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的背面条款及其依据

2024-05-20 09:22

1. 海运提单的背面条款及其依据

提单背面印定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货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是双方当事人处理争议时的主要法律依据。
在全式
(LONGTERM)正本提单的背面,列有许多条款,其中主要有:
(1)定义条款
(DEFINITIONCLAUSE)--主要对承运人,托运人等关系人加以限定。前者包括与托运人定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后者包括提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2)管辖权条款
(JURISDICTIONCLAUSE)--指出当提单发生争执时,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权利。
(3)责任期限条款
(DURATIONOFLIABIL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间的条款。一般海运提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舶起至卸离船舶为止。集装箱提单则从承运人接受货物至交付指定收货人为止。
(4)包装和标志
(PACKAGESANDMARKS)--要求托运人对货物提供妥善包装和正确清晰的标志。如因标志不清或包装不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货方负责。
(5)运费和其他费用
(FREIGHTANDOTHERCHARGES)--运费规定为预付的,应在装船时一并支付,到付的应在交货时一并支付。当船舶和货物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失时,运费仍应照付,否则,承运人可对货物及单证行使留置权。
(6)自由转船条款
(TRANSHIPMENTCLAUSE)--承运人虽签发了直达提单,但由于客观需要仍可自由转船,并不须经托运人的同意。转船费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而承运人的责任也仅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运输。
(7)错误申报
(INACCURACYINPARTICULARSFURNISHEDBYSHIPPER)--承运人有权在装运港和目的港查核托运任申报的货物数量,重量,尺码与内容,如发现与实际不符,承运人可收取运费罚
(8)承运人责任限额
(LIMITOFLIABI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所负的赔偿限额,即每一件或每计算单位货物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若干金额。
(9)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G.A.)--规定若发生共同海损,按照什么规则理算。国际上一般采用1974年越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在我国,一些提单常规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理算。
(10)美国条款
(AMERICANCLAUSE)--规定来往美国港口的货物运输只能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CARRIAGEOFGOODBYSEAACT。1936)运费按联邦海事委员会
(FMC)登记的费率本执行,如提单条款与上述法则有抵触时,则以美国法为准。此条款也称地区条款
(LOCALCLAUSE)。
(11)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
ONDECKCARGO,LIVEANIMALSANDPLANTS)--对这三种货物的接受,搬运,运输,保管和卸货规定,由托运人和托运人承担风险,承运人对其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海运提单的背面条款及其依据

2. 海运提单背面有哪些条款

海运提单背面的条款:
⑴定义条款--主要对“承运人“,“托运人”等关系人加以限定。前者包括与托运人定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后者包括提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⑵管辖权条款--指出当提单发生争执时,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权利。
⑶责任期限条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间的条款。一般海运提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舶起至卸离船舶为止。集装箱提单则从承运人接受货物至交付指定收货人为止。
⑷包装和标志--要求托运人对货物提供妥善包装和正确清晰的标志。如因标志不清或包装不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货方负责。
⑸运费和其他费用--运费规定为预付的,应在装船时一并支付,到付的应在交货时一并支付。当船舶和货物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失时,运费仍应照付,否则,承运人可对货物及单证行使留置权。
⑹自由转船条款--承运人虽签发了直达提单,但由于客观需要仍可自由转船,并不须经托运人的同意。转船费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而承运人的责任也仅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运输。
⑺错误申报--承运人有权在装运港和目的港查核托运人申报的货物数量,重量,尺码与内容,如发现与实际不符,承运人可收取运费罚
⑻承运人责任限额--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所负的赔偿限额,即每一件或每计算单位货物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若干金额。
⑼共同海损--规定若发生共同海损,按照什么规则理算。国际上一般采用1974年越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在中国,一些提单常规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理算。
⑽美国条款--规定来往美国港口的货物运输只能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运费按联邦海事委员会
(FMC)登记的费率本执行,如提单条款与上述法则有抵触时,则以美国法为准。此条款也称“地区条款”。
⑾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对这三种货物的接受,搬运,运输,保管和卸货规定,由托运人和托运人承担风险,承运人对其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3. 海运提单内容及主要条款分析

