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是什么意思

2024-05-07 19:15

1. 对赌协议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也称作估值调整机制。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融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投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法律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二条 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

对赌协议是什么意思

2. 对赌协议是什么意思

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在国外投行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应用。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融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投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
 
法律依据:我国对对赌协议进行了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 对赌协议是什么意思

对赌协议又称为估值调整机制,是投资人为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投资风险,保护自身利益,与被投资人就未来约定的事项进行的一种约定。这里的事项可以是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可以是限期内完成的某些事项。若被投资方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完成相关的事项,则投资方有权行使某种权利。对赌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在生效条件未成就时,实控人按照约定行使权力。对赌协议使投资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的保护,仿佛不用承担任何投资风险,不管投资结果如何怎样都有被投资人垫底,而这正是被投资人想要快速获得大额资金的所要付出的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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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赌协议到底是什么意思?


5. 对赌协议是什么意思

一、对赌协议是什么意思1、投资方与融资方对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而进行的一种约定。在约定的条件出现时,融资方可以行使一种约定的权利;在约定的条件不出现,投资方就可以行使一种约定的权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二、股权回购对赌协议涉及的案由有什么一般来说,对赌协议纠纷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对赌协议是否有效、对赌条件是否触发、对赌协议如何履行。对赌协议纠纷的当事人,通常涉及投资者、股东和目标公司对赌条件通常分为业绩对赌和上市对赌;对赌的责任承担方式通常包括:现金补偿、股权补偿、股权回购。案由的选择,对诉讼成败影响至关重要,案由决定了诉讼框架,是诉讼策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当事人一定要注意选择恰当的案由。1、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此类案件通常是大股东或目标公司单独提起的,大股东或者目标公司,为了从根本上赢得案件,很可能先发制人,单独提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作为投资者,通常会提出股权回购或者请求补偿等请求。而确认合同效力,是审理其他诉讼或仲裁请求时隐含的先决问题,法院或仲裁庭自然会去认定对赌协议是否有效。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大股东或目标公司先发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时,我们不建议投资者提起反诉,避免纳入对方的节奏,投资者应当以我为主,另行提起全面的诉讼;2、股权转让纠纷;在实践中,对赌协议纠纷,纳入股权转让纠纷的案由较多。这是因为,当事人的诉讼/仲裁请求中,主要的一项内容是要求股东回购股份,或者给予现金补偿(本质上是要求大股东对投资者在当初投资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进行补偿)。如果投资者是同时要求股东及公司承担责任,那么要看二者谁是主要责任。案由的确定,通常是看最主要的法律关系是什么,由主要的法律关系吸收次要的法律关系。如投资者主张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则不太适合归入股权转让纠纷;3、公司增资纠纷;公司增资是公司基于筹集资金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公司增资纠纷是指公司在增加注册资本过程中因增资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投资者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既可能是因公司增资形成的,也可能是因为现有股东进行股权转让,也可能是二者的结合。在实践中,目标公司为了发展壮大,通常通过增资引入战略投资者,增资协议中常含有对赌条款,因此引发的纠纷,实践上也有归入公司增资纠纷的案由。

对赌协议是什么意思

6. 对赌协议是什么意思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投资方与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的效力没有争议,但对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的效力争议最大。【摘要】
对赌协议是什么意思【提问】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投资方与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的效力没有争议,但对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的效力争议最大。【回答】
对赌协议是一种无名合同,也是一种射幸合同,即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给付内容不能确定,需根据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与否来确定给付内容。对赌的实质是投融资双方对股权投资价值的或然性安排,是一种投资保障工具、价格发现工具和管理层激励工具。根据估值调整机制运行原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判例的审判精神,认定其效力的一般原则为:股东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对赌协议应当认定无效,股东之间签订的对赌协议可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判例表明了司法审判对于对赌协议的立场,即: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时,对“对赌协议”条款的效力认定应当是在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回答】

