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屋维修基金可以扣除吗

2024-05-19 10:47

1.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屋维修基金可以扣除吗

可以。房屋维修基金属于代收费用,土增规定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者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收入,可作为扣除项目允许扣除但是不能作为加计扣除的基;,如果单独收取的代收费用可以不作为转让收入,同时也不得作为扣除项目扣除。    
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屋维修基金可以扣除吗

2. 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能在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48号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做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因此,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如果维修基金计入房价,则可以扣除,但维修基金不在开发成本范围之内,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3. 房屋维修基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第3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项目以及扣除次序为: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因此,个人从租金收入中支付的房屋维修基金不允许税前扣除。

房屋维修基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

4. 房地产企业上交的维修基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进入开发成本扣除

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代收代缴的维修基金和预提的维修基金不得扣除。

  根据文件规定,您企业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代收代缴的维修基金和预提的维修基金不得扣除。

5. 计算个税时,住房维修基金可以扣除么

  计算个税时,住房维修基金可以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1、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对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该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个人扣除部分不能超过12%,单位补缴的部分也不能超过12%,而且两者不能合并24%计算。
  3、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计算住房公积金可以不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而是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维修基金指的是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了之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住房维修基金全称是共用的部位、共用的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中修以上维修和更新。

计算个税时,住房维修基金可以扣除么

6. 房地产企业上交的维修基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进入开发成本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48号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做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因此,贵公司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如果维修基金计入房价,则可以扣除,但维修基金不在开发成本范围之内,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7. 计算个税时,住房维修基金可以扣除么

计算个税时,住房维修基金可以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1、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对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该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个人扣除部分不能超过12%,单位补缴的部分也不能超过12%,而且两者不能合并24%计算。
  3、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计算住房公积金可以不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而是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维修基金指的是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了之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住房维修基金全称是共用的部位、共用的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中修以上维修和更新。

计算个税时,住房维修基金可以扣除么

8.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交增值税吗

一、正面回答不需要,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因此,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分析详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商品住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公有住房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什么?1、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2、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3、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4、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