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公益协会的建设宗旨

2024-05-17 12:18

1. 爱心公益协会的建设宗旨

净化心灵 关爱生命民间性:保持民间组织的自主,自发、自愿、自由。公益性:保证协会以爱心公益为先的性质,不图物质报酬。开放性:接受社会的监督与质疑。原则性:义工在保障本职工作和家庭生活基础上参与活动。

爱心公益协会的建设宗旨

2. 爱心公益协会的主要职责

重点开展针对贫困人群生活的改善和关怀,开展助老、助苗、助残、助困、助学等各种形式的爱心公益活动。同时做为传统文化学习的一个平台,探讨人生哲学与生活的艺术。

3. 爱心公益协会的组织机构

爱协义诊中心为孤弱老人、贫困群体、孤幼儿童开展定期义诊、巡回义诊活动。免费施药。爱协物资中心爱心物资募集。爱协义工服务中心(下设:综合部 助老部 文化推广部 网络部)。举办义工培训、开展各种形式的义工服务。通过各种形式的的爱心公益活动达到关爱生命,净化心灵的目的。常务理事委员会为了更好的让协会健康运作,组织设立了理事会常务理事委员会:研究决定协会事务和发展方向。协会设立一个总部,分设数个联络处。

爱心公益协会的组织机构

4. 注册爱心公益协会要求

爱心公益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机构,应当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需具备如下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5. 注册爱心公益协会要求

您好呢亲亲,很高兴为亲亲进行解答,为亲亲查询到,注册爱心公益协会要求如下: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摘要】
注册爱心公益协会要求【提问】
您好呢亲亲,很高兴为亲亲进行解答,为亲亲查询到,注册爱心公益协会要求如下: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回答】

注册爱心公益协会要求

6. 注册爱心公益协会要求

法律分析:爱心公益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机构,应当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需具备如下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7. 首都慈善公益组织联合会的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首都慈善公益行业行为,保障首都慈善公益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规和条例,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会名称中的慈善公益组织包括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在文化、医疗、教育、体育、司法、环境保护、及扶危济困、救助残疾人等领域中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组织。第三条 首都慈善公益组织联合会(以下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APITAL PHILANTHROPY FEDERATION )是由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公益组织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为政府和慈善公益组织提供双向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政府与各会员单位以及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组织各会员单位开展全市性慈善公益活动,发挥慈善公益组织行业的指导、服务、协调的作用。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制定行业规范;(二)实施行业监督;(三)开展协调服务;(四)加强公益宣传;(五)提供信息平台;(六)规范捐赠行为;(七)开展联合募捐;(八)实施行业评估;(九)提供咨询培训。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承认并拥护、遵守本会章程;(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公益组织;(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四)独立开展工作时间达一年以上;(五)上一年年度工作年检合格。个人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承认并拥护、遵守本会章程;(二) 热心慈善公益事业,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三) 无不良记录和负面影响。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一)提出书面申请;(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三)提出与本单位、本行业有关的建议或提案,提出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四)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五)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会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自觉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维护会员间团结;(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按期缴纳会费。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需经过以下程序:(一)应当在理事会召开前二个月提出书面退会申请;(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秘书处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行使会员权利。法定代表人变更,由会员单位报秘书处备案。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八)指导本会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推举名誉会长、顾问;(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责。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罢免常务理事。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任期内常务理事因故需要调整,由常务理事会推荐人选,经理事会通过。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威望,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誉;(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全面工作;(二)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接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五章 监事会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三(或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第六章 办事机构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和部署,处理本会的重要事务。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若干人。第七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一)有关部门拨款和资助;(二)会员缴纳的会费;(三)投资收益及利息;(四)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第三十六条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标准、完整。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账目清理交接手续后方能离职。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编制年度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第八章 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九条 变更程序(一)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二)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大会表决;(三)涉及登记证书及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四)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10日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定批准后生效。

首都慈善公益组织联合会的联合会章程

8. 中华志愿者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华志愿者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VOLUNTEERSASSOCIATION,缩写为CVA。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关心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单位或组织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文化,发展志愿服务事业,营造文明健康社会风尚、融洽和谐人际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积极贡献。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第五条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贯彻国家有关志愿服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志愿精神和志愿服务事业,提高社会公众的认识度和参与度;(二)开展志愿者招募、注册工作,协助政府统筹开发、整合优化及有效配置志愿服务资源,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三)开展志愿服务相关培训和专业督导,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能力建设;(四)反映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诉求,调处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五)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为制定志愿服务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开展志愿服务政策咨询,推动志愿服务立法相关工作;(六)倡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拓展志愿服务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表彰活动;(八)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志愿服务组织的交流活动,推进国际项目合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自愿加入本协会;(三)从事或关心、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协会办事机构审核通过;(三)由本协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本协会安排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本协会办事机构审查核实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其严重程度,可予以警告、严重警告乃至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本协会会费标准;(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六)审议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增补部分理事;(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七)审议本协会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重要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至2次会议,会议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相关领域有一定造诣或有较大社会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本协会办事机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专职,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同意后聘任;(三)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政府资助;(三)社会捐赠;(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1年4月26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