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2024-05-09 01:24

1. 如何看待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以美国次级房贷为导火索的全球金融危机把关于创新与监管的长期争论推向了新的高潮。正确客观地评估监管与创新的作用及相互关系,对于正确解读这次金融危机的成因、后果与启示,有着重大的意义。
  1929年的大萧条与罗斯福的新政改革大大增加了政府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并强化了对于金融体系的监管。新设的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证券行业与市场:“格莱斯—斯蒂格尔法”勒令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商业银行不得跨州设立分行开展业务;监管条例还对银行存款利率上限进行了规定;设立了政府金融机构——房利美,专司提供低息住房融资,等等。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结构与竞争格局的深刻变化,1930年代推出的金融监管法规显得过时和僵化。自1980年代初开始,美国总统里根和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的自由市场经济政策迅速主导了世界。不仅以美英为典型代表的发达国家,而且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与转轨经济国家都纷纷实行了市场化的经济改革。金融业放松监管(deregulation)相应成为一股席卷全球的潮流。
  今天,这场以美国次级房贷为导火索的全球金融危机,重新引起了人们对于金融监管与创新的关注。很多学者都把这次危机的根源归结为创新过度、监管不足,要求加强监管、限制创新。如果这个判断成立,那么严格监管与限制创新就是未来防范金融危机的自然答案。  一、危机暴露了美国监管体系存在漏洞和问题
  这次危机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金融创新过度和监管失效引起的,还需要更全面更深入的研究探明,但是毋庸置疑,危机的确暴露了美国监管体系所存在的诸多漏洞和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金融监管体系分割导致监管盲点与协调困难。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由于分权与制衡在美国政治历史和文化中的特殊重要性,发展出了一套政出多门、高度分散的监管体系。商业银行的监管权分散在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手中。联邦储备银行监管成员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局监管非联储成员银行,各州的银行局负责监管州立银行。在美国住房融资体系中举足轻重的房利美与房地美则由联邦住房融资局监督。专司房贷的储贷机构由储贷监管局(OTS)监管。不可思议的是,房贷经纪机构则不受任何监管。美国房贷标准的松弛;信用风险的失控,导致了次级房贷发行的泛滥,是酝酿引发这次金融危机最直接与最重要的原因。
  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但是投资银行从事的许多衍生品包括商品期货业务却由商品与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监管。两大监管机构之间如何协调一直十分模糊。此外,自1990年代的金融“大变革”(Big Bang)以来,罗斯福新政后一直主宰着美国金融业格局的“格莱斯—斯蒂格尔法令”被废黜,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日益相互渗透,交叉重叠。联邦储备银行与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如何配合协调日益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至于保险业,联邦政府干脆置之不管,各州成为保险业监管的主体。AIG集团是全美乃至全球最大的保险集团,竟没有任何一个联邦或地方的保险监管当局负责监管AIG的母公司。不可思议的是,它是由一个与保险业务风马牛不相及的储贷监管局(OTS)监管。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凌乱与支离破碎由此可见一斑。
  第三,巴塞尔资本标准存在缺陷。巴塞尔协议客观上鼓励了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设立SIV等,把业务转移表外经营。巴塞尔资本标准关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但对于流动性风险关注不足。对于依赖批发信用市场的金融体系来说,流动性更关键。贝尔斯登的倒闭并非由于资本金不足或者偿付能力不足,而是流动性问题。流动性不只是短期资金和中长期资金,还有交易对手风险和杠杆比率。
  第四,缺乏宏观、统一和审慎的监管。由于分业监管,政出多门,一旦系统性的金融危机爆发,牵涉到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媒介时,对于系统性危机的应对与处置就造成了许多困难。贝尔斯登事件是为监管当局出的第一道难题即流动性问题。美联储作为最后贷款人,认定金融机构太大不能倒,与国民经济关联性太强不能倒,即使如此他也备受批评和质疑。比如沃尔克就公开质疑联储“挽救”贝尔斯登的合法性,认为偏离了“联储法”所赋予的权力。由于这一顾忌,加上其他方面的原因,使得美联储和财政部迫不得已放任雷曼兄弟破产。其实,保尔森早在2006年底2007年初就制定了一份金融监管改革蓝图,已经确诊了这一个混乱无序的问题,并提出了以美联储为中心的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可惜,保尔森的改革蓝图还在设计阶段,美国的金融危机就如同火山般突然爆发了。
  二、危机给金融监管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这次危机给金融监管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包括:1.监管的整合,推动形成统一的监管和宏观的监管。2.提高资本金的要求,更重视流动性风险与交易对手风险。3.推动对于信用衍生品的集中交易、结算与监管。此外,改革还包括会计制度、按市计价原则、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及高管薪酬、对冲基金与PE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等诸多方面。
  在本质上,监管的必要性源于金融市场的固有失效,包括信息非对称、道德危害、逆向选择、利益冲突等,这些失效给整个市场造成了潜在危害。历史的经验表明,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缺陷,监管必须适时矫正市场。但事实上监管或政府的失效也是司空见惯的。欧洲、日本的监管政策通常比美国更加严厉和全面,它们却并未能避免金融危机。日本就曾遭遇了长达十几年的金融危机。中国的行政监管不可谓不严,但银行、证券与保险业也曾经是千疮百孔,问题重重。
  创新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金融创新对于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加强和完善金融体系、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生产力水平、满足企业与家庭的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推动经济增长与国民福利的提高等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归根结底,金融创新是市场竞争、技术进步、全球化与放松监管的产物。只要这些基本力量继续全部或部分地存在,创新也就会继续存在。不能因为监管的失误,就否定创新、压抑创新、压抑竞争、压抑金融发展,否则,就是矫枉过正。监管绝不是把市场管死,相反,监管的合理目标是确保金融市场能够健康稳定地发展。市场和金融机构未能解决的问题,监管机构也可能更加难以胜任。我们也不能指望监管的万能。  三、危机带给中国的启示
  中国可以从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中吸许多深刻有益的教训,但不能因为这次危机,我们今后对于金融创新就谈虎色变。事实上,美国的金融体系目前还是全球最发达、最成熟、创新能力最强的体系。我们一定要分析美国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和监管的错位、失误,从而吸取教训,但不能因为监管的失误而否定创新。古代最早是靠以物易物,后来货币的出现就是一种金融创新,信用本身也是一种创新。中央银行制度、存款保险制度都是重要和必要的制度创新。创新是金融体系自身与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十年前中国开始商品房改革出现房贷和按揭时,那时房贷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就是一种新产品,但众所周知,房贷给中国老百姓的福利和中国房地产业与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中国引进证券市场后,大大提高了直接融资的比重,促进了中国企业融资的多元化与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同样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所以,我们的结论是,不能把婴儿连同洗澡水一起倒掉。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仍有许多值得中国参考借鉴和学习的地方。美国也许金融创新过度,但中国总体而言还是金融创新不足。美国金融监管在某些方面可能过于宽松,但中国的现行监管体系总体而言可能还是过于严厉、苛刻和死板,严重压抑了金融创新,阻碍了金融市场的深化与发展。

