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债权额保证合同有哪些?

2024-05-13 03:32

1. 最高债权额保证合同有哪些?

法律分析:
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额范围内,不一定期限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最高债权额保证合同有哪些?

2. 什么合同可以签订最高债权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额范围内,不一定期限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九十条【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一、保证的一般范围
(一)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二)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利息执行。
(三)违约金。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行签订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保证合同对违约金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违约金条款必须是与主债权条款成立。
(四)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五)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因此建议在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一项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3. 保证人和债权人可能就哪些合同签订最高债权额保证合同?

法律分析:
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额范围内,不一定期限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保证人和债权人可能就哪些合同签订最高债权额保证合同?

4. 保证人和债权人可能就哪些合同签订最高债权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额范围内,不一定期限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六百九十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5. 保证人和债权人可能就哪些合同签订最高债权额保证合同

法律分析: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额范围内,不一定期限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保证人和债权人可能就哪些合同签订最高债权额保证合同

6. 合同法:什么叫最高额保证合同?

最高额保证,就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通常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经常性的、同类性质业务往来,多次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如经常性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关系等。对一段时期内订立的若干合同,以订立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其担保,可以减少每一份主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所带来的不便,同时仍能起到债务担保的作用。
如果了解进一步的规定,看担保法可能比看合同法要清晰些。

7. 关于民法最高额保证合同的问题

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虽然从性质上也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责任期间,但其存在两个期间:保证人应对一系列债权承担责任的范围期间;在不特定债权额确定之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
举例来说:甲企业与乙银行达成协议,未来3年内乙银行每月贷给甲企业1000万元,总额不超过3.6亿。丙企业以高级大酒店一座提供抵押并登记。2年半后甲企业停止贷款,总共欠乙银行3亿,到期不能清偿,此时丙企业承担的保证债权实际上为3亿,其所担保的最高额债权还有0.6亿余额。如果甲企业最后的三个月又从乙银行贷7000万元,则丙企业仅就其中6000万仍承担保证责任。这6000万便是最高额保证中的保证债权余额,即你所问的债权余额。即甲在期间内可能贷3.6亿,也可能贷3亿,如果贷的是3亿,则3.6-3=0.6,那么丙仍然要对在剩余期间内甲向乙银行贷的数额就其剩下的0.6亿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民法最高额保证合同的问题

8. 最高额保证合同

法律分析: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同种类其他债权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且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行为。对于这种合同的保证人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就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超出期限以外的债权和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的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