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前的审计与资产评估是否不能由同一事务所来完成?

2024-05-09 19:42

1. IPO前的审计与资产评估是否不能由同一事务所来完成?

是的,这是证券会的规定啊!

最好找证监会和财政部授予的证券期货评估资质的机构来做啊!这些机构属于全国范围执业的,很多机构都是当地财政局授予的资质,没办法做全国的评估,还有一点,如果不找证券资质的评估机构,以后企业准备上市的时候还需要复评。我们是有证券资质,国内最高资质

IPO前的审计与资产评估是否不能由同一事务所来完成?

2. 审计底稿该怎么做?

审计的工作一般包括哪些

3. IPO审计过程与年报审计过程的区别

1、含义不同。
IPO审计过程是公司上市以前的审计,是一家企业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公开招股之前要做的审计工作。
年报审计过程是公司上市以后的审计,是一家企业或公司普通年度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工作。
2、重点不同。
年报审计主要是提供一份审计报告,工作的重点是其实是审计调整的博弈以及审计费用的讨价还价。
而IPO审计主要是提供一份服务,重点是对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妥善解决和对内控流程的改善及财务人员的培训,这中间的每一步,都需要律师和券商和企业做不断的沟通。

3、时间不同。
IPO审计审计时间较长,通常三年审核一次。
年报审计过程在一个月左右,如果是连续审计的话,则一般半个月就可以完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IPO
百度百科-年报审计

IPO审计过程与年报审计过程的区别

4. 四大做IPO审计的流程是什么?

做IPO审计的大致流程:前期尽职调查——资产置入或置出等业务重组审计、剥离调整审计、股权结构调整审计以及利润分配审计——股份制改制审计——验资——股权结构调整审计及验资——申报财务报表审计——补充审计——发行验资——股票上市。
具体审核环节:
1、材料受理、分发环节: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综合处收到申请文件后将其分发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审核一处、审核二处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2、见面会环节:见面会旨在建立发行人与发行监管部的初步沟通机制。会上由发行人简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介绍发行审核的程序、标准、理念及纪律要求等。见面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由综合处通知相关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见面会参会人员包括发行人代表、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综合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等。
3、审核环节:审核机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在反馈会前后进行,参加人员包括审核项目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的审核人员、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的相关负责人。
4、反馈会环节: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ipo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三,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会人员有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问核程序除外)。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落实并进行回复。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行监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初审工作结束后,将形成初审报告(初稿)提交初审会讨论。
5、预先披露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完毕、国家发改委意见等相关政府部门意见齐备、财务资料未过有效期的将安排预先披露。具备条件的项目由综合处通知保荐机构报送发审会材料与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监管部收到相关材料后安排预先披露,并按受理顺序安排初审会。
6、初审会环节:初审会由审核人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落实情况。初审会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审核人员、综合处以及发审委委员(按小组)参加。初审会一般安排在星期二和星期四。 根据初审会讨论情况,审核人员修改、完善初审报告。初审报告是发行监管部初审工作的总结,履行内部程序后转发审会审核。 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报告,并书面告知保荐机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事项以及做好上发审会的准备工作。初审会讨论后认为发行人尚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重大问题、暂不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7、发审会环节:发审委制度是发行审核中的专家决策机制。发审委委员共25人,分三个组,发审委处按工作量安排各组发审委委员参加初审会和发审会,并建立了相应的回避制度、承诺制度。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进行审核工作。发审会以投票方式对首发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每次会议由7名委员参会,独立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发审委委员投票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会前有工作底稿,会上有录音。 发审会由发审委工作处组织,按时间顺序安排,发行人代表、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发审委委员、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发审委工作处人员参加。
发审会召开5天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会议公告,公布发审会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等。发审会先由委员发表审核意见,发行人聆询时间为45分钟,聆询结束后由委员投票表决。发审会认为发行人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问题的,将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发给保荐机构。
8、封卷环节:发行人的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进行封卷工作,即将申请文件原件重新归类后存档备查。封卷工作在落实发审委意见后进行。如没有发审委意见需要落实,则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即进行封卷。
9、会后事项环节:会后事项是指发行人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生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存在会后事项的,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综合处提交相关说明。须履行会后事项程序的,综合处接收相关材料后转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按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会后事项相关规定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需要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如申请文件没有封卷,则会后事项与封卷可同时进行。
10、核准发行环节:封卷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将进行核准批文的下发工作。

