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保险诈欺有哪些对策?

2024-05-04 01:07

1. 对待保险诈欺有哪些对策?

对待保险诈欺有以下对策:
1、加强保险反欺诈的宣传,让公众明白保险欺诈是一种犯罪。
2、保险公司应加强核保核赔,从源头上堵住保险欺诈的发生。对于保险公司来讲,无论数额大小,骗保行为都需要高度警惕。
近日,银保监会也下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开展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通知》,要以大数据技术为核心、行业联防与执法协作为助力,全面协同推进反保险欺诈工作。
3、保险行业应该联合采取反欺诈的行动,建立信息交换网络,让诈骗者无处藏身。
4、加强与其他行业的联手,特别是公、检、法的联手,狠狠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活动;要加强保险法制建设,做到打击保险欺诈,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扩展资料
航延险成骗保高发险种
6月9日,南京市公安局破获一起航延险骗保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从2015年至今,通过虚构行程并购买航延险,3年间共理赔近900次,涉案资金高达300余万元,目前李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不久前,上海市同样宣布了一例航延险诈骗案的告破,累计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涉案金额超过2000万元。
近年来,保险诈骗资金有小额化趋势,如车险、航延险、退货运费险等,对保险公司的反欺诈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将保险反欺诈进行到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航延险成骗保高发险种 

对待保险诈欺有哪些对策?

2. 防范保险欺诈的对策是怎样的

一、应加强保险原理、基本原则以及保险法制的宣传,让民众真正懂得保险得以数百年运行的真谛在于以科学的统计数据为测算基础,实现每一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权利与义务对价基础上的有偿转让风险,并在所组成的同一群体被保险人之间实行机会均等的互助,而且这一互助完全是就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风险而言的,其中排除了一切已经发生或故意制造的损失。每一位处于社会化大生产环境中的文明成员,应该有自立、互助对付各种不测损害的胸怀和意识,有自觉遵纪守法的觉悟。
而保险欺诈显然破坏了保险公平互助的基础,是对所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也是对风险组织者、管理者保险公司经济利益的侵害,这是保险法理所不容的。每个社会公民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应该高度重视,自觉维护保险的公正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有力扼制保险欺诈行为。
二、保险公司要研究保险欺诈的特点,强化承保以及理赔审核工作的规范性保险欺诈必然躲不过承保和理赔审核两大环节,而这两大环节的规范性操作就必然能有效防止欺诈犯罪的发生和得逞,至少能减少这类事件。首先应对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责任范围、致损原因认真审核发现疑问要仔细追查。其次,对死亡事故有必要作死亡确认,审核人员要面见投保人、被保险人家属、受益人、保险代理人、诊断医师以及其他知晓情况者,以便彻底弄清案情,准确理赔。事故现场要经专业人员细致勘察,并尽可能搜集有关事故的证明材料,以利准确结案,防止欺诈得逞。
三、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严格管理,谨防疏漏保险公司内部要建立承保核审制度,对所要承揽的业务要按程序对风险进行多次识别、评估和筛选,以便有效控制责任。承保审核人员有相应的资格认定、评聘制度,只有具有全面专业知识,富有实践经验的人才能充当核保人,并要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专业敏锐性。除此之外,还需配以承保核保档案和审核人员岗位责任考评制度,以完善的管理确保承保质量。同时理赔工作应严格按审查流程顺序,步步深入,并建立事故查勘报告档案以备复核和总结经验教训。在理赔工作中,如若发生以赔谋私或内外勾结欺诈,必须要严肃处理。
四、严厉打击保险欺诈,形成社会威慑力据日本警方保险侦破案资料统计,保险违法欺诈一般都是有计划和有预谋的,往往在投保时就孕育着犯罪动机,待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不久便实施其犯罪计划。其中少则于投保后不满一个月,50%以上是在半年之内行动。日本保险犯罪主犯有前科的占67%,且犯罪手段不断推陈出新。保险界、司法界以及各级政府部门都要高度重视,严惩欺诈犯罪活动。新闻媒体要及时揭露违法犯罪案件的危害性和本质意图,对典型案例要进行专题评析,以达到教育各界,提高公众辨别能力,扼制欺诈犯罪的目的。社会有关部门还可设立保险违法犯罪举报中心,发动社会公众一起参与打击保险欺诈活动,最终形成社会威慑力;而一旦查实就从严惩处,从而确保保险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有力保障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保险的正面效用。
五、设立和开放保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平台,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集中行业力量打击欺诈犯罪,在保险行业协会设立和开放保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平台。同时,行业各单位均应设置反欺诈专职岗位,开通举报热线和邮箱,公开奖励办法,获取更多的犯罪线索。查处举报案件时,应注意对举报人的保护。

