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2024-05-06 19:01

1. 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财政、价格、工商、税务、市政公用、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第六条 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群众出行方便。第七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八条 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推广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划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第十条 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广场、道路时,有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同步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引导利用现有绿地、广场、道路等资源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第十二条 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第十三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公共停车场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公共停车场建设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要求,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市、县(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比例,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将配建停车场纳入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并按照规划要求划定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区域。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工程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设计方案、施工图不符合配建、增建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二十条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划设计标准和配建停车位指标配建、增建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第二十一条 在停车场规划、设计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第二十二条 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2. 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但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站)、道路客货运输场(站)、营运性停发场和私人停车场所除外。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土地、城建、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应根据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市区停车场的专业规划。经批准的停车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区、商业街(区)、旅游区、批发市场,必须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规划、建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配套建设专用停车场。第八条 单体建设和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的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第九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公共停车场竣工后,按照有关规定验收时,应吸收市公安机关参加。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停车场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批准,可适当减少配建停车位。减少部分可以就近补建,也可以按减少部分的实际造价缴纳停车场建设费。
  停车场建设费由市公安机关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统一收缴,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不得挪用。
  凡未按规定缴纳停车场建设费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第一款规定缴纳停车场建设费的,市公安机关应当就近为其指定停车位停放车辆。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专项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按建设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享受下列优惠:
  (一)免收城市综合开发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按划拨方式申请建设用地,或者按出让方式申请减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免收人防工程建设费。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停车场应当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车位。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确需临时占用公共停车场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批准,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占用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批。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停车场。确需临时设置的,应当按照《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六条 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代管费。
  停车场的经营权可以有偿转让,产权可以出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对外提供停车服务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佩戴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标志上岗实施管理。
  公共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城市规划建设停车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第十九条 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停车场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 济南市免费停车技巧

法律分析:现在东莞有很多大型商场、超市,均都设置有免费的停车场,而且有很多超市或是商场的大型停车场一小时内是免费停车的,如果车主刚好在附近居住或是刚好出行在附近,也可以将车停放在这些商场或是超市的停车场里。不过,有一些超市的停车场是需要到服务总台里刷一下卡才可以出去。因此,如果你不是去超市或是商场里消费,但又停了车,你可以去买一支饮用水或是一包烟等,然后去拿停车免费小票,就可以顺利地开车出去啦。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194号)  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于续,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方可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收费。

济南市免费停车技巧

4. 济宁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范公共停车秩序,改善城区停车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公共停车场的设置、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以及在城市道路上规划设置的公共停车泊位。第四条 公共停车场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协同共治;

  (二)坚持因地制宜、差别供给;

  (三)坚持需求调节、价格引导;

  (四)坚持信息驱动、资源共享。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区公共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行业行政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规划编制和用地保障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置、撤除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对公共停车场出入口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区域、场地、时段、车型等因素制定公共停车场差别化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行为。

  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和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政府建设和管理公共停车场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确定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建立公共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停车资源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车轮定位器,划定交通标线和泊位标线,配备停车诱导系统,对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

  (二)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消防、通风、照明、排水、通讯等设施设备,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三)设置停车场信息公示牌,载明停车场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四)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维护停车秩序;

  (五)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标准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做好停车场安全防范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并标明肢体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将配建停车场纳入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并按照规划要求划定公共停车位。第十条 政府储备土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待建土地、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可以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道路停车方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设置时段性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第十二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公共停车场。第十三条 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推广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的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停用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可以委托第三方经营。委托第三方经营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经营服务主体。第十六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确需停业、歇业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停业、歇业一个月前告知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5. 济南:就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公开征求意见

 [汽车之家 行业]? 日前,山东省济南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有意见和建议的市民,可于10月15日前通过书面形式邮寄或通过邮箱发送至济南市发改委,或登录济南市政府网站,在“互动-调查征集”中留言。

 据悉,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缓解济南“停车难”和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前期市发改委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草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经综合各方面意见,市发改委进行修改、完善后,第二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新方案将停车计费单位从“1小时”缩短为“半小时”,据了解此举鼓励即停即走,提高停车泊位周转效率,促使车辆更加高效使用停车位资源。同时进一步提高收费政策的合理性,解决好市民群众普遍反映的停车“几分钟”按“1小时”计算停车费用问题,保障市民权益。

 此次调价方案按照“长时间高于短时间”的原则,采用停车收费阶梯递增的方式,将停车时间分为“首小时内”和“首小时后”两个时段,并规定“首小时后”的停车收费标准高于“首小时内”的收费标准,鼓励即停即走,提高泊车周转效率,尽量满足市民短时停车需求和解决停车资源不足问题。
 为在全市范围内引导车辆地下(立体车库)停车,缓解地面交通压力,新方案将全市地上和地下(立体车库)停车泊位分为两种组合情形进行管理。
 若地上和其周边地下(立体车库)停车泊位均属于政府定价或均属于市场调节价的,以收费标准的差别化引导车辆地下(立体车库)停车。若地上泊位为政府定价,周边地下(立体车库)停车泊位为市场调节价,且地下车位存在空置,方案以技术手段引导车辆地下(立体车库)停车。

