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种企和世界种业巨头相比,差距究竟有多大

2024-05-07 05:46

1. 中国种企和世界种业巨头相比,差距究竟有多大

那要看是国企还是私企了,私企一般跟人家没法比,国企嘛,,,,,,,

中国种企和世界种业巨头相比,差距究竟有多大

2. 如何分配数据记录给公司不同的电话销售

要看你需要分配给这5个人的电话号码是不时固定的,还是随机的,还是不同的。(给数据库增加5个用户,每个用户有各自的登录名和密码,根据用户显示不同的记录,登陆以后,就可以让他们查看到自己需要完成的任务。)此种方法可以在选择电话号码时动态分配。

3. 我公司是种子销售企业,在地方开展在农村找经纪人代销种子的销售方式,并给予提成。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种子法》),推进种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种子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管理,促进我省种子产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种子法》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领核发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一)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检验室和仪器设备的要求见附件1,仪器设备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
 
  4、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5、具有必要的仓储设施。生产杂交种子的,仓库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仓库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6、具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烘干设备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种子生产者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一个生产基地县申领一本证制度。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原件)。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资格证明、聘用证明(复印件)。
 
  4、种子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5、种子烘干设备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种子晒场彩色照片及情况介绍(包括:地点、面积、场面质地等)(原件)。
 
  6、种子生产地点的种子仓储设施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的要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7、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检疫证明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开具(原件),情况介绍的内容应包括地理位置、隔离条件、土壤和气候条件、排灌条件等(原件)。
 
  8、生产品种介绍。内容包括该品种的选育单位、品种来源、品种审定编号、主要特征特性、产量表现、栽培技术要点、审定意见等(原件);品种(含亲本)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复印件);生产不育系的,还应提供不育系的鉴定证明(复印件);品种属于外省审定通过的,还应提供审定证明(复印件)。
 
  9、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内容包括亲本来源及质量、隔离措施、主要栽培要点、质量监控检验手段、加工方法等(原件)。
 
  要求提交的材料必须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原件材料盖出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由审核机关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盖章确认(无种子管理机构的,由审核机关盖章确认)。提供的相片应粘贴在A4复印纸上,设备相片的下方应注明设备名称、型号及生产厂家,仓库、晒场相片的下方应注明所在地址和面积。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最大不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
 
  (二)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其中,申请有效区域为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申请有效区域为全省的,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2、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2名以上,经营其他种子的1名以上)、种子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加工、包装设施和检验仪器设备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
 
  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具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主要包括烘干、基本清选、比重清选、计量、包装等机械设备),具有仓库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经营其他种子的,具有仓库面积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和仪器设备的要求见附件1。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种子检验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资格证明、聘用证明(复印件)。
 
  4、种子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5、种子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仓库的要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6、种子经营场所正面彩色照片及详细地址。
 
  要求提交的材料必须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原件材料盖出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由审核机关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盖章确认(无种子管理机构的,由审核机关盖章确认)。提供的相片应粘贴在A4复印纸上,设备相片的下方应注明设备名称、型号及生产厂家,仓库、加工房、经营场所相片的下方应注明所在地址和面积。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额达到3000万元的种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按《种子法》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办理程序
 
  (一)依法应当先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审核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审批机关。审核种子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审核种子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
 
  2、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标准的,发给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二)依法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审批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标准的,发给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审查种子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审查种子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
 
  四、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
 
  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申请变更许可证注明项目的,变更项目应达到法定生产、经营条件和要求,按申领许可证的规定程序办理,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并仅对应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查。
 
  除提交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见附件2、附件3)和原许可证原件外,还应提交:
 
  1.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组织形式不变)。提交: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复印件)。对于企业组织形式已改变的,应按重新申请处理。
 
  2.变更住所。提交:住所证明(复印件)。
 
  3.变更法人代表。提交:法人代表任职证明(复印件)。
 
  4.变更作物种类和品种(组合)。提交:按规定应增加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增加仓库面积的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新增加品种(组合)的介绍(原件)。
 
  5.变更生产地点。提交: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原件)。
 
  6.变更注册资本。提交:注册资本证明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变更经营范围。提交:按规定应增加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提高检验标准的仪器设施彩色照片(原件)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增加检验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聘用证明(复印件)、应提高加工水平的设备彩色照片(原件)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增加仓库面积的彩色照片(原件)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要求提交的材料必须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原件材料盖出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由审核机关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盖章确认(无种子管理机构的,由审核机关盖章确认)。
 