3. 预防保险欺诈有哪些对策

措施一应加强保险原理、基本原则以及保险法制的宣传,,自觉维护保险的公正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有力扼制保险欺诈行为。措施二保险公司要研究保险欺诈的特点,强化承保以及理赔审核工作的规范性保险欺诈必然躲不过承保和理赔审核两大环节,而这两大环节的规范性操作就必然能有效防止欺诈犯罪的发生和得逞,至少能减少这类事件。措施三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严格管理,谨防疏漏保险公司内部要建立承保核审制度,对所要承揽的业务要按程序对风险进行多次识别、评估和筛选,以便有效控制责任。措施四严厉打击保险欺诈,形成社会威慑力。措施五设立和开放保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平台,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集中行业力量打击欺诈犯罪,在保险行业协会设立和开放保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平台。
一、社保停止缴费后,医保卡里的账户余额还能使用吗
社保停止缴费后,医保卡里的账户余额还能使用。
医保的特征具体如下:
1、对象具有普遍性,即医疗保险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每个人都有生病的可能,这是很难退免的,所以这种保险就包含了社会上的每一个公民,覆盖对象极其广泛;
2、涉及的领域广泛而复杂,其不仅渗及多种权利义务关系,如医生、病人、用人单位等等,还要对享受医疗服务和提供服务的人的行为做有效的引导致和控制,医疗保险不仅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还关系到医疗服务的供需情况;
3、人们生病的风险具有突发性和经常性,不是以人的主观意志能决定的,因此就决定了医疗保险的补偿也具有短期性和经常性;
4、补偿形式特殊,因为每个人所生活的地区不同,所患的疾病也不同,所花费的医治费用也不同,所以就决定医疗保险要以实际情况支付补偿,因人而异、因地而异;
5、医疗保险费测算和控制很复杂,社会医疗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缓和各阶层之间的利益矛后,避免经济冲击给政治和社会造成的震荡,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现代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医疗保险也具有保险的两大职能:风险转移和补偿转移。即把个体身上的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受同样风险威胁的成员,用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来补偿由疾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医疗保险的责任范围很广,医疗费用则一般依照其医疗服务的特性来区分,主要包含医生的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各种检查费用等。
二、三个规定认识及落实情况是怎样的
为认真贯彻三个规定的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院党组要求各部门及每位干警把“三个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法院具体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到位。一是开展专项教育,落实制度要求。xx县人民法院在全体干警会上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三个规定”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级法院和县委政法委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签订了《xx县政法系统领导不干预、不插手案件办理书》,要求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影响公正办案,切实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种宣传平台积极宣传“两个规定”精神,取得社会各界的有力支持与配合,带头自觉遵守“两个规定”。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博平台发布“两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扩大社会影响力。在法院门口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xx县人民法院落实“两个规定”监督,促进“两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三是打消思想顾虑,如实全面记录。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根据规定建立、落实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或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说情、打探或过问案情的,或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况,办案人员应严词拒绝,并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经得起法律和纪律的考验。四是加强纪检监察,守住规定红线。一方面,从法院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两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运用审判管理系统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审、申请再审等环节中插手办案或是有避不回等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经过认真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全院干警没有出现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况,也没有出现其他领导违规过问案件、插手案件处理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预防保险欺诈有哪些对策

4. 预防保险欺诈有哪些对策

法律分析:1.应加强保险原理、基本原则以及保险法制的宣传,自觉维护保险的公正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有力扼制保险欺诈行为。2.保险公司要研究保险欺诈的特点,强化承保以及理赔审核工作的规范性保险欺诈必然躲不过承保和理赔审核两大环节,而这两大环节的规范性操作就必然能有效防止欺诈犯罪的发生和得逞,至少能减少这类事件。3.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严格管理,谨防疏漏保险公司内部要建立承保核审制度,对所要承揽的业务要按程序对风险进行多次识别、评估和筛选,以便有效控制责任。措施四严厉打击保险欺诈,形成社会威慑力。措施五设立和开放保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平台,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集中行业力量打击欺诈犯罪,在保险行业协会设立和开放保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平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 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 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5. 保险防欺诈对策是什么

