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金融互助社区利润哪里来

2024-05-19 18:02

1. AA金融互助社区利润哪里来

答案:来自市场、来自流通。很多朋友对这个问题仍然还是模棱两可,尤其是对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资金流通产生财富)总是报着怀疑的态度,好像只有靠体力才能生存,事实上真正有钱的都不是出卖体力的,而是让钱为自己打工。我不知道你是真的不懂呢?还是对最基本的金融常识不了解。在此,就银行的资金流通是如何产生财富的简单阐释一下,也许对你有所帮助。

众所周知,银行一定是要靠资金的快速流通来创造财富的,离开了快速流通哪怕有再高的存贷差也是不可能创造高额利润的。怎么理解这个问题呢?我们都知道,每个储户每存一笔款到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就必须向中央银行上缴20%(现在要比这个低些,就以这个数字为例吧)的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假设A客户存10万元到某商业银行,这家商业银行就必须向中央银行上缴2万元的存款准备金。无论付给A客户多少比例的存款利息,但一定是要按照10万元的比例来支付的,而余下的只有8万元可以贷出,假设贷给了B客户,很显然B客户支付给银行的那部分利息极有可能不够支付银行应该支付给A客户的那部分利息的,就即使够支付给A客户,银行除去成本后也不会有太多的利润了。

那么银行靠什么赚钱的呢?这不是在做亏本生意吗?其实不然,是因为银行拿到A客户的10万元钱后虽然上缴了2万元给中央银行,把余下的8万元贷给了B客户,可是B客户拿到这8万元钱后不可能拿去锁进保险柜吧(如果这样做,B客户拿什么还银行利息呢),所以B客户一定会将贷到的8万元用于经营,不管B客户经营什么,总是会将钱花出去的,B客户花出去的钱无论是通过多少环节,最后这8万元又一定会回到银行(现实生活中极有可能是通过很多很多环节后分成若干次才回到银行),当银行再次拿到这8万元钱的时候(不一定是一次性就收到8万元)又必须向中央银行上缴1.6万元的存款准备金,然后把余下的6.4万元又贷给了C客户,如此循环下去,银行将会贷出8万元+6.4万元+5.12万元+4万元+3.2万元+2.56万元+2万元+1.6万元+1.28万元+1万元+0.8万元+0.64万元+0.512万元+........那么中央银行的得到的储备金将是2万元+1.6万元+1.28万元+1.02元+0.8万元+0.64万元+0.512万元+0.4万元+0.32万+0.256万元+0.2万元+0.16万元+0.128万元+0.102万元+......

写到这里,你应该明白了吧,银行拿到的10万元存款在不断的流通中就产生了巨额的财富,这就是快速流通给银行带来的高额利润。那么每天1%的利润也是正常的,甚至比这还要高。

另外,还可以用一种通俗的比喻来说明AA的利润是从哪里来的

系统规则规定从开始排队挂单开始需要冻结14天才可以申请提款,14天冻结期就相当于一个蓄水池蓄水的过程,流进去14天的水,流出1天的水。同时由于系统给予的每月30%高回报,赚到钱的会员在提现后还会选择回到系统重新投资,再加上每天都有新进了的资金,所以,蓄水池里进来的水(资金)永远比流出的水(资金)大很多倍,这样无限循环。

只有一种情况下系统理论不成立,那就是系统在世界107个国家的1.3亿会员在同一时刻不再往里续投,但这种情况从理论上来讲是不存在的,除非有外力阻止它,比如天灾人祸,服务器瘫痪,地球爆炸等等。排除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的可能性外,只要人类在繁衍,就会永远有新生力量进来,老会员也会循环投入,系统资金会永远循环流动下去的。这就是AA的系统理论。


这里是个普通人的社区,人人都能参与,人人都能赚到钱。在浮躁和贪婪的现今社会这是一个新生事物的萌芽,主要思想是“诚信、互助、友善、均富”,打破世界不公正的金融体系!

AA金融互助社区利润哪里来

2. 互助平台理财是传销吗??

别上当,没有人可以不劳而获,这个是亲朋好友间都做不到的。互助平台做大了,一定有问题,因为没有经营性质,非法集资,扰乱市场金融秩序。
   参见3M AAA社区事件。
    严格讲这个是不是传销,要看它的具体组织形式,参见下面传销的定义:
   一、行政法规意义上的“传销”:
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二、刑法意义上的“传销”: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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