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在年报中就哪些事项出具专项意见?

2024-05-12 05:08

1. 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在年报中就哪些事项出具专项意见?

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监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下列事项出具专项意见:(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4.4.3条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的特殊股权转换为普通股权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上市规则》“表决权差异安排”一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在年报中就哪些事项出具专项意见?

2. 北交所允许上市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是否正确?

北交所允许上市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正确的。我们先了解到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指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出现北交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北交所上市公司可以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持续监管办法》要求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项。同时,中国证监会授权北交所对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公司的上市条件、表决权差异的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事项制定有关规定。拓展资料:关于北交所发布上市公司存在表决差异安排的适用范围, 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其股票特别标识为“W”;上市公司不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特别标识取消。特别标识“W”在市场行情及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展示。同时要求上市公司拟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公告前,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有关各方应 当做好保密工作。

3. 科创板上市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不正确的是

答案是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股份具有的所有股东权利完全相同。拓展资料: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个特定组成部分,它公开发行股票,达到相当规模,经依法核准其股票进入证券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2、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个特定组成部分,它公开发行股票,达到相当规模,经依法核准其股票进入证券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3、根据我国《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5)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4、各国公司法均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股票上市交易的权利,其他任何类型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等都不具有公开发行股票并使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权利。同时,也并非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都上市交易,股票能够上市交易的只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部分,因此,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并不一定都是上市公司。

科创板上市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不正确的是

4. 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和财务指标需满足什么样的要求?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5. 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表决权的规定

公司重大事项表决权的规定是: 1、根据《公司法》,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了表决权的行使方式的,按其规定; 2、无规定的,重大事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 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表决权的规定

6. 上市公司董事表决权的特别规定

法律分析: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董事表决权的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本条所称的关联关系,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上市公司董事对上市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当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时,公司董事将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存在利益冲突。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对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公司董事的表决权进行限制,即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 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在任何情形下都与普通股份存在表决权差异?

上市公司股东对下列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1)修改公司章程; (2)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3)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4)聘请或者解聘监事;(5)聘请或者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6)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此外,股东大会对上述第1项、第2项、第6项事项作出决议,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在任何情形下都与普通股份存在表决权差异?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