7. 对赌协议是什么意思

对赌协议: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融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投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对赌协议最初被翻译为“对赌协议”,或因符合国有文化很形象,一直沿用至今。但其直译意思是“估值调整机制”却更能体现其本质含义,所以我们日常听到的对赌协议,所涉及问题其实和赌博无关。
一、对赌协议的本质是什么
对赌协议是为了解决投资方和融资方之间对被投资企业商业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产生的,其本身仅仅是一个中性的调整机制,并非倾向于投资方的霸王条款,而是市场经济和现代商业模式下,双方为实现投融资交易的诚实信用、公平合理所共同做出的承诺,对赌协议既是投资方利益的保护伞,又对融资方起着积极的激励作用。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套对被投资企业实际价值进行再发现、再确认的商业机制,是一种带有明确条件判断的价值评估模式,是一项双方之间达成的在市场作用下的按照被投资企业真实价值进行动态评估的安排。
投资方很清楚,投融资双方对企业信息的占有存在严重的不对称,融资方作为天然的企业信息制造者享有绝对的优势方,投资方不管如何尽职调查,始终对信息占有处于劣势地位,同时,融资方无论是善意或是恶意,都为了确保注资实现或是为了能够融得尽可能多的资金,都会有意无意地夸大和增加正面、积极、利好的信息,仅凭投资方所占有的信息是很难及时、全面、客观地了解和分析被投资企业的真实资产、盈利状况以及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这在客观上必然增加了投资风险和失败的可能。所以,在投资融双方对企业估值存在非核心的分歧情况下,为使投资得以完成避免贻误商机,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精神,投融资双方自然会通过签订对赌协议的方式解决估值的分歧问题,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利弥补高估的损失,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也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利补偿低估的价值,对投资方协议可以算是套期保值,对融资方可以说是对良好经营管理的正面激励。
对赌协议实际上是把投资时基于信息不对称性以及未来不确定性的风险转换成了条件能否实现和能否成功行权的风险。正因为有以上的特点,所以可以把对赌协议看成是期权的一种形式,是一种对经营方的激励机制,其核心就在于通过股权的转让和进出,来锁定投资风险。对赌其实就是一个通过订立近乎严酷的标准,监督和鞭挞企业经营管理层在最短的时间内,使用最少的资本,获取最大收益的过程。实践表明,只要对赌协议设计合理,风险控制得当,“对赌协议”是一种能够有效保护投资方权益和激励融资方管理层的最优制度安排。
二、对赌协议纠纷涉及的案由有哪些?
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对赌协议是投资协议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投资方衡量企业价值的计算方式和确保机制。
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它既是投资方利益的保护伞,又对融资方起着一定的激励作用。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种财务工具,是对企业估值的调整,是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
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赌协议在我国资本市场还没有成为一种制度设置,也没有被经常采用。但在国际企业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被广泛采纳。
一般来说,对赌协议纠纷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对赌协议是否有效、对赌条件是否触发、对赌协议如何履行。对赌协议纠纷的当事人,通常涉及投资者、股东和目标公司;对赌条件通常分为业绩对赌和上市对赌;对赌的责任承担方式通常包括:现金补偿、股权补偿、股权回购。
案由的选择,对诉讼成败影响至关重要,案由决定了诉讼框架,是诉讼策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当事人一定要注意选择恰当的案由。

对赌协议是什么意思

8. 对赌协议是什么意思

对赌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

效力认定: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投资方与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的效力没有争议,但对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的效力争议最大,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有的学者认为,若从私法观察,对赌协议作为私法上财产自我估值机制的一种形式,可以归结为与附生效条件合同貌合神离而贴近射幸合同的非典型合同,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运行不存在任何合法性障碍。
但在目前我国《公司法》语境下,基于资本维持原则、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场,法院对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效力持否定态度,而仲裁机构基于尊重意思自治、坚持商业思维的考虑则倾向于持肯定态度。法院与仲裁机构对对赌协议效力不同的认定,均已被大量裁判文书所证实。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对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