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05-01 10:21

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凡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招标投标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同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招标投标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三)查处省管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
  (四)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审批和管理;
  (五)对所管理的项目按《条例》第四条规定实施具体管理。第五条 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指导辖区权限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三)查处辖区权限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
  (四)负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初审;
  (五)积极配合做好省管项目招标投标事宜,对应管项日按《条例》第四条规定实施具体管理。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和省重点、大中型、限额以上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由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
  (二)前项规定以外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由市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
  (三)县(市)级的管理权限,由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确定。
  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的项目,可部分或全部委托下一级管理。未经委托,下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不得越级管理。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为主,严格控制议标。第八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
  招标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单位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及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三)工程概况;
  (四)招标范围、内容及方式;
  (五)对投标单位及其资质的要求。第九条 招标单位应依照《条例》规定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投标申请书。
  投标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单位名称及概况;
  (二)技术力量、资质等级;
  (三)大型机械设备、技术装备等情况;
  (四)承建工程项目合格率、优良率及获奖情况。
  投标单位应持投标申请书及相应资格证件,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后,方可参加投标。第十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投标的,除应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外,还应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参加投标。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数额按工程批准概算的1%-2%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时,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有满足勘察设计需要的基础资料和批准文件;
  (三)建设资金、建设地点落实;
  (四)有满足建设监理、施工、设备供应需要的图纸。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按统一规定的范本编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合同条件、协议条款及合同格式;
  (三)工程量清单;
  (四)图纸和有关文件资料。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不得更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2. 山东省政府关于征收山东省地方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适当集中资金,保证省重点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方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对象:凡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省级地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省级机关团体,省级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举办的集体企业,都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地方重点建设基金。第三条 地方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以当年计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预算外资金为依据,征收比率为5%。第四条 单位缴纳地方重点建设基金,使用省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地方重点建设基金专用缴款凭证”,与国家统一开征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区别开来,按照规定分别缴入当地县以上税务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山东省地方重点建设基金”专户。第五条 为了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管工作基本一致,直接向省财政缴纳能交基金的省直单位(名单附后),其地方重点建设基金也向省财政直接缴纳,其余省直单位由当地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第六条 缴纳单位应在本办法发布一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直接交省财政的向省财政厅)办理申报登记手续,财政、税务机关对缴纳单位的收入项目、计征依据、缴纳环节、缴纳期限,比照《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鉴定表》的有关内容进行鉴定,填写《地方重点建设基金鉴定表》一式二份,分别作为征收机关和缴纳单位的执行依据。第七条 缴纳单位应定期向征收机关报送预算外资金收入及缴纳地方重点建设基金情况表,征收机关审查后,汇总编制《省直部门预算外资金收入及缴纳地方重点建设基金情况表》,逐级报送省税务局(报表格式、报送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由省税务局汇总后于每季度末十日内送省计委、省财政厅。第八条 为了单独正确的反映地方重点建设基金征收情况,凡驻地有省属单位的县以上税务部门,都应在银行开设地方重点建设基金专户,并将单位缴纳的上述基金,按月直接上划省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山东省地方重点建设基金预算外专户。由省财政厅按季划拨到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省人民银行开设的专户。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无故拖欠不缴地方重点建设基金的单位,征收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所欠款项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第十条 地方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由财政税务部门比照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3. 山东省重点项目有什么政策

法律分析:山东省发布最新重大项目名单共500个,涉及地铁轨道、环境治理、新能源等项目,包含重大实施项目373个,重大储备项目127个。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下达2021年省重大项目名单的通知》并提出要提高思想认识。要从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省重大项目对于培育壮大“十强”产业、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以更大力度坚决淘汰落后动能,以更大力度坚决改造提升传统动能,以更大力度坚决培育壮大新动能,推动省重大项目加快落地见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山东省重点项目有什么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