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变更主要有什么情况

2024-05-08 09:22

1. 债的变更主要有什么情况

一、原已存在债的关系
债的变更建立在原来存在的债的关系的基础上,而由当事人对其部分内容加以改变,作为履行根据。如果原来没有存在债的关系,而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成立债的关系,则为债的发生而非债的变更。
二、原存的债的关系及变更后的债的关系应为有效
所谓变更后的债的关系应为有效,指债的变更须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且变更后的债的内容应为有效。
三、须有债的内容的变更
我国法律规定,凡属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可成立债的变更。所谓债的内容变更包括:
1、标的种类的变更,如在买卖合同中变更标的物种类;
2、标的数量的变化;
3、标的物品质,规格的变更;
4、债的性质的变更,如买卖变为租赁,合同之债在一方违约后变更为损害赔偿之债;
5、期限的变更;
6、履行地、履行方式的改变;
7、结算方式的改变;
8、所附条件的增加或除去。另外,债的担保,违约金等的改变也包括在内。
四,债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及法院判决。
债的变更主要有三种情况:
1、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债发生变更,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变更为赔偿对方损失的义务。
2、依法院的裁判而变更,如对于可撤消合同,可请求法院作出为变更合同内容的裁判。
3、由债的双方当事人成立变更债的协议,这是最常见的变更债的方式,须债的双方当事人就债的变更达成合意。

债的变更主要有什么情况

2. 详解债的发生以及消灭有哪些的原因

一、债发生的因素: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立的,是民事主体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也是债的最常见、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2、单方允诺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约束行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基于某种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的对价请求。因此,单方允诺能够引起债的发生。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单方允诺有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和遗赠等。
3、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等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权利。这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另一类较为常见的债,它由非法行为引起,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此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一样,都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
二、债务消灭的因素债的消灭,也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1、清偿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2、抵销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3、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4、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的单方行为。
5、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6、债务更新债务更新,又称为债务更改,债务更替,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3. 详解债的发生以及消灭有哪些的原因

法律分析:债的发生的原因如下:1、合同的订立;2、单方允诺;3、侵权行为。
债的消灭的原因如下:1、清偿;2、抵销;3、提存;4、免除;5、混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详解债的发生以及消灭有哪些的原因

4. 债权人消失,债存在的依据是什么

一、债的主要发生根据
1、合同
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侵权行为
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
3、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4、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减少或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自愿实施管理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债的变更
广义的债的变更,包括债的主体的变更和债的内容的变更。
债的主体的变更,又成为债的转移。是在债的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债权债务由第三人承受。
狭义的债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的变更。
1、债的内容的变更
债的内容变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以原债的存在为前提;
(2)原存的债的关系及变更后的债的关系必须有效;
(3)必须是债的内容的变更;
(4)必须依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或法律规定及人民法院的判决。
2、债的主体变更
(1)债权转移
债权转移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在债权合法转移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消灭,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与原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债权转移发生的原因不同,债权转移分为法定转移和约定转移。
(一)法定转移的情况有:
① 继承
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被继承人享有的债权,因继承而转移给继承人承受;
②出租物的出卖
根据出让不破租赁原则,出租方将出租的财产出卖时,原租赁合同对买受人继续有效。原出租方对承租方的债权由新的财产所有人承受;
③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
在债务人互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任何债务人请求承担全部债务。连带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以后,取得了对其他债务人的求偿权。
④保证
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因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后,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⑤保险
被保险标的的损害应当由第三人赔偿时,保险人应投保人的请求,依保险合同进行赔偿后,即取代被保险人的债权人地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二)债的协议转移
债的协议转移,是指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债权转移合同。依据该合同,债权由债权人转移给第三人。

5. 什么是债的变更

法律分析:广义的债的变更,包括债的主体的变更和债的内容的变更。债的主体的变更,又称为债的转移。是指在债的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债权债务由第三人承受。
狭义的债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的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什么是债的变更

6.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它包括以下几种:①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它产生债的关系,是合同债。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的最重要的原因。②缔约上的过失: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使他方当事人受有损害的情况。于此场合,具有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受有的损失,由此形成法定债的关系。③单方允诺:又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它之所以引起债的关发系的生,在于依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基于某种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相对人给付对价的请求。遗赠、设定幸运奖均为单方允诺的例证。④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形成债的关系。⑤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叫管理人,负有将开始管理事务通知本人、适当管理、继续管理、报告及计算等项义务,本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等项义务,形成债的关系。⑥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的利益。由于该项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返还给受害人,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关系。拓展资料:一、什么是债:1.债,作为民法上的概念,重要的有合同关系、因无因管理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不当得利返还产生的关系和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2.合同系因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意思自治的理念,它所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期待。3.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二项原则,使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之人,在一定要件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无法律根据的财产变动,使受益人向受害人返还该项利益。侵权行为制度旨在填补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所生的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保护的需要。5.可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指导原则和社会功能各有不同,不足以作为债的共同构成因素。其构成债的内在统一性的,乃其法律效果的形式相同性。也就是说,它们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特定给付。二、债的特征有哪些①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债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他们都是特定的人。②在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中,其权利人虽然特定,但其义务人却是不特定的一切他人。

7. 债的产生原因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据此,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一是合同,一是法律规定。实际上,除合同外,其他的法律行为也可以发生债的关系,例如遗嘱。因此通说认为,债的发生原因依其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可划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两大类,前者称为意定之债,后者称为法定之债。在各国民法上,可引起债的产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立的,是民事主体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也是债的最常见、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二、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约束行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基于某种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的对价请求。因此,单方允诺能够引起债的发生。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单方允诺有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和遗赠等。
三、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等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权利。这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另一类较为常见的债,它由非法行为引起,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
四、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此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一样,都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
五、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同属法定之债,其特点在于,它既不像合同之债那样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像侵权行为之债那样因不法行为而发生,或像无因管理之债那样因合法的事实行为而发生,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不当变动的法律事实(事件)而发生。
六、其他原因
除上述发生原因外,债的关系还可因其他法律事实而产生。例如,因缔约过失,可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拾得遗失物,可在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可在因此而受损的救助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债的产生原因

8. 什么是债的变更,债的变更条件有哪些

  一、什么是债的变更
  债的变更,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主体,而仅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
  二、债的变更条件有哪些
  按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合同法规,债的变更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原已存在债的关系。债的变更建立在原来存在的债的关系的基础上,而由当事人对其部分内容加以改变,作为履行根据。如果原来没有存在债的关系,而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成立债的关系,则为债的发生而非债的变更。
  第二,原存的债的关系及变更后的债的关系应为有效。所谓变更后的债的关系应为有效,指债的变更须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且变更后的债的内容应为有效。
  第三,须有债的内容的变更。我国法律规定,凡属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可成立债的变更。所谓债的内容变更包括:1、标的种类的变更,如在买卖合同中变更标的物种类;2、标的数量的变化;3、标的物品质,规格的变更;4、债的性质的变更,如买卖变为租赁,合同之债在一方违约后变更为损害赔偿之债;5、期限的变更;6、履行地、履行方式的改变;7、结算方式的改变;8、所附条件的增加或除去。另外,债的担保,违约金等的改变也包括在内。
  第四,债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及法院判决。债的变更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债发生变更,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变更为赔偿对方损失的义务。二是依法院的裁判而变更,如对于可撤消合同,可请求法院作出为变更合同内容的裁判。又如依《民法通则》第108条的规定,暂时无力偿还的债务,法院可以裁决分期偿还。三是由债的双方当事人成立变更债的协议,这是最常见的变更债的方式,须债的双方当事人就债的变更达成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