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出质质押的效力如何

2024-05-07 19:46

1. 收取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出质质押的效力如何

以记载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出质质押的效力如下:
1、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质押保证的责任;
2、对于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一般不能再进行转让,转让行为对原背书人不产生效力。
一、股份公司股权转让规定具体是什么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规定:
1、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二、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义务包括哪些
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的义务:1、票据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是承担付款义务。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价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是的付款清偿义务。
三、承兑商合法吗?
不合法。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背书转让给个人。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第三十六条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收取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出质质押的效力如何

2. 质押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有效

质押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是无效的。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且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若违反前述规定,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第三十六条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3. 质押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质押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质押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有效

4. 质押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有效吗

关于以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汇票能否设定质押问题,该汇票明确载朋不允许背书转让,此系双方当事人对该汇票的约定,而石油与银行明知该承兑汇票约定不允许背书转让,仍以此承兑汇票设立质押,显系不妥。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来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与石油公司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将发生转让行为,而权利质押的标的只能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不可转让的权利不得设立质权。因此,该质押行为应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3条规定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一次票据进行贴弧、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国第223条规定: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我国第27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第80条规定:“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5. 质押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有效?

关于以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汇票能否设定质押问题,该汇票明确载朋不允许背书转让,此系双方当事人对该汇票的约定,而石油与银行明知该承兑汇票约定不允许背书转让,仍以此承兑汇票设立质押,显系不妥。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来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与石油公司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将发生转让行为,而权利质押的标的只能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不可转让的权利不得设立质权。因此,该质押行为应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3条规定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一次票据进行贴弧、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国第223条规定: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我国第27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第80条规定:“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质押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有效?

6. 以记载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质押的效力

以记载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出质质押的效力为,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质押保证的责任。对于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一般不能再进行转让,转让行为对原背书人不产生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五条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第三十六条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7. 票据质押不得背书转让的票据是否有效

质押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是无效的。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且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若违反前述规定,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第三十六条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票据质押不得背书转让的票据是否有效

8. 面押汇票质押不得背书转让是正确的吗

关于以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汇票能否设定质押问题,该汇票明确载朋不允许背书转让,此系双方当事人对该汇票的约定,而石油与银行明知该承兑汇票约定不允许背书转让,仍以此承兑汇票设立质押,显系不妥。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来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与石油公司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将发生转让行为,而权利质押的标的只能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不可转让的权利不得设立质权。因此,该质押行为应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3条规定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一次票据进行贴弧、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国第223条规定: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我国第27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第80条规定:“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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