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哪个好呀?

2024-05-18 10:38

1. 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哪个好呀?

《平姐讲老板财务》之《内控篇》—“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的区别”

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哪个好呀?

2. 通过增资扩股转让股份

法律分析:增资扩股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增资扩股一般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强,并可以用增加的注册资本,投资于必要的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股权转让还是增资扩股


股权转让还是增资扩股

4. 新三板定增资金可以投资股票吗

新三板定增资金是否可以投资股票?全国股转系统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
(三)》,就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等作出具体解释。《三》中明确指出新三板定增资金是不能够投股的。
一、《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
(三)》规定
新三板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类企业外,挂牌企业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新三板挂牌公司发行股票除满足《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外,上述解释还提出了其他监管要求,包括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股票发行方案的信息披露要求,同时,还就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中签订的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以下简称“特殊条款”)提出具体监管要求。
二、在募集资金的使用方面
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讬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同时,不得通过质押、委讬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三、监管
为了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挪用,要求挂牌公司设立专项账户,同时,挂牌公司要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5. 股份公司增资扩股价格

一、公司增资扩股流程
案例:
基本案情:
某影视公司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李某持有某影视公司1万股股份。
2016年7月26日某影视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合作成立公司的议案》,内容包括:同意公司与自然人贾某(艺名贾小某)、张某、孙某签署《合作协议》;拟设立公司名称为某文化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目标为背靠股东优质的娱乐圈资源以及丰富的从业经验,主要从事喜剧创作、IP研发、艺人管理和影视剧综艺节目的制作,打造未来中国首家喜剧独角兽公司;
股权结构为:贾某出资35万元,占股35%;孙某出资25万元,占股25%;张某出资20万元,占股20%;某影视公司出资1000万元,其中20万元作为实缴注册资本,占股20%,余下部分计入某文化公司资本公积金。贾某、孙某、张某不可撤销的承诺全职在运营公司工作最少5年并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其他公司或个人从事与运营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
李某认为:1.案涉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的投资决议违反同股同价原则。2.《合作协议》约定的某影视公司与贾某、孙某、张某等人的投资数额及所占股权比例违反公平原则。3.《合作协议》关于投资的约定违反《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成立公司出资的规定。4.《合作协议》关于将部分出资计入资本公积金的约定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资本公积金来源的规定,故起诉要求确认影视公司涉案会议关于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合作成立公司》的议案的决议无效。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
一、案涉董事会决议内容并不违反同股同价原则。
首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第一节“股份发行”部分,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原则。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性程度不同,其股东的出资及股权的取得有充分的协商空间,故其不当然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和转让的相关规定。
其次,在《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未明确规定“同股同价”的前提下,全体股东共同对出资安排的约定并不违反《公司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充分尊重全体股东意思自治的立法旨意。
二、案涉董事会决议内容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某影视公司鉴于贾某、孙某、张某等人的从业经历,在合同签订时已约定了上述三人全职任职及竞业禁止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非显失公平。法律法规并无关于对外投资要在投资金额上完全对等的规定,投资价值及风险的判断属于公司的自主经营范畴。
三、案涉董事会决议内容并未违反股东出资方式、出资义务的法律规定。
首先,《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并未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的所有出资均应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而是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多少及股东认缴的数额和比例均未作强制性规定,而是可以由全体股东在章程中协商议定。
其次,案涉《合作协议》并没有关于以明星价值出资的直接规定,《公司法》仅对于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评估需进行立法规定。而股东之间合作协议,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内部的权利义务约定,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四、案涉董事会决议内容并不违反资本公积金来源的规定。
首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系对“应当”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项目的规定,而非对不得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的禁止性规定;且该条系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的规定,并不直接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其次,《公司法》中并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金的直接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意思表示确定超出认缴出资额的股东投入列入资本公积金,不违反某文化公司的公司章程,亦未损害某文化公司债权人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不属于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禁止的内容。
故判决驳回李某主张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二、一般对于公司增资可以认缴吗
公司增资是认缴还是实缴,《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未有明确规定。这个问题取决于公司设立时是否实行认缴制,即公司如果属于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那么公司增资实行实缴制,除此之外的公司增资应实行认缴制。至于认缴限额和认缴期限,新《公司法》已经全面取消,具体由股东自行约定。
三、增资必须要实缴吗
增资不是必须要实缴。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增资,股东只需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增资,股东只需认购新股。在股东认缴或者认购后,就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股份公司增资扩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