5. IPO审计要注意哪些事项

IPO审计应注意事项 
一、项目前期安排 
1.了解行业背景。由于项目安排等原因,很多IPO项目的注册会计师很难一开始就熟悉其行业及业务对象特征。因此,笔者认为在前期调查中,应当分两方面进行。一是对行业及企业的整体了解,主要渠道有网络以及一些专业书刊,特别是对于同行业中已预披露或者已上市的公司,要了解客户行业竞争情况和技术特点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二是利用
项目组人员调查的财务数据情况,初步了解及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
2.评价风险因素。 
(1)客户财务报表对外口径差别风险,应当要求IPO承办律师到工商局调阅查询客户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到税务机关调阅查询纳税申报资料。到银行调阅查询贷款申请资料,并就相关资料与企业提供给项目组的尽职调查资料进行比对,主要考虑企业有可能存在对外报送不同财务报表及验资报告的情况,尽早了解其对外报告的差异以及具体原因。 
(2)资产产权风险。应当关注账上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证办理情况,该项目的核查也是律师核查的重点,有些资产可能未办理或者无法办理产权,有些资产所有权可能存在潜在纠纷,应考虑这些因素对资产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
(3)其他方面。如内部控制、对外投资构成、股本结构、缴税情况、成本项目、关联方交易等。内控方面应当关注企业的基本授权审批制度。尤其该关注凭证后附的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完整。 

