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体制的概念

2024-05-05 14:00

1. 金融监管体制的概念

金融监管体制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由于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金融监管体制的概念

2. 金融监管模式有哪几种

  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几经变迁,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至1983年,混业经营一统天下。完全实行混业经营体制,并由财政部监管。
  第二阶段,1984年至1993年,分混交叉,中国开始实行银行、证劵、保险、投资等业务全方位交叉,但同时出现分业经营的苗头,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第三阶段,1993年至1995年,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正式确立。
  第四阶段,1996年至今,分业经营受到挑战。
  由此可见,我国金融业曾经进入过混业经营,再到分业经营,目前总体上还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二.我国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
  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模式。分业经营即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各自经营与自身职能相对应的金融业务。但我国的分业经营并非要求绝对的分离,而是有限的分离,表现在:
  1.商业银行可从事买卖政府债券、代理发行、兑付及承销政府债券等部分证券业务;
  2.商业银行可以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商业银行可以在境外从事保险、信托和证券业务。
  4.在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下混业经营。
  (一)历史成因
  改革开放以来,在“摸着石头过河”的经营思路下,我国的五大国有银行都开办了证券、信托、租赁、房地产、投资(自办公司)等业务,实质上进入了“混业经营”时代。但由于缺乏自律约束和监管能力不足,混业经营加速了风险的积聚,催化了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泡沫”的生成。因此,国务院于1993年决定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对金融业进行治理整顿并提出了分业经营的管理思路。至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成立,我国形成了“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进一步确立。
  (二)利弊优劣
  分业经营作为我国目现行的经营模式,有着其自身的优点:
  第一,分业经营有利于证劵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一方面,有利于两种业务各自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的发展。另一方面,分业经营也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
  第二,分业经营有利于控制经营风险蔓延。例如,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此外,分业经营还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
  然而,分业经营模式目前正面临着生死存亡的挑战,随着这种经营模式在我国长久的运行,其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一是分业经营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分业经营易造成各类金融机构事实上“分割经营、孤立经营”的局面,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分业经营阻碍我国金融业发展:
  首先,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证劵和商业银行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
  其次,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一是分业经营限制了金融新产品的开发和新业务的开展。二是分业经营限制了金融机构跨行业的并购,而金融创新和跨行业合并是提高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法宝。此外,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也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许多学者通过对金融业制度的上述反思以及国外经营模式的借鉴,提出混业经营乃大势所趋。而笔者认为,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仍有改善的余地,其转变也并非一蹴而就之事,还需综合考量、总体把握、充分酝酿,必须审慎。
  三.我国的分业监管制度
  金融监管是指各监管主体依法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金融监管体制指的是一国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置、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及其协作配合与组织制度。我国目前属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即分业监管主要是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监管,其中,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同时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一)现状
  银监会设立前,我国实行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而中国人民银行兼具监管银行和制定货币政策的双重任务。
  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与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此,我国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负责金融监管的格局。
  (二)存在的问题
  对于分业监管之优点,已在前文与分业经营一并提及,不再赘述。笔者主要就目前的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
  第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尚未理顺。
  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而进入WTO后大量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他们占有优势的混业金融监管体制对我们有所挑战。我国也开始实行一定程度混业监管,然而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才建立不久,金融监管的政策法律不健全不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备,实行混业监管需要人才我国又缺乏国内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和事实混业经营,突出表现为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划分日益模糊这种变化使得现行监管体制所隐含的问题日益突出。
  第二, 金融监管缺乏统一完善的法律制度。
  首先,立法与现实脱节;其次,在三法并存格局中,有关监管的法律规定只占很少的部分,条文简单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和相互的协调性。此外,一些法规和规章因未能及时修订已有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条文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或者无法适应现时的经济生活之需要。
  第三,金融监管的风险监管措施缺乏,监管的能力和效率整体水平不高。
  我国现阶段分业监管体系不完备。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在分业监管中,机构之间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摩擦而且缺乏协调,监管成本过高。比如多元化监管主体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术)与行业发展不匹配、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实务操作系统等。
  综上,在不同的时期,采取适宜的金融业经营模式和监督制度是十分重要的。这是实现金融业健康、安全、稳定发展的前提和保证,也是提高一个国家金融业整体效能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动力。

3. 金融监管模式有哪几种

 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几经变迁,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至1983年,混业经营一统天下。
  完全实行混业经营体制,并由财政部监管。
  第二阶段,1984年至1993年,分混交叉,中国开始实行银行、证劵、保险、投资等业务全方位交叉,但同时出现分业经营的苗头,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第三阶段,1993年至1995年,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正式确立。
   