如何看待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2. 如何平衡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

一、对互联网金融功能和风险特征的基本判断

尽管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可以创造价值,但研究讨论中有三点需要把握。

第一,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P2P、余额宝等创新的是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等,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就此而言,互联网金融可能并不会像有些人预言的那样彻底颠覆现有的金融体系。其发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证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顿的“金融功能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为稳定。

第二,互联网与金融之间并非没有冲突。互联网强调便捷、强调快,金融业强调规范;互联网强调创新,金融业强调稳健。互联网金融毕竟是在开展金融活动,其运营管理不能没有风险管控这样的金融基因。

第三,未来互联网金融的成长具有不确定性,应当避免过度乐观的预期。有不少意见就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身并没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个伪命题,只不过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技术上的延伸,与电报、电话、计算机在金融业的应用相比,并没有革命性变化。

互联网金融能否可持续发展,进而沿着什么样的路径、以多快的方式影响或改变现有的金融体系,还需要边走边看。1975年,美国《商业周刊》基于当时美国电子支付的蓬勃发展就曾经预言,电子支付方式“不久将改变货币的定义”,并将在数年后颠覆货币本身。但38年后的今天,我们并没有观察到货币定义和属性的巨大变化。也许等十年、二十年以后,我们才能真正判断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可持续的业务模式还是一个昙花一现的概念;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有自生能力的新兴业态还是必须依附传统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终相互融合,实现了基因重组。