  五、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是《种子法》确立的重要制度,是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的一项事前管理工作,目的是为了防范和降低伪劣种子危害社会的风险,有效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依法行政和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的高度,按照《行政许可法》、《种子法》和相关种子政策法规的要求,认真抓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工作。要充分认识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批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和服务,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把种子生产、经营的许可管理工作与服务企业、服务市场、服务农民、服务生产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廉洁行政,预防腐败,提高效率,努力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二)明确责任,认真审查。为充分发挥各级种子管理站的种子行业管理和技术优势,并加强对各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省厅保持一致,由种子管理站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的具体工作。各级种子管理站在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的具体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按照《行政许可法》、《种子法》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受理,严格审查,公正审批。对注册资本证明、产权证明和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等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及其它有关证明要查验原件,审查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种子生产地点、经营场所和晾晒烘干、加工、仓储、检验等设施要进行专业性技术审查,审查种子生产地点的耕地是否相对集中,土、肥、水、气、光照、温度等条件是否适宜种子生产,隔离条件是否达到标准;审查种子经营场所是否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审查烘干设备是否能达到干燥种子,增强种子贮藏安全性的目的;审查加工设备的配置是否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是否能达到去除种子杂质、精选种子、提高种子质量的目的;审查仓库的面积是否达到要求,是否具备牢固、隔热防湿、密闭、通风和防虫、防杂、防鼠、防雀等性能;审查种子检验室和仪器设施的配备是否能满足种子企业检验、监控种子质量的要求。
 
  (三)加强监管,促进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后,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站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改变“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积极开展对持证企业进行持证资格条件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工作,确保监管到位。对于不具备持证资格条件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坚决予以注销许可证;对于从事违法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要加强教育,督促整改,依法查处,引导和促进企业规范从业行为,从源头上扼制假、劣种子的发生,杜绝假、劣种子坑农害农。
 
  原闽农种(2001)93号文件《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申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检验室和仪器设备要求
 
  2、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附件1:申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检验室和仪器设备要求
 
  按照检验设施应与生产、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要求,检验室面积应达到4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配置应达到下列标准以上。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主要技术指标 用途
 
  (可测参数) 数量(台)
 
  分辨力 量程
 
  1 电子天平 1mg 120g 称量 1
 
  2 电子天平 10mg 500g 称量 1
 
  3 干燥箱 ±1℃ 室温至300℃ 水分测定 1
 
  4 钟鼎式分样器 大型(大粒种子) 净度分析 1
 
  5 钟鼎式分样器 中型(中粒种子) 净度分析 1
 
  6 钟鼎式分样器 小型(小粒种子) 净度分析 1
 
  7 生物显微镜 40X-1600X 健康测定 1
 
  8 台秤 200g-8kg 净度分析 1
 
  9 压力蒸汽灭菌锅 0.14-0.165mpa 培养床消毒 1
 
  10 智能光照培养箱 ±1℃ 5-45℃ 发芽试验 1
 
  11 粉碎机  水分测定 1
 
12 冷藏柜 0-10℃ 样品保存 1

我公司是种子销售企业,在地方开展在农村找经纪人代销种子的销售方式,并给予提成。

4. 我国行政部门有哪些

我国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两级。
中央行政机关有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机构(如海关、税务、工商、环保总局等)等组成。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如民政局,劳保局,卫生局,审计局等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如工商,质量监督,环保,药监局等)、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包括区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公安局的地位比较特殊,既是一级行政机关,又是司法机关,根据其行使的具体职能确定。

5. 我国金融机构的状况

  中国政策性银行的现状与改革
  摘要:政策金融是与商业性金融相对应的,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继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之后,三大政策性银行的转型问题已成为国内金融改革的又一个焦点。本文阐述了中国三大政策性银行的发展历程及其现状,并从总体上描述了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思路,最后对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思路作出了简单评价及建议。
  关键词:政策性银行  现状  改革

