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财务和总公司财务的关系

2024-05-06 15:08

1. 分公司财务和总公司财务的关系

分公司财务和总公司财务的关系分公司财务是总公司财务的一部分。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一、公司财务制度及报销流程
公司财务制度是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保持工作的规律和连贯性,公司财务报销流程如下:
1.理清项目。首先,财务人员要理清哪些项目和费用是平时需要报销的,哪些项目报销的流程和签字的人是一样的,哪些是不一样的,清理一次后就心中有底了。
2.拟定初稿。然后,财务人员根据理清的报销项目来拟定报销制度和流程的初稿,流程和签字人是一样的小项目和费用的可以放在一起写,大的项目和费用要分开写,不同的流程和签字人的要分开写。
3.上交初稿。拟定初稿以后,把初稿上交给公司负责人进行初审,公司负责人提出修改意见,特别报销各层面应签字的人要定下来,财务部及时进行修改和制定新稿。
4.组织会议。财务部制定好新稿后,由总经办组织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讨论会议,对财务部制的的制度和流程进行讨论和提出自己的意见,财务部综合各部门意见后再制定出最终的报销制度和流程。
5.定稿签发。财务部定稿后,交给公司负责人审批签发,然后统计部门数量,把公司负责人签发的制度和流程复印,并发放给各部门负责人。
6.组织学习。不仅要把报销制度和流程发放给各部门,并且要组织全公司的人进行学习和宣导,让全公司的人都知晓并遵守,由各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来把关,让费用控制的理念深人每个员工的心。
二、分公司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1.分公司是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3.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财务和总公司财务的关系

2. 分公司和总公司的税务和财务关系

一、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财务关系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财务关系如下:1.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机构,不能独立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2.分公司经营所得属于总公司,而不属于分公司自有。3.分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和法律责任也归属于总公司,不能自行独立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债权债务风险应当由总公司承担。4.分公司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已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或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这是分公司和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的区别。二、分公司怎么注册分公司的注册有如下流程:1.到工商局办理核名。2.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3.填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总公司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4.由总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5.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6.到公安局办理刻章业务。7.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8.到国税局、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9.到开户行办理正式开户。三、分公司怎么注销分公司注销流程如下:1.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登记窗口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并且根据规定填写共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证明。2.准备好办理注销登记的材料。因为分公司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所以注销登记材料需要由所属公司作出决定并签署准备出具相关材料。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3.材料准备完成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整套材料。在提交材料合法、齐全、有效的前提下,注销登记2个工作日内完成。4.分公司注销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分公司需要带着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分公司撤销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 总公司与分公司财务处理

 总公司与分公司财务处理  1.营运方式与财务组织架构:一般来说,总公司财务部必须能够控制各分公司的财务部,包括人员任免、资金控制、制度设计等。如果分公司都能独立负责盈亏,业务性质互相之间很不一样,可以考虑授予当地财务人员比较大的许可权。否则,应该把款项收入尽量集中到总公司,分公司支出审批限额设定得低一些;  2.会计核算:统一科目设定、报表专案格式及报送时间要求,总公司应该有专人对这些报表进行稽核分析,及时发现潜在问题;  3.建立完善的财务内控制度,然后按制度执行同时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审计.  某国内大型企业是这样管理的:  1.财务实行委派制: 在总公司下设定财务分公司, 所有财务人员均由财务分公司委派, 不受分公司经理管理, 与分公司经理分别向总公司汇报, 互相制约  2.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设定收款专户和费用专户, 对于销售回款, 必须每天上交总公司, 禁止在花费收款专户的银行存款, 分公司的日常开支, 只允许在费用专户存款中支出, 费用专户根据分公司的申请, 经相应的授权批准, 由总公司拨款.  3.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三大本制度), 使所有财务业务都有法可依.  4. 加大内审力度, 有专门的审计部, 每年每个分公司至少要审计一次  5. 严格管理, 对违规一定要不手软
  此此,补充一点:  科目设定一定要统一,对于某些共同的往来单位,还应该统一程式码,所有内部单位都必须按此程式码执行,这样对合并报表工作有很大的帮助。报表全部是统一的一套表格,每月通过规定途径在规定时间以前上传至集团财务部,表格若设定得比较详细,那所有科目的明细及变动科目都能反映出来。  另外就是大的支出一定要报总公司批准,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大规模的材料采购等,必须报总公司稽核以后才能实施。
  统一的科目设定和报表是最基本的要求。  更应该有严格的费用稽核制度和内审制度。  收支两条线并不一定适用与所有的企业,不可奉为圭臬。但对支出一定要严格控制,大的支出项要控制但真正的漏洞往往在日常的支出中。  统一的报表不一定要很多,太多的表格很大程度上会流于形式。  财务委派制和业务管理的双轨制有一定的好处,但要处理好财务人员与分公司经理的关系和如何安定财务人员的情绪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财务与经营管理两轨制,他们之间的关系变得非常微妙,一旦处理不好,就可能在分公司形成两派,严重影响公司管理。)若财务与经营管理两轨并行,是内部控制的基础。这种关系确实会非常微妙,所以我们更要求管理人员有比较好的职业修养和沟通技巧。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财务处理  即然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都在所在地申报了,分公司和总公司的账务要分开,分公司单独做财务报表,总公司发货应该按销售处理,年底总公司做合并报表  以上属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求助:公司与分公司的财务处理  1.可以先打一笔钱到在分公司的账户上  借:银行存款--分公司  货:银行存款--总公司  2.分公司购材料时,根据发票作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进项  贷:银行存款--分公司  3.分公司销售时,  总公司借:应收账款(未回款)  银行存款---分公司(回款到分公司账上)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销项
   