 海运提单内容及主要条款分析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那么,侠士由我为大家整理的海运提单内容及主要条款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提单正面内容 
         目前,各船公司所制定的提单虽然格式不完全相同,但其内容大同小异。现介绍如下:
          1.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提单正面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mark,number of packages or piece,weight or quantity,and a statement,if applicable,as to the dangerous nature of the goods);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Name and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f the carrier);
         (3)船舶的名称(Name of the ship);
         (4)托运人的名称(Name of the shipper);
         (5)收货人的名称(Name of the consignee);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Port of loading and the date on Which the good were taken over by the carrier at the port of loading);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Place where the goods were taken over and the place where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in case of a multimodal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Date and place of issue of the bill of loading and the number of originals issued);
         (10)运费的支付(Payment of freight);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Signature of the carrier or of a person acting on his behalf)。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该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规定说明:缺少其中的一项或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法律地位,但是必须符合海商法关于提单的定义和功能的规定。除在内陆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上述第三项船舶名称;签发海运提单时多式联运提单的接收货地点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以及运费的支付这3项外,其他8项内容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各船公司制定的提单其内容与此相仿。
          2.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 
         根据《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收到货物之后,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应依照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提单,其上载有:
         (1)与开始装货前由托运人书面提供者相同,为辨认货物所需的主要标志;
         (2)由托运人书面提供的包数或件数,或者数量,或者重量;
         (3)货物的表面状况。
         另外,《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四款还规定:“这种提单应当作为承运人依照第三款(1)、(2)、(3)项所述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表面证据。”
         对《海牙规则》作出修改的《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未加以修改但对这些记载内容的证据效力,却作了修订,规定:“……但是,当提单已经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用。”这段对《海牙规则》规定的证据效力所作出的补充文字,在法律上为承运人规定了一项义务,即对于善意的第三方,承运人应对提单上所记载的有关货物的事项负责,不能以事实上货物未装船来抗辩。这样,提单上有关货物的记载就成为按照提单记载内容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了。
         《汉堡规则》关于提单必须记载的内容则作出详细的规定,在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共列出了15项必须记载的事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或者重量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如系危险货物,则对其危险性质的明确说明,这些资料均由托运人提供;
         (2)货物的外表状态;
         (3)承运人名称及其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4)托运人名称;
         (5)托运人指定收货人时的收货人名称;
         (6)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装货港,以及货物由承运人在装运港接管的日期;
         (7)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卸货港;
         (8)正本提单超过一份时的份数;
         (9)提单签发地点;
         (10)承运人及其代表的签字;
         (11)收货人应付运费金额,或者应由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其他说明;
         (12)关于货物运输应遵守该规则各项规定,凡是与此相背离的,有损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条款均属无效的声明;
         (13)货物应在或可在舱面装运的声明;
         (14)经承运人与托运人明确协议的货物在卸货港的交付日期或期限;
         (15)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的高于该规则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汉堡规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还规定:“提单漏列本条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不影响该单证作为提单的法律性质,但该单证必须符合第一条第七款(提单定义)规定的要求。”
         关于提单必要记载事项的证据效力,《汉堡规则》第十六条中作出了与《维斯比规则》相同的规定。即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则认为提单上所述货物已装船的初步证据,当提单转让给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的第三方时,提单上的记载内容具有最终证据的效力。
          3.一般记载事项 
         (1)属于承运人因业务需要而记载的事项:如航次顺号、船长姓名、运费的支付时间和地点、汇率、提单编号及通知人等。
         (2)区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责任而记载的事项:如数量争议的批注;为了减轻或免除承运人的责任而加注的内容;为了扩大或强调提单上已印妥的免责条款;对于一些易于受损的特种货物,承运人在提单上加盖的以对此种损害免除责任为内容的印章等。
         (3)承运人免责和托运人作承诺的条款,如中远提单正面右下方的3段文字说明:
         ①“上列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除另有说明者除外),己装在上列船上,并应在上列卸货港或该船以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物。”“重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所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核对。托运人、收货人和本提单持有人兹明确表示接受并同意本提单和它背面所载的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定、免责事项和条件。”
         ②“为证明以上所述,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签署本提单(若干份),其中一份经完成的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失效。”
