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基金是怎么使用的?

2024-05-05 20:54

1. 住房公基金是怎么使用的?

住房公积金6种用法:购房;自建、翻修、大修房屋;租房;纳入低保家庭;治疗重大疾病;销户提取。

住房公基金是怎么使用的?

2. 住房基金怎么用啊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两部分缴存比例现均为职工个人工资的8%。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一些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二、职工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额: 
(1)购房、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包括买断、下岗) 
(4)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职工死亡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 
(7)出国、出境定居的。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公有住房; 
(2)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 
(3)经济适用住房; 
(4)商品住房; 
(5)二手房。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哪些材料 
(1)贷款申请人: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两年且仍在缴存的在职职工; 
(2)提供购买、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收据等相关材料; 
(3)个人身份有效证件〔包括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婚姻状况证明(单身证明、结婚证等)〕 
(4)抵押物权属证明材料。

3. 住房公基金有什么用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一些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

住房公基金有什么用

4. 如何使用公基金购房

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流程: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的程序可分五步: 

第一步:到贷款银行提出借款申请 

借款人持购房合同和开发商售房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蓄磁卡、印章到各区县的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须携带结婚证或其他夫妻关系证明),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申请书”。 

第二步:银行审核 

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考核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计算贷款额度,确定贷款期限。 

第三步:到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银行审核借款人的申请后,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不用房屋担保的签订质押合同)。 

第四步:到产权部门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有两种担保方式,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的任何一种。 

1、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已取得产权证)并以所购建房屋办理抵押的,持借款人身份证、预交款收据原件、名章、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填写《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并加盖借款人 (抵押人)和贷款银行 (抵押权人)印章后,到房屋座落地的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 

借款人用期房抵押的(没有取得产权证),持上述材料到房屋座落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天津市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 

2、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借款人持有价证券交贷款银行收押保管。 

第五步:办理住房抵押保险手续 

借款人到产权部门办理完抵押或质押手续后,连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权证明书等借款资料交贷款银行办理房屋保险手续。 

第六步:签订还款协议和划款 

采用储蓄卡代扣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到建行储蓄网点办理还款代扣储蓄卡,并与贷款银行签订代扣协议。委托单位代扣还款的,单位与贷款银行签订协议。 

第七步:银行划款 

借款人按与贷款银行约定的时间到贷款银行办理领款手续,贷款银行将款项划入售房单位;用于修、建房的贷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支取。 

------------------------------------------------------------------- 

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建立住房公积金制两年以上,并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2、购买住房的,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自建住房的,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房的,须有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公有住房置换的,借款人须有与置换企业签订的《住房调剂协议书》。 

3、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自建住房的,须将房价30%以上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将修房费用50%以上的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购买私产住房的,须将房屋评估价值30%以上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公房置换的(不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须将置换企业评定的公有住房置换补偿费50%以上自筹资金存入银行,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须将置换企业评定的公有住房置换补偿费和公房出售价格总额50%以上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 

4、同意用自有、共有、第三方自然人的房产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担保;以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的,同意办理抵押房屋保险。 

------------------------------------------------------------------- 

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1、公积金打印单; 

2、储蓄卡和储蓄卡确认书(持本人身份证到建设银行储蓄所办理); 

3、经房管局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四份及复印件二份(到购房所在地的区房管局办理); 

4、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 

5、开发商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向开发商索取复印件一份); 

6、开发商的开户行和帐号; 

7、购房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8、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夫妻双贷款的需要夫妻二人的身份证); 

9、夫妻双贷款的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个人图章(楷体) 。 

------------------------------------------------------------------- 

公积金(组合)贷款最高贷款额的计算方法: 

借款人实际贷款最高数额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家庭还贷能力 

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总额之和×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贷款年限 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按不同贷款期限确定,1至10年为35%,11至30年为40%。 月工资总额=个人帐户上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率+个人缴存率) 