  一、中国三大政策性银行的发展与现状
  中国政策性金融体系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过程中产生的。1994年,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同时将原四大国有银行所负有的政策性职能分离出来,切断基础货币与政策性业务的联系,为加速国有银行的商业化和确立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创造条件。由此,政策性金融作为一个独立的金融体系在我国正式建立。三大政策性银行自成立以来,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地区经济发展、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体制的改革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 1994 年3月7日,该行是一家以国家重点建设为主要投融资对象的政策性银行,办理政策性国家重点建设(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及贴息业务。除了财政拨付的资本金之外,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发行财政担保债券和由金融机构认购金融债券筹措,此外还包括部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吸收的存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 1994 年11月18日,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和农副产品合同收购、农业开发等业务中的政策性贷款、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及监督使用。资金来源除财政核拨资金外,主要面向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并使用农业政策性贷款企业的存款。
  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成立于 1994 年7月1日,作为贯彻国家外贸政策的政策性银行,其主要业务是为大型机电设备进出口提供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为成套机电产品出口提供信贷贴息及信用担保。其资金来源除国拨资金外,主要以财政专项资金和金融债券为主,其业务活动由有关部门组成监事会进行监督。
  我国政策性银行自成立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和探索,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经营机制。在发挥贯彻政府意图、拉动经济增长作用的同时,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经营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特点:
  (一) 经营行为显著改变
  适应形势需要,政策性银行采取了相应的改革措施,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经营管理体制。,政策性银行把“既要支持经济发展,又要防范金融风险”作为经营原则,防范风险的意识不断增强,自主决策的程度大幅度提高。同时,加大了贷款管理、本息回收和风险防范力度,经营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 资产质量明显提高
  政策性银行在运营过程中,注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择优选择支持对象,建立信用结构和信用约束机制,强化信贷管理。同时通过采取上门催收、资产保全、法律诉讼等多种手段,加大催收不良贷款的力度,信贷资产质量出现了可喜的变化,不良贷款率逐年下降。截至2006年1季度,国开行的资产总额达到了25185亿元(折合3140亿美元),表内不良贷款率为0.82%,拨备覆盖率为288%,资本金为500亿元,资本充足率约为9.15%,而一年前其资本充足率是10.5%。截止到2004年末,中国进出口银行表内和表外的信贷资产余额合计达到2754.3亿元,资产总额达到3058.7亿元。信贷资产质量进一步提高,按五级分类标准,年末自营业务不良贷款率为5.28%,连续六年实现了不良贷款绝对额和比率的“双下降”目标。截止到2005年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产总额8502.1亿元,贷款余额7870.73亿元。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年末不良贷款余额为798.6亿元,比年初减少458.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0.2%,比年初下降7.3个百分点,实现了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的双下降,贷款质量得到不断提高。
  (三) 业务经营范围和支持领域不断调整
  为适应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变化,政策性银行积极调整业务经营范围和支持领域。
  2005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三农”和金融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大了信贷支农力度,贷款投放快速增加,主要业务包括:粮油信贷业务、棉花信贷业务和其他储备信贷业务。并且还积极拓展新业务,2005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增加了国家和地方化肥储备、地方糖储备、地方肉储备新业务。目前,除粮棉油专项储备外,其他储备信贷业务共六大类九个品种。截至2005年末,其他储备贷款余额91.6亿元,较上年增长8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中间业务也迅速发展,其保险代理业务险种范围进一步扩大,已经涵盖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全部险种。
  从1994年成立之处到2005年末,国家开发银行88.9%的贷款用于支持电力、公路、铁路、石油石化、煤炭、邮电通讯、农林水电和公共基础设施等行业。2005年,国开行继续致力于中国的市场建设;加大对社会瓶颈领域的支持,缓解资金压力;进一步大力推动管理资产业务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继续提升内部管理能力;积极推动国际合作。其中间业务也发展迅速,主要有:财务顾问、债券承销、证券化、高科技风险投资和基金管理。
  200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业务有:出口信贷业务,包括出口买方信贷和出口卖方信贷;对外优惠贷款业务;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对外担保业务;国际国内结算业务。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的进出口发展。其中间业务发展迅速,2004年9月,银监会批准进出口银行开展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成为第一家获得该授权的政策性银行。
  二、中国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思路