         ③“请托运人特别注意本提单内与该货保险效力有关的免责事项和条件。”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除非承运人按有关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
         《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也有类似的规定,就提单上有关货物记载事项的证据效力所作的规定。鉴于上述规定,在目的港卸货时,如果货物的实际状况与提单上记载的不一致,由此给收货人带来的损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只要能证明上述的不一致是托运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他们可以向托运人追偿。
          (二)提单的背面条款 
         提单背面的条款,作为承托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多则三十余条,少则也有二十几条,这些条款一般分为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两类。强制性条款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港口惯例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第四十四条就明确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八款规定:“运输契约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因而引起货物的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或以本规则规定以外的方式减轻这种责任的,都应作废并无效。”上述的规定都强制适用提单的强制性条款。
         除强制性条款外,提单背面任意性条款,即上述法规、国际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的,允许承运人自行拟定的条款,和承运人以另条印刷、刻制印章或打字、手写的形式在提单背面加列的条款,这些条款适用于某些特定港口或特种货物,或托运人要求加列的条款。所有这些条款都是表明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承运货物的权利、义务、责任与免责的条款,是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依据。虽然各种提单背面条款多少不一,内容不尽相同,但通常都有下列主要条款:
          1.定义条款(Definition) 
         定义条款是提单或有关提单的法规中对与提单有关用语的含义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条款。如中远提单条款第一条规定:货方(Merchant)包括托运人(Shipper)、受货人(Receiver)、发货人(Consignor)、收货人(Consignee)、提单持有人(Holder of B/L),以及货物所有人(Owner of the Goods)。
         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提单的当事人应该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是毫无异议的。但是,不论是以FOB还是CIF或CFR价格成交的贸易合同,按照惯例,当货物在装货港装船时,货物一旦越过船舷其风险和责任就转移到作为买方的收货人或第三者。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损坏,对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就不再是托运人,而是收货人或第三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将托运人看作合同当事人一方,就会出现收货人或第三者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无权向承运人索赔。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英国1855年提单法第一条规定,当提单经过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或收货人后,被背书人或收货人就应该取代作为背书人的托运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由于《海牙规则》的定义条款未涉及“货方”,英国提单法弥补了这一不足,各船公司都在提单中将“货方”列为定义条款。
          2.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 
         首要条款是承运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印刷于提单条款的上方,通常列为提单条款第一条用以明确本提单受某一国际公约制约或适用某国法律的条款。通常规定:提单受《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或者采纳上述规则的某一国内法的制约,如英国《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制约。例如,我国《海商法》实施前的中远提单第三条规定:“有关承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权利及豁免应适用《海牙规则》,即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目前中远提单则规定,该提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制约。
         提单上出现了首要条款,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某种意义上扩大了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适用范围。各国法院通常承认首要条款的效力。
          3.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 
         在诉讼法上,管辖权是指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处理案件的权限。在这里是指该条款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时由何国行使管辖权,即由何国法院审理,有时还规定法院解决争议适用的法律。提单一般都有此种条款,并且通常规定对提单产生的争议由船东所在国法院行使管辖权。
         例如,我国中远公司提单就规定:本提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本提单项下或与本提单有关的所有争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裁定;所有针对承运人的法律诉讼应提交有关公司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广州、上海、天津、青岛、大连海事法院受理。
         严格他说,该条款是管辖权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的结合。
         提单管辖权的效力在各国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协议管辖处理,承认其有效。但更多的国家以诉讼不方便,或该条款减轻承运人责任等为理由,否认其效力,依据本国诉讼法,主张本国法院对提单产生的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也有的国家采取对等的原则,确定其是否有效。
         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纽约公约》己被90多个国家承认,我国也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在远洋运输提单中列入“仲裁条款”,以仲裁代替诉讼,其裁决可以在很多公约缔约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因此,仲裁不失为解决纠纷的现代途径。
          4.承运人责任条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 
         一些提单订有承运人责任条款,规定承运人在货物运送中应负的责任和免责事项。一般概括地规定为按什么法律或什么公约为依据,如果提单已订有首要条款,就无需另订承运人的责任条款。在中远提单的第三条、中国外运提单第四条、华夏提单第三条均规定,其权利和责任的划分以及豁免应依据或适用《海牙规则》。根据这一规定,并非《海牙规则》所有规定都适用于该提单,而只是有关承运人的义务、权利及豁免的规定适用于该提单。
         《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可归纳为承运人保证船舶适航的责任(义务)和管理货物的责任,即承运人应“适当”与“谨慎”地管理货物。
          5.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条款(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海牙规则》中没有单独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因而各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中都列有关于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的起止时间条款。