  总公司与分公司财务问题?  总公司与分公司属于关联方,如果想不上交总公司利润,在购买总公司产品时,购买价格与外购价格应该保持一致,这样总公司就无理由让分公司上交利润;分公司要想有更大的自主权,可以和总公司签订自主经营的协议,但前提是取得总公司的同意,否则,没有别的更好的办法。
  总公司与分公司帐务处理  分公司是没有注册资金的,不要管银行进账单上附言是什么,和分公司没有关系的,个人认为直接走:其他应付款-往来款 ,希望能帮上你  如果已经结账跨月了,可以做调整分录
  分公司财务处理问题  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抬头可以开新公司准备用的名字或是法人的名字都是可以的。  员工社保是公司注册成立后才能办理的,公司如果想交可以以员工个人名义缴纳,如果补缴,好像是只能补缴养老保险部分,其他不能补缴,各地规定可能不一样,你可以你们公司属的社保局问一下当地的规定。
  总公司与分公司财务可以完全独立吗?  内部独立核算。在这种方法下,分支机构建立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总机构根据分支机构编报的财务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予以合并,将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并入总机构的单体报表中。
 报账制(题中情形属于)。在这种方法下,分支机构不设立会计核算体系,所有的会计业务均由分支机构归集、报送相关的凭证、资料等至总机构,由其进行统一的核算。  
  区分和联络:分公司独立核算,需要总账系统,报表,固定资产,核算专案等,应收应付可以考虑不做。总公司的账务必须包括应收应付,总账,报表等各系统,分公司只要能适应总公司的每月查账提供互通,比如报表合并。
  分公司和总公司必须有统一的初始规则,比如科目程式码,计量单位等等这些基础程式码必须一致。
  
  可以  分公司在成立时 总公司要形成一个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包括成立分公司、分公司的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是否独立核算  如果是独立核算 就要完成独立  如果是非独立核算 就没有独立  mingbai
  建筑业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财务处理  首先,你要弄清楚总公司、分公司和专案部的构架关系;处理专案部交给分公司的业务处理: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某某专案部/保证金 。分公司将这张会计凭证做一个附件,盖上分公司财务章传递给总公司即可。希望能帮到你。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联络及帐务处理  一、联络总公司与分公司,可以是同一法人,也可以是不同法人.同一法人有很多分公司的很少,大多总公司与分公司都是彼此有业务联络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同法人. 如果总公司与分公司是同一法人,就只能是上下属的关系,不可能有其他的合作模式.分公司出事,追究责任,最终由总公司负责.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问题,只能由总公司法人代表出庭. 如果总公司与分公司是不同的法人,则分公司是相对独立运作并自负盈亏.分公司出事,由分公司法人代表负责,与总公司无涉. 二、财务处理 (1)如果是上下属的总分公司,且分公司不独立核算,则分公司的收支余都要并入总公司统一核算(即报账制)。 (2)如果是上下属的总分公司,但分公司独立核算,即分公司以上缴利润(或管理费形式),盈亏由分公司承担,则分公司的收支余由分公司单独核算,但企业所得税由分公司就地预缴,总公司统一汇算清缴。
   