例如: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上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160元,个人和单位缴存率均为8%,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上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286元,个人和单位缴存率均为13%,则借款人月工资额为160÷(8%+8%)=1000元,其配偶月工资额为286÷(13%+13%)=1100元。 

2、 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一定比例 

购买商品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和自建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或建房造价的70%; 

现住公房、危改还迁房和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或修房费用的50%; 

购买私产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和交易价格的70%; 

置换公有住房贷款的额度不超过置换企业评定的公有住房置换补偿费的50%,同时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评定的公有住房置换补偿费和公房出售价格总额的50%。 

3、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 

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 

4、贷款额度不超过市房改领导小组确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按市统一规定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内资企业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或按规定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0万元;借款人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单位或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市统一规定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内资企业缴存标准的,即2000年7月前凡缴存比例高于7%,7月后缴存比例高于8%,贷款最高限额为12万元。目前我市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内资单位缴存比例,因此凡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2000年7月前缴存比例为12%,2000年7月后缴存比例为13%),贷款最高限额为12万元。 

最高限额及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倍数,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组合贷款是按自愿原则,由职工个人申请,经贷款银行批准后,以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执行。组合贷款优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组合贷款额度是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总额度。根据工资总额计算的可贷款额度、购房款的一定比例、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最高限额四个条件计算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际贷款额度。在不超借款人家庭还贷能力和房价一定比例的情况下,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部分,借款人可同时申请银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 

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期限: 

1、购买不同性质的房屋,其规定的最长贷款年限不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购买合作建房、私产房以及自建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为15年;购买公有住房、危改还迁房、置换公有住房和大修自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为10年。 

2、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原则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至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但具有高级职称,并有单位延聘证明的,可适当延长贷款年限,延长年限不超过5年。 组合贷款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相同,其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至国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利率: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津房改[1999]20号文件《关于调整房改资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的通知》规定,贷款期限1-5年(含5年)的贷款按月利率3.45‰执行;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贷款按月利率3.825‰执行。 


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现行银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利率为:贷款期限1-5年(含5年)的贷款月利率4.425‰;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贷款月利率4.65‰。 

------------------------------------------------------------------- 

公积金(组合)贷款抵押: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也可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1、借款人用房产进行抵押的,持购房合同或协议,与贷款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填写《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并加盖抵押人(借款人)和抵押权人(贷款银行)印章;借款人持身份证、预交款收据原件、人名章、到房屋坐落地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各区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在接到职工办理抵押登记申请7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1)借款人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产抵押的,到房屋坐落地的区县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 

(2)借款人购买现住房并以之抵押的,持售房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房屋座落地的区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3)借款人用期房抵押的,到房屋座落地的区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天津市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 

以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的,抵押双方及第三方凭相关证明到房屋座落地的区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2、购买所置换的公有住房产权并以此作抵押的,抵押双方凭住房调剂协议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收款凭证、身份证、户口本到房屋座落地的区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3、购买私产住房并以此作抵押的,交易双方持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买卖房产合同》,卖房人收款凭证、人名章、户口本到房屋座落地的区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抵押双方同时持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到房屋座落地的区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4、借款人用有价证券质押的,将有价证券交贷款银行收押保管。 

------------------------------------------------------------------- 

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偿还: 

偿还办法有三种: 

一是可以每月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 

二是可以委托贷款银行通过储蓄卡代扣偿还。借款人到贷款银行办理一个储蓄卡,银行同借款人签订代扣协议书,借款人在每月23日(含23日)之前可以就近在银行经办网点存入足额的还款数额,银行每月从借款人帐户中扣取应还贷款本息; 

三是可以委托单位每月从工资中代扣转交贷款银行偿还贷款。 

------------------------------------------------------------------- 

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保险办理: 

1、准备的资料 

借款人持与贷款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及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抵押证明,由贷款银行代保险公司办理房屋保险手续。 