  今年年初,央行年度工作会议确定,按“一行一策”原则分步制定、实施政策性银行改革方案。同时,年初的银监会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把“加快政策性银行改革”作为今年金融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今年的“两会”,又首次将“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政策性银行的改革已成为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后又一个热点。综合各新闻媒体的报道,以及国家高级金融官员对政策性银行改革的评述,可以大体看出我国今年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思路:
  (一) 重新定位:一行一策
  三家政策性银行改革方案的初步设计系由中央银行研究局人员参与,在行长周小川的亲自指挥下完成的。 矫正决策层和业界人士对政策性银行功能定位的传统理解:即按国家指令开展业务,亏损由国家兜底。将三家政策性银行统统定义为国务院直属、以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为目标的具有开发型功能的国有金融机构。这种职能定位意味着三家政策性银行特别是农发行和进出口银行的业务范围将大幅放宽。
  (二)分账经营管理:国家帐户和银行帐户
  在分账经营管理方面,央行与银监会的意见比较统一,即采用分账管理。所谓分账经营管理,是指将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交办业务,另外一类是市场化业务或银行自营业务;同时,在政策性银行内部设立两个账户,一个是国家账户,专司政策性业务;一个是银行账户,统筹《商业银行法》允许开展的所有业务,不享受政策优惠。两类业务分别核算。在分账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国家财政只对国家账户内的亏损进行补偿,对银行自营业务的经营状况不负责任。
  (三) 补充资本金。
  三家政策性银行普遍存在所有者权益比率及资本充足率过低的问题,因此,新方案包括多渠道充实资本金并建立长效、可持续的资本金补足机制方面的内容。从目前中国状况说,既然确定了“纯国有血统”不变,那么,资本金的补充渠道只能由财政注资、汇金公司注资以及在国内外市场发债券这三个方面构成。在三家政策性银行中,由于国家开发银行发放了大量的10年、20年以上期限的贷款。因此,风险暴露还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从现在看,其资产的不良率只有2%左右,其状况要优于许多国内一流的商业银行。 但农发行和进出口银行却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如何处置表内不良贷款。进出口银行不良贷款的规模估计不足百亿元人民币。而农发行由于体制、政策等原因所造成的不良贷款总额肯定要高得多。  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赖账所造成的农发行的巨额贷款损失,还可采取和地方政府谈判,用债转股的方式,以粮食购销企业的房地产产权抵股的办法来解决,如此等等。一旦确定了不良资产的处置办法,就应该根据处理数额的难度确定计划完成期限,如2年、3年、5年,等等。在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设计中有一个逻辑前提,即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策性银行由于指令性任务和安定团结目的而造成的纯粹政策性亏损,中央财政应当认账并给予相应解决;而由于政策性银行本身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贷款损失,则应当由今后的经营利润转拨备的方式进行抵补。
  三、中国政策性银行改革思路的简单评价及建议
  首先、对我国当前三家政策性银行进行准确定位。政策性银行作为借助国家信用实现国 家经济发展战略的金融工具,是进行市场化运作但又不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标的非营利性金融机构。国家信用支持、市场化运作、非盈利性应是新时期政策性银行的三个显著特征。其一,政策性银行需要国家信用支持。这是因为政策性银行是为国家发展战略服务的,利用国家信用可在国际市场以相当低的成本赢得资金,有利于其政策性业务发展;其二,实行市场化运作,可以避免政策性银行过度依赖财政而导致经营效率低下,并运用市场化方式弥补体制性缺损和政策业务的市场风险,从而增强其应对集中、大额、长期风险的能力,这也是新型政策性银行与传统政策性银行的最大区别;其三,政策性银行经营目标不是盈利最大化, 而是为国家发展战略服务,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在上述共性基础上,“一行一策”的原则,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状况和发展战略,能较好的调整现有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支持作用。
  其次,在明确定位的前提下,尽快为三家政策性银行立法。因为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在经营目标、业务范围等方面均存在很大区别,大部分国家均为政策性银行单独立法。我国目前只有国务院(1994)22号文件作为政策性银行的依据,具体内容已不适应发展要求 ,应 尽快颁布专门法规,规范政策性银行经营行为。鉴于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种类繁杂、机构特点不一致, 宜由同一部法律来规范,立法应针对各行不同特点分别进行,单独制订。通过立法,可以进一步明确各类政策性银行作为国家信机构的性质、地位、业务范围、经营宗旨、资金来源和使用,以及会计制度、融资方式、利润处理办法、监管体制等,促进政策性银行自我约束、自主决策和健康发展。调整业务范围、通过制度来分离政策性金融业务和商业性金融业务,加强机构自身建设。
  再次,两个账户之间必定要设立隔离机制。划分国家账户和银行账户是世界上几乎大部分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行的做法。政策性金融代表公共利益,或者准公共利益,是服从国家的特定的产业政策、社会政策或者战略意图需要的。此外,随着资金来源、融资方面市场化的扩展,许多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也在进行改革,在一定的范围内从事商业性的投资业务,但商业性业务是有限的。分账经营管理有助于体现国家政策导向和政府意图,同时又能使各大政策性银行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牢固树立成本效益观念,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是,两个账户之间必定要设立隔离机制,防止商业账户的损失转嫁到国家财政头上,这也是设立分账经营管理体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最后,治理结构和内在运行机制改革。一旦对三家政策性银行进行了准确的定位,这三家银行的治理结构也应当参照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除了成立董事会、监事会或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外,其高级管理层也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关系进行相应的机制设计,并对一些问题进行相应的思考,如董事长和行长是分设还是一人兼任;副行长由董事长、行长提名还是上级组织部门直接委派任命;管理团队的报酬水平可否与业绩相应挂钩;经营管理的问责制度如何设计,等等。
  参考文献:
  [ 1]  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转型和发展方向:沈凡,理论建设,2006年第1期
  [2] 政策性银行走向何方:赵江山,经济参考报,2006年05月09日
  [3] 三大政策性银行转身财政汇金联合注资:吴雨珊,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5月6日
  [4] 三家政策性银行改革今年启动 周小川亲自指挥:李卫玲,国际金融报,2006年02月27日
  [5] 政策性银行改革与转型国际研讨会实录: ,2006年04月28日
  [6] 数据来源:三家政策性银行网站及其年报。