总公司与分公司财务处理

4. 分公司和总公司的财务是分开的吗

1,不是,财务由总公司控制。2,分公司的一大特征表现为: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分公司没有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总公司的名称,由总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3,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统一 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由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属于总公司一部分,全部资产权益并入总公司,抵消内部往来。拓展资料:1,财务实行委派制: 在总公司下设置财务分公司, 所有财务人员均由财务分公司委派, 不受分公司经理管理, 与分公司经理分别向总公司汇报, 互相制约2,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设置收款专户和费用专户, 对于销售回款, 必须每天上交总公司, 禁止在花费收款专户的银行存款, 分公司的日常开支, 只允许在费用专户存款中支出, 费用专户根据分公司的申请, 经相应的授权批准, 由总公司拨款,3,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三大本制度), 使所有财务业务都有法可依,4, 加大内审力度, 有专门的审计部, 每年每个分公司至少要审计一次5, 严格管理, 对违规一定要不手软此此,补充一点:科目设置一定要统一,对于某些共同的往来单位,还应该统一代码,所有内部单位都必须按此代码执行,这样对合并报表工作有很大的帮助。报表全部是统一的一套表格,每月通过规定途径在规定时间以前上传至集团财务部,表格若设置得比较详细,那所有科目的明细及变动科目都能反映出来。另外就是大的支出一定要报总公司批准,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大规模的材料采购等,必须报总公司审核以后才能实施。统一的科目设置和报表是最基本的要求。更应该有严格的费用审核制度和内审制度。收支两条线并不一定适用与所有的企业,不可奉为圭臬。但对支出一定要严格控制,大的支出项要控制但真正的漏洞往往在日常的支出中。统一的报表不一定要很多,太多的表格很大程度上会流于形式。

5. 总公司和分公司账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该视同销售。
因此,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需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特殊情形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国务院令224号)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所得税 
(一)企业法人
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二)自然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分期纳税 
(一)企业法人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116号)
(二)自然人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5]41号)
递延纳税 
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扩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总公司和分公司账务处理

6.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一般表现为是总机构与分机构的关系,具有从属的特性。分公司在本质上就是总公司的一个安置在异地的派出机构。在法律上,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也就是说它在法律上是从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个体。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联系及帐务处理

一、联系总公司与分公司,可以是同一法人,也可以是不同法人.同一法人有很多分公司的很少,大多总公司与分公司都是彼此有业务联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同法人.
如果总公司与分公司是同一法人,就只能是上下属的关系,不可能有其他的合作模式.分公司出事,追究责任,最终由总公司负责.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问题,只能由总公司法人代表出庭.
如果总公司与分公司是不同的法人,则分公司是相对独立运作并自负盈亏.分公司出事,由分公司法人代表负责,与总公司无涉.
二、财务处理
(1)如果是上下属的总分公司,且分公司不独立核算,则分公司的收支余都要并入总公司统一核算(即报账制)。
(2)如果是上下属的总分公司,但分公司独立核算,即分公司以上缴利润(或管理费形式),盈亏由分公司承担,则分公司的收支余由分公司单独核算,但企业所得税由分公司就地预缴,总公司统一汇算清缴。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联系及帐务处理

8.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账务处理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账上又得如何处理??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账务应该怎么做出来呢?我把整理好的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账务处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总公司与分公司账务处理          如果分公司有自己的营业执照,且单独办理税务登记。那分公司就有独立的帐。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帐就是各自独立核算的。各交各的税。等于是两个独立的公司。如果分公司不是独立核算,那所有业务都要反映在总公司的账上。分公司也不会有自己的利润和所得税。分公司的账只是用于内部管理之用,并非正式的会计记录。税务局查账也只去总公司。
         总公司自己财务账不用体现分公司的业务,否则就重复计算。但是整个集团合并报表要反映集团内所有公司的业务,包括所得税。但合并报表只是用于内部管理和上市公司公布只用。举例:总公司缴纳100万所得税,分公司缴纳20万。各自在自己的账上体现。就好象是两个独立公司一样。只是在集团合并报表上体现集团所得税120万。
         分支机构是和总机构在同一城市吗?如果是的话,分支机构不用做什么账务处理呀,只是总机构合并利润表后计算所得税就行了.
         如果不是同一城市,那么分支机构则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需要总机构先在其当地税局定出分配比例,然后交由分支机构在当地备案,按其分配表交缴税金.
         会计分录如常:
         借:所得税费用
         贷: 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不用理会所得税金额与利润不匹配。
          怎么进行分公司财务核算          1、对总分公司会计业务实质怎么理解?
         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实体,没有注册资本,从总分公司会计业务实质上来理解,相当于是总公司投出一块营运资金由分公司来经营管理,分公司的任何一项经营业务就等于是总公司的会计业务,总公司拨付的营运资金,通过分公司的购销业务分别形成不同形式的资产、收入、成本及费用,当期产生的利润相当于增加了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应收款,而当期产生的亏损相当于抵减了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应收款。
         2、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是对于分公司而言的,总公司如何选择?税务上如何处理?
         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在具体的税务申报上,对于地税、国税的申报,只是在所得税方面有差异,后者可以在总部交,其他的应该没有多大差异了!
         独立核算是与非独立核算是相对应的。
         独立核算指的是一个部门自己单独进行收入、成本、利润的核算,并且单独进行申报纳税;非独立核算指的是自己不进行收入、成本、利润的核算,由上一级单位进行收入、成本、利润的核算,并由上一级单位合并申报纳税。分别核算和未分别核算是相对应的。
         这指的是同一个单位内部对不同经营项目的核算是否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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