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介绍

2024-04-27 18:49

1.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介绍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农村医疗救助也可以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制度。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介绍

2.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健全制度,

满足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一)合理确定救助范围。在切实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具体救助对象界定标准,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实行多种方式救助。对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三)完善救助服务内容。要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开展医疗救助服务。要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因病住院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门诊救助主要帮助解决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四)合理制定补助方案。各地要根据当年医疗救助基金总量,科学制定医疗救助补助方案。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

3. 城乡医疗救助的门诊医疗救助的形式

《通知》规定:对城乡困难群众实行“定额”救助和“共付”救助相结合的门诊医疗救助。1、“定额”门诊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老年人和农村五保对象,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每年核发不低于2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的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2、“共付”门诊救助。对定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用药目录内的门诊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0元。《通知》规定: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实施住院医疗救助。1、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下同)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在300元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享受一次),超300元的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不得低于4000元。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扣除应报销金额后再给予救助。2、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重症甲型H1N1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不得低于6000元。3、特困人群住院医疗救助。对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在普通疾病和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基础上,救助比例分别提高10%,年救助封顶线分别提高1000元。

城乡医疗救助的门诊医疗救助的形式

4. 城乡医疗救助的医疗救助的标准

《通知》规定: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员、城镇低收入老年人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员,其患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不低于300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和学校资助体系资助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过高的,可再给予适当的临时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接受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十分困难的,可再给予一定金额的临时医疗救助。上述医疗救助的标准,市里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适时调整。

5.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介绍

民发〔2009〕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介绍

6.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其它资料

省级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好督促落实。工作进展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民 政 部财 政 部卫 生 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7.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各省医疗救助情况

4直辖市享受医疗救助比例上海:城镇1.1% ,农村2.6%北京:城镇0.3% ,农村2.1%天津:城镇0.08%,农村1.4%重庆:城镇0.02%,农村3.3%其他省的情况见附图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各省医疗救助情况

8.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分配标准      (一)对未能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按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用(以医院出据的正规发票为准)的10%予以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和贫困人口不高于4000元,其他对象不高于3000元。      (二)重点救助对象和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起付线为自付费用1万元。      (三)未纳入贫困人口的农村五保对象、城市 “三无”对象、孤儿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      (四)未纳入贫困人口的城乡低保A、B类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70%比例救助,单次封顶线为5000元,当年累计救助总金额不超过1万元(包括民政“一站式”系统救助金额)。未纳入贫困人口的城乡低保C类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70%比例救助,单次封顶线为3500元,当年累计救助总金额不超过6000元(包括民政“一站式”系统救助金额)。      (五)未纳入贫困人口的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10%比例救助,单次封顶线3500元,当年累计救助总金额不超过6000元。      (六)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按健康脱贫相关政策执行。      (七)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      (八)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含保底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集使用等情况,可给予再次救助。      救助方式      (一)代缴医保参保费用。重点救助对象和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扶贫、人社部门落实。      (二)实施住院救助。原则上实施医后救助,救助对象中的贫困人口、农村五保对象、城市 “三无”对象、孤儿,可以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救助。      (三)规范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对象发生的小额门诊医疗费用,由县民政局和乡镇共同承担。县民政局按乡镇五保人数年人均80元的标准统筹到乡镇,不足部分由乡镇自行承担(具体执行参照舒民[2016]18号文件)。对患重症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集使用等情况,在年末给予救助。      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综合“一站式”即时结算      贫困人口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或保险经办机构垫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据实定期结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代为结算,民政部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结算。      (二)民政“一站式”即时结算      未纳入贫困人口的重点救助对象患病在县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实施“一站式救助”。出院后经医疗机构减免,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商业保险报销后,持相关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窗口直接办理民政医疗救助手续。所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民政局定期同定点医院予以结算。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和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县民政局不予结算。      (三)申请救助      符合救助条件,不能进行即时结算的救助对象,实施“申请救助”。需要申请医疗救助时,患者本人或家人(也可委托村干部)到乡镇民政业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住院费用发票原件或报销结算单原件,五保证、低保证等相关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与申请医疗救助有关材料。乡镇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财政部门接到县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到户。如遇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推行诊疗费用(挂号费、诊查费、检查费、药费和住院床位费等)优惠减免。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健康脱贫、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      (五)规范医疗救助台帐,建立信息准确、数据完善的救助花名册,实时掌握医疗救助资金收支情况。加强医疗救助档案管理,要在电子档案基础上,建立完善纸质档案,确保个人救助档案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凭证、出院小结等相关凭证齐全。      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下统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药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及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病种、范围      (一)重点救助对象和贫困人口不设病种限制;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      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的主要病种是: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病种等。不属于以上规定病种,但己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范围的,原则上也可认定为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      (二)对救助对象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      (三)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根据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对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无法区分合规医疗费用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