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学生会的介绍

2024-05-08 16:49

1. 清华大学学生会的介绍

清华大学学生会曾名“学生自治会”,于1919年12月23日成立,下设理事会、学生代表及其常驻会三个机构。

清华大学学生会的介绍

2.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为: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为清华基金会。英文译名为Tsinghua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缩写为TUE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来源于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清华大学校内。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面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二)设立基金资助项目,主要用于:1. 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2. 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3. 吸引国际知名学者来华讲学及任教;4. 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5. 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6. 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7. 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三)接受国际组织、国内外团体的委托,组织专家对专项课题进行研究、调查及培训。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二)为本会捐款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或在本基金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三)尽职尽责,廉洁自律;(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三)执行理事会决议;(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五)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有1/3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理事会。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有关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 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二)政府资助;(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四)投资收益;(五)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领域进行的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项投资行为。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二)基金会的剩余财产,通过公开拍卖取得货币资金后,无偿赠与社会公益组织。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7月1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清华大学学生会的机构设置

办公室  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制度建设和针对学生会各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学习部  主要工作围绕着校风建设,如更新自习室课表和向清华学生提供学习咨询服务。宣传部 这是展现校会风采的窗口,将整个校会的信息整合起来,用一种全新的形式向校内外各界人士展现校会的风貌。外联部  这是学生会对外的窗口,也是学生会主要的经济来源之一,主要与外界公司组织接洽商谈。内联部  主要负责加强学生会内部的沟通和感情建设,如会内主要干部培训,制作会内系统通讯录等。文艺部  丰富清华学生课余生活,为清华学生提供一个自我展示的平台。体育部  丰富学生的体育生活,强身健体。文化交流部 举办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校学生会与国内各大高校和世界高校之间的交流合作。生活权益部  解决学生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解答生活方面的疑惑,也是加强沟通和维护权益的主要部门,接受清华学生的咨询与投诉,为学生与学校领导的交流、沟通提供渠道。时代论坛部  清华规模最大的学生论坛,紧跟时代潮流,探寻社会动向。

清华大学学生会的机构设置

4. 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北京高等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英文译名为 “ BEIJING FEDERATION OF UNIVERSITY SOCIETIE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高校学生社团自愿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团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北京高校学生基于共同兴趣爱好自发组成、自愿参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促进成员个体发展、实现成员共同愿景,经所属高校批准成立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社团。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带动各会员单位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为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和社团成员的成长成才,优化学校的育人环境,弘扬先进文化,服务首都建设发展作贡献。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一) 在学生社团中广泛宣传科学理论,保证学生社团正确的发展方向;(二) 根据学生社团的自身特点和发展状况,制定发展规划;(三) 整合资源,搭建平台,服务于会员单位健康发展和共同进步;(四) 组织开展全市性学生社团活动;对会员单位社团活动进行指导;(五) 代表北京高校学生社团与国内外其他地区青年社团进行交流合作。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北京高等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会员对象是在京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国家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依靠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学生社团。第八条 北京高等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是经过所属高校批准成立的,承认本章程的学生社团,有加入本会意愿,经本会确认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社团章程等规章制度;(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由秘书处进行公布确认。第十条 会员的日常管理由批准其成立的学校社团管理机构负责。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相关活动,阅读本会有关文件;(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决定;(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 支持本会的工作和活动;(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正式公布确认。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北京高等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推选和罢免理事、监事;(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任免常务理事;(三) 任免理事长;(四) 聘任秘书长;(五)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八)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九) 决定工作规划大纲并监督实施;(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 决定设立荣誉职务;(十二)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受其监督;(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的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八、九、十项的职权,并指导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理事任期一年,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如下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行使其他应该由理事长行使的职权。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任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为:(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二) 出席常务理事会;(三)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 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制度、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 政府资助;(二) 在本会工作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 捐赠;(四) 利息;(五)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 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04 年 12 月 9 日 北京高等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 北京化工大学学生会章程