  第四阶段,1996年至今,分业经营受到挑战。
  由此可见,我国金融业曾经进入过混业经营,再到分业经营,目前总体上还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二.我国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
  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模式。
  分业经营即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各自经营与自身职能相对应的金融业务。
  但我国的分业经营并非要求绝对的分离,而是有限的分离,表现在:
  1.商业银行可从事买卖 *** 债券、代理发行、兑付及承销 *** 债券等部分证券业务;
  2.商业银行可以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商业银行可以在境外从事保险、信托和证券业务。
  4.在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下混业经营。
  (一)历史成因
  改革开放以来,在“摸着石头过河”的经营思路下,我国的五大国有银行都开办了证券、信托、租赁、房地产、投资(自办公司)等业务,实质上进入了“混业经营”时代。
  但由于缺乏自律约束和监管能力不足,混业经营加速了风险的积聚,催化了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泡沫”的生成。
  因此,国务院于1993年决定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对金融业进行治理整顿并提出了分业经营的管理思路。
  至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成立,我国形成了“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进一步确立。
  (二)利弊优劣
  分业经营作为我国目现行的经营模式,有着其自身的优点:
  第一,分业经营有利于证劵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
  一方面,有利于两种业务各自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的发展。
  另一方面,分业经营也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
  第二,分业经营有利于控制经营风险蔓延。
  例如,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
  此外,分业经营还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
  然而,分业经营模式目前正面临着生死存亡的挑战,随着这种经营模式在我国长久的运行,其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一是分业经营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
  分业经营易造成各类金融机构事实上“分割经营、孤立经营”的局面,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分业经营阻碍我国金融业发展:
  首先,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证劵和商业银行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
  其次,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一是分业经营限制了金融新产品的开发和新业务的开展。
  二是分业经营限制了金融机构跨行业的并购,而金融创新和跨行业合并是提高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法宝。
  此外,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也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许多学者通过对金融业制度的上述反思以及国外经营模式的借鉴,提出混业经营乃大势所趋。
  而笔者认为,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仍有改善的余地,其转变也并非一蹴而就之事,还需综合考量、总体把握、充分酝酿,必须审慎。
  三.我国的分业监管制度
  金融监管是指各监管主体依法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金融监管体制指的是一国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置、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及其协作配合与组织制度。
  我国目前属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
  即分业监管主要是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监管,其中,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同时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一)现状
  银监会设立前,我国实行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而中国人民银行兼具监管银行和制定货币政策的双重任务。
  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
  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与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由此,我国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负责金融监管的格局。
  (二)存在的问题
  对于分业监管之优点,已在前文与分业经营一并提及,不再赘述。
  笔者主要就目前的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
  第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尚未理顺。
  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而进入WTO后大量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他们占有优势的混业金融监管体制对我们有所挑战。
  我国也开始实行一定程度混业监管,然而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才建立不久,金融监管的政策法律不健全不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备,实行混业监管需要人才我国又缺乏国内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和事实混业经营,突出表现为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划分日益模糊这种变化使得现行监管体制所隐含的问题日益突出。
  第二, 金融监管缺乏统一完善的法律制度。
  首先,立法与现实脱节;其次,在三法并存格局中,有关监管的法律规定只占很少的部分,条文简单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和相互的协调性。
  此外,一些法规和规章因未能及时修订已有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条文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或者无法适应现时的经济生活之需要。
  第三,金融监管的风险监管措施缺乏,监管的能力和效率整体水平不高。
  我国现阶段分业监管体系不完备。
  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在分业监管中,机构之间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摩擦而且缺乏协调,监管成本过高。
  比如多元化监管主体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术)与行业发展不匹配、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实务操作系统等。
  综上,在不同的时期,采取适宜的金融业经营模式和监督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这是实现金融业健康、安全、稳定发展的前提和保证,也是提高一个国家金融业整体效能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动力。
   

金融监管模式有哪几种

4.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包括?


5.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有什么?

  “四位一体”的监管方式体系

  1、央行监管。人民银行监管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方式体系的核心,其内容包括:(1)人民银行内部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明确、纵横结合的合力监管组织体系;(2)过程连续、衔接有序、运作规范、方法科学的现代化金融监管操作体系;(3)内容可靠、传递及时、部门共享、目标明确的金融监管信息体系;(4)预警超前、处置快捷、灵敏有效的系统化风险防范控制体系;(5)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指标体系。目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本辖区情况,建立和健全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三级监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管、部门落实、责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建立以金融监管职能部门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职责明确、部门联动的合力监管工作体系;要探索建立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和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促进部门间的协调,使之形成监管合力;积极探索建立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再监管机制;要建立监管业绩考核制度;建立金融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健全对监管人员的社会举报制度。建立和完善系统连续、衔接有序的全过程监管操作流程,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电子化。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金融监管数据库,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在风险预警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方法体系,实现金融监管的持续性、计划性、超前性。

  2、自我约束(自律)。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对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要求也更加严密。现阶段我们要着重于:一是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各金融机构都要建立与本系统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内部审计部门或稽核部门,并具有相对独立性、超脱性和权威性。可选择在系统内部设立跨地区的监管分局、稽核中心或特派员办事处,消除或减少被查单位对检查部门及其人员的行为制约。二是充实改善内控设施。金融机构建立内控系统网络和相对集中的数据处理中心,一方面改善内部控制的非现场监测条件,运用系统网络观测各经营机构的财务、资产等业务指标变化情况;另一方面能有效防止或减少基层行乱调账、乱改账等违规行为的发生。三是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目前要尽快建立对金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通报制度,建立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处分建议制度。金融机构自我约束机制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方式体系的重要内容。