1、加强防治上保险欺诈的立法与司法?首先,应加强有关国内立法。目前,我国虽然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中有关防治保险欺诈的规定,但过于简单、笼统,可操作性差,给有关部门处理海上保险欺诈案件带来诸多不便。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法律,使防治海上保险欺诈犯罪有法可依。?其次,应加快制定有关的国际性决议或国际化约。目前,由于国际上对如何防治海上保险欺诈认识不统一,法制不健全,因而合作不,协调打击不得调力,使得海上保险欺诈始终未得到有效控制。我国作为一个航运大国和海上保险欺诈的受害国,应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尽量与世界其他国家取得一致认识,促使防治海上保险欺诈的国际公约早日出台。最后,应加强司法,改变过去些地方对海上保险欺诈未遂案件无人追究,对海上保险诈骗犯通缉不力、引渡不畅,以及“以民代刑”的情况。建议国际刑警组织将打击海上保险犯罪列为国际合作项目,不管这类诈骗犯在哪国出现,都能迅速抓获,并尽可能引渡或移交受害方所在国处理。备国警察、检察和审判机关应互相配合,及时、严厉打击海上保险欺诈犯罪,依法严惩欺诈者,此外,对于那些因玩忽职守而上当受骗,使国家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人,也应依法予以惩处。?2、设立防治海上保险欺诈的专门机构?针对海上保险欺诈国际性强、查处困难等特点,在国内外有关部门内建立专门的反欺诈机构,已成为必要。目前,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商会机构都成立了专门机构从事反欺诈工作。他们有涉及或涉嫌欺诈的船舶和人员的详细材料,可为客户提供各种信息,并且可提供鉴别文件、查验船舶、调查追踪、受害授助等各项服务,受到各国的欢迎。有此国家也建立了反欺诈的专门机构,对于防止受害、减少损失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加拿大1973年成立保险犯罪防范局后,每年拒赔的欺诈性索赔达500万加元。挪威的反保险欺诈委员会建有中央索赔资料基地,每年大约接受70万件保险查询。它还举办反保险欺诈研讨班,介绍破获欺诈案件的成功经验,推广防范欺诈和调查的方法等,收到了较好的效果(10)。有鉴于此,我国也应建立类似的反欺诈机构,担负起研究反欺诈的对策,制定反欺诈的规章制度,进行反欺诈的宣传教育,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收集和传递信息,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协助缉捕案犯等任务。实路证明,只有建立起世界范围的防治欺诈网,才能卓有成效地开展反欺诈斗争。?3、落实被害预防的各项措施?针对海上保险欺诈多与受害人防骗意识和防骗能力低下有关的特点,应在提高各有关方面的自身防范能力,落实各项被害预防措施上下功夫。?第一,加强宣传教育,使从业人员提高法制观念,保持警惕,防止上当受骗。从业人员法制观念不强,警惕不够,是海上保险欺诈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有关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宣传教育,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使其增强法制观念,住址履行岗位责任制。同时,定期组织专题讲座,介绍海上保险欺诈的最新动态,预防和制止海上保险欺诈的绝对值中、技术手段及补求措施等,使从业人员在思想上引起重视,增强忧患意识,防止上当受骗。?第二,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咒的业务素质和防欺诈的知识水平。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海上保险从业人员不断增加,一些人不注意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许多欺诈案件都是在他们不知道、不熟悉、不会处理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保险业要加强企业管理,切实做好员工的业务培训工作。要配备专职人统一按排和管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制定业务学习计划,坚持业务学习制度,经常通报业务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从业人员熟悉航海贸易和海上保险业务知识,提高识骗和防骗能力。?第三,从具体工作入手,把好每一道关口,落实各项防欺诈措施,如:?(1)合理设计保险单?合理设计保险单,是防止欺诈、减少损失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不减少业务的情况下,建设保险公司坚持较严格的船龄和般级条款,对不符合船龄、船级标准的船舶不予承保。同时,要有明确的除外责任条款,比如,明确规定对被保险人的畜意恶行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等等。此外,还要考虑制定精密的对待索赔的办法。?(2)重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资信调查和保险标的核实工作?掌握和了解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资信情况,认真核实保险标的的资料,是防止海上保险重要一环。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递交的投保申请书后,应严格审查投保人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和围绕保险标的的各种证明材料,详细询影响保险效益的各川情况。在同意给予承保前,要确保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等进行综合性的调查与核实。如,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要了解其资产状况、组成人员状况、业务状况、以往的保险赔偿情况等,特别要警惕单船公司、皮包公司;对船舶,要了解船东、承租人、代理人、船籍、船级、船龄、船舶的价值等情况;对货物,要了解货主、货物类型、货物价值、货运按排人、货物存放情况等。调查的途径除了询问投保人外,还可通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调查局、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委员会、劳埃德航运问讯处等进行查询。?(3)尽可能地掌握保险标的的动态?在海上保险中,尽管保险标的如船舶、货物等始终未掌握在保险人手中,但是,为了及时发现诈骗迹象,制止可能的诈骗的发生,保险人应尽可能地随时掌握载货船舶的动态,对与计划和日期不符的运行应立即予以查询。如果船、货逾期未到目的港,应提高警惕,待其到港后,可通过当地保险代理人询问,或通过各种调查机构进行调查,以便及时制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4)迅速、准确地进行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能够及时取证、准确评估、正确处理,使欺诈者受应有的惩罚,对其他企图进行海上保险欺诈者就可以起到威慑的作用,从而可以预防和减少欺诈的发生。实践中比较成功的作法是,当投保人就标的损失向保险人索赔时,如果有欺诈嫌疑,保险人应通过有关机构立即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及时搜集证据;派人出国调查处理;委托国外律师起诉对方欺诈;通过法律进行诉前和诉讼保全;请示当地警示方协助;争取有利于我方的司法管辖权等。如有可能,在给予欺诈者严厉经济制裁的同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更加有力地打击海上保险欺诈活动。罪犯的成功检控永远都是有效的防范措施。?此外,改革国际贸易程序,减少贸易环节的漏洞;配备和运用先进的技术设施,从硬件上提供保障等,也是被害预防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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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防欺诈对策是什么

