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谁能提供下么?

2024-05-10 04:52

1. 第三方支付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谁能提供下么?

  关于第三方支付现在国家有以下法律法规:
  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
  4、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5、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6、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方支付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谁能提供下么?

2. 第三方支付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哪些法律关联?
首先,从法律关系说,基本三方面:民商法、行政法律、刑事法律关系。主要的法律关系都涉及到了。
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由于他涉及了金融安全,需要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监督,由于她可能有金融犯罪。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全面的,包含三方面。
二、网络平台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吗?
由于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规范,对于他涉及的法律只能比照传统的支付机构和电子支付他所涉及的法律进行简单的划分:
一般来说,我们对电子支付机构所涉及的法律是从四方面考量的:
1.支付主体涉及的问题,商业银行法等。
2.规范支付行为,比如支付结算、清算等一系列行为。
3.规范支付工具相关规定,比如支付工具除了货币、信用卡等,管理办法信用卡管理办法条例等等。
4.防止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比如反洗钱法,除了洗钱外,金融犯罪包括欺诈、掠夺等等金融犯罪,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等。
原则上说四个方面的法律对第三方网络平台来说,定义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四方面法律都是比较实用的,具体适用法律还会有不同。比如最后一方面,打击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金融犯罪包括洗钱、金融欺诈等等,支付第三方网络平台面临的问题,据我们研究感觉到,比传统支付领域还要严重一些。为什么这么说?第三方网络平台面临打击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主要面临四方面和传统的不一样的难点:
1.主体的虚拟性,大部分交易是非实名的。
2.交易本身的虚拟性,网络发生的交易和本身的交易不一致的,如何核实这个过程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很难控制,这样的特点使得网络支付可能更容易成为洗钱、套现等等金融犯罪的温床。
3.由于网络的遍及性,使得传播范围广。

3. 关于第三方支付现在国家有哪些法律法规


关于第三方支付现在国家有哪些法律法规

4. 关于第三方支付现在国家有哪些法律法规

与第三方支付相关的法律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与第三方支付密切相关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主要法规可参考下列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7号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5. 第三方支付行业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法律法规有:中国人民银行21日发布央行令,制定并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办法》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远程开立人民币账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10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证监会《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人民银行《非银行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21日发布央行令,制定并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办法》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远程开立人民币账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10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证监会《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人民银行《非银行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法律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第九条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十条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第三方支付行业法律法规

6. 中国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规制

法律分析:1、建立了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分类监管机制。
2、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底线,要求支付机构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切实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要求,防范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
法律依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7. 简述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关系

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关系,具体如下:1、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买方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到该协议的调整和约束。但是服务协议通常是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内容需确保平台卖方的真实性、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保密性和交易资金的安全性;2、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卖方之间则是通过支付服务协议建立服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受此协议的调整和约束。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对其平台上的商家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法律资格进行核实审查,并且对正常交易的卖方有划拨资金的义务;3、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之间通过金融服务协议建立服务合作关系,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实际上是买方的直接收款人、卖方的直接付款人,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网上银行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代理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代理人,此关系受民法代理制度的调整。【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

简述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关系

8. 简述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关系

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关系,具体如下:1、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买方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到该协议的调整和约束。但是服务协议通常是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内容需确保平台卖方的真实性、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保密性和交易资金的安全性;2、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卖方之间则是通过支付服务协议建立服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受此协议的调整和约束。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对其平台上的商家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法律资格进行核实审查,并且对正常交易的卖方有划拨资金的义务;3、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之间通过金融服务协议建立服务合作关系,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实际上是买方的直接收款人、卖方的直接付款人,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网上银行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代理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代理人,此关系受民法代理制度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