我国金融机构的状况

6. 什么是获得种子经营许可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受理范围及条件    在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    
需提供的材料    办理种子经营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和章程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3、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7. 我国会计法规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有哪些规定

《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实行会计监督;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办理其他会计事务。为了进一步保障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加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在《规范》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中专门对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会计工作岗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一)设置会计机构应以会计业务需要为基本前提  《会计法》第二十一条和《规范》第六条都规定,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一般而言,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下列各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一个单位的规模,往往决定了这个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也决定了会计机构的设置与否。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事业行政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如会计(或财务)处、部、科、股、组等,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的单位,有必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3.经营管理的要求。有效的经营管理是以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全面系统为前提的。  一个单位在经营管理上的要求越高,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相应增加,对会计信息系统的要求也越高,从而决定了该单位设置会计机构的必要。  (二)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人员  《规范》在第六条中规定:“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这是《规范》对设置会计机构问题提出的又一原则性要求。对于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如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为了适合这些单位的内部客观需要和组织结构特点,《规范》允许其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这类机构一般应是单位内部与财务会计工作接近的机构,如计划、统计或经营管理部门,或者是有利于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内部综合部门,如办公室等。只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也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严格的财务手续,其专职会计人员的专业职能不能被其他职能所替代

我国会计法规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有哪些规定

8. 国家为什么要撤销县级种子公司

  国办发〔2006〕40号全文

  2006年6月23日 信息咨询编号:14482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加 强 市 场 监 管 的 意 见
  国办发〔200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五年多来,我国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产业发生了重大变化,种子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农作物品种更新速度加快,有力地推动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但是,由于我国种子产业仍处在起步阶段,种子管理存在体制不顺、队伍不稳、手段缺乏、监管不力等问题,一些地区种子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增收。因此,改革和完善种子管理体制,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对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完善法制,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坚持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二、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三)实行政企分开。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分开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剥离出来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目前一些地方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分开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之前完成。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四)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五)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政企分开后,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对于大型骨干种子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在改制过程中,要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企业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对控股。
  三、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六)加强种子管理法制建设。农业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种子管理制度,抓紧起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充分发挥法制在种子管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七)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特别是要强化省、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建设。要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八)加强种子管理、服务队伍建设。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有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九)健全种子标准体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种子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完善我国种子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健全国家种子标准体系,规范商品种子的贸易行为;制定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包装等过程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强化标准化意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十)强化保障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
  四、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十一)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种子市场准入条件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等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同时,要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十二)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商品种子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转基因植物种子要经过安全评价和品种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
  种子是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利益的重要生产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市场监管的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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