6. 预防保险欺诈有哪些对策

措施一应加强保险原理、基本原则以及保险法制的宣传,,自觉维护保险的公正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有力扼制保险欺诈行为。措施二保险公司要研究保险欺诈的特点,强化承保以及理赔审核工作的规范性保险欺诈必然躲不过承保和理赔审核两大环节,而这两大环节的规范性操作就必然能有效防止欺诈犯罪的发生和得逞,至少能减少这类事件。措施三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严格管理,谨防疏漏保险公司内部要建立承保核审制度,对所要承揽的业务要按程序对风险进行多次识别、评估和筛选,以便有效控制责任。措施四严厉打击保险欺诈,形成社会威慑力。措施五设立和开放保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平台,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集中行业力量打击欺诈犯罪,在保险行业协会设立和开放保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平台。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7. 保险防欺诈对策是什么意思

1、引诱欺诈投保任或暗示投保人不如实告知,或超额承保,私下许诺给予回扣及其他利益,或与投保人串通共同谋骗。2、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假理赔,或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串通涂改保险合同档案资料,使之符合保险事故条件,私分保险赔偿金。综上所述,不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欺诈,还是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以及代理人的欺诈,其社会危害都是极大的,不仅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物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侵害了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保险基本原则,破坏了保险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阻碍了保险制度顺利发展的进程,因而保险界称保险欺诈为“黑色逆流”。因此,我们在揭示了保险欺诈犯罪的种种表现和内在本质之后,提出防范保险欺诈的对策措施。《保险法》第28条对保险欺诈的民事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即: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得退还保险费(但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据、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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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防欺诈对策是什么意思

8. 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主要措施

在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中,全行业都要充分认识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重要意义,保险欺诈不仅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侵蚀保险机构效益,而且破坏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保险行业形象。因此对今后的反保险欺诈工作,具体要求和做法如下:一是加强领导,系统规划。反保险欺诈工作涉及行业内外的方方面面,各单位必须统筹规划,加强组织领导。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反保险欺诈工作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健全反欺诈制度体系,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保险机构要承担反保险欺诈工作的主体责任,将反保险欺诈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控体系进行规划,从公司治理层面开始,强化责任意识,完善制度机制,提升技术手段和优化资源配置。行业协会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通过联席会议和专业委员会等形式搭建反欺诈工作平台,提升反欺诈工作效能;学会要组织行业积极开展反保险欺诈的理论研究,探索反保险欺诈工作的规律。二是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当前,保险欺诈案件多发、形式多样,应突出重点惩治的原则,将“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这些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保险欺诈行为列为反欺诈重点。监管部门应加大重大欺诈案件的查办、督办力度,对在案件管理和风险防范中有责任的,严格按照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保险机构应以防范欺诈风险为导向,突出重点、积极配合,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欺诈,坚决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内部发生的欺诈,要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及时完善内控制度,积极开展欺诈风险警示教育。行业协会应探索重点险种的承保、理赔信息共享机制,适时研究开发反欺诈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各单位要分清轻重缓急,循序渐进地推动反欺诈工作“三步走”:今年从夯实基础入手,建立体系、健全制度、加强宣传;明年将以信息共享、执法协作为重点,着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到2014年,初步建成“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欺诈工作体系。今年还有三个多月的时间,反保险欺诈工作任务比较多,各单位一定要抓紧落实。三是注重方法,务求实效。不同类型的欺诈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成因,各单位应加强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展反欺诈工作。治理机会型欺诈以预防为重点,保险机构应探索推行投保、索赔反欺诈提示等制度,行业组织应加大对消费者宣传教育力度,切实防止投机性的保险欺诈行为;治理职业型欺诈以打击为主,监管部门应加强行业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联合查处保险诈骗犯罪团伙,有效震慑犯罪分子,优化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在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上,要分清责任,层层落实,切忌走过场。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对工作不认真,贻误工作良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四是积极探索,善于总结。反保险欺诈工作点多面广,各家公司、各个地区面临的反欺诈形势和任务各有不同。前一阶段,行业在健全反欺诈组织体系、强化区域合作、加强反欺诈技术运用和信息共享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下一阶段,我们要在深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创新力度,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适用行业实际的反保险欺诈工作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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