2、保险申请 

(1)购房和置换住房的,借款人需填写《个人贷款抵押房屋投保单》一式一份,交保险公司。 

(2)建、修住房的,借款人需填写《个人贷款建(修)房综合投保单》一式一份,交保险公司。 

3、保险金额 

借款人可以按所购建修住房的价值投保,也可以按贷款本息合计投保,如房价低于贷款本息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合计。 

4、保险费率 

贷款期限1-5年,保险费率为万分之八; 
贷款期限6-10年,保险费率为万分之七; 
贷款期限11-15年,保险费率为万分之六; 
贷款期限16-30年,保险费率为万分之五。 

5、签订保险协议 

借款人与保险公司签定《个人贷款抵押房屋投保单》或《个人贷款建(修)房综合投保单》一式四份,正本交贷款银行,副本一份交借款人做收据和凭证,其余两份保险公司公司留存。 

------------------------------------------------------------------- 

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办事时限: 

1、贷款初审 

贷款银行接到职工借款申请,对于携带证件齐全的职工,在当日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对于准予贷款的职工,发放借款所需的合同和表格。 

2、贷款审批 

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后,贷款银行在8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3、抵押登记 

各区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接到职工办理抵押登记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抵押登记手续。 

4、保险 

贷款银行接到借款人办理保险申请,当日办完保险手续。 

5、资料报送 

借款人办完抵押手续、保险手续后,市内六区的贷款银行2个工作日(新四区、塘汉大、五县3个工作日)内将借款资料报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分行房地产信贷部2个工作日内将借款资料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6、审判划款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个工作日内审批划款。 

7、资金划拨 

分行房地产信贷部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到贷款银行,贷款银行2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办理划款手续

5. 怎样办住房公基金


怎样办住房公基金

6. 住房公基金有什么用?

是住房公积金
1、缴存公积金,可以增加你的个人收入。因为公积金是个人缴存部分,单位缴存部分,全部入个人账户,属个人财产 。
2、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缴交公积金部分收入可以免税。
3、购买住房时可以享受低息的公积金贷款。

7. 什么是住房公基金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 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 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什么是住房公基金

8. 住房公基金什么情况下才能使用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并交验相关证件后,可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住房(含房改房)的。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改房有关资料;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提交房地产交易所交易登记证明书或《房地产权证》。

    2.建造自住住房的。住房在建的,提交市国土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已建好的,提交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

    3.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交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市规划局审批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交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以上四种情形持相关资料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住房的,提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当月余额;分期付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按分期付款合同分期提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经有关部门批准当月余额),并应当在购房合同生效、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经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住房已建好领取《房地产权证》)半年内办理提取。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

    属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其安置房屋需由被拆迁人补充资金的,提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款使用划款证明及付款发票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被拆迁人支付的补充资金。

    二、离休、退休的。提交离休、退休证。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交市级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办理提取,只能办理封存。

    四、工作调离、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提交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定居证明等(出境进修、学习或短期出境的,不属提取范畴,只能办理封存)。

    五、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或其他贷款合同,提取至贷款本金及利息还清为止(每半年提取一次)。

    凡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还贷超过三期(含三期)以上的,暂停办理提取,待还清逾期贷款后再行办理。

    六、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籍)工资收入规定比例巧%以上(含15%)的。

    提交工资收入证明(由职工单位出具)、户口本及租赁合同、缴交房租发票等。凭当月缴交房租发票提取超出房租比例部份(如租住私人住房的,应提交经公证的租赁合同证明、完税发票等)。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交相关证明(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继承人、受遗赠人公证书等),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八、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身份证等。

    九、本市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 两年以上,男性50 岁(含50岁)、女性45 岁(含45岁)以上的。提交《失业证》及身份证等。辞职、下岗职工在购买商品住房及购房贷款时可凭有效证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上述各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身份证和相应证件外,还应提交复印件(存档),其中2 、3 、4 、7 、8 、9 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提交的证件、资料符合提取规定的,立等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