从风险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众多,带有明显的公众性,很容易触及法律红线,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链上的部分业态和部分环节受到了监管(如第三方支付),但从整体上看,还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一方面是由于P2P等业务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础,公法未必适合或没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同时混集了多种业务属性,难以清晰界定其监管归属。如何一方面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选择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一是各国普遍重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强调行业自律。各国都强调,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保密法、消费信贷法、第三方支付法规等。这是金融交易运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础。

二是各国针对本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同情况,采取了强度不等的外部监管措施。澳大利亚、英国等大多数国家采取轻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监管要求少,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而美国证监会面对金融危机中公众对监管不作为的指责,认定Prosper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须接受其监管。

三是监管手段主要是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重心。

四是涉及谁的监管职责就由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往往没有统一的主监管机构。美国第一网络银行(SFNB)、贝宝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别由银行和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五是少数国家开始尝试评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探讨未来监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国国会下属的政府责任办公室就P2P借贷的发展和不同监管体系的优缺点进行了评估,强调持续一致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灵活性、有效性等。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新事物”,金融监管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同时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秉承这样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12个原则,试图为今后该领域的讨论提供一个基础和出发点。这些原则也大体构成了金融创新监管的一个概念性框架。

原则1: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一类新出现的金融业态,需要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过早的、过严的监管会抑制创新。美国经济学家斯莱弗认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无序”和“专制”两种社会成本之间权衡。如果P2P和众筹的业务模式能坚持单笔金额小、人数少,就应该用私人秩序和司法来规范。P2P等无区域性、系统性影响地自然退出,是市场的一种自我淘汰机制,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的长期有序发展未必是坏事。另一方面,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在摸索中寻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错误,整体风险须在可控范围内。因此,监管的良好目标应是:既避免过度监管,又防范重大风险。

原则2:实行动态比例监管

金融监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需要进一步厘清。从松到严,金融监管可以分为市场自律、注册、监督、审慎监管四个层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约束作用,可以视为一种广义的监管。违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机关负责处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贷机构的监管就是由警务处负责。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产品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监管的范围、方式和强度,实行分类监管。对于影响小、风险低的,可以采取市场自律、注册等监管方式;对于影响大、风险高的,则必须纳入监管范围,直至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从而构建灵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针对性的与有效性的(而不是笼统与无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评估应定期进行,监管方式需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原则3: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

在原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对监管对象以引导为主,关注最终监管目标能否实现,一般不对监管对象做过多过细要求,较少介入或干预具体业务。而在规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主要依据成文法规定,对金融企业各项业务内容和程序做出详细规定,强制每个机构严格执行,属于过程控制式监管。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在明确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原则”先行。监管原则应充分体现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的特点,给业界提供必要的创新空间,同时指导和约束运营者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点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中风险高发的业态和交易制定监管规则,事先予以规范。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的结合,有助于在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市场活力与做好风险控制之间实现良好平衡,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原则4:防止监管套利,注重监管的一致性

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标准的差异或模糊地带,选择按照相对宽松的标准展业,以此降低监管成本、获取超额收益。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贷等服务与传统金融业相仿,如果二者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将易于引起不公平竞争。事实上已经有持牌金融机构提出:为什么同样都提供支付服务或者从事贷款业务,受到的监管却不一样?为确保监管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在设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规则时,应确保两个“一致性”:一是不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传统的持牌金融机构,只要其从事的金融业务相同,原则上就应该受到同样的监管;二是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线上、线下业务的监管应当具有一致性。

原则5: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具有双重性,这应当是金融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一方面,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供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也可能会放大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可能会使非金融机构短时间内大量介入金融业务,降低金融机构的特许权价值,增加金融机构冒险经营的动机。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科技风险突出,其独有的快速处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加快了相关风险积聚的速度,极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此外某些业务模式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例如,互联网直销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时都可以交易,但货币市场基金有固定交易时间,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承担隔夜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类“小概率、大损失”的黑天鹅事件对于此类模式的成败有重要影响。金融监管机构对此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化解和干预。

原则6: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

及时获得足够的信息尤其是数据信息是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全貌的基础和关键,是避免监管漏洞,防止出现监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观上,大数据为实施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为此,监管机构需要基于行业良好实践,提出数据监测、分析的指标定义、统计范围、频率等技术标准。如对P2P平台设计经营性指标和风险性指标的定期与实时报送和分析机制。在数据监测、分析机制的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足够的灵活性,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持续完善,以及时捕获新风险。

