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疑交易分析中需要收集的内外部信息包括哪些?

2024-05-05 11:22

1. 可疑交易分析中需要收集的内外部信息包括哪些?

1、包括成交的和不成交的金额,可疑的和未成交的金额。2、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转出,或集中转入转出,明显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和业务经营不符。3、资金分散转入和集中转出是指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多个账户的资金转入一个账户,然后将与转入资金累计金额相等的资金转入另一个账户; 资金集中转入和分散转出是指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一个账户后,在短时间内将大致相当于转入资金金额的资金转入多个其他账户。拓展资料:可疑交易分析要点:1、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理论上,客户洗钱的风险等级越高,形成可疑交易的可能性就越大。银行应对客户风险方法的有效性进行定量分析、数据分析和历史数据审查,定期检查可疑交易的预警和申报情况,以及最终落入高、中、低的客户群体,以确保客户风险分类的有效性,提高可疑交易调查的准确性。2、客户的职业或行业。具有高风险职业或行业特征的客户不一定是洗钱的高风险客户。银行应关注银行账簿中反映的收入或资金流向是否与客户自身的职业或行业一致。尤其是对职业不明的客户,应列为高危职业,因为此类客户具有较高的可疑交易风险。3、异地开户及代理。如在偏远山区等地开户,银行必须首先核实开户主体的真实开户意图,以免因账户冒充和交易造成实际用户与名义账户持有人不同。对于开户代理来说,检查是否存在同时或多次代理其他多个账户的情况,也是风险量化指标之一。4、交易对手。通过对交易对手类型的分析,银行可以间接了解客户的资金交易是否可疑。

可疑交易分析中需要收集的内外部信息包括哪些?

2. 列举可疑交易的五种情形

1、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简单的来说就是企业频繁的转账,并且数额和公司的规模不符!就比如说一个小企业可能平常的账务是30万,突然出现1000万的话,那么就可能会引起税局的注意! 2、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就比如说企业的经营范围是钢材,但是的资金的流向却是百货的!这种也会引起税局的警觉! 3、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以我们正常人的思维来说,这种长时间不用的账户突然有大量现金,也是不正常的!逃不过税务人员的法眼。 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5、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先不说大量的资金,正常人不会频繁的开户、销户。拓展资料一、可疑交易是指一些再通常下认为符合逻辑思维的交易,但在某些方面未知或者有可能被受到欺骗的交易。“可疑交易”并不是指这笔交易一定会受欺骗;一定会亏本;一定会受到不公平的交换:不是这样的。它是一种在通常情况下行得通,但又有一些漏洞或怀疑有漏洞。这些漏洞有可能被坏人利用导致不公平交易的一个代名词。 二、为了更好的监测可疑交易,2018年6月份,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18〕163号)。根据该通知要求,2019年1月1日起,包括微信支付,支付宝等在内的非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以下交易情况必须上报当然,大型金融机构在举报可疑交易方面非常严格。三、当主管人员认为客户涉嫌洗钱时,他们将首先要求开户银行进行调查并就是否阻止该帐户发表意见,这意味着他们将事先与客户进行咨询和沟通。如果没有正常合理的解释,主管将建议取消帐户,并且仅在客户极不合作时才暂停帐户;即使暂停处理,客户仍可以提出可以排除自己的洗钱行为。监管人员认可后依然会恢复其账户的正常使用。

3. 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方向字段的种类不包括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方向字段的种类不包括

4. 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包括哪些 多选题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扩展资料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5. 若未发现交易可疑,可免于大额交易报告的有( )。

若未发现交易可疑,可免于大额交易报告的有: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定期存款续存,以及金融机构同业拆借。
因为:《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了九类交易如未发现交易可疑的,免于大额交易报告。其中: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如未发现交易可疑的,免于大额交易报告,据此国家行政机关的下属事业单位不在免于报告之列。

扩展资料:
一、什么是银行必须监控的大额交易?
1、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4、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二、什么是银行必须监控的可疑交易?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若未发现交易可疑,可免于大额交易报告的有( )。