         中远提单第四条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应从货物装上船舶之时起到卸离船舶之时为止。承运人对于货物在装船之前和卸离船舶之后发生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海牙规则》第一条“定义条款”中对于“货物运输”(Carriage of Goods)的定义规定为“包括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
         上述责任期间的规定,与现行班轮运输“仓库收货、集中装船”和“集中卸货、仓库交付”的货物交接做法不相适应。所以,一些国家的法律,如美国的“哈特法”(Harter Act)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自收货之时起,至交货之时为止。《汉堡规则》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期间,集装箱货物同《汉堡规则》,而件杂货则同《海牙规则》。
          6.装货、卸货和交货条款(Loading,Discharging and elivery) 
         本条款是指对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供货物,以及收货人在卸货港提取货物的义务所作的规定。该条款一般规定货方应以船舶所能装卸的最快速度昼夜无间断地提供或提取货物;否则,货方对违反这一规定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如装卸工人待时费、船舶的港口使费及滞期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予以注意,这一条很难实施。因为,没有租船合同及装卸期限,要收取滞期费用比较困难。承运人签发了提单,如果航程很短,货物比单证先到,收货人无法凭单提货,货物卸载存岸仍将由承运人掌管,难以推卸继续履行合同之责。如果收货人不及时提取货物,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卸人码头或存入仓库,货物卸离船舶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而承运人应被视为已经履行其交付货物的义务。
         承运人负担货物装卸费用,但货物在装船之前和卸船之后的费用由托运人、收货人负担。但是费用的承担往往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有关。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时,则以约定为准。提单中通常不另订条款规定,当按照港口习惯或受港口条件限制,船舶到达港口时,不能或不准进港靠泊装卸货物,其责任又不在承运人,在港内或港外货物过驳费用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
          7.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条款 
         该条款通常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按提单正面记载的金额、货币名称、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运费,以及货物装船后至交货期间发生的,并应由货方承担的其他费用,以及运费收取后不再退还等规定。中远提单第六条和中外运提单第八条规定:运费和费用应在装船前预付。到付运费则在货物抵达目的港时,交货前必须付清。无论是预付还是到付,船舶或货物其中之一遭受损坏或灭失都应毫不例外地全部付给承运人,不予退回和不得扣减。一切同货物有关的税捐或任何费用均应由货方支付。
         另外,该条款还规定:装运的货物如系易腐货物、低值货物、活动物(活牲畜)、甲板货,以及卸货港承运人无代理人的货物,运费及有关费用应预付。
         该条款通常还规定,货方负有支付运费的绝对义务。即使船舶或货物在航行过程中灭失或损害,货方仍应向承运人支付全额运费。如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责任在于承运人,则货方可将其作为损害的一部分,向承运人索赔。
          8.自由转船条款(Transhipment Clause) 
         转运、换船、联运和转船条款(Forwarding,Substitute of Vessel,Through Cargo and Transhipment)或简称自由转船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有需要,承运人为了完成货物运输可以任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任意改变航线,改变港口或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自有的或属于他人的船舶,或经铁路或以其他运输工具直接或间接地运往目的港,或运到目的港以远、转船、收运、卸岸、在岸上或水面上储存以及重新装船运送,以上费用均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则由货方承担。承运人责任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部分运输,不得视为违反运输合同。
         如中远提单第十三条,中外运提单第十四条都作了上述规定。这是保护承运人权益的自由转运条款。在船舶发生故障无法载运,或者目的港港口拥挤一时无法卸载,或者目的港发生罢工等,由承运人使用他船或者通过其他运输方式转运到目的港,或者改港卸货再转运往目的港,费用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货方负担则欠合理。我国《海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船舶不能在约定的目的港卸货时,船长有权将货物卸在邻近的安全港口,视为已经履行合同;否则,承运人有责任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将部分运输转交实际承运人的,承运人也应当对此负责。
          9.选港(Option)条款 
         选港条款亦称选港交货(Optional Delivery)条款)该条款通常规定,只有当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货物装船前有约定,并在提单上注明时,收货人方可选择卸货港。收货人应在船舶驶抵提单中注明的可选择的港口中第一个港口若干小时之前,将其所选的港口书面通知承运人在上述第一个港口的代理人。否则,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卸于该港或其他供选择的任一港口,运输合同视为已经履行。也有的提单规定,如收货人未按上述要求选定卸货港,承运人有权将货物运过提单注明的港口选择范围,至船舶最后的目的港,而由托运人、收货人承担风险和费用。当船舶承运选港货物时,一般要求收货人在所选定的卸货港卸下全部货物。
          10.赔偿责任限额条款(Limit of Liability)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是指已明确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和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应支付赔偿金额,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
         提单应按适用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但承运人接受货物前托运人书面申报的货物价格高于限额并已填入提单又按规定收取运费时,应按申报价值计算。如果首要条款中规定适用某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则按该公约或国内法办理。如中远提单第十二条规定:当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负赔偿责任时,赔偿金额参照货方的净货价加运费及已付的保险费计算;同时还规定,尽管有本提单第三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应限制在每件或每计费单位不超过700元人民币,但承运人接受货物前托运人以书面申报的货价高于此限额,而又已填入本提单并按规定支付了额外运费者除外。
          11.危险货物条款(Dangerous Goods) 
         此条款规定托运人对危险品的性质必须正确申报并标明危险品标志和标签,托运人如事先未将危险货物性质以书面形式告知承运人,并未在货物包装外表按有关法规予以标明,则不得装运;否则,一经发现,承运人为船货安全有权将其变为无害、抛弃或卸船,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处置。托运人、收货人应对未按上述要求装运的危险品,使承运人遭受的任何灭失或损害负责,对托运人按要求装运的危险品,当其危及船舶或货物安全时,承运人仍有权将其变为无害、抛弃或卸船,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处置。
         如提单上订明适用《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或相应的国内法,便无需订立此条款。
          12.舱面货条款(Deck Cargo) 
         由于《海牙规则》对舱面货和活动物(Live Animal)不视为海上运输的货物,因而提单上一般订明,关于这些货物的收受、装载、运输、保管和卸载均由货方承担风险,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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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内容及主要条款分析

