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算是考试作弊 考试违纪 影响考试的行为 请分别列出

2024-05-12 07:03

1. 什么情况算是考试作弊 考试违纪 影响考试的行为 请分别列出

9类行为属于考试违纪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

  续答题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

  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

  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14类行为属于考试作弊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什么情况算是考试作弊 考试违纪 影响考试的行为 请分别列出

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的各阶段是什么意思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并取消其当科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3. 关于试题是否侵权的问题,谢谢!

单从一两道试题很难说有没有侵权问题。
主要看你编写的试卷和已有试卷是否构成实质相似,如果构成,应属于剽窃侵权。
将侵权试卷再网站传播,也是侵权行为。
谢谢楼给我的答复!
我还有不明白的地方,练习册上的题目、试题内容、试题答案是按照国家出版的教材上的原话进行组合的,这种组合没有出版社的任何修改,完全是教材上的原话。考试有相应的考试大纲,规定了知识点,我是按照知识点出题,同样是使用教材的原话,难道这就算侵权了?
关于相似的问题,就象上面举例的选择题,考察的是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知识点,选项与练习册上不同,考察的知识点一样,也都是用教材上的原话,这样就算侵权吗?如果是的话,那岂不是全国只有一家出版社可以根据大纲知识点出题了吗?因为它出过的知识点,别人再出就算侵权了。。。
再次感谢再帮我解答一下上面这个回贴,谢谢!
你提及的问题,是有关剽窃或抄袭如何认定的问题.
如你所说,如果只是因为创作素材相同而产生结果相似,只要你不是抄袭别人已有的作品,就不能认定为侵权。但如果你确实接触过已有作品,而你的作品又和已有作品非常相似,就很可能会判定你抄袭。这就是接触原则。
至于具体到你说试卷,我想,考点虽然相同,看考法是不同的,顺序也不会相同,两份针对相同知识点的试卷并不当然以相同的方式来出题考试。
非常感谢sccrp律师的详细解答!
我有我自己的一个看法,不知对不对,请sccrp律师看看~~
我觉得,只要是题目、试题内容、试题答案均为教材原话,就算十分近似,也不能说明一定是我抄袭或剽窃~~不知这样的想法是否正确?
如果一旦对方就抄袭、剽窃起诉我,一般除了有赔偿,还有什么处罚吗?如资产不够赔偿金额,会怎样呢?
谢谢!
题目、试题内容、试题答案均为教材原话,固然不能说明两套试题存在相互抄袭或剽窃,两套试题之间,还可以从整体结构、排列顺序等等方面进行比对。
如果认定侵权,除了赔偿损失之外,还有诸如赔礼道歉、停止复制发行等责任。如果赔偿责任人现有财产不足以执行,应待具备执行能力后再执行。
另外,如果某教科书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他人按照该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应视为对该教科书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在未经必要许可的情况下,这种使用即构成对该教科书著作权的侵害。
你编写的试卷如果符合上述对教材使用的规定,还涉及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
谢谢sccrp律师。。。
教材的独创性指的是什么呢?指的是作者不参考任何资料,独立创作的教材?
比如大学的教材,象《管理学原理》、《国际私法》这样的课程的教材,算具有独创性吗?
谢谢!

关于试题是否侵权的问题,谢谢!

4. 《中国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认定考生违纪行为有哪些?涉及考生作弊行为有哪9种?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5. 高考对作弊的处理

各个地方的处分不一样,不过肯定记入档案,下面是北京的一个例子:
“对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3.对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普通高校按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作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普通高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4.考生参加高考违规被处理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由省招生办记入考生当年高考电子档案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处理办法:考生有上述所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1-3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1-3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昨天,教育部公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其中规定,如考生在一科考试中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考试成绩全部无效。

  虽然采取了对照考生照片等各种方法,但作弊现象仍屡禁不止
《办法》体现五大变化

  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副主任梁育民介绍,与原有规定相比,新办法有五个变化:

  首先,处理办法将高考、成人高考、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在全国统一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并入同一处理办法,解决了违规处理不一致的问题。

  其次,增加了新作弊手段的违规处理条款。如,对考试中考生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使用通讯、电子设备传递试题答案或信息等行为都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

  第三,提高了有关违规处理条款的可操作性。将违规行为分为“违纪”和“作弊”两类。对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对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对考试机构和考点因管理不善所产生问题的处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四,加大了违规处理力度。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考试工作人员违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考试机构因管理不善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取消当年和下一年在当地承办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资格。

  第五,考生不服可申请复核。考生或考试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作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受理单位在受理后30日内依照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作弊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针对考试诚信问题,教育部考试中心主任赵亮宏称,处理办法规定,教育考试机构要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作弊考生信息,接受社会查询并向招生单位提供,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赵亮宏说,此档案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但接受并不是主动提供,这个办法对其他部门没有约束力,如果查询,教育部可以提供。但是招生系统、招生机构也属于教育系统,因此教育部会及时向他们提供有关信息。

  他还表示,随着诚信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将会被其他部门自觉采用,是否把诚信情况进入考生档案,甚至进入人事档案,由招生机构自行决定。

  其他考试参照《办法》

  据介绍,国家教育考试,指的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包括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还有一些在学校内的考试,大部分不是全国统一的考试,所以没有加入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比如,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四六级考试等。但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网上售题”不可信

  针对目前网上不断有试题答案出售的一事,教育部新闻发言人昨天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高等教育统一考试试题包括答案,在启用前属于国家绝密级材料。凡是泄露、盗窃、出售国家秘密或者以此名义从事的各种诈骗活动都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及时予以严肃查处。网上出售的试题答案都是假的,希望广大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不要受骗上当,避免在经济上受损失的同时影响考生正常考试。

  讲座命题专家都是假的

  对于一些高考讲座、报告会声称请到了教育部考试中心特邀命题专家、教育部考试中心高考命题组顾问、教育部考试中心兼职研究员、教育部考试中心高考评析组核心成员等说法,教育部昨天正式对媒体公布了声明。声明称,现在一些讲座宣称的这些所谓专家顾问,都是假冒的。考试中心严格禁止本中心工作人员及聘请的命题专家、顾问等参加此类活动;教育部考试中心没有委托过任何个人或机构举办此类活动;教育部考试中心在过去和今后都不会委派或同意任何专家、顾问或研究员参加此类活动;对假冒教育部考试中心工作人员或考试中心特聘专家、顾问、研究员参加此类活动的任何个人,教育部考试中心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4种作弊行为

  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案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的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高考对作弊的处理

6. 你就是正确答案是他拿错了试卷是什么意思?

他的意思就是说,你说的是正确的,他本来不要说正确的,他连试卷都拿错了,他怎么可能正确呢?

7.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有关试题,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什么

普通高考违纪作弊考生处罚规定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参加考试的考生,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场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的作弊行为. 
第二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各科成绩: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欺骗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者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三条,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各科成绩: 
1,通过伪造证件,说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如: 
1,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无理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之一者的考生,将被禁止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其他在校生代替他人参加高考的,所在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代替他人参加高考,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雇.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有关试题,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什么

8. 两个试卷答案都对的试卷算作弊吗

瞎了Ta的狗眼…选对就抄的啊,高考逮作弊还要证据呢,没证据老师说什都没用,就算你们对一样的,他也没话说,就算是一百道选择题都对一样的也不是雷同,只有大量主观题错一样(或开放性试题都一样),且坐位相邻…才是雷同卷…何况高考现在不逮雷同了,因为判别标准争议…Ta要是硬说你,你还能申诉,证明你都会,咬Ta歧视你…干扰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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