原则7: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在精心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时,必须及时惩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良莠不齐,少数互联网企业运营中基本没有建立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体系,而是披着互联网的外衣不持牌地做传统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战了法律底线。如一部分P2P脱离了平台的居间功能,先以平台名义获取资金再进行资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资人与借款人并不直接接触,这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P2P贷款的范畴。为此,必须不断跟踪研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演变,划清各种商业模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在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与时俱进地修改部分法律条款,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例如,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就是通过修订法条,将需要向SEC注册并公开披露财务信息的公司股东人数从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励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

原则8: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

信息披露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其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户、股东等。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和单家企业的运营管理透明度,从而让市场参与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内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发挥好市场的外部监督作用。二是有助于增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三是有助于避免监管机构因信息缺失、无从了解行业经营和风险状况,而出台过严的监管措施,抑制互联网金融发展。加强信息披露的落脚点是以行业自律为依托,建立互联网金融各细分行业的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并就信息披露的指标定义、内容、频率、范围等达成共识。当前,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透明度的抓手是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公开透明。

原则9: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保持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

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是增进相互理解、消除误会、达成共识的重要途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主动与监管机构沟通,努力使双方就业务模式、产品特性、风险识别等行业发展中难题达成理解。特别是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拿不准的环节,更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力求避免法律风险。在此过程中,推进行业规则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设性的沟通机制有助于推动监管当局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设计监管规则,充分体认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运营和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进监管要求与行业内部风险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规成本。

原则10: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保护

强化消费者保护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许多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要引导消费者厘清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促进公众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性质,提升风险意识。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放贷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资人等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前重点是加强客户信息保密,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各类权益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例如,针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面临的交易欺诈、资金被盗、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应针对性地加强风险提示,及时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

原则11:强化行业自律

相比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更明显、自觉性更强。今后一段时期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从而也影响着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为此,行业领头的企业必须发挥主动性,尽快带头制定自律标准,建立行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不应一味等待政府的强制性干预。近期陆续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尽快发挥影响力。特别是要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IT风险、洗钱风险、流动性及兑付风险、法律风险,等等。

原则12:加强监管协调

互联网金融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有效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协调。一是可以通过已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的互联网金融运营、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沟通和协调监管立场。二是以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为重点,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三是以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目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四、积极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各条原则各有侧重,不同原则之间并非完全一致,这些原则的同时实现并不容易。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挑战,亦是全球监管者在金融创新领域中面临的永恒难题: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恰当地平衡?

美国的次贷危机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稳定、“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单纯追求稳健而过度抑制创新,也远非良好的监管选择。一个现实问题是,金融监管的格局是基于已有的金融业务并遵从法律规定确立的。在这样的框架下,当新的金融业态出现后,难以找到或客观上并不存在明确的主监管机构,这常常使得只有当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相关监管问题才可能会被严肃地提上议事日程。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业态,为探索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机遇。应当立足我国金融发展实际,把互联网金融作为践行良好金融创新监管理念的试验田,积极探索未来新金融监管的范式。

3. 怎样看待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联性

制约关系,同时也是一种保障金融创新的实质永远是微观个体为了利润最大化而所作的创新, 而这样的创新是伴随着诸多风险的。这些风险最后都由投资者买单,做为微观的金融业个体,为了实现个人利润的最大化,他们是不会考虑风险波及的影响的。
所以,金融业的所有行业都在为一件事而努力,就是赚钱。这样,矛盾就出来了。金融业为了赚钱而创新,不顾及投资者风险;而投资者也不能承担很大风险做投资,这样的矛盾使得金融市场就无法运作了。因此,金融监管的作用就在于此了,即为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也同时为了保护良好的投资环境,制约金融创新的发展。
另一方面,也为创新的金融产品提供一个保障。中国的股期的上市可是经过了多少年的研究,不断地选择最优时期才做出的决定。所以说,这样的监管为的就是确保金融创新能够在市场里稳健发展。

怎样看待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联性

4. 结合实际如何理解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 

美籍匈牙利经济学家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中认为创新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是一种生产要素新的组合。这是当前被大多数经济学家所认同的说法。具体而言,金融创新,包括金融业务,金融制度,金融组织,金融技术,金融工具等诸多方面的创新。金融业务的创新,是指金融个体为了实现盈利目标而改变传统的金融业务结构或拓展新的金融业务,如为了扩大盈利,降低风险和逃避管制而进行的贷款证券化,贷款业务表外化等资产业务的创新;金融制度的创新,是指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而改变原有金融体系的结构或机制,如汇率制度、银行制度、投资制度、金融市场的创新;金融组织的创新,主要是指二战后金融机构为了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而进行的兼并。【摘要】
结合实际如何理解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提问】

