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管理范围

2024-05-06 20:09

1. 水库管理范围

法律分析:国家所有的水库由其管辖部门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管理,集体所有的小一型水库,由乡镇水库管理单位管理,集体所有的小二型水库,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管理,但受益跨村的由乡镇水库管理单位管理,国家所有的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属于水库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划定水库管理范围时,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国家所有的水库保护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土地的使用应当接受水库管理单位的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水库管理范围

2. 水库管理范围规定

      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了水库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水库管理范围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水库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充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库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型水库是指库容1000万立方米至1亿立方米的水库。
         本规定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水库。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库管理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库按下列分工管理:
         (一)国家所有的水库由其管辖部门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管理;
         (二)集体所有的小(一)型水库由乡(镇)水库管理单位管理;
         (三)集体所有的小(二)型水库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管理,但受益跨村的由乡(镇)水库管理单位管理。
         第五条 水库管理应当确保水库坝首枢纽与渠系工程安全,科学调度蓄水、放水,充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合理计收水费。
         第六条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管理水平,定期接受岗位培训。
         第二章 水库安全管理
         第七条 国家所有的水库由管辖部门依照下列标准提请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中型水库的坝端外延50米、下游坝脚外延100至300米、溢洪道和其他泄水建筑物两侧各10至2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100至500米为保护范围。
         (二)小型水库的坝端外延30米、下游坝脚外延50至10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50至200米为保护范围。
         (三)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上100至150米或者至流域分水岭为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库参照前款规定,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
         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八条 国家所有的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属于水库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划定水库管理范围时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国家所有的水库保护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土地的使用应当接受水库管理单位的监督。
         第九条 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建坟等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 水库运用应当保证安全。
         水库在汛期蓄水时,应当制订度汛方案。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市、县(区)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一条 水库防洪安全必须达到以下防御洪水标准:
         (一)中型水库正常运用50年一遇,非常运用1000年一遇。
         (二)小(一)型水库正常运用30年一遇,非常运用500年一遇。
         (三)小(二)型水库正常运用20年一遇,非常运用200年一遇。
         第十二条 水库未达到防御洪水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制订除险加固计划。
         第十三条 水库除险加固的水文、地质勘探和设计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水库除险加固的施工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中型水库坝首主要建筑物的除险加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 水库除险加固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县(区)留用的防洪保安资金、水利建设基金;
         (二)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水库管理单位收取的部分水费;
         (四)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
         (五)群众投劳。
         第三章 水费计收及管理
         第十五条 水库实行有偿供水。
         水费计收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会同受益乡(镇)、村对农业用户的灌溉面积进行核定,经核定后的灌溉面积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核定单位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将用水户应当交纳的水费数额登记造册,予以公布,并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库管理单位可以直接向用水户收取水费,有关乡(镇)、村予以配合;也可以委托乡(镇)、村代收。
         第十八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水费数额和规定的交费日期交纳水费。农业用户每年九月底交纳水费的一半,年终结清;工业等其他用户逐月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水费的,由水主管部门限期交纳,并依法按月加收拖欠水费数额5‰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国家所有的水库收取的水费应当上交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维修与管理需要提出使用计划,县(区)财政根据工程维修与管理需要提出使用计划,县(区)财政部门核拨给收取水费的水库管理单位使用。
         集体所有的水库收取的水费,由水库管理单位管理使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水费应当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余水费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水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程维修养护费、动力燃料费、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费;
         (二)水库管理人员工资、辅助工资、福利费、公务费、房屋修缮费和劳动保护费等管理费;
         (三)宣传、奖励、培训、试验研究、观测、绿化等业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努力节约开支,收好、管好、用好水费。每年度开始前,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水费收支计划;国家所有的水库的水费收支计划应当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费使用的预决算应当每年公布。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费收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发展水库经济
         第二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在保证水库安全、充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的同时,应当利用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和设备、技术条件,因地制宜开展综合经营,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实现管理经费和工程维修经费自给自余。
         第二十三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大力引进资金和技术,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租赁等经营方式,发展以养殖业、种植业为主体的立体开发项目,有条件的可以发展旅游业、商业等第三产业,并逐步实现农、工、贸一体化。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上规模、上等级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给予扶助。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建坟等危害水库安全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截留、挪用水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返还被截留、挪用的款项,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 水库上下游管理范围是怎么确定的

排水口方向为下游【摘要】
水库上下游管理范围是怎么确定的【提问】
排水口方向为下游【回答】
河流水流入水库的河段就是水库上游,水库的水流出到河流里的河段就是水库的下游,大型水库有防洪、发电、灌溉、航运、养殖和旅游等多方面的综合效益。【回答】
确定管理范围【提问】
库区管理范围按照水库征地高程确定;拦河坝管理范围按照下游坝脚以外300m,左右岸坝端以外300m确定;输水洞、泄洪洞、溢洪道、电站等管理范围按照轮廓线以外50m确定;退水渠管理范围按照轮廓线以外5m确定。保护范围:库区保护范围按照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校核洪水位顺山坡向上延伸20m确定;坝区构筑物及建筑物保护范围按照管理范围线外延300m确定。【回答】
谢谢【提问】