  3、行业自律。从世界各国金融同业自律制度建设的实践看,同业公会(或协会)是适应金融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与行业监管的需要,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结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建议:一是在监管当局的鼓励、指导以及社会舆论的倡导下,在自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金融业同业公会。可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业同业公会,并提倡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金融业同业公会的联系机制。二是赋予金融业同业公会具有行业保护、行业协调、行业监管、行业合作与交流等职能。行业自律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方式体系的有益补充。

  4、社会监督。金融活动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没有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参与是不可能的。以各级地方政府为核心,包括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新闻宣传部门、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等在内的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构成有效银行监管的外部环境。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环境保障。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有什么?

6. 金融监管体制的类型有哪些,各自的有缺点是什么

监管都是自上而下的。最上面也就是国家的一些法律规定,接下来是行业的一些自律性规定,再下来就是公司的一些规章制度。金融方面国家层次的就是国务院下辖的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机构;中间的是个行业协会,如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制定一些行业政策和制度;下面就是金融机构本身的一些制度,如风险管理制度等等。
各自的缺点:优缺点要从体制本身说起。
国家只能管大方面,对于细节东西不了解,乱监管只会出问题;
行业有时会出现尾大不掉的情况;
企业自身监管也会出现寻租行为。

7. 国际上金融监管体制模式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三种类型:统一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模式以及双峰监管模式。采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国家主要就有我国和法国;而同样是在分业经营的同时采取统一监管的有韩国;美国采用的则是综合经营分业监管;著名的金融帝国—英国采用的是统一监管的体制,采用同等模式的还有诸如日本、新加坡等资本主义国家。但是各种监管体制的融合趋势日益增强。
  统一监管模式指由一个机构统一负责至少对银行、证券、保险三大主要金融领域的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统一监管主要是为了适应金融业务综合化的发展趋势而产生,也是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其利在于利于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系数进行把握和控制,有利于规模效益,同时能够降低监管时不统一所产生的摩擦成本,减少了监管真空和重叠,对于在混业经营日益明显的当今,能够对整个金融集团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有效的监管。不足之处则在于如果没有对监管目标进行清晰的界定,其监管效果反而会比分业监管更加低下,不能达到与其的一致性和监管效率;与此同时,集权统一的监管机制容易造成官僚主义,并进而产生道德风险。
  分业监管模式指在机构监管的基础上,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领域分别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领域内金融活动进行全面监管。其利在于有明确的监管分工,能够避免单一金融领域的风险而产生连锁的金融危机;各监管机构能够集中部门经历对领域内的市场活动进行监控,专业性强。但是,随着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其不足之处也日益凸显,监管交叉重叠;金融法律不统一,冲突严重,影响权威;监管效率由于协调机制的不完善而日益低下;监管的分散容易产生“真空”地带,金融高危性增加;主要是在混业经营趋势的当今,难以对金融集团的集体风险进行把握。我国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代表国家。有些国家在回归综合经营后,依然实行分业监管。
  双峰监管模式,指在功能监管的基础上,根据金融监管的两大主要职能,即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进行监管,由此而产生两类监管机构,分别进行负责,这种监管模式的典型国家为澳大利亚。此种监管模式的利处在于能够较好的分别对金融机构的两个阶段的行为进行有效监控,能够保证在各自的监管领域内的监管目标一致,同时也避免了不同机构的存在同领域监管但是因为部门因素、体系因素而产生的监管交叉、真空。降低了监管机构之间的摩擦成本与协调难度;同时也形成了一定的制衡机制,避免道德风险的产生。但是同样也存在其天生不足的弊端,就是容易在两块监管领域之间产生“灰色区域”,没有能够因材施教、因地制宜,充分尊重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特色而进行监控。

国际上金融监管体制模式主要有哪些

8. 金融监管体制的我国的

 首先,金融监管体制存在障碍,监管力量分散。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往往使监管出现真空,造成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作用的空间缩小。其次,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社会联合防范机制。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缺乏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导致下级行经营者强化内部控制的激励不足。同时,作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重要内容的稽核监督体系,隶属于各级行经营者,没有有效独立出来,其监督职能也容易流于形式。第三,缺乏一整套系统性的风险预警、处置、缓冲、补救机制。金融监管没有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监管信息没有有效利用,风险防范工作忙于事后“救火”,不利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第四,基层中央银行缺乏一套科学严密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监管工作中信息不对称,由于商业银行报送数据可用性较差,中央银行的非现场监管体系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监管效率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第五,监督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突出表现在: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成本过低,违规处罚执行中缺乏严厉性,且当前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缺乏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