 为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减少汽车尾气对空气的污染,新方案增加了对新能源汽车停车的优惠措施。纯电动汽车在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放服务的各类停车场(含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车,可享受每次免费停车2小时(不含充电时间)、其余停车时间收费减半的优惠。非纯电动新能源汽车可享受每次免费停车1小时(不含充电时间)的优惠。
 新方案进一步加大优惠便民措施,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设置15分钟免费停车时间。考虑到医院的公益性,参考其他城市做法,将公立医院免费停车时间提高为25分钟。此外,为充分保障小区居民的权益,新方案规定开放式老旧小区的停车泊位,必须制定对本小区居民停车收费的优惠措施,且优惠措施必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居民同意。(编译/汽车之家 马艾骏)

济南:就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公开征求意见

6. 济南有免费停车场吗

只要是在地下银座购物广场买了东西,基本上不会太过严格要求收费,除非你要停很久,随便买点就能停1个小时,附近没有免费的,基本上都是2元1个小时的收费标准。泉城广场地下停车场前15分钟免费,后6元每小时,早点去,要不停不下那么多车。
泉城路附近各大停车场的收费情况。
贵和购物中心停车场:10元/小时。
恒隆广场停车场:8元/小时。
世贸广场停车场:工作日 6元/小时;节假日8元/小时。
国创中心和红尚坊停车场:6元/小时。
按察司街及其周边停车场:4元/小时。
省府东街停车场:2元/小时。

泉城广场智能停车场:
泉城广场智能停车场于1月6日正式开放,停车场安装智能停车系统,彻底实现“无人值守”,24小时开放,使用微信支付。经前期提升扩容工程,停车位达到130个。截止目前,停车场投入运营已“满月”.这一个月来停车场智能停车系统运行稳定,对缓解周边停车难的表现也可圈可点。
“市民游客对于完全自助进出的智能停车系统非常适应,系统也十分稳定。”泉城广场管理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为有效缓解周边停车难问题,他们日前还主动与周边的企业、单位进行了对接,目前附近已有多家单位初步同意集中在此停车。
据了解,泉城广场西地下停车场总面积约5000平方米,建成后17年来一直作为当时管理单位的自用停车场,基础设施已十分破旧。
去年11月,泉城广场智能停车场改造扩容工程实施,除了安装智能停车系统,还铺设高档地坪漆,对墙面进行颜色分区处理,同时安装无死角高清监控系统和自动洗车装置,以及相关修车设施设备,总投资约260万元。

7. 济南静态交通停车收费标准

济南静态交通停车收费标准:1、车辆停放:实行计时收费。0-15分钟(含15分钟)免费:停车场(所)白天和夜间均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含免费15分钟),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道路泊位需提供有人值守服务,无人值守服务的不得收取停放服务费),夜间实行封顶计费;2、日天时间段:中型、大型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各停车区域类别小型车收费标准基础上分别递增1元/半小时辆,2元/半小时/辆,例如:核心区域中型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6元/半小时辆,大型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7元/半小时/辆。夜间时间段:中型、大型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2元/半小时/辆,上限为20元/辆;3、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原则确定收费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济南静态交通停车收费标准

8. 济南市违章停车罚款标准是什么

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通过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利用电子监控设备来记录违法行为,而干扰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干扰交通的地点或是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对违法驾驶员处100元罚款;
2.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处100元罚款;
3、现场违章停车处罚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机动车停放规定的,如果司机在场,交警就会指出其违法行为,也给予口头警告,让司机马上开走,如果司机可以快速开走就不会被罚款。如果司机拒绝开走,而驾驶的车辆干扰到了其他的车辆、行人通行的,那么交警就会对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4、非现场违章停车处罚
如果司机不在场,除了进行罚款及贴罚单以外,要是停放的车辆还干扰到了其他的车辆及路人通行了,那交警部门则有权将该机动车拖移到不干扰交通的地点或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违章停车怎么处理?
1、现场处理。一般来说是接到罚单后的三天,带着驾驶证、行车证、现金或银行卡去当地行政大厅(或交警队)去现场办理缴纳罚款的业务。
2、网上办理。很多城市具有网上警局的业务,可以进入之后用银行卡进行缴费。
3、违章停车不扣分,一般是罚款一般,但是要看清罚单上的日期,不要延迟日期,以免生成滞纳金,加重经济损失。
4、平常停车要接规定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内。
二、违章停车罚款怎么查询?
驾驶证违章查询目前有四种方式:
1、到各市各区县交通支大队的办公大厅通过触摸查询终端查询;
2、登陆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对外服务网站:找到车辆违章查询,输入车牌号和车辆发动机号,点击查询即可;
3、拨打声讯电话查询;
4、通过编写手机短信查询违章。
驾驶证违章查询步骤:
1、选择车辆违章省份;
2、点击进入该车所在城市或去往城市;
3、输入相关信息(姓名、车牌号、驾驶证号)即可快速、准确查询违章记录情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