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2024-05-16 01:53

1.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法律分析: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1、进入现场检查;2、询问有关人员;3、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5、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6、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2.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机构

一、要坚持“动态清零”总方针不动摇,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加强远端管控和近端筛查,对于新发病例及风险人员,坚持以快制快,第一时间流调落位管控,迅速阻断传播链条。各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要求进返香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返岗上班,加强健康监测,出现身体不适要主动报备。
二、严格集中隔离点规范管理,按规定开展核酸检测,加强健康宣教,严格落实清洁消毒、健康监测等各项防控措施,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实施闭环管理,防止交叉感染和职业暴露。
三、请与病例活动轨迹有交集的人员,特别是天津、大连、石家庄、承德、衡水、成都等风险地区进返香人员,接到电话、短信、健康码弹窗、健康码黄码或红码提示风险人员,立即主动向社区、单位、宾馆等报告,配合做好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各项防控措施。广大居民要切实履行个人防疫责任,增强防护意识,坚持不去中高风险地区和报告确诊病例地区旅行或出差,如有域外旅居史,请在进返香前后密切关注所到访域外地区疫情形势,抵香后如发现到访地区有报告病例,请及时向社区报备。进返香途中时刻加强个人防护,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尽量减少与他人接触,降低感染风险。抵香后主动报告,自觉遵守防疫规定,7日内不聚餐、不聚会、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加强健康监测。



3.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机构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费用监控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
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机构

4.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法律分析: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措施,不可以采取。
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对什么应当进行重点检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与个人守信相结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参加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规范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财政专户核算,依法查处违反医疗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资金予以安排并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受理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移送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案件和案件线索,依法查处和打击各类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审计、市场监督管理、中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加大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典型案例的新闻报道力度,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和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担任社会监督员。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转交有权部门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条  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引导和促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以及个人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对什么应当进行重点检查

6.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什么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7.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什么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法律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什么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8.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什么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法律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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