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24-05-17 13:59

1. 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省政府的《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下列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均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四)在城镇注册和经营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铁路、电力、电信等系统企业职工工作地点在本市的,按本办法规定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第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区和县(市)两级管理,市区和县(市)为两级统筹单位。第五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统筹基金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个人帐户属于职工个人。第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职工有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
  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等日常工作。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八条 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应当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示营业执照或者单位批准成立的其他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开户银行帐号、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者终止登记手续。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市区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5%缴纳;县(市)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左右缴纳;
  (二)在职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
  退休、退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条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性收入的统计项目计算。
  职工上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市区或者县(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市区或者县(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第十一条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雇员、新建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当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的缴费基数缴费。
  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事业单位(
其中财政负担部分由财政下达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托收凭证在其基本帐户中划缴;机关由财政统一划转;个体经济组织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遇有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下列渠道列支:
  (一)企业在福利费中列支;
  (二)国家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三)差额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以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事业经费中列支;
  (四)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收入中列支。

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 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根据《哈尔滨市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试行)》哈政办发〔2004〕9号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以本市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缴费比例为9.5%;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的,缴费比例为5%。
也就是说,无论你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还是住院医疗费统筹,都要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费。这些年,社会平均工资每年都增长,所以你的缴费也会每年调整一次。
我网上查了一下,2011年,哈尔滨市区的社平工资是一年36465,乘以9.5%,一年要交3464元,再除12,到每个月大概就是你每月交的290块钱;2012年社平工资涨了多少,你可以咨询一下社保中心。
至于划入比例,我查了一下《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里面是这么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照职工年龄分档次以本人缴费工资或者退休金的下列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一)年龄在45岁以下,市区的按照1.1%划入,县(市)的按照1%左右划入;
(二)年龄在45岁以上,市区的按照2%划入,县(市)的按照1.5%左右划入;
(三)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15年以上,市区的按照5%划入,县(市)的按照4%左右划入。
其实最简单的方法是去社保中心或者打12333咨询一下,因为各地政策不一样。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3.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办法内容介绍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具有城镇户籍,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列人员(不含在校大学生),均可依据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成人居民”);(二)未满18周岁城镇居民,包括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审定、费用征缴、医疗费用支付、就医管理等日常工作。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变更以及政策咨询等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药品监督、公安以及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下列原则:(一)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二)参保城镇居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待遇与筹资水平相适应;(三)医疗保险费由家庭、政府共同承担;(四)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五)实行属地管理,市级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逐步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挂钩的机制;(六)鼓励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通过多种方式就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支出,不建立个人账户,实行医疗保险卡管理。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定点医疗、转诊医疗管理。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家庭、政府共同承担。(一)成人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元。其中,政府补助60元,个人缴纳270元。对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政府补助265元,个人缴纳65元。(二)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政府补助60元,家庭缴纳3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政府每人每年补助80元,家庭缴纳10元。第九条 新参保的城镇居民应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持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到户籍所在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应当提供《哈尔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低收入证明;重度残疾人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新生儿可在出生28天后由家长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自缴费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条 参保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后,在规定缴费期内到指定银行一次性足额缴存当期应缴医疗保险费,由银行代收。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申报资料审核无误后,将基础信息录入计算机,实时上传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城镇居民制作《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交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组织发放。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预收制,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城镇居民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期。第十二条 参保城镇居民出国定居、参军、升学(大学)、户籍迁出、死亡等,保险关系自行终止,所缴费用不予退回。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参保后按规定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政府其他医疗保障形式的,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缴费用不予退回。第十四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编制1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计划,并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成人居民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学生儿童按学年度缴纳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参保城镇居民住院,执行国家、省制定的有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第十七条 参保城镇居民应当在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成人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为2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为24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为48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为720元。(二)学生儿童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为15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为20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为30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为4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自第2次住院起,起付标准降低10%,多次住院的执行第2次住院起付标准。第十八条 一次性住院是指病人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紧急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性住院。住院5日内确诊为传染病需转入专科医院的,经批准可视为一次性住院,执行较高类别医院的起付标准。一次性住院过程跨年度的,按治疗终结时间确定年度。第十九条 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当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交一定数额的预付金,用于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第二十条 精神病患者在专科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25%。第二十一条 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根据医疗机构等级按相应比例分担。成人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分担:(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负担35%;(二)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三)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四)在三级医疗机构(不含本市部分省属转诊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学生儿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部分省属医院确定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医疗机构。因病情需要,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部分省属医疗机构治疗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提高5%。转诊医疗机构的范围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积累情况另行确定。第二十二条 参保城镇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制,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学生儿童按学年度结算。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达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对成人居民统筹基金再支付最高不超过0.5万元;对学生儿童统筹基金再支付最高不超过2.5万元。特殊疾病是指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和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学生儿童特殊疾病除上述病种外还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参保城镇居民特殊疾病实行定点医疗管理。特殊疾病病种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持相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报销:(一)参保城镇居民在外地(不含境外)探亲、旅游,发生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急诊一次性住院的;以及发生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在本市非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二)因病情需要,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转往异地医疗机构治疗的;(三)参保城镇居民常驻外地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异地医疗手续,并在选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本条前款(一)、(二)项规定人员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相应提高20%。第二十五条 参保城镇居民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自补缴欠费2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的,在次年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重新办理参保手续。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城镇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二)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及违法犯罪致伤的;(三)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致伤的;第二十七条 参保城镇居民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二)向他人提供医疗保险证件、冒名顶替就医。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参保城镇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政府投入的城镇居民医疗补助资金;(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并按规定与住院参保城镇居民签订住院协议,及时提供一日清单及费用明细。第三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以及履行有关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收费项目不执行明码标价;(二)使用不合格的专用处方、单据和账表;(三)收治冒名顶替人员住院;(四)串换病种或者将不属于《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疾病、药品和服务等列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五)超出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检查、治疗、用药。(六)利用工作之便以参保城镇居民名义开药。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人员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将医疗保险费列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账户;(二)贪污、挪用基本医疗保险金;(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流失;(四)擅自减、免或者增加个人缴费基数;(五)擅自更改医疗保险待遇;(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追回已支付的医疗费,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支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二)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处以违法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造成不良后果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取消其定点资格。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一)项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参保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发生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依法进行仲裁或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于健康状况无法就业或经济困难无力办理医疗保险续接的,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以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5%或5%的缴费比例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续接手续,一次补足15年所差合计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自变更次月起,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第四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参保范围内的,已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可继续按原规定参保,不享受政府补助;也可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7年11月30日前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按照本办法办理变更手续,原缴纳医疗保险费未发生过医疗费用的,退还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发生的医疗费用低于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退还剩余的医疗保险费。第四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水平和运行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十二条 呼兰区、阿城区在财政体制过渡期内,暂不享受市级财政补助政策,在享受中央、省补助的基础上,由呼兰、阿城区财政对辖区内城镇居民给予补助,参加市级统筹。待财政体制统一后,再享受相应的市级财政补助政策。第四十三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同时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商业保险竞标方案及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办法内容介绍

