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期货市场罪怎么认定

2024-05-09 20:19

1. 操纵期货市场罪怎么认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如何构成的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标准:
1、主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
3、客体是正常的证券交易市场秩序;
4、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利用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别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二、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都有哪些
1、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内幕交易行为会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其客观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只能是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错误地认为该信息已经公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操纵期货市场罪怎么认定

2. 一般操纵期货市场罪是怎么判的

操纵期货市场罪既遂,视情节轻重处罚不同。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进行处罚。
一、最新倒卖文物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倒卖文物罪量刑标准为:
1.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是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倒卖文物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行为人构成倒卖文物罪既遂的,需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如下:犯此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是犯罪主体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既遂量刑标准?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既遂量刑标准:1、自然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什么是操纵期货市场罪

操纵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操纵期货市场罪与内幕交易罪的区别是什么?
本罪与内幕交易罪在构成特征上存在某些相似之处,比如两者都表现为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两罪侵犯的客体都包括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两罪也存在很大的区别。具体包括如下几条:
(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
两罪侵犯的客体都包括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但又分别侵犯了管理秩序中不同的具体秩序。本罪侵犯的是管理秩序中的正常竞争机制。而内幕交易罪则侵犯的是管理秩序中的信息管理秩序。
(2)两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内幕交易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3)两者涉及的信息性质不同;
本罪涉及的信息应该既包括内幕信息,又包括一般信息,既包括真实信息,又包括虚假信息,既包括尚未公开的信息,又包括已经公开的信息。
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涉及的信息则较为特殊。
(4)两者的刑罚和追诉标准不同;
本罪规定的刑罚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针对内幕交易罪规定的刑罚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什么是操纵期货市场罪

4. 操纵期货市场罪怎认定

(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与非罪的界限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属于情节犯,即以“情节严重”作为其成立的必要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实施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在主观上也确实出于直接故意,但是全案情节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属于证券、期货市场中一般的违法行为。相对来说,违法的操纵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要小一些,只有那些危害社会程度较大,达到非以刑罚加以惩治程度即达到“情节严重”的操纵行为才构成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此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异常复杂,有时与合法行为相交错混合同时进行,有时以合法交易行为作为掩盖。这样要求司法机关要严格掌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将操纵交易价格行为与合法交易行为区分开来。
(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界限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才作出投资决定,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两罪存在着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属于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行为人通过实施操纵市场行为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制造虚假证券、期货行情,诱使其他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从而从中谋利,而后者是行为人通过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
操纵期货市场罪虽然并不是以获得的非法收入来定罪、量刑的,但是一般来说,操纵者获得的非法收入越多,那么受到的刑罚也就会重一些。操纵期货市场的违法活动,一般是有多人参与的,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犯罪案件时,在明确区分主犯、从犯后才会移交案件。

5. 操纵期货市场罪怎么判刑?

操纵期货市场罪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操纵期货市场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操纵期货市场罪怎么判刑?

6. 操纵期货市场罪怎么判刑

操纵期货市场罪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操纵期货市场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7. 如何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

1、操纵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是: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怎么处理最轻
1、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持仓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的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
2、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从哪个角度去处理,需要专业律师去做分析研究,这类案件在犯罪行为、犯罪要件构成以及犯罪金额的认定上存在很多争议。你可以问问处理这类犯罪比较专业的律师,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深圳的应丽隽律师,都是国内处理这类犯罪比较专业的团队。

如何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

8. 如何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一、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股票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