水库上下游管理范围是怎么确定的

4. 水库类型划分标准

法律分析:1、大(1)型水库:总库容10亿立方米,防洪级别为特别重要,保护农田500万亩,治涝面积200万亩,灌溉面积150万亩,供水级别为特别重要,装机容量120。
2、大(2)型水库:总库容10~1.0亿立方米,防洪级别为重要,保护农田500~100万亩,治涝面积200~60万亩,灌溉面积150~50万亩,供水级别为重要,装机容量120~30。
3、中 型水库:总库容1.0~0.1亿立方米,防洪级别为中等,保护农田100~30万亩,治涝面积60~15万亩,灌溉面积50~5万亩,供水级别为中等,装机容量30~5。
4、小(1)型水库:总库容0.10~0.01亿立方米,防洪级别为一般,保护农田30~5万亩,治涝面积15~3万亩,灌溉面积5~0.5万亩,供水级别为一般,装机容量5~1。
5、小(2)型水库:总库容0.01~0.001亿立方米,保护农田5万亩,治涝面积3万亩,灌溉面积0.5万亩,供水级别为次一般,装机容量1。
法律依据:《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SDJ12―78(试行)补充规定》

5. 小型水库范围和管理范围如何确定

法律分析: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水库。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法律依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小型水库范围和管理范围如何确定

6. 水库分类

分类:
水库按其所在位置和形成条件,通常分为山谷水库、平原水库和地下水库三种类型。
山谷水库多是用拦河坝截断河谷,拦截河川径流,抬高水位形成,绝大部分水库属于这一类型;平原水库是在平原地区,利用天然湖泊、洼淀、河道,通过修筑围堤和控制闸等建筑物形成的水库;地下水库是由地下贮水层中的孔隙和天然的溶洞或通过修建地下隔水墙拦截地下水形成的水库。
根据工程规模、保护范围和重要程度,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水库工程分为五个等别:
Ⅰ等,大(一)型水库,总库容>10亿立方米;
Ⅱ等,大(二)型水库,总库容1~10亿立方米;
Ⅲ等,中型水库,总库容0.1~1亿立方米;
Ⅳ等,小(一)型水库,总库容0.01~0.1亿立方米;
Ⅴ等,小(二)型水库,总库容0.001~0.01亿立方米。

扩展资料:
水库一般由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通常称为水库的“三大件”。
挡水建筑物用以拦截江河,形成水库或壅高水位,简单说就是挡水坝;泄水建筑物用以宣泄多余水量、排放泥沙和冰凌,或为人防、检修而放空水库等,以保证坝体和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输水建筑物是为灌溉、发电和供水的需要,从上游向下游输水用的建筑物,有隧洞、渠道、渡槽、倒虹吸等。
水库是我国防洪广泛采用的工程措施之一。在防洪区上游河道适当位置兴建能调蓄洪水的综合利用水库,利用水库库容拦蓄洪水,削减进入下游河道的洪峰流量,达到减免洪水灾害的目的。水库对洪水的调节作用有两种不同方式,一种起滞洪作用,另一种起蓄洪作用。
滞洪就是使洪水在水库中暂时停留。当水库的溢洪道上无闸门控制,水库蓄水位与溢洪道堰顶高程平齐时,则水库只能起到暂时滞留洪水的作用。
在溢洪道未设闸门情况下,在水库管理运用阶段,如果能在汛期前用水,将水库水位降到水库限制水位,且水库限制水位低于溢洪道堰顶高程,则限制水位至溢洪道堰顶高程之间的库容,就能起到蓄洪作用。蓄在水库的一部分洪水可在枯水期有计划地用于兴利需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水库

7. 水库分类的标准是什么?

水库分类的标准是:
1、大(1)型水库:总库容≥10亿立方米,防洪级别为特别重要,保护农田≥500万亩,治涝面积≥200万亩,灌溉面积≥150万亩,供水级别为特别重要,装机容量≥120。
2、大(2)型水库:总库容10~1.0亿立方米,防洪级别为重要,保护农田500~100万亩,治涝面积200~60万亩,灌溉面积150~50万亩,供水级别为重要,装机容量120~30。
3、中 型水库:总库容1.0~0.1亿立方米,防洪级别为中等,保护农田100~30万亩,治涝面积60~15万亩,灌溉面积50~5万亩,供水级别为中等,装机容量30~5。
4、小(1)型水库:总库容0.10~0.01亿立方米,防洪级别为一般,保护农田30~5万亩,治涝面积15~3万亩,灌溉面积5~0.5万亩,供水级别为一般,装机容量5~1。
5、小(2)型水库:总库容0.01~0.001亿立方米,保护农田≤5万亩,治涝面积≤3万亩,灌溉面积≤0.5万亩,供水级别为次一般,装机容量≤1。

扩展资料:
根据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丘、丘陵区部分)(SDJ12-78)的试行规定,水利水电枢纽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划分为五等。水库一般在河道、山谷峡口、低洼地等处用土、砂、石或混凝土等材料修筑挡水坝,堵住山溪或河道的水流,把坝上游集水面积内的雨水拦蓄起来,以调节天然径流,为防洪、灌溉、供水和发电等服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水库等级划分

水库分类的标准是什么?

8. 水库的分类标准

大型水库:总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

中型水库: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

小(一)型水库:总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

小(二)型水库: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