4. 海运提单上面有哪些主要内容?

1、提单号:提单号
2、起运港:填写货物起始发出, 并在其后途经地不再发生商业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录入3位或4位正确的港口代码,可以为空。
3、抵运地:录入5位正确的国内地区代码,可以为空。
4、货主单位:向海关进行舱单申报货主的详细单位名称。该项数据必须填写!
5、卸货地点:录入5位正确的国内地区代码,可以为空。
6、货物名称:用汉字输入进出口货物的全称。
7、进口日期:录入8位数字,格式是年年年年月月日日。(YYYYMMDD),必须符合历法,否则不予通过,回车则为当日日期。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⑴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PARTY B/L),也可照办。
⑵收货人(CONSIGNEE),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
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 THE ORDER OF CONSIGNEE)或“凭银行指示“ (TO THE ORDER OF XX BANK)。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海运提单

5. 海运提单的基本内容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提单的内容主要包括:
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船舶名称;
托运人的名称;
收货人的名称;
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卸货港;
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运费的支付;
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名称;
收货人的名称;
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卸货港;
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运费的支付;
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十三条 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一)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二)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三)船舶名称;
(四)托运人的名称;
(五)收货人的名称;
(六)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七)卸货港;
(八)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九)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十)运费的支付;
(十一)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海运提单的基本内容包括什么

6. 海运提单上面有哪些主要内容?

1、提单号:提单号
2、起运港:填写货物起始发出, 并在其后途经地不再发生商业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录入3位或4位正确的港口代码,可以为空。
3、抵运地:录入5位正确的国内地区代码,可以为空。
4、货主单位:向海关进行舱单申报货主的详细单位名称。该项数据必须填写!
5、卸货地点:录入5位正确的国内地区代码,可以为空。
6、货物名称:用汉字输入进出口货物的全称。
7、进口日期:录入8位数字,格式是年年年年月月日日。(YYYYMMDD),必须符合历法,否则不予通过,回车则为当日日期。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⑴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PARTY B/L),也可照办。
⑵收货人(CONSIGNEE),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
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 THE ORDER OF CONSIGNEE)或“凭银行指示“ (TO THE ORDER OF XX BANK)。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海运提单

