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2024-05-05 23:13

1. 青岛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管理、海洋发展、园林和林业、应急、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政府投资资金实行预算约束。市政府各部门以及相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专家咨询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八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不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按照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申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项目相关审批文件、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咨询评估,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申请立项时,应当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供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和项目建议书。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立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批复立项。

  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申请立项。

青岛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2. 青岛市重大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立青岛市重大项目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是支持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能产生重要影响、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为全市经济发展积攒后劲的重大项目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重大项目的中方投资以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为主。基金是中方股本金的支持和补充。第四条 设立青岛市重大项目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市长、有关副市长及市政府重大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项目办)、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城乡委、市财委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基金的使用方针、使用情况,决定基金投向,审批基金的使用。
  市大项目办与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第五条 基金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集中的下列资金:
  (一)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50%;
  (二)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收费的新增部分;
  (三)一九九四年城市建设维护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的20%为定额,逐年集中;
  (四)以一九九三年为基数新增汽车专项收费的20%;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来源。
  基金的利息一并纳入基金统一使用。第六条 基金主要用于列入全市重大项目责任目标的项目,以及市政府决定需要支持的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第七条 除市政府确定的社会公益项目外,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利益一般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基金放款一般采取一次核定、分期用款的方式。第八条 基金为重大项目融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第九条 凡列入青岛市重大项目责任目标的项目中方单位,确属项目急需,可按本办法申请基金用款或申请基金担保。第十条 基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大项目中的中方股本金;
  (二)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短期资金需要;
  (三)重大项目的其它资金需要。第十一条 基金放款和担保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基金的单位,需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重大项目基金申请报告(表样另发),并由有偿付能力的经济实体为其提供还款担保。用款申请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按项目类别分口报市经委、市城乡委、市财委等有关部门,并同时报市大项目办和市财政局。由市大项目办、市财政局按项目类别分别会同市经委、市城乡委、市财委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意见报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第十三条 单位申请用基金作为重大项目担保时,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使用基金申请经批准后,申请单位必须同本基金的委托银行签定合同,办理有关手续。用款单位须按季支付利息。第十五条 基金必须按计划专款专用,用款单位应当建立专款帐册。
  市大项目办、市财政局和用款单位的主管部门有权共同对基金的具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用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市重大项目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项目进行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对瞒报用款情况和不按规定使用基金的单位,基金管理委员会可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停止放款或提前收回放款。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大项目办、市财政局和市经委、市城乡委、市财委等有关部门及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第十八条 用款单位应当根据合同按期还款。如不能如期还款,应当及时向市大项目办提交延期还款申请。如到期仍不能还清用款,由银行按合同约定从用款单位帐户中扣还或者依法由担保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政府重大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青政发〔1994〕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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