6. 在分析可疑交易涉及交易数据时要尽量得到哪些内容

您好,在分析可疑交易涉及交易数据时要尽量的内容有:一、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理论上客户洗钱风险等级高,形成可疑交易的可能性就越大。银行须针对客户风险方法论的有效性进行量化分析、数据分析并回溯历史资料,定期检视可疑交易的预警和申报,到底最后落在高、中、低的哪些客户群中,以确保客户风险分类有效且能提升可疑交易排查的准确性。二、客户的职业或行业情况具备高风险职业或行业特征,不一定就是洗钱高风险客户,银行关注重点应该在反映于银行账面上的收入或资金流水,与该客户本身的职业或行业是否具有一致性,特别对职业不明的客户,应列入高风险职业,因为该类客户的可疑交易风险较高。三、异地和代理开户情况银行遇来自偏远山区、异地等开户情况,须先核实开户主体的真实开户意愿,防范账户被冒名、被买卖导致实际使用人和名义开户人不一样的情况,对于账户的开户代理人,检视是否存在同时或多次代理另外多个账户的情形,也是风险量化指标之一。【摘要】
在分析可疑交易涉及交易数据时要尽量得到哪些内容【提问】
您好,在分析可疑交易涉及交易数据时要尽量的内容有:一、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理论上客户洗钱风险等级高,形成可疑交易的可能性就越大。银行须针对客户风险方法论的有效性进行量化分析、数据分析并回溯历史资料,定期检视可疑交易的预警和申报,到底最后落在高、中、低的哪些客户群中,以确保客户风险分类有效且能提升可疑交易排查的准确性。二、客户的职业或行业情况具备高风险职业或行业特征,不一定就是洗钱高风险客户,银行关注重点应该在反映于银行账面上的收入或资金流水,与该客户本身的职业或行业是否具有一致性,特别对职业不明的客户,应列入高风险职业,因为该类客户的可疑交易风险较高。三、异地和代理开户情况银行遇来自偏远山区、异地等开户情况,须先核实开户主体的真实开户意愿,防范账户被冒名、被买卖导致实际使用人和名义开户人不一样的情况,对于账户的开户代理人,检视是否存在同时或多次代理另外多个账户的情形,也是风险量化指标之一。【回答】

7. 简单说明可疑交易分析要点有哪几方面?

1、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2、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3、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4、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扩展资料:
反洗钱可疑交易的要点分析:
法律依据: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解析: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是指10个工作日内从多个账户向一个账户转入资金后,又将与所转入资金累计金额大额相当的资金转向另一个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是指10个工作日内向某一账户转入资金后,又在短期内分多次将与所转入资金金额大致相当的资金转往其他多个账户。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解析:10个工作日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不含同名账户之间的交易)营业日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发生持续3天以上的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解析: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10个工作日内营业日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发生持续3天以上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自然人客户10个工作日内营业日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发生持续3天以上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简单说明可疑交易分析要点有哪几方面?

8. 7:多选在分析可疑交易涉及交易数据时要尽量得到哪些内容()A交易

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多选在分析可疑交易涉及交易数据时要尽量得到哪些内容()A交易:交易特点,如是否存在某些特殊金额及使用习惯等【摘要】
7:多选在分析可疑交易涉及交易数据时要尽量得到哪些内容()A交易【提问】
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多选在分析可疑交易涉及交易数据时要尽量得到哪些内容()A交易:交易特点,如是否存在某些特殊金额及使用习惯等【回答】
2020年7月,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研究基地收集审定的第一批108条大数据新词,报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批准,准予向社会发布试用【回答】
交易是指机构单位之间根据签订的协议让渡所有权或使用权形成新的资产或负债产生的金融流量定义广义:交易是指机构单位之间根据签订的协议让渡所有权或使用权形成新的资产或负债产生的金融流量。狭义:交易是指企业与外部主体之间的价值交换行为,如购买商品、销售商品等。所谓让渡所有权或使用权指以出售、转移或其他方式放弃与金融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各种权利、义务与风险。【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