业或受鼓励产业,如此优惠的条件当然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优先考虑因素之一。

  3、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4、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按一定的方法摊入成本。费用分摊就是指企业在保证费用必要支出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从账目找到平衡,使费用摊入成本时尽可能地最大摊入,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

  5、租赁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契约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租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从承租人来说,租赁可以避免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的负担和免遭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由于租金从税前利润中扣减,可冲减利润而达到避税。

7. 公司怎样合理避税?

  1、月收入3万元以下、季度收入9万元以下的企业不纳税,但按规定零申报,超出部分全额纳税。因此,如果月收入不能开发票,就不开发票了。
  2、如果公司有其他业务收入,只要合法,可以合理调整,并与其他类似主体挂钩。如何合理避税,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好。一般纳税人可以从所得税、进项税和税率三个方面考虑避税方法。
  3、把税率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营业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一般纳税人的所得,按照增值税开具的税单入账。降低税率只能享受税收优惠,一般纳税人享受17%的税收优惠。低税率为13%,按简易法计算的税率为3%、4%和5%。只要接近相关规定的范围,就可以顺利享受优惠待遇。这也是一种方式。(算法:应纳税额=利润总额*税率)
  4、一般税率是25%,但小微企业则不同。现在有优惠政策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的小微企业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10%的折扣。
  5、合理避税成本和收益
  如果不是小微企业,想合理地避税,只能从成本和收入开始。例如,12月份只计算第一到二十五日的收入。这样可以减少5天的收入,这意味着可以把收入从现在推迟到明年1月。利润总额就会减少,税收收入自然会减少。
  6、转“外资”企业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从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转变,是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延期的好办法。
  7、在“避税绿洲”登记
  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高新技术开发企业,均位于城市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以及已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保税区,设立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以及高新技术开发企业,都可以享受比较大幅度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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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怎样合理避税?

8. 公司怎么合理避税

首先我们要清楚:应缴纳的税金应缴纳的税种基数*相关税种的税率(基数可能是收入、也有可能是利润,还有可能是税金等等,基数是根据各税种具体规定的)所以我们的避税思路无非就是:一、减少应缴税种基数,二降低相关税种的税率。只要掌握了这个思路,方法就可以自己去找了。第一、对公司业务进行研究,把业务行为进行分类,选择不同的税率缴税(利用税率的不同降税)比如:大型设备的制造销售公司,如果设备由销售方负责运输与安装。我们可以对业务收入进行分类,设备制造与销售收入(13%的税率)、设备运输收入(11%的税率),安装调试收入(9%的税率)。我们可以对各项业务收入进行合理定价,实现利润转移,有效降低整体税负。第二、利用企业组织形式,把高税负企业利润转向低税负企业,合理降低整体税负(减少应缴纳税基数)比如:利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特点,利用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来有效降低增值税税负,也可以利用个独公司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来有效降低企业所得税。第三、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来合理避税(税率和基数)比如:高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济园区税收优惠政策等。总之:企业应当遵纪守法,正确运用税收政策,做到合理避税,切不可偷税漏税。企业的利润高,到底是真实的利润高,还是因为成本费用无法列支导致的利润虚高?这两种情况是完全不同的。利润高的企业,本身就应该多交税。假如确实是利润很高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设计原理,利润越高,相应的纳税额就越多。这是无法避免的,游戏规则就是这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