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期食品 国家规定

2024-05-13 12:11

1. 临期食品 国家规定


临期食品 国家规定

2. 临期食品 国家规定是什么?


3. 国家临期食品规定

国际规定食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临期食品应当有明确的标识供消费者识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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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临期食品 国家规定

法律分析: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经营者其对临过期食品采取在外包装作特别贴条标示等方法明显区分,并对临过期食品在保质期内的质量安全责任、退换货责任、兑现承诺的操作步骤与要求、临过期食品消费投诉的处理等事项,便于消费者维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 临期食品 国家规定最新

11月15日,记者了解到,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安徽省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督促指导食品销售主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保质期1年以上的食品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30天      《办法》指出,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标注保质期在1年以上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30天;标注保质期在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20天;标注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6个月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15天;标注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10天;标注保质期在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5天;标注保质期在3天以上15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2天;标注保质期在3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由食品销售经营者根据产品性质、储存条件等自主确定。      《办法》鼓励食品销售经营者制定严于上述期限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应对临期食品作特别标示或集中陈列出售      记者注意到,《办法》要求,超市、商场等食品销售者应当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在食品销售区域醒目位置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鼓励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通过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柜)等方式集中陈列出售,并在醒目位置设立提示牌,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柜)空间大小而定。未集中陈列出售的,应当对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作特别标示。      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不得采用遮盖、模糊、极端缩微字号等方式隐瞒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以修改保质期或调换包装等方式重新上市销售。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检查,发现食品达到临期界限的,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或附统一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发现食品到期的,应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封存、分类清点、依法处置,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未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将被约谈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加强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管理。如与供应商有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约定的,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如实记录退货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等以及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鼓励食品销售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信息。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参照本办法加强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对其经营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应当在网站首页或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作特别标示。      《办法》要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临近保质期食品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要督促食品销售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者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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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临期食品国家规定

销售临期食品时,按照规定需要告知顾客并单独出售。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食品保质期临界的标准如下:1、标注保质期1年或更长的食品,临界期为到期前45天;2、标注保质期6个月不足1年的食品,临界期为到期前20天;3、标注保质期90天到不足半年的食品,临界期为到期前15天4、标注保质期30天到不足90天的食品,临界期为到期前10天5、标注保质期16天到不足30天的食品,临界期为到期前5天6、标注保质期少于15天的食品,临界期为到期前1至4天。一、食品什么情况下属于超过保质期1、超过食品生产者标注的保质期的;2、食品经营者现场制售的散装即食食品,超过其标注保质期的;3、食品经营者现场制售但未标注保质期的散装即食食品,超过其制售当天营业时间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7. 临期食品管理规定?

  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变质食品问题的发生,制定了临期食品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  
    一、食品保质期自查制度 
 
    针对商场超市食品数量大,批次多的问题,要求各商场、超市必须指定各食品柜位负责人员,每日对上架食品是否过期、变质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距保质期不足10日的食品进行清理,放到临过期食品销售专区进行销售。其他食品经营者根据自身情况,定期对食品保质期进行自查。所有食品经营单位须对临过期食品每日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及时下架过期食品。 
 
    二、临过期食品专区销售制度 
 
  
 
    指导有条件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建立临过期食品销售专区,要求经营者在销售专区张贴醒目提示,提醒消费者酌情消费和在保质期内食用。同时,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促销食品必须明码标价,明示价格折扣标准,防止出现捆绑销售、强制消费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对不具备经营场所条件的经营者,指导其对临过期食品采取在外包装作特别贴条标示等方法明显区分,并对临过期食品在保质期内的质量安全责任、退换货责任、兑现承诺的操作步骤与要求、临过期食品消费投诉的处理等事项,便于消费者 *** 。 
 
    三、过期食品后续跟踪制度 
 
    要求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规范保质期到期食品的下架、退货与销毁制度,对保质期到期食品尽可能采取由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统一销毁方式,防止下架过期食品重生或继续流向农村等边远地区;对退回生产单位或上级供货商销毁的,要求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留存退货记录和货物发运凭证,以备工商部门监督检查。 
 
    四、建立风险食品重点监管制度 
 
    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店铺进行拉网式清查,重点检查食品保质期为较短的面包、肉类包装食品、液态奶、饮料等高风险食品。同时,认真检查临过期食品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保质期到期食品的退市与销毁情况,发现食品保质期管理不完善的,一律列为食品安全重点监管物件,并加大对有违法记录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对发现过期食品时间较长、私自更改生产日期上架销售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临期食品管理规定?

8. 食品法对临期商品的规定

临期食品管理规定如下
  一、食品保质期自查制度

  针对商场超市食品数量大,批次多的问题,要求各商场、超市必须指定各食品柜位负责人员,每日对上架食品是否过期、变质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距保质期不足10日的食品进行清理,放到临过期食品销售专区进行销售。其他食品经营者根据自身情况,定期对食品保质期进行自查。所有食品经营单位须对临过期食品每日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及时下架过期食品。

  二、临过期食品专区销售制度

  指导有条件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建立临过期食品销售专区,要求经营者在销售专区张贴醒目提示,提醒消费者酌情消费和在保质期内食用。同时,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促销食品必须明码标价,明示价格折扣标准,防止出现捆绑销售、强制消费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对不具备经营场所条件的经营者,指导其对临过期食品采取在外包装作特别贴条标示等方法明显区分,并对临过期食品在保质期内的质量安全责任、退换货责任、兑现承诺的操作步骤与要求、临过期食品消费投诉的处理等事项,便于消费者维权。

  三、过期食品后续跟踪制度

  要求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规范保质期到期食品的下架、退货与销毁制度,对保质期到期食品尽可能采取由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统一销毁方式,防止下架过期食品重生或继续流向农村等边远地区;对退回生产单位或上级供货商销毁的,要求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留存退货记录和货物发运凭证,以备工商部门监督检查。
  四、建立风险食品重点监管制度

  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店铺进行拉网式清查,重点检查食品保质期为较短的面包、肉类包装食品、液态奶、饮料等高风险食品。同时,认真检查临过期食品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保质期到期食品的退市与销毁情况,发现食品保质期管理不完善的,一律列为食品安全重点监管对象,并加大对有违法记录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对发现过期食品时间较长、私自更改生产日期上架销售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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