  章程:
  50年风雨,50年收获,北京化工大学学生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作为同学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平台,作为北京化工大学最大的学生菁英组织,作为学生培养能力,施展才华的重要舞台,引领北化人坚持对“宏德博学,化育天工”崇高目标的追求,始终坚定地站在时代发展的潮头。
  新时期,新形势,新挑战,北京化工大学学生会立足我校学生工作实际,通过引领学生先进思想、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动学生科技创新、鼓励学生社会实践等方式想同学之所想,急同学之所急,切实解决同学们最关心和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努力搭建学生与学校沟通的平台,从另一角度推动我校“普遍成才,个别卓越”的培养理念的实现。

北京化工大学学生会章程

6.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学生会章程

北京北大资源研修学院学生会章程 

(学生会第一届全体委员大会2004年12月1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会。
第二条 组织性质 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会是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党支部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的全院性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基本任务:
(一)   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开展学生工作,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二)   沟通院党支部、个部门与同学之间的联系,促进同学之间、同学和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前提下,表达和维护学生的政党利益。
(三)   协助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同学在实践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四)   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方针,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努力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五)   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员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整洁优雅的学习环境。
(六)   加强同兄弟学院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交往,达到提高学生思想觉悟,陶冶道德情操,广阔知识视野之目的,促进学生会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五条 本会承认全国学联、北京市学联及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会章程,参加全国学生联合会、北京市学生联合会及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会,为其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取得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籍的院本、专科学生和国际合作项目,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   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   对本会有工作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   会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享受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五)   学生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院党支部领导和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及本组织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学生代表大会每两至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所在班级民主选举产生,再由各年级代表分别选举产生3~4名代表委员组成代表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并实行表决制。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四)   审议通过大会提案;
(五)   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六)   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利机关;学生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二次,由主席团召集和主持;学生会全委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单位的派出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全委会由院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全委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三条 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当选委员组成,其职权为:
(一)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院)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   选举(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三)   筹备和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四)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有关工作
(五)   审查和监督(院)学生会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和决定。
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是全委员会的全设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一)   在学生代表大会和全委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全委会决议,主持院学生会日常工作,决定重大事项;
(二)   负责召集全委会会议;
(三)   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
(四)   调整、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五)   领导和组织全院的某些学生活动;
(六)   召集学生代表委员会,向学生代表委员会通报,部署工作;
(七)   领导、协调、督促各部及各年级学生分会的工作;
(八)   监督、考察、平谷各部长及各年级学生分会部长和班级委员会班长的工作,经有关部门协商和党组织批准,提名表彰或批评各部长及各年级学生分会部长或班长;并对各部长及各年级学生分会部长和班长进行调整和任免;
(九)   向学院党支部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
学生代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一)   定期听取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通报;
(二)   对不称职或有错误的学生会干部有权进行批评、警告,对情节严重者有权要求主席团予以罢免;
(三)   对学生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年度总结有向同学转达的义务;
(四)   学生代表委员会可列席学生会主席团召集的任何会议。
第十六条 院学生会和各系学生会、班委会如有缺额委员和不称职干部,经广大同学酝酿协商,院学生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院党支部、团委批准,学生代表委员会可对其进行任免和调整,并由院学生会备案。
第四章 系学生会、班委会
第十七条 各系学生会、班委会是院党支部领导下的基层学生会组织,在院团委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其工作机构由院学生代表会议或全体同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推选组成。各系学生会、班委会接受所在系学生会的领导。系学生会主要干部必须是院学生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 各系学生会要认真贯彻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完成院学生会的工作部署。同时根据各系学生会的具体情况独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
第十九条 班委会职责
(一)   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二)   在学生的学习、生活、娱乐、社会实践等方面为同学提供服务;
(三)   组织班级同学参加学校、院举办的各项活动并独立开展班级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   党、团组织关于学生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   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创收和社会资助、赞助、募捐等合理收入。
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学生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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