特别强调的是,对于一个IPO项目,实际上不存在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因为一旦涉及到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就意味着这个项目的谈判失败,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在尽职调查后,应当就相关的风险因素进行恰当的评估,并且就涉及到可能选用的审计程序以及总
体时间进度与相关各方进行必要的沟通,同时提请项目承接合伙人注意,否则投入大量物
力及人力后,发现各方很难在某些方面达成共识时,可能已给各方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审计过程控制 
(一)审计程序的选择及底稿的要求 
1.总体分析。对于申报财务报表,当拿到报表未审数或完成审计初稿时,应关注各期、各个报表项目的结构、比例等方面的比较,同时对相关项目的变动做出充分且恰当的说明。以避免对一些重要科目的审计程序有遗漏。 
2.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之间的勾稽核对。现金流量也是各方关注重点,因此在复核(或者代编现金流量表时,尽可能做出调整分录,以清晰反映三张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3.内控审核。与正常年报审计相比,IPO项目的内控审核可选择的资料较多,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会有律师的专项核查意见以及券商的工作底稿供参考。可以一开始就与企业约定,提供给律师及券商的除专项资料外,其余均额外复印一份给注册会计师,很多资料均可以作为内控审核的直接或者间接依据,如员工劳动关系核查等,可以作为薪资循环测试的底稿。
4.重大合同的摘录。通常情况下,在审计中可以合理安排一至两名助理人员,完成对重大采购、销售以及融资、投资合同的摘录工作,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企业的特点,设计不同的栏次来摘录,对相关资料做好索引,并将摘录的合同条
款与相关科目的测试相结合。  
(二)审计中存在一些问题的处理 
1.涉税事项的调整。收入或者成本方面的调整在审计过程中必然会引起税金的调整。
(1)所得税的影响。当审计调整涉及到企业以前年度所得税时,对原始报表与申报表的差异进行列报。在发现相关差异的当期进行调整,并补征人库,具体作法是在税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企业作为自查调整,在以后年度完税入库,不过这种做法的风险是,监管部门可能认为补税引起的规范经营效果需要进一步观察,通常要求企业规范运营一年后再申报。
(2)增值税的影响。一些收入或者存货的调整项目会涉及到增值税的调整,实务操作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调整增值税,因为考虑到附加税直接影响损益,而且相关金额可能较大:另一种观点是不调整增值税,实际上一些收入或者存货项目的调整对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的影响都是时间性差异,因此没有必要调整。笔者认为,除非是金额特别重大,否则没有必要调整增值税,尤其是小额的进项税额或者销项税额,调整的结果会影响税金的账面金额与纳税申报金额,给纳税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带来不便。
(2)增值税的影响。一些收入或者存货的调整项目会涉及到增值税的调整,实务操作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调整增值税,因为考虑到附加税直接影响损益,而且相关金额可能较大:另一种观点是不调整增值税,实际上一些收入或者存货项目的调整对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的影响都是时间性差异,因此没有必要调整。笔者认为,除非是金额特别重大,否则没有必要调整增值税,尤其是小额的进项税额或者销项税额,调整的结果会影响税金的账面金额与纳税申报金额,给纳税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带来不便。
2.往来款项的核对。不论是应收款项还是应付款项,有些企业仅针对收支流水与客户核对,而忽略了余额的对账.因此注册会计师有必要对其发函询证并考虑回函情况。笔者为,在操作上.应当建议企业自行清理往来账。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派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参与企业各个对口部门对相关往来账的核对清理。对往来账的差异,处理方法可以归集为两种:(1)追溯调整,将部分坏账或者费用性质挂账等进行归集后,统一报公司决策层进行审批调整。值得强调的是:追溯调整应当考虑期后的发生情况.以免调整过度。(2)继续挂账主要针对应收款项),通过计提坏账准备使其账面价值归零。
3.收支审批的整理。有些企业的收支审核过于简单,可能因为原来并没有对账务进行必要的控制。凭证后附的附件仅有相关的银行单据或者未经签章审批的发票,没有建立专门的付款审批,应要求企业补充完整。
4.成本的考虑。在多数企业核算中.考虑到人工开支的缩减,成本归集和核算通常会被简化,料、工、费的归集和分配有可能只是粗线条,而不是量化到具体的成本项目,而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只有具体到各个成本项目才能完成相关的审计测试。在产品的大类别上企业会通过一定的方法来区分,否则其对外产品报价失去依据;但具体产品类别上可能会有所忽略。而成本核算本身就是一个实质重于形式的项目。成本核算务必须追求内在的真实性,只有符合内在的真实性,成本的分析才能做到有依据。同时,仍应当向企业强调成本核算的重要性,必要时,为企业重新设计成本核算流程,规范其成本核算。

IPO审计要注意哪些事项

6. 法院判决结果在审计报告日之后,而且,审计报告日之前并未获知,为什么还要变动工作底稿?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后获知法院在审计报告日前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诉讼、索赔事项做出最终判决结果,但是出具审计报告时并不知道该事项,指的是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例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新的或追加审计程序,或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新的结论。此时如果归档期间发现了,那么相应做出调整即可。

7. 被审计单位在按照审计建议进行重大调整之前的未审财务报表属于工作底稿吗

被审计单位在按照审计建议进行重大调整之前的未审财务报表就是审计工作底稿,这就是下达审计意见的依据。

被审计单位在按照审计建议进行重大调整之前的未审财务报表属于工作底稿吗

8. 请问公司已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做IPO审计是否还需要另请会计师事务所做正常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如果已经聘请了做IPO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那之后的年报一定要他审,而且要他出审计报告,如果是两家不同的会计师除报告,那数据很难协调,最后反而是麻烦。包括报告期内的改制、验资也最好要他做。跟会计师协商,要么低价把报告出了,因为反正是要审的,就是多出一份报告而已,要么就换会计师,这年头会计师有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