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 

美籍匈牙利经济学家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中认为创新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是一种生产要素新的组合。这是当前被大多数经济学家所认同的说法。具体而言,金融创新,包括金融业务,金融制度,金融组织,金融技术,金融工具等诸多方面的创新。金融业务的创新,是指金融个体为了实现盈利目标而改变传统的金融业务结构或拓展新的金融业务,如为了扩大盈利,降低风险和逃避管制而进行的贷款证券化,贷款业务表外化等资产业务的创新;金融制度的创新,是指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而改变原有金融体系的结构或机制,如汇率制度、银行制度、投资制度、金融市场的创新;金融组织的创新,主要是指二战后金融机构为了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而进行的兼并。【回答】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当局为了维护金融业正常的运行秩序,减少风险的发生而对金融交易主体的行为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1929年美国经济危机之前金融业一直以自律为原则,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政府缺乏对金融业的管理。经济危机的危害性使政府看到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采取了一系列政策进行管制,如《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案》。尽管在后来为了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各国金融监管具体的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改变,但金融监管始终作为政府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各国经济的平稳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回答】
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对立的。从对立的一方面来看,金融创新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金融监管的存在。为了逃避金融监管,获取更多经济利益,有些金融机构对金融工具、技术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如可转让存单(CDs)这一新型金融工具的问世,使商业银行实现了由传统的资产管理向负债管理的飞跃,盈利大大增加,极大地促进了银行业的发展。而金融创新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又削弱了金融监管的力度,促使金融监管机制进行改进和完善。而从互补的一面来看,金融创新在扩大经济个体盈利,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大量风险,金融监管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这些风险的发生,促进经济的平稳运行。【回答】

5. 结合实际如何理解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1)金融监管刺激全融创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环境的变化,过去的一些金融监管项目已不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而成为金融机构开展正常业务的障碍。因此,金融机构为了求得自身的自由发展,总是千方百计绕开金融监管,在这个过程中就创造了许多新的金融工具。这些新的金融工具极大地促进了金融领域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2)金融创新促使金融监管不断变革。金融创新的出现对传统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一方面,由于传统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要求对资产流量进行准确的测定,而新型金融工具使得这种测定失真,因而传统的贴现率和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难以发挥作用。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加剧了金融活动的不确定性,增大了金融风险,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然而,正是金融创新的出现,使得金融监管活动也在不断寻求更为有效的体制和运行方式,从而推动了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变革。



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过程中共同发展的。金融监管使得金融活动主体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活动,而金融创新又迫使金融监管在方式和内容上不断发展。这种循环关系表现为“监管-创新-再监管”,最终促进了金融活动的不断深化发展。【摘要】
结合实际如何理解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提问】
您好【回答】
(1)金融监管刺激全融创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环境的变化,过去的一些金融监管项目已不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而成为金融机构开展正常业务的障碍。因此,金融机构为了求得自身的自由发展,总是千方百计绕开金融监管,在这个过程中就创造了许多新的金融工具。这些新的金融工具极大地促进了金融领域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2)金融创新促使金融监管不断变革。金融创新的出现对传统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一方面,由于传统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要求对资产流量进行准确的测定,而新型金融工具使得这种测定失真,因而传统的贴现率和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难以发挥作用。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加剧了金融活动的不确定性,增大了金融风险,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然而,正是金融创新的出现,使得金融监管活动也在不断寻求更为有效的体制和运行方式,从而推动了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变革。



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过程中共同发展的。金融监管使得金融活动主体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活动,而金融创新又迫使金融监管在方式和内容上不断发展。这种循环关系表现为“监管-创新-再监管”,最终促进了金融活动的不断深化发展。【回答】
结合实际如何理解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金融创新吸引外资的进入和人民币的国际化,
金融监管让金融创新更加有法可依,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回答】