7. 海运提单正面知识内容

 海运提单正面知识内容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海运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海运提单正面知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提单正面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mark, number of packages or piece, weight or quantity,and a statement, if applicable, as to the dangerous nature of the goods);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Name and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f the carrier);
         (3)船舶的名称(Name of the ship);
         (4)托运人的名称(Name of the shipper);
         (5)收货人的名称(Name of the consignee);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Port of loading and the date on Which the good were taken  over by the carrier at the port of loading);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Place where the goods were taken over and the place where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in case of a multimodal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Date and place of issue of the bill of loading and the number
         of originals issued);
         (10)运费的支付(Payment of freight);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Signature of the carrier or of a person acting on his behalf)。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该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规定说明:缺少其中的一项或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法律地位,但是必须符合海商法关于提单的定义和功能的规定。除在内陆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上述第三项船舶名称;签发海运提单时多式联运提单的接收货地点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以及运费的支付这3项外,其他8项内容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各船公司制定的提单其内容与此相仿。
          2.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 
         根据《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收到货物之后,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应依照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提单,其上载有:
         (1)与开始装货前由托运人书面提供者相同,为辨认货物所需的主要标志;
         (2)由托运人书面提供的包数或件数,或者数量,或者重量;
         (3)货物的表面状况。
         另外,《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四款还规定:“这种提单应当作为承运人依照第三款(1)、(2)、(3)项所述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表面证据。”
         对《海牙规则》作出修改的《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未加以修改但对这些记载内容的证据效力,却作了修订,规定:“……但是,当提单已经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用。”这段对《海牙规则》规定的证据效力所作出的补充文字,在法律上为承运人规定了一项义务,即对于善意的第三方,承运人应对提单上所记载的有关货物的事项负责,不能以事实上货物未装船来抗辩。这样,提单上有关货物的记载就成为按照提单记载内容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了。
         《汉堡规则》关于提单必须记载的内容则作出详细的规定,在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共列出了15项必须记载的事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或者重量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如系危险货物,则对其危险性质的明确说明,这些资料均由托运人提供;
         (2)货物的外表状态;
         (3)承运人名称及其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4)托运人名称;
         (5)托运人指定收货人时的收货人名称;
         (6)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装货港,以及货物由承运人在装运港接管的日期;
         (7)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卸货港;
         (8)正本提单超过一份时的份数;
         (9)提单签发地点;
         (10)承运人及其代表的签字;
         (11)收货人应付运费金额,或者应由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其他说明;
         (12)关于货物运输应遵守该规则各项规定,凡是与此相背离的,有损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条款均属无效的声明;
         (13)货物应在或可在舱面装运的声明;
         (14)经承运人与托运人明确协议的货物在卸货港的交付日期或期限;
         (15)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的高于该规则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汉堡规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还规定:“提单漏列本条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不影响该单证作为提单的法律性质,但该单证必须符合第一条第七款(提单定义)规定的.要求。”
         关于提单必要记载事项的证据效力,《汉堡规则》第十六条中作出了与《维斯比规则》相同的规定。即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则认为提单上所述货物已装船的初步证据,当提单转让给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的第三方时,提单上的记载内容具有最终证据的效力。
          3.一般记载事项 
         (1)属于承运人因业务需要而记载的事项:如航次顺号、船长姓名、运费的支付时间和地点、汇率、提单编号及通知人等。
         (2)区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责任而记载的事项:如数量争议的批注;为了减轻或免除承运人的责任而加注的内容;为了扩大或强调提单上已印妥的免责条款;对于一些易于受损的特种货物,承运人在提单上加盖的以对此种损害免除责任为内容的印章等。
         (3)承运人免责和托运人作承诺的条款,如中远提单正面右下方的3段文字说明:
         ①“上列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除另有说明者除外),己装在上列船上,并应在上列卸货港或该船以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物。”“重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所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核对。托运人、收货人和本提单持有人兹明确表示接受并同意本提单和它背面所载的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定、免责事项和条件。”
         ②“为证明以上所述,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签署本提单(若干份),其中一份经完成的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失效。”
         ③“请托运人特别注意本提单内与该货保险效力有关的免责事项和条件。”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除非承运人按有关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
         《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也有类似的规定,就提单上有关货物记载事项的证据效力所作的规定。鉴于上述规定,在目的港卸货时,如果货物的实际状况与提单上记载的不一致,由此给收货人带来的损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只要能证明上述的不一致是托运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他们可以向托运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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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正面知识内容

8. 求海运提单内容及主要条款?