4.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8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含中直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均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四)在城镇注册和经营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

  (五)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铁路、电力、通信等系统企业职工工作地点在本市的,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区和县(市)两级管理,市区和县(市)为两级统筹单位。第五条 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缴费标准与待遇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个人应当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个人有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

  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管理和支付等日常工作。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八条 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应当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示营业执照或者单位批准成立的其他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开户银行账号、参保人员名册。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O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者终止登记手续。第九条 用人单位年平均工资高于本市或者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市区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5%缴纳;县(市)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左右缴纳;

  (二)在职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

  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按照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5%缴纳。第十条 年平均工资低于本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可以选择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建立个人账户;或者选择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进城务工人员也可以选择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5%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本人只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标准的50%,不建立个人账户。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但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提前退休的人员,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比照本人退休前的缴费标准,缴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医疗保险费。第十三条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性收入的统计项目计算。

  职工上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市区或者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托收凭证在其基本账户中划缴;个体经济组织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在指定银行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从个人储蓄账户划转。

5. 关于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使用

大学办理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限于在大学学习阶段使用,毕业后就无法使用。哈尔滨出台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已于2009年6月1日全面启动在哈各院校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住院及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慢性前列腺炎不属于特殊疾病,所以你只能保障住院待遇,但是你要是不住院的话,这个就也没了。你只能享受‘参保大学生个人无需再缴纳门诊医疗费,在本校校医院(或医务所)进行日常的门诊医疗’。具体可以报销项目如下:(一)在本市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二)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异地医院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三)放寒暑假、实习等期间,在原户籍地或实习地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注:非寒暑假、实习等期间在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除外)或未刷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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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使用

