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是否现行有效

2024-05-11 21:21

1.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是否现行有效

违法还是合法,需要根据情况不同进行判定。需要对物的估值和拍卖,如果没有经过估值和拍卖程序,是不能直接以物抵债的。
以物抵债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而消灭原有债务的法律行为,我国法律对此虽无明文定义,但实体法上涉及担保物权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受偿时均允许双方协议以物抵债,尤其是执行中的以物抵债更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概念以物低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第一条为了稳步开展以物抵债工作,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事先抵押、质押给债权银行的财产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折价归银行(指中国银行,下同)所有,用以偿还银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并以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以物抵债范围。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是否现行有效

2. 银行实施以物抵债有哪些条件

有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统一的以物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严格审核以物抵债企业的条件和接收抵债资产的范围,对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处置等操作流程做出明确规定,明确划分各级商业银行对抵债资产的管理职责和权限,统一规范抵债资产损失责任,防止道德风险。同时,银行各部门应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多方联动,将责任制落实到各个环节,实行增奖贬罚的激励制度,增强有关人员管理资产的责任心与积极性,使以物抵债管理办法切实落到实处。
一、哪些财产不得用于抵偿债务根据相关规定,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的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二、银行可实施以物抵债的情形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银行债权,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或担保人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银行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实施以物抵债:
(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三)、已宣告破产,银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
(四)、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的。
(五)、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银行债权的其他情况。银行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3. 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

以物低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第一条为了稳步开展以物抵债工作,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事先抵押、质押给债权银行的财产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折价归银行(指中国银行,下同)所有,用以偿还银行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并以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以物抵债范围。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第三条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
第四条以物抵债工作,应当注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第五条各级行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商定抵债财产价格,妥善保管和处置抵债财产,加强对以物抵债工作的管理,促进抵债物品保值增值,尽量减少信贷资产损失。
第六条以物抵债基于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清算组以破产企业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二)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议,以企业的非货币财产偿还银行债务,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并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
(三)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以外,根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债务人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
(四)债务人和债权银行签订协议,以债务人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
第七条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内以物抵债工作的管理,履行规划、审批、协调和监督等职责。
各级行信用发放部门负责办理以物抵债具体事务,如与债务人签订抵债协议,接收、保管和处置抵债物品,以及向信贷管理部门报送各种材料和数据。
同级行有两个以上的信用发放部门向同一债务人提供信用的,可以由其中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助,共同办理以物抵债。
第八条以物抵债业务规模较大的分(支)行,可以成立专门机构,专司抵债财产的保管和处置。成立专门机构的,本办法关于信用发放部门保管和处置抵债财产的规定适用于该专门机构。

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

4. 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

一、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
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二、以物抵债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
1、必须依据法院及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相关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办理。
2、以物抵债协议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方能生效的,必须办理报批或登记手续。
3、抵债资产为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等需要政府机关批准方能转让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哪些物体不能抵债
(1)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2)抵债财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财产价值的。
(3)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4)财产已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财产。
(6)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药卫生设施等。
(7)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8)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9)依法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范围的房屋、土地使用权。
(10)其他无法变现的财产。
三、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务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者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当代物清偿协议履行完毕之后该协议才方可生效。

5. 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

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以物抵债工作,应当注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一、房屋抵押手续有:1、确认房屋未办理过抵押登记;2、提交银行所需资料;3、银行审查资料,合格后指派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4、银行放款到借款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二、债权债务抵偿需要什么条件:1、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2、相互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3、双方债务必须都已到清偿期;4、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

6. 以物抵债新规定

法律分析:以物抵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百零一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第一款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7. 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

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以物抵债工作,应当注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一、房屋抵押手续有:
1、确认房屋未办理过抵押登记;
2、提交银行所需资料;
3、银行审查资料,合格后指派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
4、银行放款到借款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二、债权债务抵偿需要什么条件:
1、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2、相互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3、双方债务必须都已到清偿期;
4、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

8. 关于以物抵债行为的界定

会议认为,“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设定以物抵债的不同时间、约定的具体内容、履行的具体情况等情形来判断以物抵债不同的法律性质,进而正确认定其效力。
一、抵押权和债权哪个优先,抵押权如何行使
抵押权是物权。物权优于债权。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债权,债务的对称。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对方不还钱能扣押他的财产进行抵债吗
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1、非法扣押他人财产进行抵债的行为是违法的。
2、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3、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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