海运提单的内容 海运提单内容分为正面内容和背面内容。海运提单正面主要是提单 的基本信息,包括货物的描述、当事人、运输事项等;海运提单背面内 容主要是各种条款,分为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 1. 海运提单的正面内容 通常,海运提单正面都记载了有关货物和货物运输的事项。这些事 项有的是有关海运提单的国内立法或国际公约规定的,作为运输合同必 须记载的事项,如果漏记或错记,就可能影响提单的证明效力;有的则 属于为了满足运输业务的需要而由承运代自行决定,或经承运人与托运 人协议,认定应该在提单正面记载的事项。前者称为必要记载事项,后 者称为任意记载事项。 (1) 记载事项 各国关于海运提单的法规都对提单的必要记载事项做出规定,虽然 有简有繁,但是,从海运提单的法律效力和业务需要考虑,各国对提单 的必要记载事项规定是基本相同的。我国海商法第 73 条第 1 款规定, 海运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① 关于货物的描述: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 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②关于当事人: 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 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③ 关于运输事项:船舶名称和国籍、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 的日期、卸货港和运输路线、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受货物地点和交付货 物地点;  
④ 关于提单的签发: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承运人、船 长或者其代理人的签字。 ⑤关于运费和其他应付给承运人的费用的记载。 在以上各项中,除了在内陆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的船舶名称、签发 海运提单时的接受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以及关于运费的支付等三 项可以缺少外,其他都是不可缺少的。一般地,关于提单的签发和其他 应付给承运人的费用等几项记载由承运人填写,其他都由托运人。 除 上述各种必要记载的事项外,如承运人与托运人协议,同意将货物装于 舱面;或约定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日期;或同意提高承运人的责 任限额;或同意扩大承运人的责任;或同意放弃承运人的某些免责;或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事项等,都应在提单正面载明。 海运提单的正面内容还可有一些以打印、手写或印章形式记载的事 项。一些是属于承运人因业务需要而记载于海运提单正面的事项,如航 次号,船长姓名,运费支付的时间、地点、汇率、提单编号及通知人等; 一些是属于区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责任而记载的事项,如关于数量 争议的批注;一些是属于为减轻或免除承运人责任而加注的内容,如为 了扩大或强调提单上已印妥的免责事项;对于一些易于受损的特种货 物,承运人在海运提单上加盖的以对此种损坏免责为内容的印章等。 (2) 提单正面的条款 提单正面条款是指以印刷的形式,将以承运人免责和托运人做出的 承诺为内容的契约文句,列记于提单的正面。常见的有以下条款: ① 装船(或收货)条款。如:“Shipped in board the vessel named  
above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unless otherwise indicated) the goods or packages specified herein and to be discharged at the above mentioned port of discharge or as near thereto as the vessel may safely get and be always afloat.”(上 列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或包装(除另有说明者外)已装在上述指名船只, 并应在上列卸货港或该船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 ② 内容 “ 不知悉 ” 条款 内容“ 不知悉” 条款。如:“The weight, measure, marks, numbers, quality, contents and value, being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the Shipper, are not checked by the Carrier on loading.”(重 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所提供的,承运人 在装船时并未核对)。 ③ 承认接受条款。如:“The Shipper, Consignee and the Holder of this Bill of Lading hereby expressly accept and agree to all printed, written or stamped provisions, exception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Bill of Lading, including those on the back hereof.”(托 运人、收货人和本提单持有人兹明白表示接受并同意本提单和它背面所 载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定、免责事项条件)。 ④ 签署条款。如:In witness whereof, the Carrier or his Agents has signed Bills of Lading all of this tenor and date, one of which being accomplished, the others to stand void. Shippers are requested to note particularly the exception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Bill of Lading with reference to the validity of the insurance  
upon their goods. (为证明以上各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签署各份 内容和日期一样的正本提单,其中一份如果已完成提货手续,其余各份 均告失效。要求发货人特别注意本提单中关于该货保险效力的免责事项 和条件)。 2. 海运提单的背面条款 提单的背面印有各种条款,一般分为两类:一类属于强制性条款, 其内容不能违背有关国家的海商法规、国际公约或港口惯例的规定,违 反或不符合这些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 一类是任意性条款, 即上述法规、 公约和惯例没有明确规定,允许承运人自行拟订的条款。所有这些条款 都是表明承运人与托运人以及其他关系人之间承运货物的权利、义务、 责任与免责的条款,是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依据。各船公司的提单背面 条款繁简不一,有些竟达三、四十条,但内容大同小异,现将主要条款 内容介绍如下: (1) 定义(Definition): 各船公司的提单中,一般都订有定义条款, 对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货方”(merchant)的含义和范围做出 规定,将“货方”定义为“包括托运人、受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 和货物所有人”。 (2) 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 说明提单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即如果发生纠纷时,应按哪一国家的法律和法庭裁决。这一条款一般印 刷在提单条款的上方,通常列为第一条。 (3) 承运人责任条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 clause): 说明 签发本海运提单的承运人对货物运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由于海运提  