6.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有关问题

大学办理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限于在大学学习阶段使用,毕业后就无法使用。哈尔滨出台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已于2009年6月1日全面启动在哈各院校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住院及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慢性前列腺炎不属于特殊疾病,所以你只能保障住院待遇,但是你要是不住院的话,这个就也没了。你只能享受‘参保大学生个人无需再缴纳门诊医疗费,在本校校医院(或医务所)进行日常的门诊医疗’。
具体可以报销项目如下:
(一)在本市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异地医院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放寒暑假、实习等期间,在原户籍地或实习地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注:非寒暑假、实习等期间在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除外)或未刷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7. 哈尔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方式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只要您未参加其他形式的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农垦、铁路、森工等行业医保及外地城乡居民医保等),均可参加哈市城乡居民医保,不受户籍限制。      温馨提示: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居民不能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需首先将原医疗保险关系注销,方可参加哈市城乡居民医保。参加商业保险的可同时参加哈市城乡居民医保。二、今年什么时间段可以缴纳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预缴费制,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2023年居民集中参保缴费期。      温馨提示:过了集中缴费期也可参保缴费,但缴费金额会有所变化且有3个月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不享受医保待遇。为了保障您明年全年享受医保待遇,请在集中缴费期办理参保缴费。三、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需要交多少钱?      2023年筹资标准为990元,其中,财政补助610元/人,个人缴纳380元/人。经哈市民政等部门认定的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      重要提示:不同的参保缴费时段对应不同的缴费标准及待遇期限:      1、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缴费的,个人只缴纳380元,待遇期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参保缴费的,个人只缴纳380元。自缴费到账之日起90天后,启动居民医保待遇至2023年12月31日。      3、2023年7月1日至9月30日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金额及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缴纳,自缴费到账之日起90天后,启动居民医保待遇至2023年12月31日。四、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缴费标准及待遇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家长应在孩子出生0—90天(含90天)内,首先为孩子办理落户。落户后家长自行为新生儿选择办理参保缴费时间。      1、出生0-90天(含90天)的新生儿,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参保登记的,同时缴纳当年及下一年度医保费730元(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350元,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380元),待遇期限自出生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2、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办理参保登记的(包括2022年出生的0-90天(含90天)的新生儿),只缴纳当年医保费380元,待遇期限自出生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3、出生超过90天的新生儿,参保缴费标准及待遇期限按一般居民相关政策执行。五、城乡居民有哪些参保方式?      为了方便您办理参保登记,我们有线上、线下多种参保方式供您选择:      1、窗口办理:      城乡居民可就近到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中心、街道社区事      务受理服务中心、街道劳动保障工作站或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代办点”)办理参保。      2、线上办理      城乡居民可通过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参保。      3、微信公众号办理      大学生和在校学生儿童(包括托幼机构儿童)可通过扫描下方“中国人寿股份哈尔滨分公司服务号”二维码,或关注“中国人寿股份哈尔滨分公司服务号”微信公众号,后点击“学生服务”模块,选择相应身份维护个人信息,也可由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统一组织办理。六、城乡居民有哪些缴费方式?      为了方便您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我们有线上、线下多种缴费方式供您选择。      (一)线上缴费      1、哈尔滨银行微信公众号缴费      在微信公众号内搜索“哈尔滨银行”,或直接扫描下方二维码点击关注,在“荟生活”项下选择医保专区,进入“城乡居民医保缴费”,选择缴费地区,输入缴费人信息,按提示操作,即可完成缴费。通过哈尔滨银行微信公众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支持跨行支付。      2、中国人寿股份哈尔滨分公司服务号微信公众号缴费      大学生和在校学生儿童(包括托幼机构儿童)可通过扫描下方“中国人寿股份哈尔滨分公司服务号”二维码,关注后点击“学生服务”模块,选择相应身份维护个人信息后办理参保缴费。      温馨提示:原则上大学生和在校学生儿童(包括托幼机构儿童)都应通过“中国人寿股份哈尔滨分公司服务号”缴纳2023年医保费。      (二)银行柜面缴费      可在哈尔滨银行任一网点进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需本人或代办人提供准确的缴费人姓名及证件号码办理缴费。      (三)批量扣款缴费      已在哈尔滨银行办理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签约的参保居民,请确保在签约账户内足额存入医保费,通过批量扣款的形式缴费。      (四)特殊情况说明(必读)      1、新参保居民缴费      本年9月1日后新参保居民办理医保参保登记后,可通过哈尔滨银行微信公众号缴费(缴费方式(一))方式自行完成线上缴费。      2、新生儿缴费      出生0-90天(含90天)内新生儿,办理新参保登记后,在出生0-90天(含90天)内到哈尔滨银行营业网点以现金的形式缴纳医保费。      3、终止缴费      已在哈尔滨银行办理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签约的参保居民,若需终止城乡居民医保缴费,需参保居民或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到哈尔滨银行任一网点柜面办理医保解除签约,并办理城乡居民暂停参保登记业务。(详见“十一”)七、不同身份的居民办理参保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一般居民参保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哈市户籍或在哈高校应届毕业大学生(两年待业期内),除提供一般居民参保要件外,参(续)保时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      3、出生0—90天(含90天)内新生儿落户后方可参保,其父亲或母亲或代办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有新生儿信息页的户口簿。八、通过银行医保签约账户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居民应该注意些什么?      您须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内足额将下年医保费存入您的哈尔滨银行医保签约账户等待扣费,并一定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前查看是否扣费成功。未扣费的请及时就近到参保所在区的社区处理,以免影响您的医保待遇。九、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居民转参城镇职工医保后,城乡居民医保还能用吗?      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转参城镇职工医保的,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终止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如需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请终止职工医保后重新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十、学生儿童今年缴费方式与去年不同的,对医保会有影响吗?      可能会有影响,请注意以下两点:      1、原在基层代办点参保并通过哈尔滨银行扣缴医保费的学生儿童,转为通过“中国人寿股份哈尔滨分公司服务号”缴纳医保费的,医保费不再从医保签约账户中扣除。      2、已通过“中国人寿股份哈尔滨分公司服务号”缴纳医保费,如转为其他方式缴费的,需首先就近到基层代办点办理人员身份变更手续,并按工作人员的提示,通过相应的方式缴纳医保费。十一、不想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已参保居民不想再参保(续保)、缴费的,需办理城乡居民暂停参保登记业务。如未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医保费,须到原参保所在基层代办点或通过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如已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医保费,则可就近到基层代办点办理。已建立银行医保签约账户的还需到银行办理医保签约账户解约手续。十二、本年度正常参保缴费的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未及时缴纳下年度医保费怎么办?      请您首先就近到基层代办点办理续保,按工作人员的提示,通过相应的方式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缴纳医保费,待遇期限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十三、为什么参保时需要登记手机号码?      为了方便我们适时给您发送参保缴费相关提醒等,以免影响您的医保待遇,参保时必须登记手机号码。如您以往联系方式登记的是座机号码,或登记的手机号码已不再使用,请及时就近到经办社区或通过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将联系方式变更为正在使用新的手机号码。十四、您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了解哈市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      相关政策会适时调整,敬请您的关注和配合。您可通过基层代办点、各区医保经办部门、      “哈尔滨医保”微信公众号、0451-12393咨询电话等多种途径,随时更多了解相关政策及业务。如缴费方面存在问题请咨询各区税务部门。

哈尔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方式

8.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五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年平均工资低于本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可以选择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建立个人账户;或者选择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三款。二、哈尔滨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园建设应当按照公园设计方案进行。”三、哈尔滨市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一)删去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三)删去第四条、第十条中的“或者监察机关”。四、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区人民政府办理移交手续。”
  (二)将第二十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修改为“《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五、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删去第三十五条。

  此外,对相关市政府规章的个别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哈尔滨市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