结合实际如何理解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6. 结合实际如何理解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结合实际如何理解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相关资料:1)金融监管刺激全融创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环境的变化,过去的一些金融监管项目已不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而成为金融机构开展正常业务的障碍。因此,金融机构为了求得自身的自由发展,总是千方百计绕开金融监管,在这个过程中就创造了许多新的金融工具。这些新的金融工具极大地促进了金融领域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2)金融创新促使金融监管不断变革。金融创新的出现对传统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一方面,由于传统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要求对资产流量进行准确的测定,而新型金融工具使得这种测定失真,因而传统的贴现率和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难以发挥作用。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加剧了金融活动的不确定性,增大了金融风险,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然而,正是金融创新的出现,使得金融监管活动也在不断寻求更为有效的体制和运行方式,从而推动了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变革。



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过程中共同发展的。金融监管使得金融活动主体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活动,而金融创新又迫使金融监管在方式和内容上不断发展。这种循环关系表现为“监管-创新-再监管”,最终促进了金融活动的不断深化发展。【摘要】
结合实际如何理解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结合实际如何理解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相关资料:1)金融监管刺激全融创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环境的变化,过去的一些金融监管项目已不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而成为金融机构开展正常业务的障碍。因此,金融机构为了求得自身的自由发展,总是千方百计绕开金融监管,在这个过程中就创造了许多新的金融工具。这些新的金融工具极大地促进了金融领域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2)金融创新促使金融监管不断变革。金融创新的出现对传统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一方面,由于传统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要求对资产流量进行准确的测定,而新型金融工具使得这种测定失真,因而传统的贴现率和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难以发挥作用。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加剧了金融活动的不确定性,增大了金融风险,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然而,正是金融创新的出现,使得金融监管活动也在不断寻求更为有效的体制和运行方式,从而推动了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变革。



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过程中共同发展的。金融监管使得金融活动主体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活动,而金融创新又迫使金融监管在方式和内容上不断发展。这种循环关系表现为“监管-创新-再监管”,最终促进了金融活动的不断深化发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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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金融创新与金融管制及金融风险存在怎样的关系?请举例说明。

1、金融创新与金融管制的关系。首先,金融管制对金融创新具有诱发作用。因为金融管制是对金融企业的一种成本附加,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金融企业必然要摆脱这种局面,通过创新来规避政策管制。但当金融创新危及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时,政府会更严厉地管制,结果是:管制—创新,创新—管制,两者互为因果。其次,金融创新对完善金融管制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金融创新使以往的金融管制失支效力,并推动金融自由化的进程,但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也增大了金融风险,因此,各国政府必然会完善金融管制。2、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关系。首先,金融创新具有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的功能,70年代以来创新的金融工具,如NOW账户、可转让贷款合同等,在提高金融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规避了利率风险及信用风险等。其次,金融创新也制造了新的金融风险。表现在: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增大;金融创新增加了表外业务的风险;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同质化、自由化和国际化;金融创新为金融投机活动提供了新的手段和场所。

金融创新与金融管制及金融风险存在怎样的关系?请举例说明。

8.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应该如何理解

制约关系,同时也是一种保障一 金融创新的实质永远是微观个体为了利润最大化而所作的创新, 而这样的创新是伴随着诸多风险的。这些风险最后都由投资者买单,做为微观的金融业个体,为了实现个人利润的最大化,他们是不会考虑风险波及的影响的。所以,金融业的所有行业都在为一件事而努力,就是赚钱。这样,矛盾就出来了。金融业为了赚钱而创新,不顾及投资者风险;而投资者也不能承担很大风险做投资,这样的矛盾使得金融市场就无法运作了。因此,金融监管的作用就在于此了,即为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也同时为了保护良好的投资环境,制约金融创新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创新的金融产品提供一个保障。中国的股期的上市可是经过了多少年的研究,不断地选择最优时期才做出的决定。所以说,这样的监管为的就是确保金融创新能够在市场里稳健发展。二 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金融监管三者之间相互依赖、互为关联,以前的金融监管细则和方式由金融风险和市场安全、稳定、高效的要求所决定。当金融市场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深化进而达到一定程度以后,以前的监管细则和方式,便和原有的金融风险一起阻碍了金融活动主体获取潜在的利益,这样金融活动主体为了规避而进行金融创新之后,又产生了新的风险,从而对监管细则和方式有了新的要求,使其因改变而随之改变,而变化后的监管细则和方式与创新之后的风险在金融市场又逐步深入到一定程度之后,又会阻碍金融活动主体进行获利,则引出了新一轮的创新。如此反复伊始,便促进了整个金融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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