单的首要条款都规定了提单所适用的法规,而不论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或各国的海商法都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凡是列有首要条款或类似首要 条款的海运提单都不再以明示条款将承运人的责任列记于提单条款中。 如果首要条款规定海牙规则适用于本提单,那么,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承 运人责任,也就是签发本提单的承运人对货物运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 务。 (4) 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Carrier′s 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clause): 各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中都列有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的 开始和终止时间的条款。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从装船开始到卸船为止 的期间对货物负责,也即通常所称的“钩至钩”(Tackle to Tackle)责 任,具体指货物从挂上船上吊机的吊钩到卸货时下吊钩为止。但这种规 定与普通班轮运输现行的“仓库收货、集中装船”和“集中卸货、仓库 交付”的货物交接做法不相适应,一些船公司为了争揽货载,也常将责 任期间向两端延伸, 并将延伸了的责任期间列记于提单条款之中。 因此, 针对这种情况以及集装箱运输出现之后的实际情况,汉堡规则将承运人 汉堡规则将承运人 的责任期间扩大至“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 的责任期间扩大至“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 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时间” 这与海牙规则比较起来, 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时间”。这与海牙规则比较起来,无疑是延长了承 运人的责任期间,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运人的责任期间,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5) 免责条款(Exception clause): 虽然提单的首要条款都规定了 提单所适用的法规,但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或各国的海商法都规定了承 运人的免责事项,所以不论提单条款中是否列有免责事项条款的规定, 承运人都能按照提单适用法规享受免责权利。譬如海牙规则有 17 项免  
责事项,如地震、海啸、雷击等天灾、战争、武装冲突和海盗袭击,检 疫或司法扣押、罢工停工、触礁搁浅、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 者财产,因托运人过失如包装不良、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如容 积或重量的“正常损耗”等免责事项。 (6) 索赔条款(Claim clause): 包括损失赔偿责任限制(Limit of liability),即指已明确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和损坏负有赔偿责任应支 付赔偿金时,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索赔通 知(Notice of claim),亦称为货物灭失或损害通知(Notice of loss damage);诉讼时效(time bar),即指对索赔案件提起诉讼的最终期限, 等等。 (7) 包装与唛头(标志)条款(Packing and mark clause): 要求在起 运之前,托运人对货物加以妥善包装、货物唛头必须确定明显,并将目 的港清楚地标明在货物外表,在交货时仍要保持清楚。 (8) 运费条款(Freight clause): 预付运费应在起运时连同其他费 用一并支付。如装运易腐货物、低值货物、动植物、仓面货等,其运费 和其他费用必须在起运时全部付清。到付费用在目的港连同其他费用一 起支付。另外,承运人有权对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和内容等进行查 对, 如发现实际情况与提单所列情况不符, 而且所付运费低于应付运费, 承运人有权收取罚金,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托运人负担。 (9) 留置权条款(Lien clause): 如果“货方”未交付运费、空仓费、 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的费用及其他一切与货物有关的费用,承运人有 权扣押或出售货物以抵付欠款,如仍不足以抵付全部欠款,承运人仍有  
权向“货方”收回差额。 (10) 转运或转船条款(Transshipment clause): 如果需要,承运人 有权将货物转船或改用其他运输方式或间接运至目的地。由此引起的费 用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货方”负担。承运人的责任只限于其本身 经营船舶所完成的运输。 (11) 卸货和交货条款(Discharging and delivery clause): 船到 卸货港后,收货人应及时提货,否则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卸到岸上或卸在 其他适当场所,一切费用和风险应由“货方”承担。 (12) 动植物和舱面货条款(Animals, plants and on deck cargo clause): 根据海牙规则,这些货物不包括在“货物”的范围之内,因 此承运人对这些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只有对运输合同 载明并且实际装舱面(甲板上)的“舱面货”,承运人才可免责。 (13) 危险品条款(Dangerous cargo clause): 危险品的装运必须由 托运人在装船时声明,如不声明可标明,承运人有权将该货卸下、抛弃 或消灭而不予赔偿。 除了以上介绍的提单正背面的内容外,需要时承运人还可以在提单 上加注一些内容,也就是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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